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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倫理又稱環境倫理或環境哲學,其主要內容是肯定自然界和一切生命皆具有內在價值,人應該尊重生命、尊重自然;人不再是自然倫理的中心,應把道德關懷擴展到整個自然界并承擔道德人的責任;人與自然應協同發展。它著眼于人與自然、人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問題,最終達到人類社會、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被稱為“天人關系”,這是一個與中國古代自然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哲學命題,各家學說對此均有論述。在“天人合一”的框架中,著力發掘中國傳統文化中所包含的符合現代生態倫理的思想正在成為中國生態倫理研究的一大特色,人們在理論傾向上更多地強調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生態倫理的一致性。的確,在以儒家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包含著非常豐富的與現代生態倫理思想相一致的思想成分,但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生態倫理思想并不是一種完全契合的關系,還存在著相矛盾、相沖突的地方。
一、傳統文化中的生態倫理思想
儒家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在對待自然的態度上,從根本上講與道家是一致的。它認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與自然萬物同類,因此對自然應采取順從、友善的態度,以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在肯定人道本于天道,“贊天地之化育”的同時,又肯定人為萬物之靈,可以“制天命而用之”,主張盡人事以與天地參。在此基礎上,儒家提出了豐富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環境的思想,這些思想蘊涵著中國傳統的生態倫理觀念。
(一)兼愛萬物。尊重自然
儒家認為“人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自己,愛惜它物之生命,也就是愛惜人自身的生命。人要博愛生靈,兼利宇宙品物。儒家六經之首的《周易》中,就把“生生”(尊重生命、長養生命)作為人之“大德”,“天地之大德日生”。隨后的儒家哲人也大都從自我生命的體驗,轉而同情他人的生命,并推及對宇宙萬物生命的尊重。以情度情,以類度類,進而效法大自然的厚德載物,博大無私。
茍子認為,萬物各得其和而生,各得其養而成,主張對自然萬物博施以“仁”。漢朝的董仲舒則更明確地主張把儒家的“仁”從“愛人”向愛物擴展:“質于愛民,以下至獸昆蟲莫不愛。不愛,奚足以謂仁?”宋代張載進一步將仁愛原則推廣到包括非生命物質,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的思想,認為天下所有的人都是我的同胞兄弟,外物都是我的同伴朋友。愛必泛愛,成不獨成。要真正的愛人,就必然要愛物。
儒家的這種“生生”、“利物”、“泛愛萬物”的思想,類似于當代生態倫理觀所主張的把人類的道德關懷從對人擴展到對一切自然生命的思想,但兩者也有著本質區別。現代生態倫理學認為物與人處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道德權利,應該受到同樣的道德關懷;儒家強調愛有差等,推己及人,由人而及物,以層層向外推擴。這里儒家的人與物雖為一體,但這一體中各部分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萬物享受的愛的關懷也截然有別,有厚有薄的。對此,明代的王陽明從“大人與物同體”的角度,作出了獨特的論證。他認為,在利益分化發生矛盾時,家庭血親處于中心、優先的地位,先愛至親、家庭,再愛路人,最后是禽獸、草木,層層向外輻射。愛護草木,是為了使禽獸有足夠的飼料,而愛護禽獸則是為了養親祭禮,所以愛護草木禽獸是圍繞自身家庭這個中心運轉的。王陽明還認為,如果接受上述這種觀點,那實際上就是接受了以人為中心,包含義、禮、智、信的整個封建道德準則體系,使五常之德適用于整個自然界。顯然,儒家的愛物是有差異性的,強調的是要人們去愛惜自己周圍的一切事物,而“愛物”的終極原因是使人生活得幸福,愛物就是愛人類自己。
(二)以時禁發,以時養發
中國古代是農耕社會,農業生態環境的好壞與莊稼收成的豐歉關系著歷代王朝的興衰和百姓之生計。因此,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和生物的再生產能力,不能不成為歷代君王與百姓的大事。儒家正是依據對生物與環境之間關系的認識,從利國富民,保汪人類生產和生活資源的持續性發展出發,要求人們在利用自然資源時,要順應事物的繁育生長規律,“以時禁發”,去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為相,他從發展經濟、富國強兵的目標出發,十分注意山林澤的管理和生物資源的保護,提出了“以時禁發”的原則。他說:“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要求山林與水澤要按時封禁與開放,老百姓在開放時間內去采集捕獵可免征稅賦。
孟子、茍子進一步繼承和發展了管子的“以時禁發”思想。孟子主張對生物資源要取之有時、用之有節:“不違農時,谷不可勝時也。”“故茍得其養,無物不長;茍失其養,無物不消。”茍子則使管仲生態倫理思想進一步系統化、具體化:“早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林,不天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耕、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食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茍子的這些保護主張,是作為圣王安國治邦之策提出來的,并建議有德之君將保護生物資源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
(三)取時有節,物盡其用
儒家注重經世治國,他們所倡導的“禮儀”政治是一種有節制的政治,要求統治者節制自己的行為,克制自己貪得無厭的欲望,把節約人、財、物上升到國策的高度。孔子主張“政在節財”。唐代名相陸贄亦日:“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長足;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長不足。生物之豐敗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人為出。”儒家“政在節財”的主張,主要是從政治和經濟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的,但它客觀上具有自然保護的意義,從而避免了對自然的掠奪和資源的浪費。
儒家所提出的節約的主張,一開始就是從生態學的角度出發的,儒家從天地自然萬物所具有的再生性與有限性規律得出了人事行為要有“節”的結論。“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同時,儒家把節制的要求延伸到自然資源的取用,形成了“取之有時,用之有節”的“愛物”原則。儒家歷代把“釣而不綱,弋不射宿”(不用大網捕魚、不射夜宿之鳥)自覺地體現在行動上。《呂氏春秋》認為破壞大自然是一種不祥的舉動,它必將召來災禍,使那些象征吉祥的動物都銷聲匿跡。“覆巢毀卵,則鳳凰不至;刳獸食胎,則麒麟不來;干澤涸漁,則龜龍不往。”同時只有愛護、珍惜大自然,使各種生物各得其所,生物界才會出現生機勃勃的繁榮景象,“水泉深則魚鱉歸之,樹木盛則飛鳥歸之,庶草茂則禽獸歸之”。這都是要求人類對自然資源在愛護和珍惜的前提下有度地使用,不能使物種滅絕,才能保持其持續存在和永續利用。正如朱熹所說:“物,謂禽獸草木。愛,謂取之有時,用之有節。”
