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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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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論文

消費欺詐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商業欺詐; 消費者; 博弈分析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零售商利用商業欺詐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愈演愈烈,已成為當前市場監管的難點。研究商業欺詐行為的機理,強化對零售商和零售業的監管,對于提高零售業的公信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市場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商業欺詐行為占消費者投訴的比例居高不下,已成為影響消費市場健康發展的難題。商業欺詐主要表現為價格欺詐、假冒仿冒、虛假宣傳、虛假表示、合同欺詐等形式。2012年全國消費者協會組織共受理商業欺詐投訴385 616起,占消費者投訴的70.97%。回顧5年前即2007年的消費市場,商業欺詐投訴案件占消費者投訴案的比例僅下降了5.82%,幾乎沒有顯著變化。分析近年來商業欺詐的特點,合同欺詐案件數量持續上升,由2007年的35 645起上升到2012年的57 487起,上升了61.27%;假冒、仿冒和價格欺詐案件有所下降,6年間分別下降了42.15%和25.38%;虛假宣傳案件除了2011年接近 2萬起外,其他年份一直在1萬起左右波動,如圖1所示。自2011年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商業欺詐的力度。2011年1月,國家發改委查處了家樂福、沃爾瑪等外資零售巨頭的部分連鎖店虛構原價、低價標示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誤導性商業欺詐行為;隨后,相關城市發改委相繼對違規連鎖店處以金額不等的罰款。當時,僅用了兩周時間就查獲了家樂福11家門店,共處罰款550萬元。商業欺詐事件的接連發生,加劇了消費者對零售業信任度的下降。以家樂福為代表的外資零售業的“價簽門”事件,更是給零售業帶來了一場前所未有的輿論沖擊與信任危機(李智,2011)。在這一背景下,國家職能部門強化了對商業欺詐的監管力度,但針對消費者的商業欺詐行為并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商業欺詐案件仍然居高不下。這不僅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得消費者對整個消費市場的信任度下降,而且商業欺詐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對此,本文利用博弈模型對商業欺詐行為的機制進行剖析,并提出一些相應監管對策。

二、多方經濟主體在商業欺詐中的博弈分析

縱觀商業欺詐行為發生的過程,一般由零售商、消費者和監管部門三方參加博弈,商業欺詐發生的嚴重程度與監管部門職責履行的好壞直接相關,是博弈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

(一)零售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在本博弈中,博弈參與人為零售商1和零售商2,且參與人均為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定每個參與人都是利己的,都不關心另一參與者的利益,且兩個參與人都不愿意與對方共謀。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某種商品市場總占有率為100%,假設市場中僅有零售商1和零售商2。如果雙方都誠信經營,零售商1和零售商2各獲得50%的市場占有率。但由于零售商具有天然的利己性,必然通過追求市場占有率的擴大,達到提高利潤的目的,就會不惜違背誠信原則,直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這是由商人追求高額利潤的天性所決定的。對此,卡爾·馬克思有過精辟的論述:“只要有50%的利潤,商家就會積極的冒險;有100%的利潤,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潤,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碑斄闶凵讨械囊环铰氏冗`背誠信經營原則,進行商業欺詐時,他的市場占有率就可能達到80%,誠信經營的一方市場占有率就會減少,僅為20%;反之亦然。在這種情況下,誠信經營的一方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占有率,也只能選擇商業欺詐,從而通過博弈逐漸達到市場占有率新的平衡。具體博弈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

假如零售市場中缺乏職能部門的監管,各個零售商面對其他零售商的欺詐行為,如果堅持誠信經營,必然失去已有的市場占有率。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占有率,選擇欺詐就成為最佳策略。

(二)零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1.模型假設與構建

在本博弈中,博弈參與人為零售商和消費者,且參與人均為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設零售商在不欺詐時可獲得正常收益R1,其在進行商業欺詐時可獲得額外收益R2,但其在發生商業欺詐行為后一旦被消費者投訴,就需向消費者賠償P,且會被監管部門罰款F。零售商的選擇策略有:欺詐或不欺詐兩種。

