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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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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二、考核時間、地點

1、時間:2016年3月4日(星期五)上午。

2、地點:長沙市動物衛生監督所(長沙市河西咸嘉湖路12號,王陵公園旁邊)

三、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

2、結構化面試時間每人10分鐘,滿分100分。

3、考生的結構化面試成績即為考核成績。

4、考核成績的合格分數線為70分,考核成績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考生不進入體檢程序。

(二)結構化面試(以下簡稱面試)程序

1、3月4日(星期五)上午8:20,考核入圍人員在長沙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候考室(2樓東)統一集合,現場查驗身份證和筆試準考證。

2、上午8:40,考生開始面試抽簽。考生務必于8:40之前到達長沙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候考室(2樓東),否則視為放棄面試。

3、抽簽完畢后,考生開始按抽簽順序在長沙市動物衛生監督所面試室(4樓東)進行面試。

4、面試評委在面試結束后當場評分,考生的面試成績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四舍五入)。

5、面試結束后考生到長沙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候分室(4樓中)候分,等候領取本人的面試成績通知單。

四、注意事項

1、考生須憑本人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證和筆試準考證參加面試。

2、考生在拿到面試成績通知單后必須立刻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

五、聯系方式

1、咨詢電話:長沙市農業委員會人事處0731-88665631

2、監督電話:長沙市農業委員會紀檢監察室0731-8866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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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2008 年 3 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得國務院原則通過,決定在 2009 年內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啟動有關試點工作。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制度能夠銜接,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發放,這也就是意味著與機關公務員掛鉤的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不再由國家財政負擔。其實在這次改革之前,原人事部就曾下發過相關的文件,并在云南、江蘇等地區進行過試點,但最終因為沒有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以失敗告終。這次的改革方案一出臺就立刻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和質疑。大家對改革方案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根據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后的待遇將和企業基本一致,養老金待遇將大幅降低。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雙軌制”,在這種制度下,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遠高于企業職工。數據顯示,2005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是企業職工的2倍左右。雖然從2005年開始,國家連續調高了企業退休職工的待遇,但兩者之間的差距并未縮小,原因在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也相應的提高了。如果改革實行的話,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待遇將遠不如之前,這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消費水平不符。第二,一直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享受著‘雙軌制’帶來的制度優惠。可是這次的改革則只針對事業單位,改革的設計者和實施者———公務員,卻不在改革之列,這不禁讓人懷疑改革的公平性。

二、改革的基本框架。

根據《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此次改革主要涉及養老金的籌資結構、繳費比例、養老金的計算和發放、新舊制度的銜接等方面:(1)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統籌交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 20%,員工繳 8%。(2)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對象根據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主要分為三種情況:《改革方案》實施前退休人員(簡稱老人);《改革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 (簡稱中人);《改革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簡稱新人)。(3)養老金發放以改革正式實施時間為界,即所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老人”在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從第一個月起均不得低于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新人”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4)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否實行省級統籌,根據試點城市的具體情況而實施。如果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市或地區為統籌單位。(5)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養老保險第二支柱。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實質就是對每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的一項社會保險福利,它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工資收入降低對自己生活的影響,而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項退休收入,這種福利具有強制性,事業單位必須辦理并繳納。

三、改革試點推進的制約因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從一開始出臺就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熱議,而絕大多數人是持不贊成或反對態度的,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更是遭遇到了重重的阻力,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

1.時間敏感,機構復雜。

改革的試點方案是2008年3月份通過,2009年1月份正式下發的。眾所周知,2008年一場金融海嘯席卷了全球,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中國的經濟的發展面雖然算是比較好的,但也不能忽視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問題和負面影響。在經濟發展放緩時,公眾對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承受力通常來說都比較差的,而選擇這個時候進行改革必然會給尚未退休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此外,全國事業單位人員近4000萬人,其中 3000 多萬名正式職工,900 萬名離退休人員。這次改革幾乎涉及到所有的事業單位機構和人員。雖然總人數并不算太多,但按家庭計算卻將近牽涉一億人,并且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126 萬個單位,每個單位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單位的眾多和復雜的情況也使得改革必定是一場持久戰。

