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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進程,當前要正確處理好四個關系,進一步完善干部選任民主機制。 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不斷完善干部選任工作中的群眾知情機制。群眾對干部工作應當具有知情權,這是落實群眾在干部中的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前提和基礎。構建和完善干部選任工作中的知情機制,首
要的是要解決好群眾知情的內容、知情的渠道和方式。群眾知情,從內容上說,應包括新時期黨的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個階段干部工作的任務和重點、領導班子職位空缺情況、干部任職條件和資格、干部選拔程序和結果等。知情的渠道,應包括新聞媒體的宣傳、會議通報、書面報告和公示等。擴大干部工作民主,構建群眾知情機制,應貫徹適度公開的原則,科學界定保密與公開的范圍,一方面該公開的不公開,群眾不知情,貫徹群眾公認的原則就是一句空話;另一方面,干部工作不堅持適度保密,該保密的不保密,也會造成干部工作的極大被動。唯有做到干部工作的適度公開,才能真正落實群眾的知情權。
正確處理成本與效能的關系,不斷完善干部工作中的群眾參與機制。在干部的選任過程中,群眾參與面較為廣泛的形式是在大范圍內舉行民主推薦、民主評議等活動。這種活動具有規模和聲勢大、涉及的范圍和覆蓋面廣,推薦出來的干部人數多等特點,能最大限度地吸引眾多群眾的參與。正確處理成本與效能的關系,要注意把握三點:一是要加強教育,激發群眾的參與熱情。二是群眾參與要滲透到干部選任工作的各環節,貫穿于全過程。要積極研究改進群眾參與的方法,提高工作的組織程度,增強操作的便捷性和經濟性,構建低成本、高效能的群眾參與機制。
正確處理推薦得票與群眾公認的關系,不斷完善干部選任工作中的群眾選擇機制。構建群眾選擇機制,要正確處理推薦得票與群眾公認的關系。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民意,把群眾推薦得票作為選任干部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辯證地分析干部得票的多寡,不以得票多少作為唯一結論。一般說來,得票多寡可以反映群眾公認程度,但群眾公認度不是個體群眾的算術疊加。不同范圍、不同群體、推薦同一個人得票的多少往往有較大差異。因此,我們在選任干部時,切不可簡單地以票取人,要采取科學的方法,集中群眾的正確意見,防止工作中的片面性。
正確處理群眾監督與其他監督的關系,不斷完善干部選任工作中的群眾監督機制。在干部任用工作監督中,群眾監督是一種最基本、最重要的監督,它是干部任用工作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構建群眾監督機制,首先,要從建立健全干部工作責任制入手,增強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自覺接收群眾監督的意識,完善干部工作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的內在機制。其次,要加強群眾對干部工作的日常監督。只有把干部工作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對干部的現實表現進行長期、不間斷地觀察,全面了解干部在工作圈、生活圈和交際圈的情況,才能搞好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再次,要把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結合起來,一方面要拓寬群眾直接參與干部工作監督的途徑,如推行干部工作的預告、公示、述職考評等制度,直接聽取群眾對考察對象、擬任人選和領導干部的意見;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干部監督工作中的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處理,把群眾監督滲透到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全過程。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我們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總綱和基本規章。黨委書記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做到親自抓,負總責,切實起到表率作用。
要深入學習《條例》。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當前的中心任務來抓,擺上議程。掀起學《條例》的。要組織區委理論中心組進行專題學習,逐章、逐條、逐句地學習領會《條例》精神,使幾大家班子的領導把《條例》的精神真正搞清楚、掌握住,熟記于心。以達到融會貫通,應用自如。要通過分層次的學習培訓。增強各級干部貫徹《條例》的緊迫感和自覺性,把思想進一步統一到《條例》精神上來。
要認真執行《條例》。首先要搞好自查自糾。對過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梳理和總結,與《條例》加以對照,做得好的繼續堅持,有缺陷、不完善的進行規范和完善;做得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要認真進行糾正。其次要搞好專題調研。按照《條例》要求,結合干部工作實際進行一次專題調研,在此基礎上,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干部選任工作實施辦法,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再次要建立健全干部選任工作的新機制。要嘗試考察對象的“民意否決制”。多數人擁護方能列為考察對象,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的準確性;要研究探索常委會決定干部任免“票決制”。采取常委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進一步擴大常委會討論干部決策中的民主;要繼續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后“試用期制”。
要模范遵守《條例》。要堅持選拔任用干部標準。把《條例》作為必須嚴格遵循的法規,自覺地去貫徹執行。堅決做到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審批。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以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形成決定,保證干部任用的準確。要堅持選拔任用干部紀律。做到不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常委會,不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突擊提拔干部,干部推薦事前不提名,不劃框子,不定調子,考查時不提傾向性意見,決策時不個人說了算。堅決做到任人唯賢,公道正派。
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評價的通知,我們對年以來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情況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下面,我代表局黨委將年以來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向大家作一簡要述職,請予評議。
一、從統一思想認識入手,嚴把了《條例》的學習關
我們黨委本著“領導干部要熟悉,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則,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好。在《條例》正式下發之后,我們翻印了《條例》全文,做到局級干部、組工干部和各股室二級單位負責人人手一冊。首先,局黨委中心組集中組織了學習,并聯系干部培養、選擇任用工作實際,進行了認真討論,提高了黨委一班人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其次,利用每月的政治理論學習的時間,組織機關干部學習《條例》,并在機關走廊開辟了宣傳欄,大力宣傳《條例》精神。把《條例》的學習納入財政干部培訓計劃,作為干部培訓的重要內容。三是在每次調整干部前,組織考察組成員集中學習《條例》有關內容,確保干部調整工作嚴格按《條例》規定進行。