在利用自然資源時,儒家要求人們珍惜自然提供的生活之源。儒家認為,只有統治者謹慎地對待自身的物質利益,注意節約,鼓勵生產,不斷地權衡利弊得失,才能使天下的財富豐裕,國泰民安。“故明主必謹養其和,節其流,開其源,而對斟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憂不足。如是,則上下俱富,交天所藏之,是知國之極也。”
在中國古代,社會生產力比較低下,物質財富相對匱乏,人們為了很好地生活下去,就不得不實行節儉,所以也就比較容易做到物盡其用。現代社會雖然擁有很高的資源利用技術,但并非一切資源都已得到再利用,而且再利用的費用也相當高。所以,取用有節,物盡其用,仍然是現代社會解決資源短缺與環境保護的一項合理而有效的對策。
二、傳統文化中的反生態倫理思想
雖然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人與自然的關系并沒有像西方文化那樣被納入到主客二分的框架中加以研究,但是在天、地、人三才構成的系統中,人仍然處于主導地位,這就如同天、地、人雖然可組成一個“家庭”,但人是“主人”,天、地則是吾家之舊物。
它們雖然也時常得到主人的呵護,但那是由于它們是“主人”的所有物,三者之間的親密無間并不意味著自然之天、地的獨立性或內在性已經為人所尊重、認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命題中仍然彌散著濃厚的反生態倫理的思想要素,二者存在著相沖突的地方。
(一)自然規律倫理化
傳統文化中,天道則常常要服從于人倫之理,即表現出非常明顯的將自然規律倫理化的思想傾向。對自然規律的探究、對自然現象的揭示常常成為推導宗法倫理道德價值的一個邏輯環節,自然的神圣性常常成為論證宗法倫理道德神圣性的鋪墊或襯托。如自然界的災異現象常被用作人事善惡的評價依據,陰陽大化之道、五行生克之序也被作為論證人世倫常的材料。董仲舒就借助了“天人相類”、“天人感應”的邏輯環節,來神化儒家倫理道德。這在表面上看來,似乎“天”的神圣性是至關重要的,好像沒有“天”的神圣性就無法體現出儒家倫理秩序的神圣性,但實際上,“天”的神圣性在這里只是體現人的神圣性工具或手段。正如李澤厚所指出的:“董仲舒搞這一套,主要是為了以宇宙系統確立君主專制權力和社會的統治秩序。”宋明理學的產生,旨在建構儒家道德本體論,即為儒家道德確立終極的價值根據,“心”或“理”的形上意義同樣要借助于天、地、人的統一來確立,但是這樣確立起來的具有至高道德價值的“心”或“理”,反過來又形成了對整個自然界甚至整個宇宙的統攝、包容之勢:“未有天地之先,畢竟也只是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無此理,便亦無天地、無人無物,都該無載了。”對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這一思想傾向,張岱年先生明確指出:“自然與人的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一方面,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必須遵循自然界的普遍規律。另一方面,人類社會有自己的特殊規律,道德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不得將其強加于自然界,漢宋儒家講天人合一,其肯定人類與自然界的統一,有正確的一面;而將道德原則看作自然界的普遍規律,就完全錯誤了。對此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二)重德性,輕技藝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對宗法倫理道德精神的高揚,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人們科學地認識和利用自然,也在自然和人文之間形成了較大的矛盾或張力。具體說來,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實踐活動常常受到宗法倫理觀的抨擊或限制。孔子曾將要求“學稼”的樊遲斥為“小人”,將各種生產或手工技藝看成小器、“末業”,將從事宇宙探詢或天文歷算研究的看成只是史官或陰陽家所做的事情,從而開啟了儒家重德性、輕自然、斥技藝、貶功利的思想。這種觀點在中國文化史上不斷得到加固而成了一個龐大的人文價值傳統,在歷史上留下了沉重的一筆。這種鄙薄探詢自然、技藝的傳統使得古代眾多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人受到了“于國事無補”或“玩物喪志”等諸般嘲弄,并導致長期以來中國的自然科學總是停留在一種直觀、經驗的水平上。
(三)重主體。輕客體
在中國傳統文化所構架的天、地、人的思維系統中,對人的主體地位的重視和高揚實際上也以獨特的視角表達了中華民族的一種“重生”意識,即重視人的生命,尊重人的生命,而這與宗法社會促進生命生生不息的倫理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可以說中國傳統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命題中還包含著這樣一種內涵,天地萬物都統一于人的生命存在中,都可以成為保持生命、延續生命的手段和材料,這實際上就把人的生命的存在看成是最終的目的,而自然的目的性則常被忽視,或所強調的仍然是其工具價值。因此,從這一點上看,盡管中國文化的“天人合一”與西方的“主客二分”在致思路徑上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忽視自然必然性這點上,二者完全可以殊途同歸。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把自然物作為體現生命價值的一種手段,這在許多方面都有所體現。如以飲食為例,在西周時就形成了“重食”的氛圍,周朝為此設立了專門的“食醫”,位于各種醫師之首,其主要職責是掌握飲食的搭配。從總體上看,中國的飲食文化非常注意從人與自然相合的基點來決定飲食上的選量與選味,這其中有許多值得肯定的東西,但也有不少糟粕性的東西。在歷史上有不少人把追求奢華的生活作為人生價值實現的一個標志,把占有和消費自然珍稀之物作為個人身份的體現,豪門貴族常以奢侈為榮,竟事侈糜,飲宴常是“食前方丈”,“窮水陸之珍”。他們崇尚口腹之欲,廣市齊珍異好,對難得之物嗜食尤甚。隋唐之際,捕食麇鹿、野象之風尤盛,以鹿、象制作的菜肴很多,有用鹿舌制作的名菜日“生平炙”,也有用象鼻制作的特色食品“象鼻炙”。總之,中國傳統飲食文化中有許多教訓,“濫捕野生動物就是深刻的教訓之一。這一教訓,在當時并看不清楚。因為野麋鹿等生動物還相當多,鹿肉等又為人們所喜愛,只是到了后世,當麋鹿等野生動物瀕臨滅絕成為珍奇稀有動物時,才會感到教訓深刻,這對于今天來說亦應引以為鑒”。
三、評析
傳統文化在不同的時代里呈現出不同的倫理思想,但其本身又存在著積極與消極的兩面作用,既能夠促進生態倫理的發展,又成為人類沉重的枷鎖,阻礙了生態倫理的發展。所以,面對傳統文化我們必須采取謹慎的態度。
關鍵詞:和諧相處;辯證統一;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B0-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2-0037-02
一、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1.人與自然是統一體
人與自然的關系存在著“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但就生態倫理問題的本質來看,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關系。首先,人是自然的產物。人作為自然的存在物,是自然長期進化過程中的產物。在人與其他自然物分離后,人類社會也伴隨著自然長期進化發展。在這個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先后出現了自然處于主導地位的階段和人類開始處于主導地位的階段。在隨后人與自然協同發展的過程中相互之間的關系已經轉變為有機一體的關系,也就是成了統一體,這也是人與自然關系發展的方向。
2.人與自然的關系具有相互性
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在社會實踐中互相生成的變革存在關系,具有相互性,彼此相互依存,同時又相互制約。一方面,人作為自然的產物,不能離開自然而獨立存在。另一方面,作為與人類具有相互性的自然,不再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作為人類的朋友、改造的對象、人活動的產物而存在著。隨著社會活動的不斷增加,自然界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變得廣泛和深刻。
