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檢察監督制度

檢察監督制度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檢察監督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檢察監督制度

檢察監督制度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檢察監督 介入范圍 重建

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即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檢察監督的法律制度。 它對于維護法制的統一、司法的權威公正意義重大,是依法治國,建設政治文明、人民民主的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

一、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法律意識、法律觀念也日益增強,當事人私權越來越受到尊重,政治文明也要求從高度的集權到尊重平衡各方面利益。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適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而民事法律法規又不具前瞻性,于是實踐中種種粗陋與不適應日益凸顯出來。

1.立法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缺少具體法律理論和立法思想的支持,規定的原則化、抽象化使具體監督程序無法可依,造成實際操作的混亂。

2.監督方式單一,很難達到預想的監督效果。民訴法僅規定民事檢察監督職能以抗訴方式進行,而抗訴只是事后監督,檢察機關對立案、審判等事前事中環節無法監督。且事后監督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缺乏法律監督措施和手段的輔助,嚴重阻礙了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進行。新民訴法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而對于未生效的錯誤裁判,檢察機關則無權提起抗訴。對財產保全的裁定、先予執行的裁定等也因無立法依據即使確有錯誤也無法監督。

3.法院接受監督意識不夠,法檢兩家溝通不暢。由于我國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主動受監督意識差,法檢兩家站在不同的角度溝通少、協作差。

4.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不足。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監督面過于狹窄,僅靠事后監督難以收到很好效果。法律規定中的法律監督含義不明確、職責不具體,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缺少明朗性。行政機關的介入,使檢察監督多少摻雜了外界因素的干擾,難免影響檢察監督質量。

  二、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必要性及介入范圍的探討

由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給予了廣泛關注,對民事檢察監督存在的必要性及介入范圍產生了分歧:

1.取消說。認為應取消檢察機關的抗訴監督,把當事人申請作為發動再審的唯一途徑。因為檢察院提起抗訴違反法理,與屬于私法的民事訴訟性質特點不符,與處分權原則相抵觸。檢察機關介入會導致審判獨立受到損害,加之檢察機關的公權性質,會動搖民事訴訟的平等對抗性。

2.限制說。認為檢察機關的性質決定了民事檢察監督應限于公共利益范圍,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應有權提起抗訴,參加訴訟和發動再審,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檢察機關則不能發動再審,更不能提起和參加訴訟。

3.加強完善說。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在現階段不僅不能取消,反而要進一步加強完善,使其在程序上更具合理性、時效性。檢察機關抗訴作為一種制度化的審判監督,具有當事人申請無法比擬的作用,它與處分權并不沖突。檢察機關應按民訴法總則的規定實施全面監督,還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從立案、審判到執行全部活動的監督,且有對重要民事訴訟案件參與訴訟的權利和涉及國有資產權益、社會公益案件的起訴權。

針對以上三種觀點,筆者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首先,筆者不贊成取消說,理由是:在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不是高度成熟完善的前提下,不能取消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第一,司法獨立并不排斥接受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并不是為了干涉損害司法獨立,而是更深層次的保護司法獨立,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況且,它只是一種程序上的制約并不妨礙實體?!敖^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在目前法院處于審判活動的主導地位的情形下,如果再取消檢查監督,那么很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司法的腐敗。司法要兼顧公正和效率,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用權力制約權力。權力的獨立是相對的,應建立在制度完善設計的基礎上,現階段沒有可供施行的環境。第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與處分原則并不抵觸。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提起上訴、對生效裁判是否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抗訴多是由當事人申請再審引起的,所以檢查監督與處分原則并不矛盾。第三,檢察機關抗訴只是引起再審的一種方式,檢察機關并不充當當事人參與訴訟,所以不會動搖平等對抗性。也不支持限制說。限制說認為檢察機關的公權性質決定了民事檢察監督不能適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這種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檢查監督是為了防止司法腐敗對私權的侵害,是對私權的保護。法院也是公權力,只有通過公權對公權的制約才能保護私權利益。至于其主張的將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限定于公共利益就更不認同。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訴訟、參加訴訟和發動再審,這無疑是將檢察機關推入兩難境地,既要充當案件的當事人,又要充當案件的監督者。相當于檢察機關自己監督自己。這樣一來,法律制度的監督環節會出現空置現象。檢察機關自身的特殊地位也使其不能與對方當事人形成平等的對峙,必然引起訴訟中平衡機制的傾斜。自己監督自己亦會成為法律設計的笑話,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尊嚴。