二、從嚴格基本條件入手,嚴把了用人標準關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我們黨委始終堅持以《條例》為準繩,努力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除《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外,我們還對財經所長的任用條件作了規定:①專科以上學歷;②有會計從業經歷;③任副所長3年以上。客觀、準確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領導能力和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好、科學文化水平高、組織領導能力強、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干部選擇任中層干部。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既看品德,注重選拔靠得住的人。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干部思想政治素質的考察,不僅看干部一時一事的表現,而且看其在一個相對較長時期內的整體表現;不僅看干部的平時表現,而且看其在關鍵時刻,重大問題面前的表現,特別看其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不僅看干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而且看八小時以外的表現,全面了解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堅決克服重才輕德現象,防止干部“帶病”上崗。又看潛質,注重選拔綜合素質高的人。大力選拔學歷高、實踐經驗豐富、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干部,特別是加大了具有專科以上學歷的高知識層次干部和涌現出的拔尖人才的選拔力度。年9月新提拔副股級干部及以上干部33人中,大專以上學歷29人,占新提拔干部的88%,從而樹立了良好的干部任用導向。還看實績,注重選拔有本事的人。對那些政績突出的干部大膽提拔使用,而對那些政績平平,只有“唱功”而沒有“做功”,甚至投機取巧、嘩眾取寵、慣于做表面文章的人則果斷進行降免或調整。也看公認,注重選拔群眾基礎好的人。我們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民主推薦票數達不到半數以上的堅決不用,從而杜絕了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現象,進一步增強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三、從嚴格程序辦事入手,嚴把了用人環節關
《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辭職降職等各個環節,作出嚴密的程序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嚴格按《條例》規定的程序辦事,嚴把用人的各個環節:一是嚴把民主推薦關。每次推薦,考察組都嚴格按照規定確定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專門召開民主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明確要求。單位對民主推薦的干部,要寫出署名推薦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后,向局推薦后備干部。對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序和推薦得不到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的,不予列為提拔任用對象。二是嚴把組織考察關。每次考察前,抽調政治素質好、原則性強、業務熟的同志組成考察組,由黨組成員帶隊,制定詳細的考核方案,張貼考察通告,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查閱工作任務完成資料等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同時,把考察觸角延伸到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從而解決了考察中了解面不寬、了解情況不真、對干部評價不準等問題,有效提高了考察結果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三是嚴把集體決定關。在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環節上,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決定任免干部,不搞臨時動議,考察時多數人不贊成的不提名,研究時多數人不同意的不通過。
四、從嚴格機制創新入手,嚴把了用人監督關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條件和資格
選拔任用部機關干部應堅持《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其人選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二、選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薦:
(1)選拔副科級(含非領導職務)以上干部,均需進行民主推薦;
(2)民主推薦由部長或副部長主持,部內全體人員參加;
(3)民主推薦時按空缺的職位分別推薦,也可按照擬任的具體職位推薦;
(4)正、副科級領導崗位競爭上崗時,除集中組織推薦外,個人還可以自薦。
2、考察:
(1)民主推薦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到會人數一半以上且為得票前3名的,一般可確定為考察對象;
(2)根據民主推薦結果,由部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4)考察對象確定后,由部機關黨總支負責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3、醞釀:
(1)對擬任人選,討論決定前,部領導之間要進行溝通醞釀,充分征求意見;
(2)提任副縣(處)級以上職務的,要征求市紀委的意見。
4、討論決定:
(1)提任正、副科級職務的,由部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2)提任副縣(處)級以上職務的,由部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報市委批準;
(3)須報上級機關備案的干部,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交流、回避
部內干部實行交流、回避制度。
1、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進行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豐富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在同一職位任職滿五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一、督查員條件
督查員是我部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務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
2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3在職或已離開領導崗位的省(部)級和廳(局)級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員職責
督查員在執行干部監督工作督查任務時,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了解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的情況。
2受理反映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方面的舉報;對黨委和組織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核實的重要問題,負責督促查辦。
3對嚴重違反《條例》規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重要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4督查任務結束后,向派出部門的領導匯報督查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督查員工作方法
督查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2約請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談話;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或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3查閱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會議的記錄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
4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四、督查員工作紀律
1嚴格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不干預被督查地區和部門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間不履行督查職責。
2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執行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3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區、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五、督查員的管理
督查員人選由部務會研究確定。干部調查審理局負責督查員的日常聯絡、協調和督查情況的綜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學習材料。
1督查員由部領導派出執行督查任務,干部調查審理局派人協助其工作。
2督查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職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3督查員執行督查任務所需費用,可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