二、生態倫理問題的本質是和諧社會中的人與自然
生態倫理問題的本質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就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自然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保護生態環境、建立長久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是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核心。人與自然關系的好與壞直接影響到人的生活質量,環境的破壞、自然資源的無節制消耗、浪費,只能是破壞人與自然的平衡關系,導致人與自然關系惡化。因此,良好的人與自然關系,保證人與自然的相處和諧,是當前生態倫理問題的本質。從人類主觀的角度出發,應該完整地認識自然、正確地使用自然、效率地開發利用自然、真誠地保護自然。只有完整地全面地認識自然,把握自然的本質、規律,才能用于指導實踐,才能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自然,對自然的改造和利用難免會造成一些破壞,所以還需要保護,使破壞不超過自然可以承受和恢復的程度。完整認識自然是基礎,正確使用自然是過程,效率開發利用自然是結果,真誠保護自然是保障,這四部分內容對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體。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三、人與自然之間和諧相處的基本原則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要確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全新生態倫理觀,這一新的生態倫理觀需要有原則性的要求來規范人與自然之間的行為,并且指導和評價人的行為的合理性,因此,樹立正確的人與自然之間相處的原則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前提和基礎性問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包括:和諧發展原則、正義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1.和諧發展原則
和諧發展原則,是人與自然關系定位的原則,不單純強調以人為中心或者以自然為中心,強調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和諧共處的關系。人類在生態環境中出現之時,就與自然環境不可分割,人類從生態自然環境中獲得生產、生活所需要的資源、能源,不斷適應天氣、季節、自然現象的變化,而自然也同樣在人類的發展過程中,悄然地改變著自己一些固有的規律,在一段時間內,人類盲目地認為人類是自然的主人,是生態環境的享有者,自然只是單向地為人類服務,在這種人類為中心的思想中,人類忽略了與自然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因此索取的越來越多,在不斷提高生活質量和生產效率的時候,自然環境的破壞也日益嚴重,而人類的生活質量和生產效率也因為自然環境的破壞而遭受重大影響。在這時,我們應該清晰地認識到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和諧發展的關系,是相互依賴的關系,主觀單向的思想,只能破壞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深受其害的只能是人類自身,因此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時,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原則是最為重要的原則。
2.平等公平原則
平等公平原則在人類的角度看,應該從兩個維度進行思考,其一是當前橫向的平等公平原則,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人類共同與自然相處,共同參與和分享自然固有的資源和能源,人與人之間以及國家之間是平等、公平地享有資源與環境,不因為人的職位、個體差異而在享受自然的饋贈時有所區別。其二是縱向的平等公平原則,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人類與自然的相處要從歷史和發展的角度去看,這就要求當前的人與后來的人平等地享受自然資源,要建立一種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而不是當代資源當代利用,不考慮后代的生存生活問題。目前,人類過度享用自然資源、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行為,只能由人類的后代來承擔責任,從這個角度上看,這是不平等和公平地處理人與自然之間的態度。此外,在自然界本身,也有其自己內在的平等與公平,自然環境中除了人類外還有其他生物物種,每個物種都有自己的生態規律,這種規律包括當前物種之間的規律和物種自身的遺傳規律,人與自然的相處,不但是人與自然界的平等公平相處,也包括人與其他物種之間的和諧共處,這種和諧共處的基礎是對其他物種和自然規律的尊重。因此,平等公平原則是人與自然關系中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人走出自身傳統的以人類為中心的傳統思想,真正與自然、自然界的物種平等公平地發展。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平等公平的相處并不是以犧牲人類自身生活、生產、發展為代價,而是更為合理地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達到人與自然的平等公平。
3.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的人類自身的行為方式,通過人類自身對自己的思想方式、行為方式,去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從而達到一個適于人類自身發展的健康、綠色的自然環境和生態體系。可持續發展原則應該同時具備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注重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同時也強調人際之間的和諧相處。從微觀的角度上看,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求人類能夠充分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規律辦事,不去刻意破壞自然環境,過度使用自然資源和能源,保證人與自然之間和諧發展共處一體的整體性,實現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實現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該看到自然環境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這個體系中不單有自然界,同時也包括諸多的自然物種,在變化過程中,既有相對穩定的一面,同時也在變化中不斷呈現出多樣性,這種多樣性保證了自然界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要處理好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關系,發動智慧,充分思考如何解決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開發性與后代人科學、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只有解決好這一難題,才能真正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原則是人與自然相處中人類必須尊重的規律性原則,破壞了這一原則,人與自然之間是無法和諧相處的,其結果是人類自己一步步走向危機,直到滅亡。
