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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務村,隸屬于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高橋鄉,處于西安市和咸陽市的交界處,全村人口2000人左右,農民主要以種田、種植大棚蔬菜、經營食品廠和外出打工等為主要經濟來源,人均年收入約為13300元。村內設有多家食品廠,如李媛食品廠、培培麻花廠、康鵬食品廠等,這些不僅帶動了本村內居民的收入水平,也為外村的居民提供就業崗位。
二、調查過程
此次調查主要是通過走訪農民家里進行訪問以及上網查詢方式等進行調查。首先通過走訪農民家里和他們進行交談,初步了解農民落實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基本情況,調查期間剛好遇到村民繳納2016年養老金費用的時候,于是通過查看繳費清冊和聽取他們間談話進一步了解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實施現況;其次,通過上網,進入陜西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網上查詢系統,進入個人賬戶查看具體信息。
三、調查背景與目的
2009年政府制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2010年10月1日這一政策在全國開始實施。接此通知,高橋街辦也自即日起開始實施這一政策。自此至今,這一政策已在?@塊土地實施七年之久。作為較早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的一批,高橋街辦見證了它一步步的發展,直至現如今越來越成熟的體制。所以,為了探究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具體的實施現狀,為此對馬務村農村養老保險進行進一步調查。
四、調查結果與分析
在調查中發現,農村養老保險在馬務村已基本做到完全落實,覆蓋面達到100%,由此可見這一政策在這塊土地已經得到大力推廣和普遍得到人們的接受。在對這一政策實施期間展開具體調查時發現,這一政策自實施以來進行了數次改革,其中最主要體現在養老金的領取金額上,人們領取的金額越來越多,這也使得農民的老年生活得到越來越有力的保障。另外,農民對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也發生了觀念上的轉變,對于它也從剛開始的陌生和猶豫變成現如今的熟悉和欣然接受,這不僅體現在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更是體現在人們繳費的積極性。縱觀農民養老保險在馬務村的實施狀況,可以看出經過時間的洗禮,這一政策取得一步步的發展直至越來越成熟,為農民給予越來越多的福利,成為農民在進入老年生活的保障。
在此次調查中,主要從資金籌集的來源、養老金的領取情況、人們對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看法以及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展開。
(一)資金籌集
目前馬務村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由個人繳納和財政補貼兩種部分組成。
1.個人繳納。個人繳納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個檔次。其養老金繳納金額采取自愿方式,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領取金額和繳納金額成正相關關系,即個人繳納越多養老金的領取也就越多。但基于農民的收入較低和農村養老保險的實施正處于發展前期等情況,所以在調查中發現個人繳納100元的居多,占到總繳費人口的98.2%,而其他的1.8%也都是在1000以下。
2.財政補貼。個人繳費100元的國家補貼30元,個人繳納200元的國家補助35元等依次上加,即每提高一個檔次,在原基礎上增加5元。在財政補貼中,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省財政補助、市財政補助、縣財政補助。因為大部分農民個人繳費100元,所以主要對個人繳納100元的財政補貼作了進一步調查,發現在30元補助中,省財政補助15元,市財政補助7.5元,縣財政補助7.5元。
(二)養老金領取
年滿60周歲的,符合條件的農民可每月領取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領取金額依據個人繳納的金額和年齡,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領取的金額也一直在調整中。對于自實施政策開始的年滿60周歲的農民是第一批領取養老金的群體,他們沒有繳納養老金而直接享受效益,在他們身上見證了農民養老保險的前期發展和進步。自實施的第一年,由于各種不完善,養老金的發放數額較低,滿60周歲的領取80元,滿70周歲的領取130元等依次上加。到2014年進行一次改革,在原基礎上加50元。2015年又進行了一次改革,在2014年的基礎上增加10%,至今仍實施該政策。
在調查中發現,農民對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非常稱贊,拍手叫好。實踐證明,這一政策的制定是集時代之所需,集農民之所需。現如今,老齡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獨生子女的趨勢一直持升,許多家庭存在“4+2+1”組合模式,即一對夫婦既要贍養上面4位老人,又要養育下一輩,這無疑使得家庭經濟負擔增重,隨之產生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可以通過作為保障農民老年生活的基本方式緩解這一問題。其次,農民屬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基本沒有固定的工作單位,并且由于收入水平較低從而儲蓄也較少,所以在年老、身體條件不再支持工作的條件下就不會享受到領取退休金來保障老年生活,而只能靠傳統意義上的“養兒防老“這種方式來保障老年生活。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打破了這一傳統觀念,使農民老年有了固定的養老費,從而不再單靠子女養老,這不僅緩解農村重男輕女的偏見,更是使農民做到老有所養。