2.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事業單位難以加入。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靠攏的。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存在缺陷的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的。所以養老保險收繳費率是按照原來計劃經濟下國有企業的員工人數、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人數的比例來測算的。而當年國企改革引發了大量工人下崗,提前退休轉化成養老金領取者,當時全國平均退休年齡只有 47 歲,計劃中的繳費人與領取人之間的贍養比和實際贍養比例差異明顯。這個制度不僅要支付下崗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而且還要支付以前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執行初始政府就發現收上來的養老金不夠支出,中央必須轉移支付。但當時中央轉移支付能力非常有限,于是挪用個人賬戶,導致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長期混賬管理、個人賬戶空賬運營。這樣就使這個制度無論從贍養比還是資金籌集和供給能力,從一開始就不配套,隨著時間推移,問題日益嚴重。而如果事業單位的改革向企業靠攏的話就意味著馬上要承擔28%的費率,因為事業單位職工要繳納個人工資8%,事業單位也要籌集20%,這 20%到底是財政出錢還是讓事業單位自己籌集資金,目前并不明晰。如果事業單位面臨自己籌集資金的壓力,其公益性難免受到影響。即使這樣,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也會出現大幅度下降。改革方案的思路是通過職業年金來彌補,但職業年金的來源渠道也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如果要建立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出資,這將必將會增加費率,加上基本養老保險28%的費率,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率將達到一個非常高的水平。

3.事業單位人員待遇降低,公務員不受影響。改革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降低。按現行的制度來講,一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在在職的月基本工資是四到五千塊,按傳統,退休金是其個人最后工資的80%的甚至 90%,那么退休后大概能拿到三到四千左右。但如果是在企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只有很少的地方能發到2000元,全國平均水平也就是1300~1400元。改革必然會令事業單位的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下降,更會對尚未退休者構成一大心理壓力。從本質上來說,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企業職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并不具有超出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道德水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當然也就不應該享受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同的待遇。但事實是,歷次的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都能置身事外。在此次改革之前,公務員已實行陽光工資,各地事業性質人員收入其實已落后于公務員收入,其整體收入一般也只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線。但這次的養老改革將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的的待遇進一步降低,而改革設計者———公務員本身卻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這不禁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致的公平性產生疑慮。

4.法律法規不健全。除了改革試點在各地都受到很大質疑和阻力之外,試點改革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沒有依據,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困難較多。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保障沒有形成一套系統完整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養老保險方面的單項政策規定也不健全。例如,如果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那么新舊辦法該應如何銜接就是必須考慮的問題,現在最通行的說法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所謂“新人新辦法”是指新進人員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執行,直接入社保,對于“新人”來說,退休是十分遙遠的事情,目前大可不必“庸人自擾”;而“老人老辦法”,即新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舊發放不受影響。而眼下可能最受影響的,是那些已經在事業單位工作多年而又尚未退休的“中人”。這批人大都是五十歲以上,大部分是本單位的“中流砥柱”或業務骨干,并且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改革方案的出臺卻另他們進退兩難,如果按照方案來執行,這些人都要求提前退休的話,必定會對正常的日常工作有所影響。為彌補缺失,改革雖然采取了“中人補齊”的辦法,對于那些可能受影響的“中人”,在基本養老金計發上,將有“過渡性養老金”這一項。但目前,國家對此并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而是要求各試點地區因地制宜。

5.相關配套制度進展緩慢。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配套推進的還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事業單位分類事關“養老改革試點的成敗”。但是據了解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也并非一帆風順。根據 2008 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將被分成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三類事業單位。通過分類改革,以后的事業單位將主要以公益性事業單位為主。雖然改革方案提出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和目標,但是從各試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哪一個省市真正實現了事業單位的有效分類。2011年6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下發,事業單位改革也開始正式推進。《意見》顯示,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時間,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在5年目標之下,根據《意見》,事業單位被劃分為三類:參照公務員類、自收自支類、財政補貼類這三個類別,其實是按照社會功能來劃分的。就是將承擔行政職能的變為行政機構;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推向市場;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這種改革可以形象地概括為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從實際執行來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難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在這場改革中,政府部門既是推動者,又是被改革對象,改革中的“主客同體”現象使其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有專家分析,各類利益的維護也讓這場史上最大規模的改革舉步維艱。政府的特定利益,事業單位的獨立利益,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提出的要求以及改革的個人得失,使得改革的動力在各類利益維護之間互相抵消,無法形成廣泛的社會基礎。

