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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指引下,不斷加快海外并購的步伐。根據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國海外并購新篇章》的報告。報告中稱,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國的海外并購活動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中國境外并購交易總共有143宗,總金額達342億美元。20**年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者中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法國。
雖然,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增速極快。但中國企業還普遍缺乏海外并購的實踐經驗,根據歷史數據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失敗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財務盡職調查流于形式、財務盡職調查不到位。財務盡職調查審計主要對盡職調查的調查方式的規范性、調查內容的完整性、調查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是完善盡職調查,防范企業并購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財務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調查報告只是對于目標企業所有的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
目前相當一部分財務盡職報告并未深入地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標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對盡職調查普遍存在抵觸心理,而且目標企業大多數財務核算較為薄弱,資料管理較為混亂,財務部門迫于某種壓力,存在很多隱瞞事項。因此,這種方法會削弱盡職調查業務的作用,拿不到并購方想要的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使得盡職報告對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不甚明顯[2]。
(二)對于并購方的投入產出價值調查不準確,容易落入并購陷阱
我國企業的許多海外并購案被媒體進行大肆宣傳,但其結果并沒有如預期的提高股東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對并購的投入產出調查分析不準,未能判斷有沒有控制并購風險的能力,對并購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估計不足,未能準確評價并購投資的回報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購陷阱,導致并購失敗。
(三)財務盡職報告過于高估目標企業的發展潛力
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許多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發展情況盲目樂觀。缺乏對企業財務承擔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對企業的財務調查與分析只停留在賬目表面,沒有結合企業的市場份額、人力資源和銷售渠道等情況來綜合考慮,導致過高估計目標企業的發展潛能,分散并購方的資源,甚至使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對目標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調查分析不足,導致現金流危機
目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現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項目間進行現金流調整。經營性現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關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調整,人為提高其報告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目標企業往往是出現財務困境的企業,企業不僅需要大量的現金支持市場收購活動,而且要負擔起目標企業的債務、員工下崗補貼等等。這些需要支付的現金對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現金流危機,使目標企業反而成為企業的現金黑洞。
三、審計在財務調查盡職報告中的作用
(一)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程序
