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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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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措施范文第1篇

關鍵詞:河南省;投資擔保公司;市場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3-0153-02

一、河南省投資擔保業的發展概況

(一)河南省投資擔保業的發展規模

河南省民營經濟取得快速發展,中小民營企業對資金的渴求推進了河南省投資擔保行業的迅速發展。投資擔保市場廣闊的發展空間,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優惠,各類投資擔保機構迅速發展起來。2012年7月河南省政府對投資擔保行業進行了嚴格整頓,通過整頓,整個投資擔保行業的經營狀況得到了明顯的改觀,違法經營現象大幅度減少,競爭秩序得到了規范。根據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簡稱“省工信廳”)的統計數據,2014年上半年,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累計新增擔保額630.57億元,累計為13 123家中小微企業貸款596.52億元;共有273家從事銀行貸款擔保業務的公司通過2013年度行業年審。

(二)河南省投資擔保公司出現的問題

河南省投資擔保公司經營出現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虛假出資,抽逃資金

投資擔保公司作為資金供求的中介,所需投入的資本金較少,大部分投資擔保公司只是租用一間辦公室,招聘一些業務員介紹資金需求者與投資者洽談,一旦完成合同簽訂,投資擔保公司即可獲得高額的中介費用,投入少、收益高。在河南省,雖然投資擔保公司數量多,但是手續齊全合法合規經營的卻非常少,在成立之初許多擔保公司根本就沒有或只有很少的資本金,大部分公司空手套白狼,通過關系找家代辦公司,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得到一個營業執照。還有一些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營業執照的公司,也可以產生資金外逃的行為。許多擔保公司的經營都存在巨大的隱患。在現實中,很多融資擔保公司虛報注冊資本,公司成立之后,將注冊資本撤出,形成許多空殼的擔保公司,擔保行業發展埋下風險的種子。例如,河南圣沃投資擔保公司倒閉事件發生后,經過警方的調查才發現注冊資本5 000萬元是虛假出資,王雨母親和女兒套取了近億元資金。

2.高息放貸,違規操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度高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商業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如果投資擔保利率超出這個規定的范圍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現在河南省擔保行業的市場競爭中,許多投資擔保公司為了拉攏投資者,往往都是以高息為誘餌,吸引大量的投資者,在這種惡性競爭下,就出現了不合規的較高利率水平。很多民間借貸年利率水平在20%―30%,甚至更高者折合月息為2―2.5分。這些現象,在鄭州、洛陽、南陽等地區層出不窮。而在圣沃公司出事前,為了吸引投資者,月息甚至達到9分,很多不知情的投資者被高額收益率所吸引,卻不知道這已遠遠超出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不明白高收益、高風險的道理,甚至有些投資者像親戚朋友借錢,將錢投資給擔保公司。

3.超額擔保

在高利的誘惑下,很多擔保公司都存在著超額擔保的問題,擔保金額遠超出凈資產可以承保的范圍。超額擔保存在著很大的風險,一旦出現問題,對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尤其對擔保超過凈資產的企業來說,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因此,一旦出現問題,風險系數將會增大,危害的范圍更廣。

4.關聯交易

某些大企業為了融資,自己投資擔保公司,通過投資擔保公司籌集的資金滿足公司內部的需要,甚至有的將錢投資于股市和樓市以獲得巨額利潤。例如,河南省海奧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己旗下成立了一家投資擔保公司,這家投資擔保公司為投資者擔保的資金其實是投資給海奧公司,這是明顯的關聯交易。近年來,河南省曝多家投資擔保公司破產案例中,不乏理財公司、擔保公司之間項目關聯交叉的情況,由一個問題引發“鏈式反應”導致更多問題暴露的出來并不少見。

二、投資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析

擔保行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既與社會環境、金融環境有關系,也與企業自身內部管理有關。下面我們從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兩個方面分析投資擔保公司所面臨的各種風險。

(一)外部風險分析

外部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監管風險和信用風險。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因為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發生調整,而對市場造成的風險。政府在不同時期可以根據宏觀經濟的變化而調整政策,這必然會影響到企業的經濟利益,從而產生政策風險。