四、基本評述。

事業單位養老改革試點從頒布到現在已經有近 3 年時間,改革過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針對改革試點的瓶頸和難題,很多專家和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解決的對策。例如,有人提出“養老金制度改革”,應當是讓企業的養老金向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讓事業單位向企業靠,降低工人和知識分子的待遇。有學者則認為國務院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暫停這一試點,并立即著手制定機關、事業和企業三者聯動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還有學者為沉疴多年的養老保險開出的藥方是,建立中央政府統籌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同時市場化運營全民個人賬戶養老金(含職業養老金和個人儲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也應進入到國民基礎養老金系統,以職業養老金替代退休金,對接國民基礎養老金,帶動全國養老金制度結構性調整。筆者認為,不論專家學者給出何種解決策略,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是一定要面對的,那就是就我國目前的養老制度而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雙軌制”的養老模式已經運行了多年,牽涉機構、人數眾多,在此過程中必然會打破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也會使其他人收益。而要想通過一次改革就徹底改變現狀顯然是不盡現實的,因此這必定會遇到很多的障礙和阻力,因此改革一定會是一個艱巨、漫長的過程。

參 考 文 獻。

[1]董力堃。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審視。學術界。2010(2)。

[2]汪孝宗,韓文,曾娟。難改的事業單位養老。中國經濟周刊。2009(41)。

[3]姜愛林。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為何困難重重。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5)。

事業單位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減自身福利,這也是他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應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改革與并軌,并不只是制度革新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處理不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當前人社部對于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也造成了民眾對于政府滿意度的下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軌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現在才處于初期階段,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與并軌是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也是從一部分先改革先動手做起,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軌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導致新舊政策的連續和過渡中產生新的問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對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就要做到一體聯動,不可分割改革。否則,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引起較之現行雙軌制更為劇烈的矛盾。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變時,應當是一體聯動的,這是一個總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條件。

    2.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財務機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采用雙層結構代替單一層次,分別對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適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接近,逐步實現大范圍的全國統籌,輔之以職業年金,力爭做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公務員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時,也兼顧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進人員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表示,經測算,在幾個參數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改革后的事業單位職員養老金和現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當。與此同時,還應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減少兩者差距,促進制度并軌。

事業單位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1.無法可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規制度不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沒有一套規范系統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對參保和保費征繳作出規定,養老保險方面的單項政策規定也不系統不規范不健全,導致各地情況千差萬別。

2.待遇不公,退休后養老待遇差距明顯。企業人員、事業人員、公務員退休待遇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都由政府財政支出,機關事業人員和企業人員養老金沒有顯著差異。隨著國家從90年代初期開始實施退休職工雙軌制的逐步實施,即機關和事業單位仍維持原有的財政養老制度,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則實行企業和個人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加之由于企業欠繳職工養老金的現象嚴重,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卻和工資一起不斷水漲船高,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差距越來越大。

3.人員調動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養老金的轉移接續一直是養老保險深入開展的一個體制。企業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只轉移個人賬戶8%的部分養老金,20%進入統籌賬戶的養老金無法轉移,并且辦理相關手續時,程序繁瑣,養老保險關系能夠正常轉移的人員少之又少,養老金在轉移過程中無故丟失的情況嚴重。如今,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三者之間養老保險賬戶獨立,養老金獨立,人員調動養老關系轉移更是不便,企業人員調入全額事業單位后,以前所交納的養老保險金無法轉移;全額事業人員調入企業之前,養老保險金則從未繳納過。這就在客觀上給各部門行業間人員的順利流動造成了障礙。

4.缺乏激勵機制,退休待遇和繳納費用不掛鉤。職工在退休時將本人在職時最后一個月的工資額作為基數,按工齡的長短分檔按比例計算出應計發的退休金標準,退休待遇審批也不考慮本人的養老金繳費情況。這樣,就使得部分參保人員認為多繳少繳一個樣,早繳晚繳一個樣,繳與不繳一個樣,參保越早就越吃虧,不但影響了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還導致相當多的人員退保和停保,嚴重挫傷了參保者的積極性,使征繳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

5.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各縣市區情況不一。改革方案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口徑,以參保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個人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本人檔案工資,最高不超過本人檔案工資的300%。也就是說,當年度工資總額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總額的,應按檔案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而有些縣市是按基本工資核定的,許多補貼項目和加發工資沒有納入繳費基數,導致繳費基數偏低。另一方面,由于養老待遇沒有與繳費掛鉤,單位也普遍存在少報、漏報繳費基數現象。