然而這一政策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問題有待改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繳費方面,農民的意識還在進一步轉換。因為這一政策實施時間還太短,而農民完全接受還需一個過程。在調查中發現,早期的一批繳費人中,繳納最低養老金金額也就是個人繳納100元的占到98.2%,難于保障農民的老年生活。當進一步詢問其原因時,大多數農民表示說不太清楚,只是因為繳納100元的人多,所以他們選擇隨大流,而這也在他們的認可范圍之內。改變這一現象就需要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做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推廣,加強宣傳力度,引導農民對養老保險進行購買。
2.資金籌資能力弱,籌集結構不夠完整。目前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財政補貼,二是農村集體經濟補助,三是農民個人繳費。在調查中發現,馬務村農村養老保險結構并不完整,只有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兩部分組成,而缺少集體經濟補助,這相當于少一部分的養老資金籌集金額;另一方面,因為農村地區自身經濟情況限制,農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這直接決定農民對于金錢有著較為嚴格的支出,使得個人繳費普遍偏低,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較為困難。因此,在國家財政補貼較少,農村集體經濟給予補助又難以落實的條件下,農民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長緩慢更加大了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所以這就需要大力發展該農村經濟,打造特色產業,如近幾年國家也加大力度通過補助激勵農民發展綠色大棚蔬菜,以此促進農民的收入水平,從而改善該村的經濟情況。除此,生產食品也是該村發展的另一條特色發展之路,應鼓勵發展民間企業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該村經濟發展起來,不僅補缺集體經濟補助的空余,減輕農民的負擔,更是使得農民的錢袋子鼓起來,使得農民有了更多的閑置資金,以此完善農村養老基金結構和資金籌集能力,從而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實現其真正價值。
根據老齡部門的統計,截止__年底,__縣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達到7.1萬人,占總人口的11.5%,其中80周歲至90周歲的老年人有9408人,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有22人,與省、市同步進入了老齡化社會,預計到“十二五”末老年人口將增至7.97萬人,每年的增長速度達到3%以上。“五保”人員1868人,占全縣老年人口的2.6%。全縣154個村(居)委會100%的成立了老年人協會。我縣和全國一樣,已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呈現出了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家庭小型化以及老年人口基數大、農村老年人多、貧困面大,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特點,伴隨而來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呈現,趨于社會化。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滿足廣大老年群體及社會的服務需求,已成為了全社會的共識和縣委政府必須面對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__縣委政府高度重視,把我縣養老服務工作納入了政府工作議程,納入了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同時,為建設完善與老年人相關的文化、體育、健身、娛樂等活動場所,新建小區已規劃要求配套建設老年娛樂活動場所;已經建好的小區,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公共設施按規定為老年人文化學習、體育健身、醫療保健、法律咨詢等提供服務。__縣國土局在符合土地用地總體規劃下,根據土地功能分區,負責給予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我縣養老服務機構是更新養老服務理念,創新養老服務方式,解決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重要途徑。就我縣而言,人口老齡化加速,高齡化加劇,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加之老年人口80%的在農村,收入水平低,這就決定著老年人養老形式主要是家庭養老,讓老年人生活在社區,居住在家里,既有子女的照顧,又可以參加社區老年文體活動,因此,大力開展養老服務業,滿足社區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是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質量,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區和諧穩定,現就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提如下建議:
(一)發揮黨政主導作用。開展養老服務工作要認真貫徹“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老齡工作方針,要由政府主導,出臺《關于全面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組建養老服務工作機構,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各領導小組職責,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形成工作全力,組織推進養老服務工作,切實把養老服務場所建成功能齊全、管理規范、服務優良的養老場所,做到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服務。