消費者購買商品后會獲得滿足效應為U,但其若發現零售商存在商業欺詐行為,可依法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其投訴成本為C,一經核實,消費者依法可獲得零售商額外收益R2的N倍賠償額P(P=NR2)。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選擇的策略有:投訴或不投訴。

根據上述分析,得到零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收益矩陣。如表2所示。

2.模型分析

當零售商選擇欺詐時,如果消費者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由于現實生活中投訴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交易成本)一般較高,而其投訴后獲得的賠償P一般較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P一般僅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2倍(含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成本)。假定P-C0,消費者通過投訴所獲得的收益為正數,消費者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有可能選擇投訴。

當零售商進行欺詐時,消費者如果選擇投訴,零售商就有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罰款金額為F,而且還要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為P。理性的零售商在這種情況下的最佳策略就是不欺詐。當消費者選擇不投訴時,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就可多獲得額外收益R2,其最優策略顯然是欺詐。綜合以上分析,如果消費者投訴成本過高,在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消費者就會放棄投訴,客觀上縱容欺詐行為的發生。如果監管部門缺位,欺詐行為就會愈演愈烈。

(三)零售商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1.模型假設與構建

政府監管部門承擔著對零售商的監管職責。監管的過程就是雙方的博弈過程,而且雙方都是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面對零售商的商業欺詐行為,監管部門的選擇策略有:監管或不監管兩種。如果監管部門忠于職守,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就可能維持市場秩序的穩定,監管部門社會聲譽提高,取得收益R0,同時付出監管成本C1;如果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就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評,而且還會導致零售商欺詐行為的猖獗,從而造成消費者的嚴重不滿,此時,政府監管部門必然社會聲譽降低,其失職成本記為-R0。

根據上述分析,得到零售商與監管部門之間的收益矩陣,如表3所示。

2.模型分析

當政府監管部門嚴格監管時,由于零售商欺詐時的收益R1+R2-F-P0小于不欺詐時的收益R1,所以零售商的最佳策略是不欺詐;當監管部門不監管時,零售商一旦欺詐成功就會獲得額外收益R2,而不需要花費額外的成本,所以此時零售商的最佳策略是欺詐。當零售商不欺詐時,監管部門不用付任何監管成本,便可獲得較大收益R0,其最佳策略是不監管;當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監管部門的策略取決于R0+F-C1與-R0的比較。當監管成本較高,且監管部門失職的成本較低時,R0+F-C1

設零售商欺詐的概率為p,監管部門監管的概率為q,那么存在如下結果:給定q,監管部門監管的期望收益為U1(p,1),不監管的期望收益為U1(p,0)。

此時,若零售商欺詐的概率小于p,則監管部門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實施不監管;若零售商欺詐的概率大于p,則監管部門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實施監管;若零售商欺詐的概率等于p,則監管部門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實施監管或不監管。

3.變量分析

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若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C1增加,則零售商欺詐的概率p就會增加;若監管部門對零售商商業欺詐的罰款F增加,則零售商欺詐產生的代價就會增加,其欺詐的概率p就會減少,同時監管部門由于進行罰款,可能得到政府的獎勵而獲得收益增加,其行使監管權的概率q也會增加;若社會輿論對監管部門的影響R0增加,則監管部門履行自己職責的認真程度就會增加,此時零售商迫于政府職能部門嚴格監管的形勢和強大的輿論壓力,其欺詐的概率p就會減少。若零售商商業欺詐時獲得的額外收益R2增加,則零售商獲利空間增大,就更傾向于進行欺詐,此時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概率q也會隨之增加;若零售商商業欺詐后對消費者的賠償P0過大,則零售商對消費者的商業欺詐就會有所遏制,此時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概率q就會隨之降低。

三、結論與建議

(一)基本結論

通過上述博弈分析可得出以下基本結論:

一是在零售商與零售商的博弈過程中,由于零售商之間沒有穩定的信任基礎,在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缺位的情況下,他們為了求得市場占有率的平衡,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必然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準則,選擇對消費者進行欺詐。