6.職繳費人員與離退休人員供養比例失調。人口老齡化大趨勢下,離退休人員快速的增長,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大幅度增長。另一方面是支付口徑沒有統一標準,一些地方把本應該由單位支付的津補貼也列入基金支付項目。各種因素導致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水平和支出規模逐年增加。近十年來,長治市離退休人員的增長速度遠遠高于在職繳費人員的增長速度。由于“收”是彈性的,“支”則是剛性的,因此近兩年來全市事業單位養老金收支失衡加劇明顯,養老保險負擔系數在逐年增大,基金支撐能力也逐年減弱。

二、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需要特別關注的幾個重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一個必然趨勢,備受社會關注,改革中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事業單位的分類、人員劃分、體現公平、形成激勵機制、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等幾個問題,更需要特別關注、慎重對待,深入思考、妥善處理,兼顧各方面利益均衡,做到客觀、公平、公正。才能為深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打下良好基礎。

1.全市事業單位如何客觀的分類。長治市事業單位種類繁多,有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涉及到教育、文化、衛生等方方面面,有管理類事業單位、經營型事業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各類型事業單位情況不一,參保形式也應有所區別,比如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應參照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狀況視情況而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一些經營型事業單位由于形式上更接近于企業模式,所以改革時可考慮加入企業養老保險模式等。如何將這種類繁多的事業單位進行合理劃分,保證不同類別的事業人員在不改變原有待遇的情況下,科學地同企業養老保險接軌,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

2.事業單位人員如何分類。事業單位人員眾多,單位結構復雜。單位涉及科教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牽涉人群廣。改革涉及人群范圍大,各類人員情況復雜。針對事業單位內部的不同人群,有剛參加工作不久的人員,有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人員,有接近退休年齡還未退休的人員,還有已經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等不同群體,采用何種辦法保證各類人群不吃虧,正確地劃分老人和新人,使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參保辦法,以保證事業單位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科學、合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3.事業單位人員、公務員、企業人員公平如何體現。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職工雖然職責分工不同,但都是國家的公務工作人員。只改事業單位而不改公務員,客觀上必然導致其心理上的不平衡。(1)公務員與事業單位改革不應明顯區別對待。事業單位在中國是一個特殊組織,現在其中大部分人員同行政公務員一樣,都享受國家撥款吃皇糧,其退休金與機關公務員也大體類似。要說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只改革事業單位,而機關公務員依舊靠財政保障,顯然有失公允。(2)待遇欠缺公平。近年來,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和壟斷企業三者之間的收入養老金差距呈不斷擴大,特別是壟斷企業的退休待遇明顯超越事業人員待遇。公務員、壟斷企業人員不停地提高退休養老金待遇,而事業人員卻要先行改革,三者對比,很容易在事業單位人員心里上造成不公平感。因此,改革必須考慮如何消除事業單位人員對于養老保險改革的抵觸情緒。

三、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辦法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阻力很大,困難重重,但改革是必然趨勢,只是要選擇好改革的時機、方式,統籌謀劃、合理安排、科學推進。如何使改革能夠順利推進,最終成功。筆者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重點工作:

1.積極宣傳引導。利用電視、報紙等媒體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行正面而積極的宣傳。使廣大事業單位人員認識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并不是要削減事業單位人員利益,而是要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更為合理和科學,而且不必擔心待遇會降低,也不必擔心國家會甩開不管。以消除事業單位部分人員的擔心和憂慮,減少改革的阻力。

2.合理分類人員。根據性質不同將事業單位劃分為:營利性事業單位、參公性事業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三類;按參加工作時間長短將事業單位人員劃分為:工齡較短、工齡較長、接近退休和已退休等四類人員。堅持實行“老人照舊,中人過度,新人新規”。養老金計發對象根據工齡長短,大體分三個類別:一是新規實施前已退休人員;二是新規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滿15年人員;三是新規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人員。對改革方案要從各類人群選出代表,分組研討,讓涉及切身利益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參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制定,使方案充分體現各方的真實訴求,以利于方案的貫徹落實。

3.認真組織研討。將改革措施、步驟、內容等都對社會進行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允許各界人員對其發出自己的聲音,防止改革方案被少部分有利益的小群體所獨斷。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必須在符合民主法治原則的前提下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屬于重大的、牽涉面廣的深刻變革,對于這樣的改革方案必須設置嚴格、法定的程序,然后才能公布于眾。

事業單位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056-02

1992年我國就開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改革的步伐比較緩慢。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基于單位保障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建立基于社會共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任務艱巨,意義重大。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明確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改革的總體要求。

(1)一個目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銜接、與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體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征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二個堅持。堅持既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又超越現行制度的改革導向: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應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既率先改革又與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協調、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有接口的改革導向。