(二)加大宣傳力度。養老服務業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政府、社會、社區、家庭的共同努力和參與。因此,要廣泛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雜志、電視等媒體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努力營造尊老、愛老、為老服務的濃厚氛圍,形成一個多方參與、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生動局面,使全社會更加了解居家養老、敬老院的服務,老年人樂于接受,同時引導老年人轉變消費觀念和養老觀念,接受新的養老方式,確保養老服務工作有力推進。
(三)制定政策扶持。各級政府應結全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補助制度,省、市應提高對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資金投入的承擔比例,減少縣級財政的壓力,健全完善政策扶持機制,明確購買服務對象,實行購買服務;養老服務機構應設有公益崗位,以保證工作崗位及人員到位。研究制定“民辦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業,貫徹落實國家現行關于養老服務機構的優惠政策。
(四)加大經費投入。養老服務是一項長期的政府民生工程,要把養老服務中心的運營補貼、管理人員工作經費以及購買對象補貼資金等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充分發揮福彩資金作用,支持養老服務工作。
(五)拓寬服務內容。居家養老服務內容要從單純的文體娛樂活動,維權服務拓展到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等更多個性化服務項目。根據特殊老年群體需求設定項目及服務標準,滿足老年人需求。同時養老服務機構要建立老年人醫療健康
檔案,定期為老年人進行健康檢查;充分發揮社區老協會作用,組織老年人開展各類學習教育和文體活動,讓老年人增長知識,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同時還要開展與老年人進行情感溝通,陪聊談心,心理疏導等活動。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六)建立管理體系。政府應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在縣、鄉、村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點,受政府委托負責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實施和管理,基主要職責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庫,老年人服務需求信息和社會服務供給信息,對享受政府補貼的居家老人進行資格評估;對居家養老服務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接受服務對象的服務信息反饋;檢查監督服務質量。承擔政府委托的其它養老服務事項。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中國經濟周刊》第一時間采訪了“以房養老”的首倡者——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理事長孟曉蘇(詳見今年第37期《孟曉蘇:“以房養老”有五大好處》)。
文章刊發后,受到讀者和網友強烈關注,引發社會各界一場關于“以房養老”在中國到底是否可行的大討論,其中爭鳴聲不斷。9月24日,孟曉蘇再度接受本刊專訪,公開回應民眾疑問。
“以房養老”比“賣房養老”更有保障?
上海市統計局日前公布的《本市城鄉居民養老意向調查報告》顯示, 逾七成受訪者贊同“以房養老”。僅有26.9%受訪者不贊同“以房養老”,反對原因是:“以房養老易激發家庭矛盾。”
除上述調查,也有媒體對“以房養老”進行了調查統計,其結果讓人大跌眼鏡,約90%的老百姓選擇了“NO”。
同樣是調查,數字卻大相徑庭。對此對立結果,孟曉蘇有自己的看法,“其他媒體調查的對象是不是老人很難說,而上海統計局進行的調查,的確針對的是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而且是專業的調查隊進行的,更為可信。”
其實,圍繞“以房養老”的所有爭議,說白了,就是一個“錢”字。孟曉蘇曾根據國外標準的“抵押式以房養老”計算得出:“如果老人以評估價值500萬元的房屋參保,每月大約可得到2.6萬元;如果老人以評估價值200萬元的房屋參保,每月大約可得到1萬元。”
對此,有一位煙臺的網友指出,“200萬元,目前存3年定期年利率是4.25%,每年可得利息8.5萬元。寧愿賣房子養老,至少我還有200萬元本金。”
對此,孟曉蘇表示,“賣房養老”在國外也是一種辦法。但是有一個前提是,國外養老金本來就很豐富,靠養老金養老根本不成問題,在此情況下,國外老人可以賣房,然后去養老院養老。
“而在我國,尤其是那些只有一套房的老人,如果賣了房,他住哪里?如果通過保險公司做‘以房養老’產品,至少房子老人是可以一直住下去到臨終老去。而且在生命期間,還能得到保險公司的其他保障服務。”
“以房養老”并非政府行為
當國家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竟有一些過激言論聲稱這是政府在“算計老人的最后價值”,是國家在“變相補養老的大窟窿”。
對此,孟曉蘇表示,從本質上講,“以房養老”是一種金融服務工具,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一種自愿的、可選擇的、補充的養老方式,并非是由政府主導的社保體系與養老服務的替代品。
同時“以房養老”也只是一個小眾產品,它的推出,只是讓老年人多了一種養老方式選擇,以便更加從容地安排晚年生活,基本上不會影響政府對老年人保障服務的大局。
據孟曉蘇回憶,他在2003年提出“以房養老”的時候,民眾并沒有那么大反對聲,尤其是2007年中央電視臺還專門做了調研,有一部分老人還愿意參與。為什么這些年老百姓的保障水平提高了,反而會出現這么大的反對聲?