財務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識別并量化對交易及交易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對收益質量和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實施階段應根據詳細的調查計劃和企業實際情況,實施規范性的調查程序,促進調查結果的有效性,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合理的判斷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案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整體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審計盡職調查設立的調查方案中有關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的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調查程序,從而促進盡職調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法進行審計。對于財務調查報告的整體框架進行審計,是否采用多種調查方法,以便得出盡可能全部的調查報告,避免做出不正確的決策。
再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步驟進行審計。合理的調查步驟是避免并購陷阱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應對每一階段的調查進行審計,根據不同的并購類型、目的、內容來審查并購中財務盡職調查的處理步驟是否符合目標企業財務狀況、資產價值調查業務規范、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規范等要求,確保企業并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
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審計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標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銷售收入、利潤、現金流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好地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的主體和目標進行審計。進行財務盡職調查要全面的理解企業的實施并購的目的和戰略,從而把握調查的方向,確定調查的內容。為防止財務盡職調查對于調查目標和主體的不確定,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盡職調查活動中的目標和主體的審核,以避免盡職調查的盲目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的審計。合理的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做出正確的并購決策,需要全部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支持。因此,盡職調查如果僅對財務報告及其附注實施調查程序,可能無法全面分析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對于財務盡職調查范圍和內容的審計主要包括:
對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評估項目是否確定合理的價值評估類型和評估范圍,以及反映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計,促進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正確性。
對目標企業財務指標的審計,對于盡職調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以及目標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價值等進行審計。同時,審計盡職調查是否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促進財務指標調查的全面性。
對目標企業關聯公司交易的審計,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投資者對于目標企業的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盡職調查中目標企業關聯方的識別以及對目標企業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和實質性的測試。從而促進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的正確評價,促進投資決策的合理性。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帶動了全球礦業市場,中國作為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進口需求超過了歷史上的任何時期。國家提倡企業“走出去”控制資源,中資企業也紛紛把目光投向海外,國際市場上的礦產資源已成為全球企業追逐的對象。但現實情況是,優質的礦產資源早在20世紀就被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國際大型礦業企業所壟斷和控制,市場上剩下的資源多數呈現稟賦差、品位低、開發環境惡劣等特點。極少數稟賦好、儲量大的資源則是奇貨可居,非世界500強企業根本難以入手。甚至一些國家還針對中資企業的介入設置了一些障礙。盡管如此,種種困難仍然不能阻礙中資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即使是退而求其次,中資企業仍是把全球資源控制置于戰略性高度,堅定不移的走出國門,尋找收購對象。筆者有機會參與了南美某大型礦業項目的前期盡職調查、收購和籌建工作,以一種事后的角度反觀中資礦業企業在收購礦業項目前開展的盡職調查工作,結合其他一些礦業項目的成敗經驗,提出礦業項目盡職調查工作的得與失,以期從中總結經驗教訓,供后來者參考。