四、人與自然之間和諧相處的內容
在確定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基本原則后,我們有必要進一步的對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具體內容加以分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內容從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態度上看,就是人類如何去維護自然,在充分享受自然給予的資源和能源的同時,如何有效保護自然;從人與自然之間的平等關系上看,就是如何把人類自身的生活、生產和發展之間的關系與自然發展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從人自身的角度上看,就是如何規劃好和管理好人類自身的行為,使人類自身的行為既尊重自然自身的規律,又能通過自然的發展促進人類的發展。
1.維護自然發展和平衡
自然界的發展有著自身的規律,人類對自然界的態度應該是維護自然發展和平衡。自然界發展的規律是在生物物種的自然競爭法則中形成的,同時也是在自然界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因此自然界的這種規律應被稱之為自然權力。人類應該從尊重自然權力的角度處理好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在這個角度上看,人與自然之間相處關系的內容第一點就是尊重自然界中的人和其他物種,使生態系統平衡發展。這其中,在人類對自然界的態度上應該充分認識到人與其他物種一樣是自然界的組成部分,而非凌駕于自然界之上,人類的生活、生產和發展都離不開自然界這一整體環境。因此,人類尊重自然權力、保護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維護自然發展和平衡所應有的態度。
2.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選擇
在歷史的發展長河和自然界發展過程中,人類的存在、發展只是一個階段,但是就是這一個階段處理好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也是十分必要的,人類自身的發展始終是在自然界中完成的,依托于自然界產生人類,同時人類的發展又依賴于自然界,自然環境是人類生活、生產和發展的前提和條件,人類與其他物種一樣,是歷史進化的產物,如何利用好自然資源和能源,如何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是人與自然相處的核心問題。目前,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存在諸多的現實問題,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型,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迫切需求,大力發展生產力、提高生產效率是人類所追求的,但是在追求高質高效的發展方式時也應該考慮環境的承受能力,處理好眼前發展利益和生態平衡的長遠利益,實現人、社會、自然之間的和諧共處和相互促進。
3.人類自身行為的合理性抉擇
人類自身的行為直接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首先,人的行為反映出人自身的思想觀念和對事物的判斷;其次,人自身的思想觀念和對事物的判斷又直接影響到人的行為活動。人之所以高于其他生物物種,在于人的獨立思維,但是人類的這種思維又不是完全合理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表現在行為目的的短期性和盲目性,缺乏統籌考慮,只考慮行為的可行性,而不考慮行為的合理性,因此,在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先后順序選擇上,應該注重人類自身行為的合理性,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處理好,處理好這一關系的實質是處理好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因此人類行為的合理性與否,直接影響到人與自然之間的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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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斗勇研究員是廣東中青年學者中不斷有創新成果問世的文化人之一,新近又完成了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課題《文化生態學――珠江三角洲現代化的文化生態研究》,并由甘肅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這部書是作者幾年來做了大量艱苦的研究工作而完成的專著,在研究珠江三角洲文化生態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文化生態學體系的全面方案,其中包含了一批有創新價值的學術觀點,突現了鮮明的學科性和實踐性。
一、戢著初步構建了體系較完整的文化生態學的理論框架,具有鮮明學科性
“文化生態學”是20世紀中葉以后在西方興起的新興學科,由美國的斯圖爾德首先提出, 他在1955年出版的《文化變遷理論》一書中闡述了文化生態學的基本理念。在他那里,文化生態學是人類學與生態學的交叉學科,主要研究的是環境對文化的影響,由此研究不同種族、宗教的地域環境制約因素。直至20世紀90年代,文化生態學在美國仍然是人類學系或人文地理系的課程。這一狀況到了上世紀90年代后期才得到改變,隨著以電視、網絡為代表的新傳播媒體的流行,人們把目光投向了新舊媒體的文化生態關系,1997年出版了D?克里克的《文化生態學:變化中的傳播》一書;日本學者也發起了“傳播新技術與文化生態學”的國際研究;1999年9月在吉隆坡召開了“文化生態學國際討論會”。目前,文化生態學已進入“大文化”研究的視野之中,探討文化生態學的概念、斯圖爾德的理論在當今世界的應用、媒體倫理學、文化資本、城市信息環境與文化生態、兒童成長與媒體生態、媒體的全球化和文化變遷、傳播革命的基本性質及其對人類生活和社會尤其是文化的正、負面影響、新媒體環境對人類社會和文化的影響、多媒體與社會改造、后現代思想與新媒體的關系等等。可以說,文化生態學已成為世界文化研究的新的前沿性學科。但在國內,文化生態學只是在某些文化人類學、社會學的著作中有簡單介紹,以及有數篇文化生態學主題的論文,尚未有文化生態學的專著出版。也就是說,文化生態學雖然已經問世數十年,但概論性質的基礎理論還不成熟,而這正是戢著的著力點。他在書中初步建構出一個較為完整的文化生態學的理論體系,包括文化生態學的概念、歷史、特點、任務以及文化生態的系統、資源、環境、態勢和規律等內容,在文化生態學基礎理論和學科建設方面成為一家之言。
二、戢著以文化生態學理論來觀照珠江三角洲的發展,具有鮮明的實踐性
論文關鍵詞:福斯特;發展觀;生態價值觀;生態倫理觀
論文摘要:福斯特的生態學是當代生態學理論的重要分支。他在對資本主義生態危機進行生態學分析的過程中所闡明的發展觀、生態價值觀、生態倫理觀,都包含極其豐富的內容,這些寶貴思想,對于當今我國進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以多方面的啟示。
約翰·貝拉米·福斯特是美國著名的生態學理論家,他在《馬克思的生態學:唯物主義與自然》、《生態危機與資本主義》和《脆弱的星球》等幾部著作中,通過闡釋馬克思的生態學思想,分析了資本主義與生態相悖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走出生態危機的制度替換之路,在此基礎上建構起自己的生態學理論。福斯特的生態學不僅發展了馬克思的生態思想,而且他對當代生態問題所做的多維度揭示,對于當今我國進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
一、發展觀與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選擇