“有兩個因素導致民眾意見大。”在孟曉蘇看來,老百姓的怨言并非針對“以房養老”,主要因素是民眾對養老金缺口和延遲退休政策的擔心。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對策
中圖分類號:df47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7
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來自農村,擁有農村戶口, 但在城鎮從事非農業工作的勞動者[1]。這是一個介于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邊緣群體,他們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因此他們的老年生活應當得到應有的保障。如果他們的權利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不僅會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還將影響到社會的發展。農民工養老保險就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后,可以在退休時享受到相應的養老金權益。河南作為一個人口大省、農業大省和勞動力轉移大省,研究其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既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又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一)實現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作為農業向工業化轉型的必然產物, 農民工為工業化進程做出了突出貢獻。 農民工養老保險作為與農民工群體切身利益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目的是為年老時退出勞動力市場的老年農民工提供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它的實施效果將最終影響中國工業化能否順利實現。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農民工逐漸放棄農業生產活動,開始進城務工,依靠工資生活。當他們年老且喪失勞動能力時,如果沒有任何社會保障,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這樣就會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從而延緩城鎮化進程。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消除廣大農民工的后顧之憂,真正把農民工吸納到城市當中。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實現離不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長期來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的矛盾,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但是當前土地的雙重功能即生產資料和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表現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農民工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從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的最終實現。
(二)完善河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的需要
河南在過去的幾年中,已經逐步建立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體系。早在2004年3月,鄭州市就出臺了《關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后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并規定:“農民工轉移到我市就業后,應依法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執行我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同類型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這為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率先提供了政策依據。為了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河南省于2010年4月出臺了《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
從以上出臺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農民工納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圍,和城鎮職工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當農民工和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社會保險機構大都將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農民工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這使得農民工實際的養老保障沒有得到落實。也即是說,通過這種“城保”的擴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從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具體效果來看,卻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企業方和農民工不愿參保,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整體參保率低,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
進一步探討,對亟待解決的上述問題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來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困境及其成因
總的來說,導致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問題;二是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程度不夠,主體性實現面臨著自我約束和社會約束雙重困境。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困境及成因
河南省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相關制度的出臺,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及轉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一刀切”的辦法并不適用于所有農民工,沒能考慮到農民工群體自身的特點及其多層次性,歸納起來主要呈現出以下矛盾:
1.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與農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農民工選擇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最主要因素[3],農民工是否選擇養老保險,或者選擇何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首先是基于保證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之上的,農民工要考慮自己的經濟收入、子女數目、家庭開支等各項約束條件。農民工群體來自農村,家庭條件普遍較差,進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賺錢。同時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繳費承受能力遠遠低于城市居民。2011年河南全省范圍內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604.03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4]。由此可見,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較大。又如在2009年,鄭州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121元[5],2009年鄭州城鎮企業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最少為105.9元[6],這也就意味著農村居民雖然收入較低,但按照政策規定,在鄭州企業就職的農民工其養老保險中個人所繳金額最低也為105.9元。2010年國家統計局的《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09年中部地區農民工平均工資僅為1350元[7],顯然,相對于工資而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仍超出農民工的經濟承受能力。 2.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農民工高流動性的矛盾
2012年2月8日清華大學的《農民工就業趨勢報告》顯示,農民工就業“短工化”趨勢愈演愈烈,根據這項調查,66%的農民工更換過工作,25%的人在近7個月內更換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內更換了工作;農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續時間為2年,兩份工作的時間間隔約為半年[8]。按照政策規定,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只有在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時,才可以享受到正常的養老保險待遇,然而,農民工的“旅游式打工”可以跨越企業、產業、地區等,這種高流動性使得他們往往都達不到15年這個最低的繳費年限,從而形成“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保”的惡性循環。