中資企業開發境外礦產資源項目,通行做法是先在市場上尋找收購對象并開展盡職調查,項目的導入有的是從國際礦業市場上尋找標的企業,有的是接受咨詢公司和一些業內企業的推薦。在確定擬收購目標后,即聘請國際投資銀行或咨詢機構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從一些案例來看,通常國際投行的盡職調查關注目標企業的三方面內容:一是財務與稅務方面,包括目標企業的發展歷程、股權結構、治理結構、資產狀況、運營分析、債權債務、對外擔保、稅收政策以及項目可享受到的優惠政策等等。基于財務方面的盡職調查主要是為了摸清目標企業的家底,處于什么樣的狀態,為最終確定收購底價做出評估,供決策者們參考。二是法律方面,包括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黨、憲法、礦業法、環境法、安全法、稅法、勞工法、保險等等。評估一個潛在項目的政治法律風險,這一類盡職調查內容是作為支撐性材料,幫助企業最終下決策。三是礦業開發技術方面,包括地質情況、資源賦存狀況,采、選工藝選擇,以及交通、氣候、基礎設施、輔助工程等等情況,這方面內容為項目收購以后能否順利開發作技術上的論證,這一步驟先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決策提供參考。上述三個方面內容都是非常重要的,調查的深入程度關系到收購價格的高低和項目的可行性,是收購企業必須要深入了解的。當有了上述三個方面的盡職調查內容后,收購企業便開始研究并決策下一步的收購計劃、確定收購時機和收購價格。
可以想象,投行與咨詢機構作為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工作中的態度是積極的,調查的深入程度也關系中資企業的聲譽,但終級目標是希望促成收購交易的實現,如果中介機構的費用與最終實現收購掛鉤,則目的性表現得會更為明顯。反觀上述常見的盡職調查內容,不可謂不全面,但多數是一種靜態的狀態分析,關注表內的東西多,表外的內容少。潛在的風險在盡職調查報告里不會有過多的表述,即使業主要求關注,中介機構通常也只會用簡短的內容表述,以提請投資者注意。
顯然,基于翔實的盡職調查報告,最終實現收購行為,各方都會皆大歡喜;但收購以后出現的任何情況都只能是投資者獨立面對,盡職調查中未涉及的和隱晦的表述會一一呈現出來。下面就投資者可能面臨的問題,筆者結合在境外項目工作中的一些經歷,列舉一些現象,雖不能全面囊括,足可以提供借鑒。首先是工會問題:有了外來資本的收購,當地員工從保護和提高自身利益的角度,一般會趁機成立工會組織,并要求與資方進行關于提高薪酬、改善福利待遇方面的《集體合同》談判,達不到目的就可能采取罷工等極端對抗方式,而這種方式往往可以打著合法的旗號,因為工會組織享有當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也享有當地政府和勞工部的保護與支持,這是一些盡職調查報告里沒有或不會闡述的問題。工會問題非常關鍵,工會問題會給中資礦業企業帶來成本的大幅增加、工期的延誤,甚至項目的失敗。其次是治理問題,也是一個文化融合的問題:一些企業原有的管理團隊在收購前就已與公司簽署了長期固定報酬的合同,即使消極工作,也不能輕易辭退,否則公司將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高額的補償金。而當中資企業轉而依靠原有的管理團隊時,如何將中資企業的管理意識和意圖貫徹進去,如何認知、調動、善用原有的管理團隊,便是一個文化融合過程的體現。文化融合是一個長期并復雜的過程,由于思維方式、觀點的不同,文化、習慣上的差異,甚至是在薪酬體系、休假制度等方面的矛盾等等,都會讓投資方的意志難以貫徹,出現效率低下、相互間缺乏信任、關鍵崗位上的員工紛紛離職等現象。三是項目所需的各項許可和征地問題:這方面內容在盡職調查報告里可能會輕描淡寫、一帶而過,但到了操作層面,完全不是想象的那么簡單。考古許可、環境許可、安全許可、甚至在獲得礦業項目的環境證書后仍需就每一項工作單獨申請許可,如砍伐許可等。筆者所經歷的礦業項目需申請上千個許可,許可工作曠日持久。加之如果在礦業項目收購前尚未完成土地征購,則會面臨更大的麻煩,土地價格會不斷攀升,其間還會摻雜老土地主的利益補償訴求、新土地主的聯盟對抗,成為制約項目推進的絆腳石。由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和江西銅業聯合中標的阿富汗艾娜克銅礦開采項目,擱置多年不能推進,其中考古與土地征購就是兩個主要的制約因素。四是社區問題:與國內礦業項目開發環境不同,境外礦業項目的順利開發,必須取得當地社區民眾的支持,礦業項目必須對項目影響區的補償與貢獻已經由法律約定。當地政府會要求礦業企業制訂翔實的社區資助計劃,報政府審批并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約定,強制企業必須安排預算并按計劃實施。顯然,這是一大塊表外的費用,會大幅增加礦業企業的開發建設投資。五是反礦團體的對抗問題:反礦團體的構成包括國內外反礦組織、國際環境保護組織、非政府組織、土地主和土著族群等等。現在這方面的案例已非鮮見,有的境外中資礦業項目遭到土地主和當地社會團體的激烈反對,建設進度十分緩慢;有的遭遇周邊社區、工會組織以及當地勞工的強烈對抗,陷入無休無止、周而復始的罷工、堵路,甚至武裝、暴亂的惡性循環中。
上述內容,很多是盡職調查報告中沒有涉及或是輕描淡寫的問題,可能是咨詢機構主觀上的遺漏,亦可能是對于收購行為引發的一系列后果,客觀上咨詢機構就難以全面預測。然而,作為要走出國門的中資企業,需要進行系統的思考。改革開放數十年的打拼,國內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公司,積累并不十分豐厚,有些項目甚至是舉全部家底,孤注一擲。境外礦業市場是如此的險象環生,作為決策者必須要有十分清醒的頭腦。在收購界有一句警語,“警惕,收購一個公司你就可能會破產或被,而保險并不能挽救你,所以要注意。”而這句話用在海外礦業項目的收購上則更為貼切,據統計,自2000年以來由中資企業發起的海外礦業項目收購,失敗的案例達90%以上,盡管所有的收購都是基于當初翔實可行、論證充分的盡職調查報告。所以,作為擬走出國門開展收購的企業家們,不能憑一腔熱情,要以辨證的思維看待咨詢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快速增長,越來越多有雄心的中國企業不再滿足于國內的資源、技術、市場和機會,紛紛走出國門,中國企業跨國并購正在蓬勃發展。然而,其后隱藏的風險卻不容忽視。跨國并購風險主要包括財務風險、法律風險、人力資源風險、運營風險、稅務風險等。跨國并購財務風險是指并購方由于負債和融資而給財務狀況帶來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指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可能被隱藏或忽視的正在進行的、或已受到威脅的訴訟、仲裁或政府調查等風險;人力資源風險是指由于并購導致的并購企業員工受到沖擊,關鍵崗位及技能人才離職、員工抵制、罷工等風險;運營風險是指并購方無法達到改善經營方式和生產結構,無法實現經濟上的互補性、規模經營及協同效應等風險;稅務風險是指并購企業由于信息不對稱而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當地稅法規定和由于并購事項引起的新的稅務問題的風險。