相對于對前兩種觀點的完全否決,筆者認為加強完善說有一定的合理性。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充當涉及國有資產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公共利益案件訴訟人的角色是不合理的,理由前面在反駁限制說時已經陳述,在此不再贅言。國有資產權益案件應有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局代為訴訟,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案件應由負責日常管理的相關部門代為訴訟,而不是由不具備專業知識與職責的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加強完善說的合理性體現在其對檢察監督加強完善,使其在程序上更加合理完善。筆者認為民事檢察監督應擴展到從立案到執行的全過程,而且應包括對財產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等民事調解等的監督。由于法律本身不具有前瞻性,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規定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漏洞和空白,加之個別法院、法官的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使得現階段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還不高。如果將監督范圍擴大到審判活動整個過程則會使案件的審理因全程有監督而公正透明(檢察監督建立在不干預審判的基礎上,檢察機關不參與訴訟活動)。執行難是司法工作中的一大難題。實踐中確實存在個別執行人員與當事人一方勾結,迫使對方當事人和解或執行人員服從于地方保護主義的情況,致使當事人利益受到侵害和司法權威遭到損害。如果將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擴展到執行環節,將為維護當事人利益和司法權威做出很大貢獻。保全裁定一般僅需債權人一方的申請和對事實理由的釋明,無需言辭辯論就可作出。如果法院調查工作不到位,很有可能造成債務人的損失。對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雖然當事人不服可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相當于法院自己檢查自己,起不到很好的監督作用。且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權益就更沒了保障。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而審判實務中調解多是由法院主動征求意見開始的,再加上其他一些外部因素,當事人被迫同意調解的情況時有發生,錯誤調解就更使當事人苦不堪言了。如果檢察監督的能貫穿到這些角落,那這些地方將會少些陰暗多些正義與公平。

三、重建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對策

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重建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要想取得成功,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努力:

一是加快完善我國關于民事檢察監督的立法。對《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進行修訂完善,把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對象、方式、權限、程序等明確細化進法律。

檢察監督制度范文第2篇

作者簡介:烏蘭,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研究方向:民商法學、檢察學。

中圖分類號:D92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36-02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現,民事執行是民事法律得以實現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徑,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確立和展示的紐帶。近年來,各地民事執行工作都存在“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主要包括怠于執行、執行案外人財產、增加被執行人以及執行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近些年來,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在民事執行監督這個領域進行了許多有效的嘗試和探索。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文件,在部分省、市、自治區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同時對執行檢察監督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規范。人民檢察院在國家司法體制中的獨立地位和在訴訟活動中的特殊職能,決定了它對民事執行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應當說,作為專門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是最為有效的監督方式。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基于法律監督職責,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決定及執行行為進行監督,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執行活動中的實體和程序瑕疵予以矯正的司法制度。今年8月份修改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235條中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執行檢察權,使得檢察機關開展執行檢察監督擁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僅用一個條文對人民檢察院的執行檢察監督進行了授權規定,對監督范圍、方式、程序、權限等一些具體問題還應進一步論證和細化,使這項工作在司法實踐中取得更好的監督效果。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法理依據

《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我國的檢察機關是行使國家法律監督權的專門機關,有權監督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與執行。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其實質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法律監督權在民事執行活動中的體現與落實。

在這次修改之前,《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人民檢察院有無執行監督權爭議的焦點就集中在該條中“審判活動”的理解上,即“審判活動”是否包含了執行行為。筆者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法官在執行階段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失職瀆職等行為擁有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方面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在追究民事執行人員的失職或濫用職權行為時,必然要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相關審查和監督,對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就成為該法的應有之義。可以說,從刑事法律角度來講,早已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行為的法律監督權。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民事訴訟法》第14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將民事執行活動正式納入檢察監督范圍。