3.“城保型” 農民工養老保險設計與農民工養老定位多層次性的矛盾
雖然“融入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農民工年齡、家庭結構、收入狀況、土地保障等情況各不相同,使得農民工的最終流向也不確定,不像城鎮企業職工那樣最終會在城鎮養老。農民工最終的養老定位選擇在城鎮還是農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狀況也存在較大差別。“城保型”養老保險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雖然實現了城鎮職工與農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農民工在城鎮養老,但忽視了農民工養老最終定位的多層次性,對于暫時返鄉和永久返鄉的農民工實行一刀切的養老保險設計,阻礙了農民工對于“城保型”養老保險的選擇。
4.地方性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全國范圍低統籌的矛盾
目前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中央政府只有原則性政策規定,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存在很大差別,使得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領取標準迥異。盡管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已經出臺,但由于統籌層次過低、統籌單位數量龐大且轉移接續工作繁雜,都使農民工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農民工為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常常奔波于轉出、轉入兩地,費時費力,影響了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參與積極性。
(二)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主體性實現程度的困境及其成
因
人的主體性是指“人作為活動主體在對客體的作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能動性、自主性和自為性”[9],它主要包括主體的能力、主體的權利和主體的目的,概括而言,人的主體性的確立離不開人的意愿和能力。同時,人的主體性的確立也離不開一定的社會條件,即“對人的獨立的權利和利益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證”[10]。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也受到其主體性實現程度的制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的自我約束阻礙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離不開農民工主體性的確立與實現。這里分別從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意愿和能力兩個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農民工之所以愿意參加養老保險,一定程度上是因為農民工預期參與養老保險能夠為他們帶來收益,并且這個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農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對農民工的影響是全方位的,這不僅涉及到經濟方面,還涉及到政治、社會、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樣,河南省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設計,沒有完全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的特點,使得農民工群體并不能真正享受到養老保險帶來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農民工對制度缺乏相應的了解,他們擔心今后因政策多變而使得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無法兌現,認為參保的錢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農民工往往更愿意選擇眼前可以看得見的利益。再者,現行農民工可以選擇的養老保險體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還可以選擇“新農保”來替代,農民工往往會選擇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險制度,所以,農民工選擇現行“融入型”養老保險的熱情度并不高。
其次,由于農民工人力資本存量低,導致他們進城大都從事餐飲業、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重、累、臟、險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資。同時農民工的流動性強導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們的收入也難以固定,甚至會處于暫時性或較長時間收入中斷的困境。另外,現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給農民工帶來高收益,面對現實的生存壓力,大多數農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鎮打工來滿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農民工參與“城保型”養老保險的繳費能力,影響了農民工選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2.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的社會約束阻礙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除了受到自我制約之外,主要還受到企業和政府這兩大外部條件的影響和制約。政府作為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管者,企業和農民工作為政策的執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
首先是企業因素。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供給是通過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的,企業支付養老保險費中的統籌部分,其最終來源還是農民工的工資,政府只承擔管理責任。根據我國現有國情,大部分吸納農民工多的企業,其利潤絕大部分來自于廉價勞動力,為農民工提供養老保險就意味著勞動力成本的增加,這自然就打破了企業的這種優勢,影響了企業的利潤,因此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持消極態度,嚴重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
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雖然初衷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但是由于沒有完全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特點的復雜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現如上表述的種種缺陷,實施起來顯得蒼白;同時,政府又擔心強制本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會影響本地的投資環境,影響政府招商引資的力度,從而影響政績,因此對于養老保險的監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多數農民工只顧眼前利益,偏好當前收益,對養老保險不了解甚至產生誤解,而政府對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又不夠,導致大量農民工回避養老保險。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
第一,在保費繳納方面,要充分考慮農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點,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將繳費基數和比例分為不同的檔次,供其靈活選擇。同時,對于累計15年的繳費年限也應該加以適當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彈性和適應性。在制度設計方面,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針對大部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這一現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該對其進行資助,可以采取類似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辦法進行補貼。補貼款進入統籌賬戶隨著農民工一起流動,這樣就不會對轉
入地的統籌基金帶來壓力,也有利于實現地區間的轉移。同時,對于農民工參保率較高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業參保的積極性。
第二,在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方面,考慮到農民工流動的多層次性,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設計應該體現不同的流向需求,對于部分最終可能回到農村生活的農民工群體,其養老金計發標準可以用相對發達地區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為參照基點,實施的保障水平應在高于農村實際生活水平與略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標準之間浮動。