二、并購盡職調查內容
要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判別和控制現實或潛在的風險,對于企業而言難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并購過程中,為了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很多企業往往采用委托其他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方法,以達到控制并購風險的目的。
并購盡職調查是指獨立的專業機構運用專業手段與分析方法,對企業并購過程中存在的財務風險、法律風險、人力資源風險、運營風險、稅務風險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與審核活動。
一是財務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能有效地應對并購面臨的財務風險。財務盡職調查主要偏重于了解目標企業的成本和定價情況、資產規模和質量、負債和收入狀況以及企業的主營業務類型、行業地位和競爭狀況,還包括目標企業的凈資產規模和股本結構;適當關注企業獲取現金流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相關指標。在并購過程中的財務盡職調查中,調查方應將所有影響資產計量價值的因素和影響負債完整性的因素以及影響企業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都列為重點關注對象,以質疑的態度進行重點審核。
二是法律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主要是為了防范法律風險,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交易行為的合法性、資產情況、債權債務情況、重要交易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訴訟或仲裁的調查等。在一般情況下,法律盡職調查均假定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是準確、真實和完整的。但是,對于其中的重大交易或事項,還是應當依據謹慎性原則,通過向第三方進行求證、獨立調查甚至是實地考察的方式,對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三是人力資源盡職調查。人力資源盡職調查能幫助并購方熟悉目標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環境、員工的基本情況,防范人力資源風險。人力資源是保證企業正常運行的關鍵環節,人力資源盡職調查要從是否遵循當地勞工政策開始進行。另外,通過人力資源盡職調查,并購方可以對目標公司現有人員結構、素質和數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有利于幫助并購方合理規劃整合方案,提出對高層管理人員或其他關鍵人員采取針對性的保留和激勵舉措。
四是運營盡職調查。運營盡職調查主要調查與目標公司運營狀況相關的各項信息,譬如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對外簽訂的所有協議,供貨商的情況,與市場運營有關的協議,銷售商或分包商的名單,各項業務計劃、價格政策等文件以及目標公司在國內或地區內主要競爭者的名單。運營盡職調查通過對目標公司的上述內部程序、信息和人員進行了解,評估這些信息可能對并購帶來的影響,并據此確定并購過渡期的各項安排和運營提升措施等。
五是稅務盡職調查。不同法律結構和不同行業有著不同的稅負風險,稅務盡職調查的目的在于調查目標公司的稅收政策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目標公司的涉稅事項是否存在其他潛在風險。在開展稅務盡職調查的過程中,調查人員需要了解目標公司納稅所在地同類型企業的稅收體系,并審核相關報告和底稿等。
三、并購盡職調查操作方法
并購盡職調查的操作方法借鑒了一般盡職調查和法律調查的做法,主要包括:收集研究各類數據及檔案文獻,包括但不限于各種公司注冊登記檔案、公司章程、政府公報、信用報告、財務報表等等;對被并購企業的生產工廠、辦公場所進行實地考查;對各類知情人員進行全面而縝密地訪問;通過行業專家、行業協會對被并購企業的歷史沿革、現狀與發展趨勢進行縝密地分析與評述。
并購盡職調查的一般流程如下:由購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會計師、律師和第三方調查專家);由購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由購買方準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被并購企業按照盡職調查清單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購買方按照一定程序可以閱讀、復印賣方同意披露的文件;在并購信息披露協議的框架下,購買方針對被并購企業的管理人員、市場人員、財務人員、技術人員進行訪談;由購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作出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的核心是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被并購企業的價值與風險進行分析和針對性的建議;由購買方提供并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從以上盡職調查的范圍、方法與流程可以看出盡職調查的以下特點:盡職調查是一種全面系統的風險評估工具,是對法律、財務審查與各種情報資訊收集和分析的結合;在法律的框架內有一套系統的方法與流程進行操作;同時,由于并購交易涉及的信息量巨大,并可能存在多種風險,因此,并購盡職調查的操作方一般只對調查結果承擔有限責任,即只對委托協議約定的內容與流程負責。