2.監管風險

投資擔保行業作為金融行業的一種,應該像商業銀行一樣,有自己的政府監管機構,還應該有行業的自律機構。在河南省,目前的工業和信息化廳是河南省擔保行業的政府監管機構,投資擔保公司在性質上屬于金融機構,而工業和信息化廳本身不屬于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因此,監督不夠合理和專業化,應該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

另外,投資擔保行業在河南省沒有擔保行業協會,缺乏行業自律,這個不利于河南省擔保行業的發展,形成了監管的缺失。

3.信用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主要問題是中小企業整體的信用較低。個人和企業普遍存在著信缺乏信用的問題,由于中小企業、投資者和擔保公司之間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所以很容易導致信用風險。

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擔保公司很難通過直接的方式獲得借款人的真實信用信息,投資擔保公司往往都是通過從業經驗來分析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這種主觀的判斷很容易造成判斷失誤,進而面臨著因借款人信用缺失而要自己代償本金和利息的風險。

(二)內部風險分析

內部風險是投資擔保公司內部自身問題引起的風險,主要有注冊資本風險、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和從業人員素質風險。

1.注冊資本風險

注冊資本規模較低的投資擔保公司,在一個大的賠償事件發生時,容易出現倒閉的情況。有的擔保公司注冊資金2 000萬元,卻擔保10億元的項目,一旦這個項目發生風險,發生違約,擔保公司就有倒閉的危險。

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投資擔保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樣必不可缺,這是一個企業有沒有健全的制度的一個標準,投資擔保公司應該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保證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營利性。在全面考慮是否應該進行擔保業務時,在業務流程中應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去操作。但在現實中,一些投資擔保公司缺乏內部業務流程規范,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極大的隨機性;很多時候,投資擔保公司因為缺乏信息,對被擔保的企業沒有進行嚴格審查,甚至出現靠人情擔保的情況,這必然存在較高的風險隱患。

3.從業人員素質風險

投資擔保行業是一個對專業要求非常高的行業,投資擔保行業對專業人才質量要求甚至高于銀行員工的質量要求。只有金融、財務、法律、審計等各種綜合知識的實踐者才能成為合格的從業人員。由于擔保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投資擔保行業在河南省的發展歷史較短,但是發展迅速,所以在短時間內很難產生優秀的專業人才。許多投資擔保公司員工沒有相應的專業背景,一些公司的銷售部門經理沒有較長的工作經驗和社會資源,更缺乏全面的財務知識、法律、管理知識,缺乏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能力。而河南省民間擔保行業缺乏專業人才,必將會增加河南省民間擔保公司的風險。

三、投資擔保公司防范風險的措施

投資擔保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有助于整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擔保公司存在的內外部風險,投資擔保公司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順應宏觀經濟政策,拓展投資擔保業務

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和工業化快速發展階段,大力推進科技創新,加快工業化發展,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由傳統制造業向新興、成長、節能環保、“互聯網+”行業轉變是我國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政府大力扶持的行業主要有機器人、航空航天裝備、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等領域,這些行業具備高增長、高利潤,代表著中國的未來,在成長階段也必然需要大量資金。投資擔保公司應該將業務轉向這些新興產業上面來,盡量回避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產能過剩的行業。

(二)合理靈活地運用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是指作為債務人的擔保方,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債務人反過來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在債務到期時,如果出現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由擔保人承擔還債責任后,擔保人就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擔保人對其有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

投資擔保公司可以將對方的房地產作為反擔保的抵押物,還要盡可能地將企業的成套設備或者生產線作為反擔保抵押物,除此之外,企業也可以將公司的股票用作抵押,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按時償還資金,投資擔保公司可以優先處理或者拍賣這些抵押物。

(三)建立投資擔保風險預警系統

投資擔保公司應該利用數據庫建立一套客戶的風險預警系統,為投資擔保公司提供全面信息,用來評價和判斷中小企業的信用問題,滿足對企業的風險進行評估的需求。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可以在事前將投資風險降到最小化。風險預警系統的風險評價應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動態與靜態相結合。不僅要考慮中小企業過去的信用記錄,對于之后發生的信息也要及時記錄在案。企業的預警值可以以上年的經營業績為依據,但也要及時更新財務數據,同時對不同的企業信用級別進行嚴格評級。