之前,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主要集中在民事抗訴再審后的訴后監督領域,主要對法院的裁判結果進行監督。應當說,將檢察監督延伸到執行監督領域,對法院的裁判結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是檢察工作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必然需求。審判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內容,其基本內涵是要在法院的審判和執行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和正義的精神。豎如果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執行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必然會損害審判公正,進而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和信心。審判程序的結束只是當事人實體權利獲得了法律上的確認,權益的真正實現有賴于當事人的自動履行或法院的強制執行。當前,能夠自動履行的案件并不多,多數實體權益的實現更依賴于執行程序的保障。豏執行檢察監督的專門性、專業性和針對性決定了其成為對法院執行活動最有效的監督途徑。

二、明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定位和基本原則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基本對象是人民法院及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活動。檢察機關開展執行檢察工作,必須準確把握職能定位,堅持檢察監督不能代行執行權的基本要求。執行檢察監督作為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一項延伸和拓展,應當遵循民行檢察工作的基本規律和基本原則。

(一)規范監督原則

開展執行檢察應樹立規范意識。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執行檢察監督職責,監督程序、監督方式及法律文書都要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避免隨意性。

(二)居中監督原則

執行檢察監督是以公權力監督公權力。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既不代表執行案件當事人,也不代表人民法院;既不能代行執行權,也不能與法院共同執行或協助法院執行。

(三)有限監督原則

執行檢察監督應當適度。凡屬法院自由裁量權范圍的事項,如證據的采信,實體法律問題的決定等,檢察機關不得干預。檢察機關執行檢察啟動的時機和采取監督措施的強度都要適當,避免干涉司法獨立。

(四)同級監督原則

執行檢察應主要實行同級監督,即執行監督的檢察機關與執行法院級別相對應,改變現行的抗訴監督的上級監督模式,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公平和效率成為了法律最為核心的價值。將民事執行案件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并實行同級監督,正契合了當代社會公平和效率相平衡的法律價值觀。

三、適度擴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范圍

根據“兩高”會簽文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監督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種違法情形: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將款物給付申請執行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當事人、案外人的書面異議、復議申請作出裁定的;無正當理由自立案之日起超過兩年未采取適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執行的款物,并經申請執行人認可后,仍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行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實踐中,民事執行監 督案件主要集中在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法院怠于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尚未超過2年);超標的執行的;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執行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為更好的適應民事執行領域維護公平正義的強烈訴求,有必要適度擴大目前的監督范圍。民事執行監督的范圍主要應包括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仲裁決定以及公證文書等活動,具體包括執行裁定、執行決定和執行行為??紤]到目前執行檢察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很多具體工作內容還需要逐步探索,筆者建議在目前的五種情形之外,增加對超范圍執行;執行案外人財產;執行人員不作為;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措施;執行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幾種情形的監督,以適應目前的形勢需要。

四、規范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方式

在監督方式方面,民事執行監督應以檢察建議為主,暫緩執行通知書、促成和解、移送犯罪線索等其他方式為輔。

(一)規范使用檢察建議

對于執行裁定、決定及具體執行實施行為中確有違法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檢察機關可及時采取檢察建議的方式指出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求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及時糾正。檢察建議的運用方法相對比較靈活,可以自由掌握,也便于法院接受。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違法情形擬發出檢察建議的,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依據和理由以書面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回復有異議的,還可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二)暫緩執行通知書

對于執行后可能出現執行回轉困難或根本無法實現執行回轉的案件,以及案外人遭到錯誤執行的案件,檢察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可以向法院發出《暫緩執行通知書》,盡量減少被執行人因裁判錯誤或執行錯誤而可能遭受的損失。檢察機關的《暫緩執行通知書》一經送達,法院即應暫緩對本案生效裁判的執行。

(三)促成和解

檢察人員在審查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未盡力進行執行和解或當事人雙方有和解傾向的情況,可主動聯系雙方當事人,積極參與并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解決實際糾紛矛盾,實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四)移送犯罪線索

在執行監督工作中應注意收集和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在監督工作開展過程中,發現涉及執行工作人員涉嫌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線索,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在辦理執行監督案件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享有調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即有權調閱或復制人民法院的卷宗、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檢察機關受理執行案件后,認為有必要的,有權向法院調取相關卷宗,法院應當迅速、及時地提供卷宗。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有權就當事人申請的或自己認為必要的情況展開調查和獲取有關證據。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詢問、查詢、錄音錄像、拍照、復印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要注意的是,此時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并非沒有限制,法院不能依職權調查的,檢察機關也不能調查,否則勢必打破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衡。五、加強民事執行檢察工作機制建設和規范化建設

