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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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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簽訂、履行的旨在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備忘錄、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合作協議、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合同的歸口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組織貫徹、監督檢查合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記臺帳,并負責備份蓋有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

(三)負責公司合同編號管理,建立合同信息檔案,對各類合同信息進行登記、保管、統計。

(四)主持公司重大商務合同談判。

(五)負責對合同文本審查工作,對其合法性提出意見。

(六)監督檢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協調或指導合同承辦部門的

合同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外聘律師對合同合法性的審查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工作,定期對公司簽署的協議進行綜合分析工作,處理公司合同糾紛和合同索賠等工作。

(八)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檔案管理工作。

(九)負責除物資采購部合同承辦職責以外的其他合同的承辦工作。

第五條

物資采購部履行采購合同承辦職責

(一)負責調查、了解并收集合同當事人的相關工商資料及開票信息等。

(二)負責合同的流程審簽工作。

(三)負責擬定、審查采購合同文本,負責準備合同最終簽訂文本。

(四)負責合同工期、質量、安全、合同價款、款項回收支出督促等履約情況的記錄。

(五)業務往來過程中,負責對相關的函件、通知單等資料的收集歸類,并及時交綜合辦公室、財務資產部、經營管理部備案保存。

第六條

經營管理部履行資產處置合同、招標合同承辦職責

(一)負責調查、了解并收集合同當事人的相關工商資料及開票信息等。

(二)負責合同的流程審簽工作。

(三)負責擬定、審查資產處置合同、招標合同文本,負責

準備合同最終簽訂文本。

第七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職責

(一)負責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利益。

(二)負責合同款項支付及票據審查工作。

(三)業務往來過程中,負責對相關的詢證函、付款申請單等資料的收集、審查、歸類,并定期備案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并搜集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證書、專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有效的授權委托書)、資信和履約能力等相關資料。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核實后,由經營管理部備案保存。

第八條

合同談判由承辦部門組織,公司采購領導小組參加,重大合同談判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邀請集團法務、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九條

合同由承辦部門起草,凡國家、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有統一文本的,應優先適用或參照適用。

第十條

合同的訂立應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進行會簽、審批程序

(一)承辦部門申報。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按照公司的規定程序和格式填報合同會簽表,由承辦人簽名確認、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申報。

(二)相關部門會簽。

由財務管資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根據其對合同管理的職責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三)分管領導審簽。

由公司分管領導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經理審查。

在通過上述各級審核的基礎上,由經理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五)執行董事審批。

由公司執行董事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批并簽署、或授權簽署。

(六)合同完善。

根據領導的審批意見,若對合同有重大改動,應返回合同經辦部門修改并重新組織審簽和審批。

(七)合同文件的打印和校對。

合同承辦人負責合同文件的打印及文字校對,并對合同文件的正式稿和經審核的合同文件文本的一致性負責。

(八)合同文件的簽字和蓋章。

合同文件正式稿應加蓋合同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簽名,應加蓋騎縫章。

(九)合同文本的備案。

負責準備合同最終簽訂文本3套,分別交由綜合辦公室、財務資產部、合同承辦部門備案保存。

第十一條

合同主體

(一)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且須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任何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以

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

(三)訂立合同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與其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形式

(一)訂立合同,工程材料單次采購價格超過5000元應采用書面形式,5000元以下及框招類可以采用訂單形式,單體設備類原則上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技術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產品訂貨單(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原則上要求采用書面合同形式。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等應與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采購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及標準等內容。

其中: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或設計資料、相關紀要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數量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采購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訂單、送貨單、發票等)。

(四)標的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

,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等。

(五)合同價款應在合同中明確,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等應予以明確,價款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滿足后多少日內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明確交貨地點,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或買方指定地點。

采購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方式交貨,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十)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兼顧公司的利益和合同的公平性。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選擇起訴的一般應約定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解決。

(十二)合同落款。

要寫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電話、傳真、開戶行及賬號、簽訂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條

合同編號

(一)合同編號采用規則統一、簡明易記、不重不漏、便于管理的原則確定。

合同編號并不改變合同性質和內容,作公司內部合同管理之用。

(二)合同編號采取拼音與數字相間隔組合而成,一般由3部分構成,即公司拼音簡稱+簽訂日期+合同類型編碼及該類型流水號(四位數),例如2019年8月19日簽訂的一份購銷合同(采購),可編號為:DZJH20190819GX0006-G。

(三)合同類型編碼,分為:采購合同,CG;

合作協議,HZ;合同,DL;監造合同,JZ;服務合同,FW;勞動合同,LD。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經營管理部、財務資產部、合同承辦部門可聯合商定新類型的合同編碼。

第十五條

合同簽署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全部對內對外合同的簽署權,也可授權他人簽署合同。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須根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會簽表上書面授權簽署合同。

受托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訂立合同。未經書面授權的人不得簽署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已被授權委托人認為具備簽署條件的,簽署合同后加蓋合同印章。