一、重大危險源的識別
(一)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重大危險源是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設施)。
對于井工開采的煤礦來講,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
1、高瓦斯礦井。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4、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有承壓水或古空區積水危害的礦井。
5、煤層自然發火期
6、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以上的礦井。
(二)重大危險源的分類
重大危險源可分為生產場所的重大危險源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兩大類。
1、根據物質的不同特性、生產場所的重大危險源按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活性化學物質混入有毒物質等四類物質的品名及其臨界量加以確定。
2、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的確定方法與生產場所的重大危險源的確定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因為工藝條件較為穩定,臨界量數值較大。
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
(一)政府部門對于重大危險源的宏觀控制
重大危險源控制的目的,不僅是預防煤礦井下重大事故發生,而且要做到煤礦井下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應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煤礦進行普查、分級,并在制定有重大危險源監察管理法規的基礎上,明確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煤礦,要對于危險源的管理責任、管理要求(包括組織制度、報告制度、監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隱患整改方案、應急措施等),促使煤礦建立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機制,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2、依據有關法規對存在有重大危險源煤礦實施分級管理,針對不同級別確定規范的現場監督方法,督促煤礦執行有關法規,建立監控機制,并督促隱患整改。
3、建立健全新建、改建煤礦重大危險源申報、分級制度,使重大危險源等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同時對煤礦企業提供監控的管理及技術指導。
(二)煤礦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
煤礦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建立實時監控預警系統。該系統是應用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的原理和方法,結合自動監測與傳感器等技術,計算機仿真、計算機通信等現代高新技術,對煤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把重大危險源的各種參數及時監測出來。當煤礦井下一旦出現事故征兆,能及時給出報警信號或采取自動應急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煤礦應根據井下重大危險源的具體情況,建立可靠、有效的安全監控系統,以便采取措施,保證煤礦井下的安全生產。
(三)事故分級
根據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情況,事故科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一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傷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四)事故報告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
(五)事故調查
(一)事故調查的組織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員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
(二)事故調查組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煤業直接厲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期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各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送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歸檔保存。