二是在消費者與零售商的博弈過程中,消費者是否選擇投訴,與投訴的成本有密切關系。如果投訴成本過高,當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消費者往往對其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放棄投訴;當投訴成本低,投訴方便快捷,獲得的收益高時,消費者才會選擇投訴。

三是在零售商與監管部門的博弈過程中,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的概率p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主要取決于執法機關對零售商商業欺詐的處罰力度、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失職成本三個因素。在現有條件下,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收益有限,失職成本較低,政府職能部門失職瀆職成為普遍現象,從而導致零售商商業欺詐愈演愈烈。

(二)政策建議

1.必須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職責,強化市場監管打擊力度

國家必須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的劃分,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促進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政府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對于多次實施商業欺詐涉嫌構成犯罪的,嚴格依照國務院310號令做好案件移送。同時,執法機關在執法中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提高執法的公信力,降低零售商逃脫處罰的饒幸心理,達到治理和預防的執法效果。

2.必須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訴渠道,鼓勵市民參與監督投訴

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樹立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念,建立起快捷、高效的消費者投訴渠道,讓消費者能在遭遇商業欺詐時以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進行投訴并獲得賠償。同時,要通過多種途徑提高消費者的維權能力,指導消費者維權。要建立市民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商業欺詐行為的市民,一經查實,就給予適當物質獎勵,鼓勵全民參與市場監督。對于消費者投訴舉報集中的經營者,通過立法授權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以達到打擊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3.必須加大媒體監督的力度,強化對執法部門的監督

要健全以社會輿論監督、群眾廣泛參與為主的社會監督體系,加大監管部門失職、瀆職成本。賦予新聞、網絡等媒體及廣大人民群眾在監督執法者方面更大的發言權,通過來自外部的廣泛監督,促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監管市場,提高監管水平。同時,國家監察機關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對于行政不作為的公務人員必須依法給予處分,直至清理出執法隊伍。國家檢察機關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力度,對于失職瀆職的機關和人員,必須依法追究其瀆職責任。

【參考文獻】

[1] 李智.外資零售業“價簽門”事件理論闡析——異質化信息條件下的逆向選擇與三方博弈[J].商業經濟與管理,2011(8):23.

[2]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839.

[3] 陳姝玥.超市價格欺詐法律問題調研報告[D].西安: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22-25.

[4] 干婧.我國零售企業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制[D].南昌:江西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36-37.

消費欺詐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風險,信用卡欺詐,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毙庞檬乾F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睆姆山嵌瓤矗庞檬前l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是‘種消費款項的結算關系。存信用卡關系中,特約商戶實際上是銀行的人,它代表銀行接受銀行認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結算中,即使特約商戶是與收單行簽訂特約協議,但由于它是代表發卡機構接受信用卡,特約商戶這時是發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單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發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之間因購物或消費而產生債務債權關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承諾收到符合規定是用信用卡的簽單即付款與特約商戶,獨立于作為其基礎的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消費關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的制約。從實務上來講,發機構除了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結算及其他相關服務外,還以其巨大的信用為特約商戶提供付款擔保,為持人提供資金融通。從法律關系這個角度來說,發卡機構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相關服務之外,還與特約商戶形成一種獨立擔保關系,在持卡人信用賬,無足夠余額支付所購商品時,持卡人可以使用發行所給予的信用額度透支消費完成購物行為,其實質是發行墊付資金完成對特約商戶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發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發行提供付款擔保的一種獨立擔保關系。

持卡與特約商戶的關系是一般的商品買賣和服務的法律關系,雖然采取的是信用卡這一方式進行支付和結算并介入了發卡行水完成整個消費行為,但是實務上和技術上百異于其他支付方式,但買賣或提供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卻不實務的同而變化。