第三,在制度銜接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方面,由于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賦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區條塊分割明顯,基于本地區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會故意設置障礙阻止外來社保關系的轉入。這種全國低統籌的現狀,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和接續實現起來困難重重,因此要打破現有局面,努力實現全國高層次統籌,使其與地方財政脫鉤,收支不影響地方財政,就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養老保險資金賬戶的構成方面,由于現行的統籌賬戶不能續接和轉移,使農民工弱勢群體不僅得不到城鎮職工和政府的補貼,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養老權利被侵害。因此,放棄統籌賬戶,建立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使其個人賬戶由個人和企業繳費構成,所有權明確,賬戶隨參保人轉移,這樣才能真正維護農民工的養老權益。
第五,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技術層面,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以方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查詢,同時減少和簡化繁冗的工作手續,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更加順暢。
(二)創造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主體性實現的環境
第一,政府和社會要加強宣傳引導。農民工是游離在社會的“邊緣人”, 受自身文化素質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很多農民工關于養老的觀念還很陳舊,僅僅局限在土地養老、家庭養老的傳統觀念之下,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認識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須通過宣傳教育,增強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的認同感及參與感。同時通過宣傳教育,轉變企業認為“為企業內的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增加企業負擔”的觀點,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使企業能夠承擔起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會重任。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立法不足、執法不嚴等現象,并且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法律缺失同樣體現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上,因此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通過法律來規范企業和員工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行為,使之成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成為農民工應有的權利,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施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撐。
第三,加大對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力度。崔祥民通過對農民工人力資本與收入影響的實證研究發現,“受教育年限是對農民工收入影響最大的因素,技能狀況也是農民工收入的重要影響因素”[11]。由此可見,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狀況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強農民工的繳費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費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辦培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較高的培訓費用成為農民工接受培訓的“經濟門檻”;另一方面,企業迫于企業利潤和經營壓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夠獨立承擔起培訓農民工的任務。因此,政府就應該提供公益性的培訓,設計滿足市場需求的培訓內容,創新合理的教育培訓形式,籌集充足的教育培訓經費,構建有效的教育培訓網絡,利用自己的優勢,通過集中辦學、頂崗實習等模式,加大對農民工技能的培養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種社會保障方式,但在中國卻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這種“社會保障功能”對于農民工而言,是一種無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設定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長遠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權益出讓、轉租、轉包、抵押、流轉和退出機制。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從而促進農民工從依靠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增強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變企業發展模式,增強企業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能力。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要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發展模式,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經濟效益
的可持續發展道路。通過產業升級、運用科技、提高管理,擺脫一味依靠勞動力優勢降低產品成本、壓低產品價格的作法,使企業有能力更好地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
第六,加快農民工的自我改變。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講,應該轉變觀念,拋棄傳統落后的思想,深化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認識,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另外,農民工應該主動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樹立活到老學到老的終身學習理念,強化相關的技能培訓,提高人力資本存量,使自己具備更強的參與養老保險的能力。同時,農民工要不斷了解國家相關的保險政策,增強自身維權意識,學會通過正當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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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dica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mplementing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henan province
hu shuiqing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
improving the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process of “the newtype industrialization, newtype urb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ke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existing policy manifested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but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this system that hinde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in the meantime, the migrant workers’ subjectivity implementation is in the predicament of selfrestriction and social restriction, which marred the migrant worker’s enthusiasm for the insurance. therefore, the relative system shall be further improved to provide adequate precondi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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