(四)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水平

投資擔保行業之所以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風險,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風險控制的意識不強有一定的關系,因此,不斷強化從業人員的業務素養和風險控制能力,使他們不斷掌握投資擔保業務的最新理念、最新發展態勢,提升防范風險的能力;不斷通過同業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強他們的從業經驗,提高他們的風險意識,并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思想道德水平。

反擔保措施范文第2篇

[關鍵詞]反擔保;保證;抵押;質押

一、反擔保的概念

對于反擔保的概念,無論是古羅馬法,還是近現代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擔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見記載,我國在《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這一規定讓反擔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該規定過于簡單,筆者界定反擔保制度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的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法律機制。

二、企業在運用反擔保時面臨的問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中小企業擬提供的反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但在實踐操作中,這幾種擔保方式存在許多現實問題。

1.保證反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實踐中對保證反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具有較高要求。實務中,保證反擔保應用困難的主要原因:一是對保證反擔保人的資信度及償債能力還較難做出可靠判斷,還沒有一套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二是還沒有建立起動態的信息系統,不能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掌握反擔保人資信的變化。事實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無信用記錄可查,難以找到可靠的保證反擔保人。因此,當出現代償后,保證反擔保在實際操作中,基本較難實現。

2.抵押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著物、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因此,抵押的設置,關鍵是抵押品變現的能力和難易程度。對抵押品種、價值估算、產權關系等都需要嚴格選擇、檢查和審定。實務中,在辦理抵押的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建筑物抵押屬不動產抵押權,依據“地隨房走”和“房隨地走”的原則,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地區對抵押規定的登記部門較亂。此外,現實中,抵押權的實現,需經過的程序也較多。由于我國抵押權實現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實行抵押權實際很難實現。所以,一般都通過司法訴訟勝訴后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來實現,使抵押權人相對被動,且手續繁雜,因而阻礙了這項措施的實施。

3.質押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實務中也是困難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對專利著作等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認定,難以進行質押;以無形資產作貸款質押的情況同樣如此,雖然國家沒有禁止,但銀行界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遲遲未敢跨出這一步。

三、企業的應對措施

1.根據企業性質和項目特點,設置不同的反擔保:如針對被擔保人的薄弱環節或最懼怕的損失進行設計。如針對民營企業業主最怕失去對企業控制權的特點,采用以企業股權做質押(但實施前需對企業的經營前景進行深入了解);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可考慮以其設備或主要技術專利做抵押或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做反擔保。

2.采用靈活的商業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權實現時,為避免訴訟、拍賣等繁雜的法律手續,可以采取將抵押合同與產品的收購與回購一并策劃和簽訂的做法。即與債務人事先簽訂對抵押產品的買入期貨合同,約定在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時,由擔保方自行處理抵押物(如自行銷售等)。而當一項反擔保措施不足以達到防范全部風險時,還可考慮設計組合型的反擔保方案。如以企業股權加個人連帶責任,以企業流動庫存存貨輔之以有效的財務監控等多種反擔保方式。

3.建立完善擔保機構及其運作機制能有效地分散銀行的信貸風險,實現銀行、企業、擔保機構的“三贏”,擔保機構及其運作機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業的貸款滿足率,同時也使得銀行債權的維護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擔保機構通過市場的運作和穩健的經營,反過來也促進了自身的發展壯大。這也是完善市場機制的必然要求,是變行政干預為政策引導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銀企關系、強化信用觀念、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和實現產業發展規劃等的重要手段。 轉貼于

建立完善擔保機構及其運作機制,一是必須正確認識擔保機構的重要作用。擔保機構是溝通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中介組織,發揮著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擔保機構必須擁有精通風險投資的專業人才,這樣擔保機構才能減少擔保損失,為更多的企業提供擔保,實現擔保資金的良性循環和運營的可持續性。二是盡快建立工商、稅收、銀行三家聯網的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從而制約企業會計財務報表做假,減少信息錯誤和不全面帶來的風險。三是借鑒外國經驗提供配套服務。國外擔保體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擔保機構還為企業提供理財、技術咨詢、信用評估、人才培訓等各項配套服務。這樣擔保機構不但能加強對企業的監督,降低風險,減少損失,而且能幫助企業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其競爭力,使其健康發展,為資金的回籠做了準備。