民事執行檢察工作和其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有著一些共同特征,但也有其自身的不同特點。要將這項工作順利向前推進,必須根據其自身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工作機制建設和規范化建設。要建立健全執行監督辦案機制和考核考評機制。首先,應制定適應工作需要的辦案流程,包括受理、立案、審查、決定監督、發出法律文書、后續跟蹤監督等程序和環節都要具體、明晰。其次,要有相對統一的法律文書格式,統計報表和相關工作制度也要健全。再次,要設計、實施一套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民事執行監督工作考核考評體系,考評項目、考評標準及分值都應規范和細化。科學的考核考評體系不僅能夠進一步強化上級院對下級院執行監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還能夠為下級院指明這項工作的重心和發展方向,起到對工作的引領、促進作用。最后,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與人民法院信息溝通交流機制。開展執行監督要特別注重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及時協調解決好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才能夠保證執行檢察權在合法、合理、健康的軌道上運行。

注釋:

夏黎陽.論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制度的完善.人民檢察.2011(10).第13頁.

檢察監督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刑事訴訟;檢察;檢察監督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7-0107-03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毙淌略V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边@是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其偵監部門、公訴部門及監所檢察部門對立案、偵查、審判、刑事判決及裁定的執行等刑事訴訟活動實現其法律監督職能。但長期以來,由于立法模糊、司法價值觀的影響、檢察監督觀念存在偏差等原因,使得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功能的發揮難以取得相關立法預期的實效。為此,有必要對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刑事訴訟監督是檢察的應有之義

根據《辭?!返慕忉?,“檢察”中的“檢”具有“考查、察驗,約束、制止”的含義,“察”具有“細看、詳審,考察、調查”的含義。因此,“檢察”一詞,既指檢視察驗,又指檢舉制止,[1]“檢察”的監督之意躍然紙上。在現代國家,檢察作為主要的司法活動,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與社會公益所進行的一種以公訴為主要職能、以監督為屬性、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為目的的國家活動。[2]可見,從“檢察”的文字含義層面理解,監督是檢察的應有之義,是檢察的重要職能,而刑事訴訟監督作為監督的下位概念,理應成為檢察權行使的重要體現之一。目前,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各國的檢察職能都或強或弱地承載著監督的屬性,因為,“在民主法制的要求下,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不會排斥訴訟中的監督,這是訴訟中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的最基本手段?!盵3]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意味著我國的檢察職能具有極強的法律監督屬性,檢察權的行使表現為各種范圍、各種方式的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最直接的任務就是要解決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而此與訴訟當事人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等各種權利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防止作為強大追訴者的公權力的濫用,刑事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受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應然,也是必然。刑事訴訟監督是檢察的應有之義,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的規定,正是憲法和基本法立法對這種應有之義的肯定回應。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制度的缺陷

現有的刑事訴訟監督模式與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存在較大落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是國家以憲法的形式賦予的,具有極其神圣的意義。對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既是檢察機關的權力,也是檢察機關應盡的憲法義務。然而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定位與檢察機關應有的憲法地位明顯不符,有違檢察權的配置規律,導致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難以取得理想的實效。

1.刑事訴訟階段存在缺陷。(1)立案監督存在盲區且權威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立案監督的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向檢察機關的控告和檢察機關通過辦案自己發現,而且主要是前者,這種現狀必然影響立案監督立法宗旨的實現。同時,立案監督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而實踐中存在的“不該立案而立案”、“不該撤案而撤案”等違法立案行為與違法撤案行為,則存在監督盲區。而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方式,主要有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和《通知立案書》兩種,且都不具有法律強制力,難以保證立案監督的效果。實踐中,公安機關對于立案監督不理睬或者立案后又撤案的情況屢見不鮮,可以說,立案監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安機關對于立案監督的認可程度。

檢察監督制度范文第4篇

 

歐陸“公益學說”對民事執行程序的沖擊。

 