三、事故處理
1、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日期內做出批復。
2010年8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了以《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的沖突礦物條款為基礎的實施規定,要求產品中使用沖突礦物的美國上市企業必須公布相關信息。按照該法案的規定,如果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使用了沖突礦物,要對該礦物進行原產地調查,確定是否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如果不是來自于這些地區,僅需提供專門的信息披露報告(簡稱SD格式報告)。如果來自這些地區,需要對其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如果是沖突礦物,則需要沖突礦物報告(簡稱CMR報告),詳細說明礦物的來源區域、貿易過程等信息。同時要求2015年以后,所有的大公司不允許存在不確定的情況,小公司可以延遲到2017年。該法案盡管不禁止企業采用沖突礦物,也不對使用沖突礦物的企業進行罰款。然而,由于披露的信息會引發國際輿論的關注,從而給相關制造企業增加壓力,迫使其斷絕與沖突地區礦物企業的業務往來。美國非政府組織EnoughProject每年對企業沖突礦物的應對狀況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排名并公布,通過對這些企業進行評定,使公眾了解各公司對該法案的響應和執行情況。企業為了自身的聲譽,維護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知名度,也紛紛要求上游企業禁止應用來自非洲的沖突礦物,以確保采購的產品不會為武裝組織提供資金。2014年3月,歐盟建議草案,要求從剛果(金)東部及其他高風險和沖突頻發地區采購沖突礦物的歐盟企業進行供應鏈盡職調查,從而確保進入歐盟的礦物采購行為是負責任的,不會為武裝沖突提供資金。另外,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也正積極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來阻止企業參與沖突礦物的貿易。目前,國際經合組織出臺的《關于來自沖突和高風險地區礦物供應鏈盡職調查的指導索引》被多個國家采用。
2法規對汽車行業的影響
沖突礦物是指錫、鉭、鎢、金4種礦物,其主要用途如表1所示。幾乎所有電子設備都在使用沖突礦物,例如作為焊錫原料的錫以及用于電容器的鉭等。汽車電子化是汽車行業的發展趨勢,汽車中所使用的電子部件呈現持續上升趨勢。再加上汽車產業鏈長,對于整車產品的沖突礦物調查需要基于供應鏈層層進行追溯,直到最上游的冶煉廠,這個過程復雜而耗時。因此,沖突礦物法規的實施對汽車行業將產生較大的影響。
3汽車行業應對策略
應對沖突礦物法規,汽車企業應明確以下三點。(1)法規是否適用于本企業。規則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的公司,即需要向SEC提交年度報表、季度報表的大型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另外,沖突礦物還必須包含在報告公司制造生產的最終產品中。(2)沖突礦物是否來自剛果(金)地區。報告公司需要對所使用的沖突礦物的來源進行原產地調查。沖突國家主要包括戰亂頻繁的中非國家,即剛果民主共和國、贊比亞、安哥拉、剛果共和國、中非共和國、南蘇丹、烏干達、盧旺達、布隆迪和坦桑尼亞等10個國家。(3)沖突礦物是否為武裝分子的牟利工具。報告公司一旦確定沖突礦物來源于沖突國家,按照規則,企業就必須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沖突礦物是否用于資助沖突國家的武裝分子。這一過程繁瑣復雜,盡職調查報告必須明確沖突礦物的原產國、礦址、冶煉場所,并進行詳盡描述。更為嚴格的是,報告還必須經過獨立的第三方審計,以確定盡職調查的方法達到國際標準,并且盡職調查的措施被切實執行。通過以上分析汽車企業主要應對措施如下。
(1)建立供應鏈信息庫和追溯機制。對于很多中國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其所用的金、鉭、錫、鎢并非來自沖突國家。但根據沖突礦物法規,生產企業仍會面臨采購商的詢問,并負有對沖突礦物的來源進行“合理的原產地調查”義務。由于很多企業處于供應鏈的下游或中下游,一般不會直接接觸到沖突礦物的直接供應商。另外,很多零部件的采購也中轉多次,更加大了追蹤沖突礦物來源的難度。中國出口制造企業應及早建立供應鏈信息庫制度,對各項原料、各零部件來源的信息歸類整理,同時合理地詢問供應商,盡早創建起關于沖突礦物的信息追蹤機制,從而滿足來自采購商的詢問和報告要求。中國汽車材料數據系統(CAMDS)能夠幫助汽車行業對汽車零部件供應鏈中的各個環節和各級產品進行信息化管理。借助該系統,各級供應商可完成對整車中的零部件和材料產品信息的填報與提交,包括零部件的材料和基本物質的構成。在此數據的基礎上,整車企業能夠完成對汽車產品中金、鉭、錫、鎢的跟蹤與分析。(2)掌握沖突礦物來源信息。如果中國制造企業所用的金、鉭、錫、鎢確實來自沖突國家。根據沖突礦物法規的盡職調查要求,汽車企業應獲得關于沖突礦物的原產地、礦址、冶煉廠、是否用于資助武裝分子等信息。同時,企業還可以在原材料采購合同中加入必要條款,以限制沖突礦物提供方資助武裝沖突。(3)減少沖突礦物的使用。汽車企業在產品設計和材料采購上,應該盡可能減少沖突礦物的使用,選擇符合法規要求的、經過審計的冶煉廠進行采購,最大程度地減少沖突礦物的使用量。(4)供應商信息搜集和披露。汽車企業應基于供應鏈進行汽車材料信息的調查與搜集,沿供應鏈逐級獲取產品中有關金屬的來源并進行信息公示。企業可借助現有的供應鏈管理系統,也可以借助某些專門的針對沖突礦物信息搜集設計的網絡工具進行數據追溯。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