信用卡欺詐是指不法持卡人通過欺騙手段領取或偽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詐騙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為商家詐騙、持卡人詐騙和第三方詐騙。商家欺詐來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員與欺詐者勾結的法商家。在實務中,商家雇員有機會接觸到持卡人的卡信息,這就有可能為使不法雇員保留或復制信用信息,通過信息的保留而進行欺詐。持卡人欺詐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實持卡人所進行的欺詐,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責任條款,在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言沒收到貨物,欺詐商家和發卡機構。第三方欺詐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偽造和騙取信用卡并進行交易。行為人通過偽造相關信息來欺詐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這種情況下,一旦發卡行發行后,引起的法律關系是真實存在的,雖然在法律效力上其歸于無效,但在欺詐行為沒有被發現之前,無疑是擾亂信用卡市場秩序,侵犯了發卡機構的利益。行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欺詐,騙取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進行使用的情形相對于利用虛假身份進行欺詐的情形更為復雜。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情,可將這類行為分為當事人完全不知情情況下的欺詐和當事人知情的欺詐行為。由于當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被行為人利用,其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與行為人虛構身份,偽造申請資料騙領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對當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知情情況下的信用卡欺詐行為,目前比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進行欺詐申領信用卡,即所謂的”套現”。中介公司一般打著”小額申請”、”快速融資”、”貸款綠色通道”的幌子來誘騙申請人。中介公司一般會告訴申請人,他們可向各家銀行同時申請信用卡,這樣申請信用卡的數量可達十幾張。每張信用卡可的信用額度可達2萬到5萬元,總額度就可答三四十萬元。然后,中介公司通過提供最全套的手續去”騙領”銀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過POS機為申請人大量提現。當十幾張信用卡從銀行里辦理出來,中介公司都要向當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續費,如果當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現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機為當事人刷卡,使銀行資金轉入公司賬戶提出來。但我國目前還無專門針對這種犯罪形式的法律規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規制。

三、信用卡欺詐現有的法律規范

信用卡使用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進行了原則規定?!睹穹ㄍ▌t》的規定。我國《民法迪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問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摹砌的就是發卡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機構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金融法律的規定?!吨袊嗣胥y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機構、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申領與銷戶、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辦理利用信忙許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節、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于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國調整信用的規范主要是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他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釋。信用卡法律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實踐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們在性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文來支持。其次,表現為缺少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的專門性法律,我國目前在調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為權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規章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并非針對信用卡專門而立,而是將各類銀行卡業務納入同一辦法進行了規范。其具體內容對己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信用卡法律糾紛沒有做出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信用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嚴重缺失。另外,其對銀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條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完善信用卡欺詐防范的法律規制

首先,要加強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強信用各方面和各環節的法律規制,從內容上基本包括六個方面:一是信用}產業的性質、產業的組織形式及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二是發機構、特約商戶、持人的權利、義務、責任;三是信用卡網絡安全保密及監督制約程序;四是發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場行為準則:五是信用卡授權、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環節的規范;六是各種信用仁欺詐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從法伴內容上對信用卡的規制加以完善,制定專門的《信用卡法》,讓各個環節能明確的在法律的指導下運行,讓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能有明確的法件規定作支撐。

消費欺詐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醫療保險;道德風險;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9月3日

一、引言

醫療服務過程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活動,醫療保險一經出現,傳統醫療服務的參與者由原先簡單的醫患關系轉變為醫療機構、被保險人和醫療保險機構的三方關系,醫療保險機構在被保險患者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充當了“買單”的角色,即被保險人接受的(或者說是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由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醫療保險機構支付的。由于醫療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和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被保險人和醫療機構極易在接受(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聯合起來對付保險機構,從而產生道德風險。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是醫療保險機構所面臨的最重要風險之一,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道德風險的存在扭曲了正常的醫患醫療行為,不僅會引起了醫療費用的增長和浪費,也會直接導致醫療保險的賠付率處于較高水平,嚴重影響了保險機構的穩健經營。

在我國,醫療保險起步較晚,醫療保險體制也存在諸多的缺陷,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就表現得更為嚴重。因此,如何有效地對我國醫療保險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加以識別、管理和控制,提高對有限資源的利用率,降低醫療費用的過度膨脹和浪費,促進我國醫療保險水平的提高,是一個值得我們認真去探討與研究的問題。