19世紀后期,“個人本位”的羅馬法理念逐漸向“國家本位”、“社會本位”轉移。“公益學說”理論正是在這種思潮影響下確立的?!〈箨懛ㄏ档姆▏?806年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起訴或者其它方式介入一些涉及諸如‘國之安定、官府之訴訟、屬于官之土地、邑并公舍’等訴訟中去。” 民事執行程序直接對法律文書確定的利益進行分配,更需要檢察監督的介入。如對國有資產的追繳,當事人之間串通,一方不申請執行,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督,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從理論上而言,在社會主義體制下,權力機關(立法機關)是個全權機關,正因為此,也造成了由其派生的權力之間的失衡。由于行政權擁有強大的、廣泛的社會管理權力,一旦濫用職權,不當干涉司法,勢必威脅到司法權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而司法權擁有行政審判的權力,雖然可以對行政權構成一定制衡,但判決如受到行政權的抵制而得不到執行也難以獲得有效的救濟.此外,法官擁有對刑事、民事案件方面的審判權,如法官濫用權力,違法審判,也難以受到來自行政權方面的有效遏制。因為與“三權分立”下行政權對審判權的制約不同,行政長官并不具有對法官的任免權或提請任免權,更不具有經立法機關同意,任命檢察官對法官的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并提起彈劾程序的權力。雖然我國權力機關擁有對法官的罷免權。然而,由于立法機關的工作程序是合議制,對于事項的討論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定,因此,其無論對于行政權還是對司法權的監督制衡都不可能直接具體到每一行政行為或具體個案。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另一獨立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權與司法權進行監督便成了必要。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與方式

 

(一)民事執行監督的審查范圍。

 

現階段應重點對以下幾類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1)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決定違反法律規定。(2)強制執行行為違法。(3)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1、糾正意見。對象為確有錯誤的裁定。執行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法院在執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所作的裁定確有錯誤,指令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2、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的對象可以有以下幾類情形:(1)在執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協助執行通知)、決定有瑕疵的;(2)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準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3)對執行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員;(4)對于執行管理中需要改進的問題,建議法院完善。

 

3、糾正違法通知書。對執行人員有嚴重違法的,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糾正違法行為,并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

 

4、刑事調查。發現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截留侵占執行款物或執行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行為,可以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一)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

 

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包括了申訴案件的管轄、審查及審查終結等機制。

 

1、申訴案件的受理??梢杂擅駲z部門行使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權。從案件的來源看主要是檢察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發現提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錯誤、以及法院的執行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另外,對于民事執行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檢察機關發現后應當一起查處。

 

2、案件管轄。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工作已開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質的民事檢察隊伍,辦案質量已得到保證。因此,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級別管轄上應采取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如上級檢察院認為必要,可主動對下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下級檢察院認為需要的,也可提請上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在地域管轄上,采取執行法院所在地檢察院管轄原則。民事執行活動主要就在執行法院所在地進行,因此,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檢察院進行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3、案件的審查。民檢部門受理民事執行案件的申訴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首先是從程序上進行審查,包括申訴主體的適格、申訴的材料等。其次是從實體上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錯誤有且屬于檢察機關監督范圍之內的。提起申訴的民事主體必須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實質上的要件。

 

4、審查終結后的處理。辦案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審查,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按規定的手續辦理。審查終結后,區分情況及時作出決定。民事執行行為沒有錯誤的或雖有瑕疵但并不影響申訴人實體上的權益的,應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法院的執行確有錯誤的,根據具體情況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通知書等。

 

(二)監督保障機制。

 

1、必要的調查權。為了取得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效果,應該賦予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相應的調查權。

 

(1)調查執行文書的權力。執行人員在從事執行活動時必須依照相關程序進行,執行文書是執行人員活動軌跡的書面記載。執行文書包括法院在執行中做出的裁定、決定、通知等。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審查首先應是對執行文書進行審查。

 

(2)調查執行中相關事項的權力。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并闡明理由的,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3)刑事調查權力。對于執行人員嚴重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偵查等。

檢察監督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內涵;任務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124-02

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一般簡稱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它是指享有民事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實施行為和執行裁決行為進行監督與督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錯誤執行的意見,從而規范民事執行權合法、合理運行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種外部監督、平行監督。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現狀