福斯特認為,世界需要什么樣的發展條件和采取什么樣的發展模式?怎樣保持發展與環境的協調一致?不采取一種批判的態度對待我們目前的社會形態就不可能回答這些問題。資本主義本質上是一種積累制度,“過去,這種積累一直靠全球環境不斷被系統地剝奪其自然財富得以維持,環境被蛻變成了索取資源的水龍頭和傾倒廢料的下水道。”所以,過去500年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是不可持續發展的歷史。
福斯特強調,馬克思認為未來社會不會自動解決人類和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只有通過采取諸如消滅城鄉之間敵對分工、注重人口的合理布局、實現工農業的有機結合、實現土地營養物質的恢復和改良,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革命性變革等具體措施,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和工業方法合理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關系,才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由此可見,馬克思對未來社會的設想始終是和他對生態可持續的追求聯系在一起的。
福斯特的發展觀,給我們最深刻的啟示就在于,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樹立正確的發展觀,確立科學的發展模式,制定可行的發展戰略至關重要。
第一,樹立可持續的發展觀。可持續發展是從環境與自然資源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長期發展的戰略與模式,它強調的是環境與經濟的協調,追求的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其核心思想就是經濟的健康發展應該建立在生態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之上。可持續發展戰略向人類提出了一條新的發展原則:經濟的發展既要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又不能超出自然資源的再生能力和生態環境的自我修復能力,既要給現時的經濟發展提供環境支撐,又要給后續發展留有空間,同時還要不損害后代人的發展條件。這就要協調好社會生產力和自然生產力的關系、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的關系、經濟系統與生存系統的關系、人化自然與原生自然的關系。
第二,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考慮,應該著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人類重新審視自身發展過程后,按照生態規律把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與自然生態系統物質、能量代謝過程有機融合的新的經濟發展形態,是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經濟運行模式。首先,循環經濟仿照自然界物質代謝、循環、共生等規律,在經濟發展中也形成類似自然界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三者之間的有機匹配,改變了“資源一產品一污染排放”所構成的物質單向流動的傳統經濟運行模式,組織成了一個“資源一產品一再生資源”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的過程,使得整個經濟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的過程資源利用最大化、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棄物,從而根本上解決了長期以來發展與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的矛盾。其次,傳統經濟運行由基礎設施、機器、工廠等加工資本,勞動、智力等人力資本和現金、投資和貨幣等金融資本三大部分構成。循環經濟將資源和生態系統構成的自然作為第四種資本加人經濟運行。這種生態資本內部化改變了傳統經濟生產的社會成本與私人獲利的不對稱,改變了企業節約資源與污染防治內部成本與外部獲利的不對稱性,最終實現經濟增長、資源節約、生態保護的目的。
第三,對傳統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目前,我國已進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社會需求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經濟結構已很難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為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國際經濟結構大調整這一潮流,對我國傳統經濟結構實行戰略性大調整,在堅持繼續加強第一產業的基礎地位,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和第四產業(信息產業)的同時,要著力調整和優化第二產業構成,切實解決我國經濟發展中第二產業比重過高,內部結構不合理、行業間發展不平衡的結構矛盾,通過技術進步,實現產業結構升級,實現增長方式的轉變,改變以前高投人、低產出、高消耗、低效益的狀況,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與效益。
第四,建立科學的GDP核算體系。過去多年我國通行的做法,是把GDP和人均GDP及其增長速度,作為衡量發展的最重要指標甚至唯一指標。盡管這些指標不可或缺,但GDP總量或人均GDP并不能準確反映發展的社會成本,不能準確衡量經濟增長的代價和方式,不能準確衡量效益、效率和實際的國民財富,尤其不能對是否實現了社會公正和人民幸福作出準確判斷。不僅如此,它還助長了一些地區和部門為追求過高的GDP增長而破壞環境、耗竭式地使用自然資源的行為,陷人了“拼資源求發展”、“有增長無發展”、“有發展無幸福”的困境。因此,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勢在必行。
二、生態價值觀與中國現代價值觀的探尋
福斯特生態價值觀的核心內容在于,他強調,必須認識到自然界的內在價值,并且努力保護它。當然,“我們也需要認識到我們不能避免改造自然,因為我們就工作并生活其中。我們的目標應該是以可持續的方法改造自然,制定我們與自然的關系的理性規則。”
然而,在福斯特看來,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自然本身、自然和社會關系卻出現異化,其集中表現在人與自然間的劇烈的不和諧以及當代的生態環境問題。福斯特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里,造成自然本身異化、自然和社會關系異化的原因可歸結為兩個方面,第一,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城市和鄉村的分離及產品遠距離貿易是其直接原因;第二,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和大土地私有制是其根本原因。因此,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自然本身異化、自然和社會關系異化是必然的。
福斯特積極倡導自然的社會化,極力反對自然的私有化。在他看來,目前最應該受到批評的就是所謂自然的私有化。“今天全球經濟正逐漸將自然界中的每一種東西—水、森林、植物種,甚至大氣本身—變成可以在市場上買賣的私人商品。這種自然的私有化趨勢具有巨大的破壞性,并且激化了對資本主義來說是特有的那種環境問題。”自然的社會化則完全是另一種情況。他認為,“自然越是被置于人民的保護之下—一般來說,這種保護是通過決定可持續規則的民主過程進行的—情況就會越好。如果我們把自然交給了資本,那么我們就為在很大程度上忽視可持續性這個集體目標的各種形式的私人控制和掠奪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我們把一切都交給私人利益集團,人口中的大多數在反對擁有和控制大量社會資源的強大的少數人意愿的時候,就會喪失保護自然和自己的能力。相反,如果我們把一些事物置于公眾領域,我們就會把這些事情置于一種可以運用民主原則的政治控制之下。在這個意義上,自然的社會化代表一種民主的和反資本主義的策略,一種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的策略。