二、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產生途徑

(一)患方。在參加醫療保險的情況下,人們將面臨較低的醫療價格,當消費者只需支付其醫療費用的一小部分且他們的消費行為又難以觀察時,過度消費醫療服務的需求就不可避免。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膨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被保險人的過度消費。由于醫療保險減免了個人所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所以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量就會比個人自負全部醫療費用時的消費量大。一般說來,疾病發生后可以有許多治療方案,人們往往認為越昂貴的方案效果越好,因此有醫療保險的患者,通常選擇更昂貴的治療方案,從而影響了醫療保險機構的成本控制函數,當患者接受成本超過其期望收益的護理時,過度消費就產生了。

第二,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在醫療保險領域,保險欺詐率一直居高不下。社會上,有許多人購買了醫療保險,他們為了騙取保險賠付,通常會使用冒名頂替,即未投保的冒用投保人姓名住院,或是隱瞞既往健康狀況,對病史做虛假陳述等手段。被保險人利用這些虛假手段,騙取個人醫療保險賠付,從而給醫療保險機構造成巨大損失,極大地損害了保險機構的利益。并且此類欺詐行為常見于親屬之間,如兄弟、姐妹、父子、母女或朋友之間。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機構很難得到醫療機構的配合,取證調查困難,難以參與到醫療過程中,不能通過直接管理醫療服務來杜絕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二)醫方

首先,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具有壟斷性。醫生在其提供醫療服務的整個過程中,掌握著主動權,對醫療技術又擁有足夠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療時不能討價還價,難以控制醫療消費的種類與數量,加上疾病具有突發性和需求缺乏彈性的特點,患者的被動地位非常明顯。

其次,醫療服務的過度供給創造了需求。在傳統的按服務付費制度的情況下,醫療服務提供方因其提供服務越多,得到的收益就會越大,醫生的收入與其提供服務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這種經濟利益上的好處往往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過多的或昂貴的醫療服務,從而誘發了需求。

再次,以藥養醫的體制。這種體制使得醫療機構的收入與醫療費用的高低成正相關關系,因此從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醫療機構有動力促使醫療費用的上升。

(三)醫療保險機構。盡管近年來我國保險機構在醫療保險方面已經開始了大膽的探索和積極創新,并進行了一些試點,但總體說來,仍然存在風險控制能力薄弱等問題,如在核保核賠方面,一些公司尚未建立專門的醫療險核保核賠制度,缺乏醫療保險的核保核賠資料認證體系,難以控制道德風險的發生。

現階段,由于醫、保、患三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醫患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聯合起來對付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與醫院和患者之間缺乏有效的控制關系,難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保險機構難以介入到醫療服務選擇的過程中,無法針對醫療服務內容進行合理性認定,難以控制醫療費用的支出。

三、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控制

(一)患方道德風險的控制。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表現主要是產生額外的醫療服務,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事實證明,被保險人與保險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醫療費用風險,可以降低投保人產生道德風險的程度。

第一,合理設計免賠條款。即被保險人對于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自己首先承擔一筆小額費用,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才由醫療保險機構承擔。合理的免賠額不僅可以減少賠付審核時的管理費用,還可以抑制一部分被保險人的服務需求,從而降低醫療保險的支付。

第二,實行共保條款。實行該條款可使被保險人和醫療保險機構都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這樣被保險人就有減少額外醫療服務的動機。因為在共保條款下,被保險人要承擔額外醫療服務的部分成本,提高了被保險人的自付水平。

第三,實施保單限額。由于一些疾病治療費用非常高,而且很難估測該疾病最終的花費,為了降低道德風險,醫療保險保單通常采取規定上限來限定保險的總額。該辦法是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花費規定費用或服務量設立封頂線,限額以內的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限額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自己支付,按服務項目分項規定的一般稱為限額,總的支付限制一般稱為最高限額。這樣做雖然可以降低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但不適合大病和重病患者。