(3)三條原則:堅持待遇不降低原則、新老制度平穩過渡原則、轉制成本由責任人承擔原則。

2.改革的政策規定。2008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文件明確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試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求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穩過渡”的原則;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要使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能夠相互銜接。對“改革的適用范圍”,也明確規定了“本方案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試點的進展情況。五省市試點方案早在2008年2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原則通過并下發了,然而2009年1月28日新華網卻了一條新聞“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準備工作。”據了解,時至今日兩年過去了,五省市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幾乎毫無進展,不管存在何種理由,可以肯定地說,這個試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推進難的分析

1.制度分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有關法律相抵觸。一與《教師法》相抵觸。教師是事業單位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法》第6章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資制度。”第30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二與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相違背。國務院審議通過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三與我國退休退職有關政策規定不符,即事業單位人員工齡35年以上的,退休費比例為90%,30~34年的退休費比例為85%。如此改革把教師的養老金與公務員待遇脫鉤,而與企業拉平,勢必會引起教師的強烈反應。

2.心理預期分析。改革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的工資和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一致,因為都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都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他們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沒有高低貴賤重輕之分。特別是由于我國體制問題,有許多事業單位直接擔負著行政執法工作,他們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換句話說,做的就是公務員的工作。如此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受到了輿論的強烈質疑。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并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于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一輩子都在平均線上,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后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3.操作層面分析。從試點方案的操作層面分析,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一樣,那么,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替代率上將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后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象和任意猜測。

三、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幾點建議

我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改革,這是大勢所趨;建立一個全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圍繞“改革目標、改革導向、改革原則和改革方案”等問題,就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幾點建議。

1.從立法的角度,減少實施的阻力。《社會保險法》應對建立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給出基本政策框架,讓4000多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先有一個“定心丸”,這既可消除待遇差,獲得企業的贊許,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還可順利推動改革。《社會保險法》應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明確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的幾個基本原則:總體思路應與現行企業年金完全一致,所謂“給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國統一的運營方式,統一的投資工具,統一的繳費方案等。目前《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由于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是不能分開的一件事,2008年五省市試點結果就是一個明證,鑒于此,《社會保險法》應對其過渡期和過渡辦法給出一個基本原則。機關和事業單位加入改革之后,原勞動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企業年金的“兩個部令”將顯過于簡單和有些落后,應適時予以修訂,甚至制訂《職業年金條例》。這是一個國際慣例,例如,美國《雇員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自1974年通過以來,年年都有若干修訂案,例如,2006年10月31日的版本已多達344頁。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改變了過去近2000個相互分割的統籌單位,各自為政,統籌單位間無法聯接、協調和共濟的區域自治格局。目前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透露,國家準備在2012年啟動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就當前來看,事業單位的工資主要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全國統一,績效工資各地有別。與基本工資對應,基本養老保險應實行全國統籌,與績效工資相對應,職業年金應實行省級統籌。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致3000萬人,相對企業職工而言規模小了許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國家統一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收入比較穩定,工作關系也比較穩定,按照統一的基本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實行全國范圍內統籌,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為保證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不降低,又體現各地區退休待遇的合理差別,以及符合大數定律的基本要求,同時應當將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

3.實行法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所謂職業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不同于企業年金的是,職業年金應堅持法定強制實施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事業單位應實行強制性的雙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和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職業年金的替代率以現有待遇不降低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30%進行設計(強制性職業年金替代率=強制性職業年金待遇水平/全國事業單位平均基本工資水平)。職業年金基金也要通過市場化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要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為了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與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上不致于出現很大落差,同時又有利于促進改革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展,建議在明確“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為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的前提下,應在改革后對“中人”采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過渡性退休津貼(或稱“過渡性生活補貼”,下同)”的過渡性模式。其中的“過渡性退休津貼”,可考慮按“中人”退休前若干年(如2年或3年)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乘上本人在事業單位參加工作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前的年數(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工齡,如本人曾在企業或機關工作過一段時間的,可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精神折算工齡),以及過渡性退休津貼系數加以確定。

4.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關系全國轉續“一卡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采用待遇分段計算的辦法,由最后退休地發放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關系在省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職業年金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以及跨省流動時,職業年金基金隨職業年金關系一并轉移;新人的職業年金數額按實際積累額轉移,中人的職業年金按待遇不降低原則測算應轉移的基金數額由國家補足后轉移;如果接收地無法接轉該部分基金,可由原來的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一并計入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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