我國民事執行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民事執行工作十分困難,而且法院內部執行工作無序及執行過程不規范甚至違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是從民事執行機關外部引入公權力,對民事執行權運行的規制可以發揮獨特而重要的作用,從而遏制民事執行活動中的腐敗現象。①因此,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能有序、有效的促進民事執行工作的進行,并發揮作用有效解決民事執行現狀的窘困。

(一)民事執行的現狀

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執行難”、“執行亂”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國司法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關注的重大問題。我們認為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執行亂,并且民事執行的相關監督制度的不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不完善無疑也是造成民事執行問題的重大原因。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最重要的環節之一,民事執行是以公權力將具有民事執行內容的書面期待利益轉化為現實利益的法定程序,直接關系著法的作用的落實。

為了解決民事執行的窘困,人民法院做了許多工作,特別是加強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但是一直都沒有取得明顯的成效。這說明,僅僅依靠法院的內部監督不能有效地解決“執行亂”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執行難”問題。要有效遏制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法院系統內部監督模式在當前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不盡完善的環境下,極易使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產生護短甚至自欺欺人的懷疑。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實施監督,能有效保障執行工作的展開,督促法院糾正錯誤執行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立法司法現狀

2012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隨后,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并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規定作了部分細化,但是這些規定仍不夠全面,并未對監督的范圍、程序、效力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一直在探索對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但由于執行監督的實踐經驗不足以及法律規定的較為原則,檢察機關如何在實踐中履行好該職責既是理論問題又是實踐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明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內涵及任務,以期為進一步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做鋪墊。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內涵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是一種以引入外力糾錯為方法,以確保民事執行權能規范運行為目的的制度設計。檢察權介入民事執行活動對民事執行權的理性進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首先應當清晰的界定執行檢察監督并明確其任務。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界定

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權限通稱為民事檢察權,它是一項單獨的、典型的國家公權力,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法律監督為制度支持的國家權力。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唯一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作為正式的、規范化的監督制約機制,是實現法制統一、推進法治的重要保障。②我國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行使的法律監督權可以區分為執法監督權和守法監督權,執法監督權源于公權制約職能,守法監督權源于社會治理功能,我們必須區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檢察權,因為其介入民事執行活動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理清它們的性質和所發揮的功能有助于我們理解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內涵。

執法監督權,即狹義的檢察監督權,是指民事程序中針對公權力的運行而設置的檢察監督權,包括針對法院的審判權設置的審判監督權和針對執行權設置的執行監督權,本文討論的就是關于執行檢察監督權的相關問題;守法監督權是針對法院以外的主體行為所實施的其他檢察權形態,它是源于社會治理功能而設置的社會違法行為干預權,并非狹義的檢察監督權。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從功能上劃分可以區分為社會治理性監督和公權制約性監督兩大類。社會治理性監督權的客體是整個社會事務,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體現在,當其守護的法律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院與其他權利主體一樣享有訴權,尋求司法的中立裁判,此時在訴訟程序中形成的檢察權與審判權之間是基于其當事人的訴訟和程序地位而形成的制約關系,不構成權力制衡意義上的“監督”,③這種以政府對社會的管理為基礎和性質的所謂“監督權”被稱為守法監督權。公權制約性監督才是狹義的檢察監督權,即檢察院對執法領域的干預和對公權力濫用的制裁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監督,也是我國程序法上所稱檢察監督權。

(二)民事執行檢察與民事執行協助的關系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是民事程序中執法監督權的一部分,區分守法監督和執法監督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檢察權有助于我們理解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內涵。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就是檢察機關對法院違法行使執行權或濫用執行權的干預,不包括檢察機關履行守法監督職能的社會治理行為,同時意味著被監督主體也不能被隨意擴大。有關檢察人員認為“執行監督就是對法院公權力行為的合法與否進行監督,而不能擴大至執行當事人等私權利主體”,④筆者同意該觀點的論述。與該執行監督行為相關的是執行協助行為,是檢察院在執行程序中的另一項權能。執行協助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依法負有協助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對執行機構正當行使執行權所依法給予的支持、幫助和保障,檢察院在執行遭遇來自社會阻擾時實施的干預在性質上屬于“執行協助”,與公安部門在法院行使執行權遭遇阻礙時給與的協助在性質上沒有什么差別,其權力基礎都是基于政府的社會管理功能。⑤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執行檢察協助行為是檢察機關基于社會管理職能而進行的守法監督,即針對來自法院外部干擾執行法院正常執行所進行的支持與幫助,它不屬于執法監督權的范疇,更不是執行監督的內容;而執行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基于公權制約職能進行的執法監督,即針對法院執行權的規范運行所進行的監督,這才是真正意義上執行監督。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任務