(二)醫方道德風險的控制。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方式從付費的時間上來看,可分為后付制和預付制兩種。目前,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的費用結算主要是后付制,這種付費方式使得醫療機構的收入與提供的服務量直接相關,極易誘導醫療機構向被保險人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導致保險機構的利益受損。要防范或降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改變醫療費用的補償方式,實行醫療費用預付制下的費用償付方式。這種償付方式使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數量與醫療機構的收入不直接掛鉤,醫療機構和保險機構目標效用函數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吻合,醫療機構才有動機控制醫療費用的盲目增長,有利于降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雖然預付制可以降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為此,對于醫療費用的補償方式,應以總額預付制為基礎,進行預付制與后付制的有機組合,根據醫療服務的多樣性綜合運用多種支付方式。同時,應建立質量評估監測體系,結合質量校正系數調整給付費用。

(三)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加強

第一,建立醫療保險業務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與一般的保險業務相比,醫療保險經營設計風險類型更復雜、種類更多,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要結合醫療保險業務的經營特點,分析不同環節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從而逐步積累醫療保險業務經驗數據,完善商業醫療風險控制的指標體系。

第二,規范醫療保險的條款設計。信息不對稱是普遍存在的,通過保險機構的核保程序不可能完全消除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保險機構也不能準確地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因此逆向選擇的風險依然存在。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條款不是很嚴謹、完善,存在著許多漏洞,為逆選擇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要確保醫療保險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對現行的醫療保險條款加以規范,并使之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引進復合型人才,提高業務水平。醫療保險的市場定位、風險評估、保險類型的設計和保障范圍的確定均是專業性很強的經營項目,建立一支有掌握保險、醫學、法律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組成的專業隊伍,才是提高醫療保險業務水平、控制道德風險的關鍵所在。

第四,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監督是防范產生道德風險的重要保障,它可以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現一點蛛絲馬跡,就可以采取斷然措施,糾正偏差,從而能夠規范醫方的行為,減少信息成本,降低不確定性,把阻礙醫、保、患三者合作得以進行的因素減少到最低程度。

主要參考文獻:

[1]丁愛華,楊芳.借鑒管理式醫療,降低商業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J].金融縱橫,2010.1.

[2]劉曄.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問題的博弈分析及對策探討[D].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008.8.

消費欺詐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十六大以后,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時期,居住建筑將有大的發展。當前,銷售清水房由住戶自行裝修的住房消費模式存在許多弊端。隨著人們居住消費水平的提高,房市的發展成熟,市場呼喚成品房。住宅建筑設計要與時俱進,把握住房消費的導向,搞好更完善的住宅設計,滿足市場需求,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國民生活整體進入小康水平,恩格爾系數有了大幅下降之后,生活消費的熱點已從吃、穿、用,開始轉向了住房、汽車和旅游。以住房消費來說,城鎮居民住宅走上商品化、市場化的軌道之后,促進了住房消費逐步向較高的水平、較高的標準發展。住宅建筑設計,應該順應發展的形勢,不斷推出好的設計作品,滿足市場的需要。當前各地積壓的一些“陳量房”,銷售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一定是位置不好,也不會是房價過高,其主要的原因還在市場營銷策劃及設計標準的定位跟不上住房消費水平提高對市場發展的要求。住宅建筑設計師(包括各相關專業設計師)有義務和責任為消費者創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引導現代化居住的消費發展,及時改進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病,使AtN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1.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存在許多問題

在房市發展初期,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的模式,適應了開發商壓低售價和購房者懼怕裝修價格陷阱的心理,以及對所謂“個性化裝修”這個論點理解的誤區,很大程度上被人們(買賣雙方)所接受,這種模式下的住宅設計,從內容到深度都是不盡人意的。實際上,這種住房消費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暴露出不少問題,不僅有價格高昂、為裝修而奔波勞累之苦,而且其中還可能留下不少的遺憾,甚至產生不少涉及安全、損害公眾利益和消費者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購買這樣的半成品商品房來自己操辦裝修,并不如人意,許多反成為了“傷心房”??諝し拷唤o住戶自行裝修,除亂拆亂改影響結構安全、影響外部立面之外,變更排水系統不慎漏水,影響樓下住戶;裝修人員(包括裝修公司的許多設計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如不懂電氣設計,用電安全方面也存在不少問題;還有施工噪聲擾民,影響鄰里關系……甚至由此引發法律糾紛的事,也時有所聞。