福斯特強調,在生態問題上必須走出二元對立的思維。在他看來,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的這種二元對立的思想,對于我們理解人類在生物圈中的存在的、真實的、不斷變化的物質條件并無裨益。這種觀點中所體現出來的二分法往往使“人類與自然”相對立的觀念長期存在,而這種觀念正是造成生態問題的根源。
透過福斯特的生態價值觀,給我們今天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最深刻的啟示就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在中國實現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要實現工業文明和生態文明的有機結合,必須確立起一種全新的生態價值觀,以此指導我們的生態文明建設。
第一,建立全民生態文明觀。生態價值觀的確立,離不開正確生態文明觀的引領。生態文明觀最核心的觀點,就是人和自然不是對立的雙方,而是和諧相處的統一體。為此,應該在全社會倡導生態文明觀,進而使人們達成以下共識:一是,人是自然的產物,是自然之子。自然孕育、哺育了人類,使人類得以產生和發展。二是,發展使人類變得不斷強大,強大又使人類自我意識膨脹,使自然之子自以為是自然的主人,沒有限制地向自然索取,致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進而引發生態惡化。三是,人類需要重新審視自己,人類不僅要利用自然、開發自然,更要愛護自然、尊重自然,既要考慮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其它物種生存、發展的需要,人類和自然要協調發展。四是,建立全新的生態文明觀念,不僅科學家要高度重視,而且政治家、企業家及全體公民都要高度重視,站在自然之子的角度,人類應當約束自己,擺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關注自然的存在價值。在改造自然的同時要把自身的活動限制在保證自然界生態系統穩定平衡的限度之內,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協調發展。
第二,樹立正確的消費觀。人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衣食住行及精神需求,即為了消費。然而資源的有限性與消費需求無限擴大,構成了一對矛盾。因此,在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中,倡導正確的消費觀,以引導人們合理消費,任重道遠。具體來說,可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是倡導適度消費,崇尚節儉生活。適度消費就是對環境友好的合理消費,它要求我們以獲得基本需要的滿足為標準,而不是鼓勵對物質資源的無止境占有。無節制的高消費是一種脫離現實生存環境與合理需求的消費方式,它以享樂、揮霍為特征,使人們對物質與能量的消耗最終增加到自然界無法承受的程度,既有害于自然生態,也有損于健康。因此,我們必須在全社會大力倡導適度消費,反對一切揮霍性、奢華性、鋪張性的消費觀念和行為。二是,積極參與“綠色消費”,這應該成為實踐消費道德的一種新境界。在消費過程中,我們應當自覺抵制對生態環境有消極影響的物質產品和消費行為,主動購買對環境友好、對健康無害的綠色產品,用正確的消費導向引導生產經營者向著保護生態環境的方向轉變。
第三,健全生態法律制度。健全的生態法律制度,不僅是生態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生態價值觀確立的剛性制度約束,其作用在于用剛性制度約束人類的生態不文明行為,懲罰破壞生態文明的行為。從我國生態法制建設的現況來看,當務之急是要完善如下制度:一是建立清晰的生態產權制度。在自然特征上,生態的天然屬性決定了生態資產的公有性,任何個人和企業都無法有效行使生態產權,只有國家政府有權代表社會來行使。但在現實中,國家產權得不到很好地實施和貫徹。在生態產權不清的情況下,生態資源的社會再生產與一般商品的生產過程是割裂的,生態價值沒有通過一般的商品價值的實現而得到足量的實現,結果導致少部分人對生態資源開發的獲益是建立在多數人環境損失的基礎之上的,這種損失就是資源的枯竭、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因此,國家對生態資產行使公共管理職能,就必須建立一整套包括生態產權界定、配置、流轉、保護的現代產權制度。二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價值的實現,僅靠明晰產權、生態定價是不夠的,必須借助一些財政制度的安排,達到功能維護的目的。生態補償制就是實現生態資源生態價值有償制度的財政手段之一,是生態受益者在合法利用生態資源的過程中,對生態資源所有人或為生態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的相應費用。生態補償須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原則,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者應承擔環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賠償相關損失,支付占用環境容量的費用;生態保護的受益者有責任向生態保護者支付適當的補償費用。三是嚴格落實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責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對違法超標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三、生態倫理觀與中國倫理道德體系的重構
福斯特認為,當今資本主義社會,在生態問題上還存在不道德行為。任何一種破壞環境并使未來幾代人在他們與自然界的關系上更為貧困的制度,就是一種高級不道德。“人類不擁有地球,我們只是使用地球。必須為未來幾代人保護好地球,維護它的完整。我認為,這是關系到所有可持續性問題的基本道德原則。”
在福斯特看來,要解決這種在生態問題上的不道德行為,第一,需要進行一次“道德革命”,即一次不僅針對個體消費者、政治家以及首席執行官們的不負責任的行動和決定,而且針對資本主義制度本身的“高級不道德”的革命。通過這樣一次革命,以取代我們目前對待環境的不道德或至少是非道德的做法。第二,建立一種新的生態道德。福斯特指出,自15世紀資本主義制度興起以來,以“支配自然”為核心的價值觀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提倡保護環境被看作是對人們自由權利的限制。這種道德價值觀在當代科學技術和工業文明的支持下,形成了人類對自然的掠奪式的關系模式,并最終一導致全球性的生態問題。福斯特強調,通過建立這樣一種新的生態道德,可以引導我們重新學習在地球上如何居住,最終把自然看作是人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實現人類和自然的和諧發展。至于這種新的道德是一種什么樣的道德價值觀,在福斯特看來就是“綠色思維”。由此可見,在福斯特看來,社會變革和建立新的生態道德價值觀對于解決環境問題是缺一不可的。當然,在福斯特看來,我們社會中的個人道德并非社會道德的關鍵,關鍵在于我們這個社會的核心體制。
福斯特的生態倫理觀,給我們今天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最現實的借鑒意義就在于,我們要搞好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必須進行倫理道德體系的重構,重視生態倫理的培育和倡導。要實現這一目標,可抓住以下主要環節。