當然,要真正使反擔保措施在化解企業風險中發揮作用,還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加快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和配套步伐,同時也有賴于整個社會經濟、信用和法律等環境條件的不斷改善。

[參考文獻]

[1]陳本寒.擔保法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反擔保措施范文第3篇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成立須具備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反擔保措施范文第4篇

貴公司欲****年**月**日向**銀行香港分行不可撤銷擔保書,擔保**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向上述銀行提供之信用證額度及信托提貨額度,現我公司向貴公司提供不可撤銷之反擔保書。

一般開出信用證額度共****萬港幣,及其項下之信托提貨額度共**萬港幣,我單位(以下簡稱“反擔保人”)現在此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向貴公司提供持續的不可撤銷反擔保,保證借款人按**銀行之要求償還切因上述銀行便利而引起之全部應償還款項,包括本金、利患、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井同意:

1、如借款人未能按**銀行之規定依時償還任何或切因上述銀行便利而引致之到期應償還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反擔保人須在**銀行書面要求15天內,以**銀行規定的貨幣,將借款人欠款金額,電匯至**銀行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反擔保人同意在**銀行提出上述書面要求前,無須采取任何行動要求或強制供款人履行其在上述銀行便利項下的義務。

2、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書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必須全數清付,不得有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若因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反擔保人不得不在其應付款項預扣或扣減任何稅項或其他款項,反擔保人須另付額外金額,以確保**銀行實收金額與預扣或損減前的應收金額相同。

3、反擔保人同意本反擔保書和其在本反擔保書項下的一切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或受到影響:

a) 貴司原擔保**銀行在任何時間給予借款人的任何時間或寬容或放棄、撤銷或延遲行使對借款人的任何權利;

b) 借款人的法人組織或股東的任何變更或人動;

c) 反擔保人的內部改組或人動;

d) 任何經反擔保人同意有關上述銀行便利的有關文件之修改或變動及/或貴公司擔保**銀行現時或今后持有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擔保、留置權、匯票、票據抵押、存款或其他抵押品。

4、**銀行給予擔保人的任何通知或要求,當以書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電傳號碼(或擔保人事先書面另行通知的其他地址或電傳號碼)發送:

地址:

電傳號碼:

發送與反擔保人的通知或要求當下述時間視為送達:

a) 如采用信函,寄后第7天;

b) 如采用電傳,發送之時。

5、反擔保人特此向貴公司陳述及保證:

a) 反擔保人乃完全根據香港有關法律而成立并存在之公司。

b) 反擔保人具有充分合法權力簽署本擔保書及履行本反擔保書所規定之一切義務。

c) 本反擔保書構成反擔保人之合法、有效及有約束力之義務;

d) 反擔保人已采取一切適當而必要之內部措施以授權簽署本反擔保書。

e) 反擔保人已從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取得香港法律及規定所需有關簽署、履行或執行本擔保書之認可、執照、批復及委任,包括本文件所需任何以外幣付款之批準。

反擔保措施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聯合擔保 風險 法制化

一、聯合擔保推出的背景

科學是第一生產力,任何一個民族或地區要想獲得實質性發展,都必須大力推進自主創新。而科技型中小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動力源。據測算,在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約66%的發明專利、74%以上的技術創新,以及82%,以上的新產品開發,已經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此外,中小企業的長足有效發展對緩解地區就業壓力,改變地方經濟布局,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等都有著顯著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都是以科技人員創業為主,以科研和成果轉化為特征,總體上表現出有形資產比率低、規模小、經營不穩定,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周轉緩慢、初期利潤少等特點,因而容易出現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信用擔保機制被認為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的一個有效措施。但事實上,擔保行業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正阻礙這些作用的發揮。主要表現有:

1.規模小

具體來說,包括擔保企業資金規模小、擔保機構可擔保金額與其注冊資金的比例小,以及銀行對擔保機構可保金額比例苛刻等。這些都使得擔保公司不能有效發揮杠桿作用,從而使有效規模變小。