2.市場呼喚成品房

由于住戶自行組織住房裝修存在重大的弊端,政府自去年以來,在加強對裝修市場管理的同時,出臺了住宅裝修的一系列管理文件,積極推廣裝修一次到位或菜單式裝修模式。建設部第110號令對于杜絕亂拆亂建、影響外立面觀瞻,杜絕損壞承重結構和防水設施、影響結構安全或漏水、影響相鄰住戶的正常使用,限制裝修施工時間以免噪聲擾鄰……以及對裝修從業單位的資質、合同管理、質量及驗收、質保和保修等,都建立了一系列的規定和法規,無疑對于新舊房屋的二次及反復裝修,都會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但是,從大量存在的問題來看,還是實施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由開發商提供成品房,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建設部早在2001年就發文,要求各地停止銷售毛坯房或成品房;2002年6月18El又出臺,(以下稱“實施細則”)可說是對半成品房、毛坯房的全面封殺。

消費欺詐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誠信保險業誠信制度

[論文摘要]隨著《保險誠信讀本》的出臺,我國保險業必須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確保保險業長遠健康發展的高度,重視和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本文對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現狀及建設提出了建議。

日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保險學會正在為《保險誠信讀本》做最后的審編工作。據了解,此舉是為落實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提出的“必須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確保保險業長遠健康發展的高度,重視和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指示精神的具體措施。

一、誠信對保險業的重要意義

誠信是保險業存在的基礎,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梢哉f,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2.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梢哉f,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

3.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二、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情況的主要表現

近十幾年,是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十幾年,也是問題不斷暴露的十幾年,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現象嚴重。誠信問題,也由一元性轉變為二元性。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我國保險業一直處于粗放型發展階段,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另外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欺騙,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賠付義務,違規經營,惡性競爭等都損害了保險公司的聲譽。此外,從宏觀層面來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積累風險過大,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也是不誠信的重要表現。

2.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其主要表現。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保險騙賠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險發達國家要高出一倍。

3.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其業務中欺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我國則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更導致了整個保險業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保險業的聲譽。

4.保險人之間的誠信缺失。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和競爭優勢有賴于所有保險公司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共同維護。但在現實經營中,以鄰為壑的情形卻時有發生。有的保險人為了爭攬業務,不惜違背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自律協議,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有的保險人在分保過程中,有意隱瞞和原保險標的有關的某些風險。有的保險業務員在展業時,常常視同行為冤家,標榜自己,貶損他人。這樣的相互排擠損害更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三、構建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思路

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范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應該從多方面來構建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環境。

1.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險監管機制,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主體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而違背誠信原則,因而必須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從而引導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保險交易主體進行決策的一個關鍵就是行為結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約束,交易主體就會確信一旦做出不誠信行為,將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確定的,這種法律產生的威懾力迫使交易主體理性地放棄欺騙行為。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應通過監管加大執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并與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推進保險行業內部規范化建設,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在一個粗放經營、惡性競爭的保險市場,產險公司靠高手續費、低費率搶奪市場,壽險公司夸大產品的投資而忽視保障功能,這兩種行為都沒有有效滿足客戶的風險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險行業的自律制度,通過同業公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強行業間的溝通與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反保險欺詐和調查機構,有效地打擊了保險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有效地避免誠信缺失行為。

3.重視核保核賠環節,推動保險公司技術進步,形成立體調查網絡。核保是對保險標的風險的前期篩選,做好核保工作對控制好道德風險問題和逆選擇有重要的意義。理賠處理環節是保險公司防范保險欺詐的最后關口,理賠專業技術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風險防范的質量,理賠員要嚴把每一個關口,提高防欺詐、反欺詐的能力。我們應該重視核保核賠環節,促進核保核賠技術進步,改善理賠調查的內外部環境,形成立體調查的網絡,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保險欺詐所造成的風險,推動保險市場的誠信。

4.建立社會個人信用賬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通過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用,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并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準、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網管理或整合,實現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極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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