第一,培育一種全新的生態倫理。就目前來看,最迫切的就是,我們在認同自然界自身存在其內在價值的同時,必須承認代際價值的存在。既然我們承認自然存在著內在的價值,那么,人類后代也具有自身的價值就不能予以否認。應該看到,人類后代的權利就是當代人生命和精神的延伸和延續,承認和尊重當代人的權利,就必須承認和尊重后代人的權利;反過來,承認后代人的權利,就是對當代人權利的承認和尊重。在代際價值的理解上,應該明確兩點:一是權利和義務的非對等性,承認后代人享有權利并不意味著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我們承認自然的權利而很難要求動物、植物等對人類承擔義務一樣;二是由于后代人尚未出場,因此其權利的行使并非一個現實的存在,而是一種觀念的存在,存在于當代人的“觀念”中,因此,后代人的權利必須由當代人來,由當代人按照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
關鍵詞:中古、華北、鹿、生態環境
近半個世紀以來,華北[1]生態環境的歷史變遷問題逐漸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一些學者從歷史地理的角度,對本地區森林的分布與破壞、河流上中游的水土流失、下游河道變化以及平原地區湖泊淤廢等一系列重要問題,展開了卓有成效的探討,為研究這一地區的生態變遷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礎。迄止目前,關于先秦時代這一地區的野生動物種群及其分布的歷史變化,考古學和動物學界已有一些學者作過甚有成績的探討,而對此后的情形雖有若干片斷論說,但專門系統的研究則仍然缺乏[2]。
華北野生動物種類、種群數量與地理分布的歷史變化過程,很有必要作為一個專門課題加隕釗胩教鄭夥淺S兄諼頤僑嬡鮮兜鋇氐納淝ㄊ貳U饈且蛭諞桓鋈范ǖ牡乩砬蛑校吧鎦擲嗉捌渲秩菏康謀浠喚鍪粲諫淝ǖ囊桓鮒匾矯媯乙彩嵌隕淝ǖ淖芴宸從場2還勻喚韁卸锏鬧擲嗉倍啵頤俏薹?也無必要)一一加以考述,比較可取的做法是選擇那些具有生態標志性的動物、特別是與人類關系曾較密切的大型經濟動物作重點考察。恰好,關于這些動物歷代文獻記載較多,考古資料也較為豐富,這使我們有可能對它們進行較為具體的歷史研究。
鹿類動物[3],是大型陸地野生食草動物的典型種類,也是重要的經濟動物。在歷史上,鹿類曾對華北居民的經濟生活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反過來說,華北地區鹿類種群數量與分布區域的歷史變化,乃是當地人類活動改變生態環境的直接后果之一,是這一地區生態環境變遷的重要歷史表征。本文盡量匯集各類文獻中的零碎記載,對中古即公元3—9世紀華北地區的鹿類動物及其分布情況作較為詳細的考述,并對其所反映的若干生態史問題稍作推論,為開展對華北生態史的綜合研究整理一點基礎資料[4]。
一、中古以前華北的鹿類
為更好地說明鹿類動物與生態變遷的關系,我們先來追述一下中古以前的情況。
在農耕和畜牧出現之前,由于人口十分稀少,技術能力極其低下,采集、捕獵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干擾還十分微弱,華北生態系統基本處于原始狀態,各種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尚未受到破壞。因此,遠古時代這一地區分布著種類眾多、數量巨大的大型野生動物,甚至還有犀、象等后來只分布于熱帶地區的動物活動[5]。其中,鹿類動物是一個最為龐大的家族,也是當地原始居民的主要捕獵對象和食物來源之一。新石器時代的華北雖然已有了原始的農業和畜牧業,但捕獵野生動物仍為當地居民謀取食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鹿類動物仍是他們最重要的肉食來源。這一情況,已為大量考古實物資料所充分證明。
袁靖曾“比較全面地收集了目前所知的我國各個地區新石器時代的54個遺址或文化層中出土的動物骨骼資料,并對它們按家養動物和野生動物分別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根據他的研究,這些遺址(年代約在距今10000年至4000年之間)中所出土的野生動物骨骼,主要集中在梅花鹿、麋鹿、獐等鹿科動物[6]。筆者據其文附表資料統計,屬本文討論范圍內(袁文分列為黃河中上游地區和黃淮地區)的35個遺址或文化層所出土的野生動物骨骼中,鹿類骨骼的數量居于絕對多數[7],一些遺址所出土的鹿類骨骼數量很大,比如陜西臨潼姜寨遺址一、二、四、五期文化層共出土有167具,白家遺址出土有218具;安徽濉溪石山子遺址出土數量更多達353具;山東泗水縣尹家城遺址也出土有125具之多。這些事實說明,新石器時代鹿類動物在華北的分布十分普遍,并且種群數量之大應居于陸地大型野生動物之首。
到了商周時期,黃河中下游的農牧業已取得一定發展,但人口仍然稀少,土地開墾尚不甚廣,包括鹿類在內的各種野生動物,仍有廣袤的蒿萊叢林和遼闊的湖沼草澤可供棲息繁衍,因之彼時華北地區的各種鹿類種群數量眾多,其中麋(即俗稱的四不象)的數量最為龐大。
商代的情形,甲骨卜辭的記載可以說明。根據這些記載我們看到:在當時,捕獵野獸仍為重要的經濟活動,卜辭中關于“麋擒”、“逐鹿”、“射鹿”、“獲鹿”、“畫鹿”、“獲獐”之類的文字相當之多,可知鹿類仍是最重要的捕獵對象。據研究者統計,見于現有甲骨卜辭中的鹿類獵獲數量,僅武丁時期就達2000頭之多[8],每次捕獵常常所獲甚豐,獵獲的鹿類常在百頭以上,其中有一次“獲麋”的數量竟多達451頭[9]!殷墟動物骨骸出土情況證實了甲骨卜辭記載的真實性。根據古生物學家的鑒定和統計,殷墟出土的野生哺乳動物骨骸,千數以上者有腫面豬、圣水牛和麋,獐和梅花鹿的數量也在百數以上[10]。這些無疑反映:當時安陽及其附近地區的鹿類種群數量眾多,分布密度相當高。否則,以當時的狩獵技術條件,捕獲如此眾多的鹿類是不可想象的。
至西周初期,這種情況似乎仍無太大變化,《逸周書·世俘解》中有一條材料記載說:
武王狩(發生在武王伐紂之后不久,在殷都附近進行),禽虎二十有二,貓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氂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羆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11]。
這可能是一次動用大批軍隊而進行的大規模圍獵活動,一共獵獲13種野獸計10235頭,其中包括麋、麈(鹿群中之雄性頭鹿)、麝、麇(即獐)和鹿(應主要為梅花鹿)等在內的鹿類動物8839頭,占全部獵物數量的76.5%;而麋又占鹿類之中的大多數(超過59%)。盡管《逸周書》是否為信史,歷來史家均有懷疑,這段文字所載是否確實也不得而知;但其所反映的情況,在相當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12]。
自西周至春秋時代,華北平川草澤地區仍有大量的麋鹿棲息繁衍,山丘林地中也是獐、鹿成群。《詩經》的記頌反映:當時許多地區仍有廣闊的“町疃鹿場”[13],到處有“呦呦鹿鳴”,成群的鹿覓食徜徉于蘋、蒿草叢之中[14];行人在林野發現死獐、鹿的現象時有發生[15]。其它文獻也有相似的記載,如《史記》卷4《周本紀》有云:“麋鹿在牧,蜚鴻滿野。”雖是一種政治比喻,但也反映了當時郊外多麋鹿的事實;在春秋時期,有些地方甚至仍然麋多成災[16]。因此之故,在當時鹿類的遇見率仍相當高。據《春秋左傳》“魯宣公十二年”記載,在晉、楚邲之戰(戰場約在今河南鄭州、滎陽一帶)期間的某一日,參戰士兵曾兩次遇見了麋(一次有麋六頭),且有捕獲。這些事實說明,在當時,鹿類特別是麋鹿,仍是常見的動物。
但是,自戰國以后,華北地區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時由于鐵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耕墾技術能力大大提高,廣袤的叢林草萊不斷被墾辟為農田,這使得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不斷縮小,鹿類的種群數量也不斷減少。因此,雖然戰國秦漢文獻中仍不時有關于鹿類的記載,但鹿群的數量已遠不能與以前相比。從文獻所反映的情況來看,習慣于沼澤濕地的麋,在秦漢時代已少見蹤跡;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漸由平原向山區退避。所以戰國秦漢文獻所顯示的鹿類遇見與捕獲概率已遠低于春秋以前,東部平原地區則基本不見有捕獵鹿類的記載。這些正是戰國以來華北地區的生態環境,由于農業的高度發展而發生了顯著變化的反映。