2.風險大

在現實操作中,銀行往往將貸款風險100%地轉嫁給擔保公司,使風險不能得到有效分散。這促使擔保公司過多尋求反擔保,偏離了擔保的最初宗旨。

3.發展不成熟

由于擔保行業在我國發展歷史不長,所以其內部治理結構仍然較為混亂,同時缺乏合適的監督規范機制。

在這樣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地區和部門開始尋求在擔保形式上獲得創新性突破。杭州市率先進行的聯合擔保有效突破了原有的擔保缺陷并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成功。

二、聯合擔保的內容及實踐結果

聯合擔保由杭州市科技局設計并推出,在國內尚屬首次,其宗旨在于搭建新型擔保業務平臺以有效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體操作上,由市級高科技擔保公司與各區擔保公司或區科技孵化器兩級聯合提供擔保,并由加合擔保平臺的銀行提供貸款。為此,杭州市科技局出資2000萬成立杭州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作為市級擔保機構,隨后陸續由杭州高新擔保有限公司、江干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等十數家區級擔保公司參與到聯合擔保平臺上,合作的銀行有杭州市商業銀行、浙商銀行城西支行等。

目前,按杭州市規定,可進合擔保平臺融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包括市級以上專利試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重點培育企業;經國家授權或授權機構認定的軟件企業,知識、人才“雙密”企業等,年銷售收入需在5000萬元以下。同時,這些企業必須以杭州為注冊地且成立期限在一年以上,經營發展狀況良好,基本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并可提供一定的反擔保措施。通過聯合擔保獲得的借貸資金應用于企業產業化過程中的流動資金需要,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左右。收取的聯合擔保費原則上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

在具體的業務操作流程上,由杭州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擔保業務平臺的其他擔保機構接受申請和受理,經初步審查同意受理后,由杭州市商業銀行貸款主辦行牽頭對企業進行聯合調查。最后,聯合擔保各方根據各自審批程序完成擔保和貸款審批,審批通過后辦理相關擔保和放貸手續。

在此過程中,政府將給擔保公司補貼擔保手續費,并為貸款發生的實際損失再承擔30%左右的風險。

聯合擔保業務的推出,有效幫助解決了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突破了傳統擔保機制的缺陷并較之具有更強的競爭力。事實上,從2006年8月開始啟動聯合擔保業務至2007年,聯合擔保平臺已經進行了總計21次聯合擔保業務,總擔保額為2740萬元。而實際結果也相當喜人。據統計,截止2006年12月,擔保企業自提供聯合擔保后,共實現累計銷售收入增長額4606萬元,利稅增長額1278萬元,總利潤增長額417萬元,新增就業人數約100余個。

三、對聯合擔保模式的評價

1.可以充分發揮各單位的優勢資源

聯合擔保往往由2個或2個以上的擔保公司,為同一企業或項目進行擔保。在聯合擔保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市區兩級擔保公司、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等建立起戰略合作關系,整合功能、資源共享。各個部門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手上的信息資源以及不同職能來發揮不同的作用,從而在整體上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功能的最大化。比如政府及高級別的擔保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高信用及威望為各方帶來很好的信任基礎,便于與各方溝通。區級擔保公司或高科技企業孵化器更了解具體中小企業的發展潛力與公司基本面。銀行的加入則能為貸款的成功帶來看得見的好處。這樣,各方將自己的優勢整合在一起,就能獲得比傳統擔保高得多的信息及功能。

2.能有效分散風險

傳統擔保模式下,一家擔保公司利用實地及案頭調查分析后,自主確立受擔保企業。此后,該受擔保企業的命運就與擔保公司綁在一起。如果受擔保企業運作良好,發展勢頭強勁,擔保公司就不用承擔損失。如果受擔保企業經營失敗,則該擔保公司需要承擔全部擔保損失。因而,從總體上來看,擔保公司承受著較大的風險。但是在聯合擔保模式下,由于有多家擔保公司聯合承擔擔保業務而且擔保額度清晰,所以這種風險能在各家之間按責任實現分攤,從而有效降低各個擔保公司獨自承擔的擔保風險。

3.可以提升聯合擔保集體的可信任度

單家擔保公司尤其是區級擔保公司,往往資金實力不很雄厚,信用基礎也有限。因而銀行對之的信任度也有限。這樣,在選擇中小企業進行擔保時往往有很多限制,包括額度、企業類型等。而聯合擔保的實行,等于將各家資金實力加總在一起,信用基礎也開始變厚,總體上與銀行的合作次數也開始變多,因而更容易獲得銀行的支持和信賴。尤其是部分銀行也加入到了聯合擔保平臺中。這樣,聯合擔保項目就有能力為更多的企業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4.通過增加反擔保途徑大大拓寬了貸款企業范圍