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權的,不得簽蓋合同專用章(公章)。

(四)《合同會簽表》應作為合同附件,一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合同蓋章

(一)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原則上,公司對內對外合同統一蓋合同專用章。緊急情況下,經綜合辦公室登記后蓋公司公章。

(二)合同簽字、蓋章后,應朝正面加蓋騎縫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應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各項規定,保證合同全面、實際履行,確保合同預期目標實現。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實行動態跟蹤制度。合同承辦部門應隨時跟蹤合同履行,在合同重要時間節點前,對合同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及時記錄、催促。對合同履約信息,合同承辦部門應備案保存。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實行信息反饋制度。若合同發生變化或爭議等,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合同變更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具體變更方案,并經相關部門會簽及公司領導審批后,簽署書面的變更協議,防止合同變更的隨意性。

第二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應堅持以合同文件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的條件時,除一方依法享有單方解除權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程序。

第五章

建立健全合同風險防控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合同經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及合同監督部門應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和證據保存意識。公司建立健全合同風險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防控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合同風險事前防控。有計劃的對合同樣本和其他法律防范措施進行推廣,提高公司各部門的法律防范意識。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程序進行合同審簽,全面對合同風險審查。完善目前公司使用的詢證函、交貨單等,做到措辭嚴謹,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合同風險事中防控。加大對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力度,對到了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求經辦部門出具書面說明,及時監督各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可能出現糾紛的合同,立即作出補救辦法,防止出現訴訟情況。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收集往來函件、通知等文件材料,做好必要的證據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合同風險事后防控。若合同當事人出現合同違約行為,應視違約情況的輕重,采取口頭提示、書面通知、發送《律師函》、調解、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若公司出現違約情況,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溝通、取得諒解,簽署備忘錄或相關文件,避免訴訟。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合同經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

綜合辦公室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資料。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責解釋、修改。

合同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本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查驗有效證件,在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后7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范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到合資、參股單位的,用人單位與其合資、參股單位應訂立勞務合同,明確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第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跨地搬遷、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后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當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協商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九條  用人單位解散、關閉、破產時,應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待勞動者服役期滿回原單位后,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對其審查終結后,按有關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停薪留職、掛名、長期外借、長期放假人員的勞動關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變更、續訂、解除勞動合同后7日內,應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制度。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等進行動態管理。為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卡,記錄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情況,本卡隨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

    第十八條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十九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開具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征求勞動者意見,合同期滿前勞動者未作答復的,合同期滿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勞動者同意續訂的,應于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第二十一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作出辭退、除名、開除的決定后,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按時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原因未按時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無效,用人單位應解除其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或者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所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附則

合同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第四條、讓與人應當是合法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7條規定,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第十條、訂立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兩份: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副本;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讓與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用A4紙單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三)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四)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七條、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準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在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3日內,將其備案意見、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議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解除手續的,原備案繼續有效,直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之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專利權轉移的,對原專利合同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合同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供用電合同及供用電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違約責任;

⑺雙方共同認為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為三種:

⑴居民用戶供用電合同;

⑵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⑴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⑵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⑶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⑷在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盡快供電的義務。

⑸因故需要停電時,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有盡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⑹有在其供電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項用電權利之前,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核、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后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⑷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復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版權所有

⑵向人民法院,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⑴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⑵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⑶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但由于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后,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應認真地復審一次,并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電力用途及用電性質;

⑵供電方式。是指供電部門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⑶供電容量。指供電部門批準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電氣設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⑸電能計量方式。

⑹電價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版權所有

⑻對用電功率因數值有要求的用戶,應明確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

⑼對有諧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采取的措施。

合同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根據我行業務發展狀況和管理需要,___銀行統計分為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兩大類。綜合統計主要反映___銀行業務的綜合情況及主要業務工作成果。專業統計主要反映各業務部門日常管理所需要的一些主要資料。

二、各種綜合性統計報表(包括臨時報表),由計劃部統一制定,統一管理,統一編號,報行領導批準后統一下達,并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三、全行性專業定期統計報表和臨時性調查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報表除外),由各職能部門提出表式和編制說明,經計劃部門會簽、編號,報行領導批準后下達,同時抄送計劃部。職能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要與綜合性統計報表內容、口徑、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等相銜

接避免出現矛盾,職能部門設置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時應本著互為補充、數據共享、精簡報表、避免重復、減輕基層行負擔的原則,同時要考慮凡各行原始記錄卡能反映的內容,原則上不另加指標,如確需增加,可通過增加原始記錄卡的有關指標解決。

四、為保證全行統計數據的完整準確,總行有關職能部門直接經辦的各類存、撥、貸款業務應按《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定期向計劃部提供有關數據。各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五、總行計劃部是歸口管理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的職能部門,有權對會簽的各類統計報表提出修改意見。各職能部門的統計報表數字,匯總后要抄送計劃部一份,以便整理全行性統計資料,及時向行領導定期反映全行業務概況。匯總后報表抄送計劃部的日期:計劃、籌資、信貸、投資

、建經、房地產、國際業務、調查部等8個部門的業務專業統計月報、季報,在報告期后20日內;其他部門的專業統計報表可按本部門規定的報出日期匯總后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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