德國學者耶林曾經指出:“法律是根據人們欲實現某些可欲的結果的意志而有意識地制定的每一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⑥明確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就是檢察機關對執法領域的干預及對公權力濫用的制裁,現在需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就是應當明確設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欲達到何種目的,即明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任務。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任務的幾種觀點

當前我國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中既有普遍存在執行難問題,更有嚴重的執行亂問題。執行亂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執行機構和執行人員或怠于行使法定職責,這不僅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的尊嚴,也必然導致申請執行人執行難問題的產生;造成執行難問題的原因有很多,既有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建立導致信用缺失的原因,也有包括來自當事人、案外人以及社會各界的干擾等因素,執行亂本身也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從上文對檢察權性質的分析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在執行程序中對執行活動的監督權是區別于執行協助權的,在當前我國的法制背景下這兩種性質的檢察權都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對民事執行難、執行亂問題的解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圍繞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與執行亂問題而展開的執行檢察監督任務的討論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包括支持說、制約說和混合說?!爸С终f”將執行檢察監督的重點放在支持執行機關、監督干擾執行的行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上;⑦“制約說”將執行監督的重點放在監督執行機關濫用執行權和治理執行亂問題上;⑧混合說則將治理執行難與執行亂的任務不加區分地混在一起。

(二)筆者的觀點

是否應當把解決執行難問題作為檢察監督的任務絕不僅僅是單純的理論問題,它與如何構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如何確定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有著直接的關系。⑨筆者認為,只有明晰了檢察院執行監督的任務,即檢察監督究竟要解決什么樣的問題,才能圍繞監督對象、方式等問題深入研究來進一步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

解決執行難問題需要強化執法者的職權,以排除外來因素對執行權的干擾;而解決執行亂問題需要制約執法者的職權,以防止執行權的濫用。因此,我們不能通過引入執行檢察監督權來同時解決兩種不同原因形成的“病理”,當然,因執行亂而引起的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排除在外。執行難源于來自法院以外的社會成員的不守法行為,檢察機關基于社會治理性監督職能而對法院的執行活動予以協助支持,實際上是屬于執行檢察協助行為。因此,對法院執行過程中受到來自包括當事人、案外人以及社會各界干擾而實施檢察干預的權力,在性質上不屬于執行監督權。執行亂源于執法機關的行為,檢察機關基于公權制約性監督職能而對法院的執行活動實施監督,在性質上屬于執行監督權。因此,執行監督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當前嚴重的執行亂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決由此而產生的執行難問題。但是,執行監督不直接解決執行難問題,只能間接的解決因執行亂而產生的執行難問題。

注釋:

①譚秋桂.民事執行權配置,制約與監督的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235.

②樊崇義.檢察制度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9:257.

③傅郁林.我國民事檢察權的權能與程序配置[J].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6).

④胡亞球,劉杰.檢察權如何介入民事強制執行[C].2010.

⑤傅郁林.民事執行權制約體系中的檢察權[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6).

⑥[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9.

⑦陳桂明,王鴻翼.司法改革與民事訴訟監督制度完善(下卷)[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

主站蜘蛛池模板: 乐安县| 丹巴县| 增城市| 永顺县| 盐山县| 麦盖提县| 延庆县| 东山县| 嘉黎县| 临江市| 永泰县| 云梦县| 丰都县| 施甸县| 新绛县| 建平县| 镇江市| 金山区| 堆龙德庆县| 得荣县| 富宁县| 宜川县| 东乡族自治县| 安平县| 绥芬河市| 长岭县| 迭部县| 平顶山市| 新野县| 庆元县| 宁海县| 西丰县| 互助| 普定县| 平阴县| 克什克腾旗| 双峰县| 木兰县| 平陆县| 方城县| 永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