在聯合擔保模式中,反擔保措施仍以實物反擔保為主,但不局限于實物反擔保。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以及發展潛力的不同,各個企業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反擔保措施。比如:

(1)被擔保企業實物資產擔保措施。包括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機器設備;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股權;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知識產權;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銷售合同應收款等。

(2)第三方提供的反擔保措施。包括經聯合擔保方認可的第三方企業或個人提供的實物資產反擔保及其信用反擔保。

這樣,通過增加反擔保途徑,可以使得更多企業提供反擔保,也就意味著更多企業可以進合擔保資格范圍,使更多企業獲利。

5.通過簡化程序方便了企業貸款

在聯合擔保模式下,杭州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擔保業務平臺的其他擔保機構或高科技企業孵化器都可以接受企業的申請并受理。因而有意申請聯合擔保融資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區的區級擔保機構或孵化器就近遞交申請。同時,對符合條件的、有貸款意向的企業,聯合擔保平臺還實行聯合擔保授信。即企業可預先提出聯合擔保申請,并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戶。聯合擔保方進行調查后,可以提前確定融資聯合擔保授信額度。這些措施事實上都極大地方便了受貸企業,能大大縮減申請步驟和企業的申請時間,提高效率,從而間接支持了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四、聯合擔保模式的改進建議

1.轉變擔保公司的經營模式

聯合擔保模式中,擔保公司往往承擔較高風險卻收益甚微,其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因而歸根結底,聯合擔保仍然是政府主導的政策型擔保。過多的政策干預可能會影響聯合擔保的獨立擔保策略,這不能從本質上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一個可以改進的策略是將聯合擔保平臺置身于市場之中,允許擔保公司從事擔保之外的融資租賃、擔保投資等業務,多元化發展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另外利用政府給予聯合擔保平臺的優惠措施吸引更多民營擔保公司的進入,激活整個聯合擔保平臺的市場活力。與此同時,為保證聯合擔保的初始宗旨即引導高新科技企業的發展,政府可以在聯合擔保平臺中設定一些政策性的擔保公司,作為聯合擔保過程中的主導型公司,導向整個平臺的擔保。比如,杭州市的市級擔保公司――杭州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即勘當此任。這樣,最終將聯合擔保轉型為政策導向并服從市場機制的新型擔保形式。

2.拓寬聯合擔保平臺的參與面

聯合擔保的存在基礎是由很多不同級別的擔保公司及銀行共同參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聯合擔保“風險共擔”“提升總體實力”等優勢。而在杭州市的實際操作中,只有包括市區兩級的十數家擔保公司及不多的科企孵化器和兩家銀行加合擔保平臺,大大影響了聯合擔保的質量和覆蓋面。這樣,就需要拓寬聯合擔保平臺的參與面。一方面,引導更多的民營擔保公司進入,以加強整個平臺的市場應對能力;另一方面,吸收更多的高科技企業孵化器進入,以便更有效地發現高潛力的產品、技術和相關企業并實施擔保,同時也有利于在擔保過程中對這些企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當然,要想最終幫助實現中小企業貸款,平臺需要吸收更多的銀行進入。

3.加強聯合擔保的法制環境建設

聯合擔保牽涉到政府部門、中小企業、銀行、平臺中的各級擔保公司和科企孵化器等等單位,過程之中穿插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沖突和利害關系,所以必須有法律對聯合擔保的各個細節進行規范,以促進聯合擔保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事實上,在我國,與擔保行業相關的法律只有《中小企業促進法》和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而在杭城施行的聯合擔保更是沒有單獨的法律,只有《關于促進創新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試行辦法》、《融資聯合擔保操作規程》等行政性規定。所以有必要對聯合擔保設立完善的符合時代和行業發展要求的法律,以促進聯合擔保穩健發展、規范運作,使其逐漸提高整體素質、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1]趙立康:加快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聯合擔保平臺緩解科技型企業融資難問題[J].杭州科技,200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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