不過,直到中古時代,華北地區的人口密度畢竟不象晚近時代那樣高,生態環境破壞也不似近數個世紀這樣嚴重。根據各類文獻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到:當時本區域的許多地方,特別是在西部山區,仍有大面積的樹木叢林;東部平原地區還有一些水面廣闊的湖沼澤地[17]。這些都給大型野生動物保留了一定的棲息場所。因此,在中古時期,華北各地山嶺叢林之中仍有成群的獐、梅花鹿、麝等鹿類動物活動;麋也并未絕跡,在河流和沼澤附近,偶爾還可見其蹤跡。在歷次戰亂和人口銳減時期,比如魏晉北朝時期,由于土地荒蕪,草莽復生,包括鹿類在內的各種野生動物,雖不及春秋以前那樣數量眾多,但較之兩漢時期似乎有所增加。
二、中古華北的主要鹿種及其分布
歷史文獻關于中古華北鹿類的直接記載雖然不少,但資料極為零碎,并且對于鹿類的種屬時常記載模糊,敘述起來相當困難,更無法從統計學上作出數量說明。在此,我們僅根據有關資料,就主要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作些描述。
根據現有資料,我們大體可以分辨出,當時這一地區的主要鹿類有梅花鹿、麝、獐和少量的麋。至于其它屬種,則無法斷定。
1、梅花鹿梅花鹿(學名C.Nippon),古文獻中或作斑鹿,可能是中古華北分布最廣的鹿種,大抵各地丘陵山區多樹木叢林之處,都有梅花鹿的出沒。它的分布區域,可以根據當時文獻中關于白鹿的記載來加以推斷。
現代動物學研究表明,所謂白鹿,不過是梅花鹿隱性白花基因的表現型,是一種罕見的變異現象,發生機率極小。因此,有白鹿出現的地區,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種群數量還極有可能是相當大的[18]。
從很早的時代開始,中國古人就以白鹿出現為“祥瑞”,因帝王圣明仁德所感而至。《宋書》卷28《符瑞》中說:“白鹿,王者明惠及下則至。”因之,地方一旦發現有白鹿出現,必定要報知朝廷,捕捉到了以后都要上獻皇帝,至晚從漢代開始,這已形成了一種慣例[19]。以白鹿出現為“祥瑞”的觀念,自然是虛妄的;但史書關于白鹿出現的記載,一般來說是真實可信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地方官員已將捕獲的白鹿上獻給了朝廷,所以史書才記載了下來。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讒諛之臣謊報的情況。因此,我們可以根據有關記載,推知當時梅花鹿的種群分布情況。
魏晉南北朝文獻關于白鹿出現的記載,主要見于《宋書》和《魏書》。《宋書》卷28《符瑞》中所載,可確認屬于本區者共11次,時間起于曹魏文帝黃初元年(公元220年)、終于劉宋后廢帝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其中言“獻”者6次、言“見”者2次、言“聞”者3次。至于出現地點,該書稱黃初元年有19個郡國上言白鹿出現,令人懷疑,(很可能是因其年曹丕廢漢建魏、即位稱帝,地方州縣為了獻媚,故而編造此種“祥瑞”上報,表示曹氏篡漢是“上應天命”。)其余10次,分別見于扶風雍縣、天水西縣、東莞莒縣岣峨山、文鄉縣、譙郡蘄縣、彭城縣、徐州濟陰縣、雍州武建縣、梁州和郁州;《魏書》卷112下《靈徵志》下所載,可確認在本區范圍內者有22次,時間起自北魏道武帝天興四年(公元401年),終于東魏孝靜帝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其稱“獻”、“獲”或“送”者,共17次,稱“見”者5次。除一次出現地點不詳者,其余分別見于魏郡斥丘縣、建興郡、定州、樂陵、代郡倒刺山、相州、洛州、京師(平城)西苑、秦州(2次)、青州、司州(4次)、荊州[20]、平州、齊州、濟州、徐州和兗州。
關于隋唐時期白鹿出現,《隋書》和兩《唐書》沒有集中的記載,《冊府元龜》則記載有13次,其地點分別在華池之萬壽原、驪山、麟州、沂州、九成宮之冷泉谷、濟州、潞州、皇家禁苑(2次)、華山大羅東南峰駕鶴嶺、皇家閑廄試馬殿、亳州、同州沙苑監,以關中居多[21]。
根據上述記載可知:在中古華北,許多州郡都曾有白鹿出現,而以多丘陵山地的州郡較為頻繁;處于黃淮海平原的諸州郡也時見報道。由于京畿附近常禁民間私獵,而皇家苑囿往往養有數量不小的鹿群,因此,白鹿較多出現于這些地方。這些事實說明,梅花鹿在當時這一地區曾有相當廣泛的分布,在丘陵山地較多的地方和京畿附近,梅花鹿的種群數量較大,分布密度較高;東部平原地帶也有不少分布。
2、麝中古華北的另一重要鹿種是麝(學名Moschusspp.)。在我國,麝有兩種,即馬麝(學名Moschuschrysogaster)和原麝(學名Moschusmoschiferus)。著名的香料——麝香,系麝的包皮腺分泌物,是一種具有強烈芳香氣味的外激素,為世界三大動物香料之一(其它兩種分別來自靈貓和河貍)。在中藥學里,麝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藥材。據現代藥學研究,麝香對人的中樞神經有興奮作用,能興奮呼吸中樞和血管舒縮中樞,中醫用于治療急熱性病人的虛脫,中風昏迷和小兒驚厥等癥,療效顯著。
因《大唐六典》、《通典》、《新唐書》和《元和郡縣圖志》等保存有較詳備的唐代各地土貢麝和麝香的資料[22],故不需太費力氣,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楚地確定當時麝的主要分布區域。據《通典》記載,在唐代,麝香被制成顆粒,諸州上貢數量自10顆至30顆不等[23]。當時除華北州郡貢麝香外,南方各地特別是山南、劍南也大量土貢麝香,說明麝香在當時是一種大量需用的藥用香料,頗疑與唐代社會上層、特別是皇室多患“風疾”有關(“風疾”問題將另文討論)。至于直接貢麝,大約是供皇家苑囿豢養并取麝香之用。
根據《新唐書·地理志》的記載,唐代貢麝和麝香的州郡,屬于本區(或部分屬本區范圍內)的有共有22郡,其中貢麝的有同州馮翊郡、慶州順化郡、丹州咸寧郡、延州延安郡、靈州靈武郡、虢州弘農郡,貢麝香的有商州上洛郡、嵐州樓煩郡、忻州定襄郡、代州雁門郡、媯州媯川郡、檀州密云郡、營州柳城郡、河州安昌郡、渭州隴西郡、蘭州金城郡、階州武都郡、洮州臨洮郡、廓州寧塞郡、疊州合州郡、宕州懷道郡、甘州張掖郡。
一般說來,能上貢麝或麝香的地區,即有麝的棲息。由以上記載可知,唐代在燕山——太行山一線以西以北、青藏高原以東的許多州郡土貢麝香或者麝,甚至距長安不遠的同州亦以麝香稱貢,說明這些地區均有麝的活動棲息。但黃河下游州郡,則不見有貢麝香的記載,說明唐代麝在那些地方很少分布或沒有分布。考慮到麝的生活習性特別是食性,東部地區可能一向不曾有過大群的麝。
3、獐獐,古文獻亦稱麇(學名Hydropotesinermis),也是中古華北的重要鹿種。相比較而言,獐不象梅花鹿具有較高的觀賞價值并能夠提供珍貴的鹿茸,亦不似麝是麝香的主要來源,因此它在古代的聲望不及于后二者。不過,獐乃為當時重要的捕獵對象和重要的野味肉食來源,分布區域也相當廣泛。在古代,獐的隱白基因表現型——白獐,也被視作一種吉祥物,史家謂:“白獐,王者刑罰理則至。”[24]即白獐的出現,是帝王施行刑罰平正公允、合乎法度的一種自然感應。因此,地方發現白獐出現都要報知朝廷;如果捕獲白獐,也必定上獻。我們從《宋書》、《魏書》及《冊府元龜》中找到與本區有關的記載共27次。具體情況如下:
《宋書》卷28《符瑞》中載有17次,其中言“獻”者12次、“見”4次、“聞”1次,時間起自曹魏文帝黃初元年(220年),終于劉宋明帝泰始五年(469年);除1處記載稱19個郡國上言白獐出現不可靠(理由見上文)外,其余記載所涉及的地區有:瑯邪、魏郡、義陽、汲郡、梁郡、汝陽武津、東萊黃縣、馬頭(屬豫州)、濟陰、東萊曲城縣、濟北、南陽(3次)、北海都昌、汝陰樓煩;
《魏書》卷112下《靈徵志》記載有7次,6次言“獻”、1次稱“見”,時間起自北魏明帝永興四年(412年),止于東魏孝靜帝武定七年(549年),出現的地區分別是章安、懷州、豫州、華州、徐州(2次)和瀛州;
《冊府元龜》卷24《帝王部·符瑞》三記有3次,2次言“見”、1次稱“獻”,分別為唐玄宗開元十二年(724年,豫州)、十五年(海州)和德宗貞元十二年(796年,許州)。
據以上記載可知,當時白獐基本出現于本地區的東部,太行山脈以西則很少見,這似乎表明當時獐主要分布在本區東部。這是由于史料記載缺失,抑或實際情況即如此,尚須進一步考證。從我們所搜集到的資料看,至少關中地區還棲息有一定數量的獐,例如唐文宗開成四年四月,“有獐出于太廟,獲之。”[25]這或可認為是從禁苑中逃逸出來的,不能算作自然分布。但孫思勰也曾提到:岐州有上等的獐骨和獐髓,可以入貢[26]。不過,喜于溪河水際活動是獐的生活習性,只要其它條件具備,東部濕潤多水區域更適合它的棲息。這樣看來,當時本區東部獐的分布較多,故白獐出現亦以東部居多,似也合乎情理。
4、麋比較麻煩的是麋(學名Elaphurusdavidianus)。如前所言,在遠古至于春秋時代,麋鹿曾是東部湖沼草澤地區的優勢鹿種,種群數量十分龐大。但是,隨著土地不斷被墾辟,自戰國秦漢以后,這一地區的麋鹿日益稀見,在諸鹿之中,其種群數量和分布區域減縮最為明顯,以至一些學者曾認為:西漢以后麋已在這一地區絕跡。[27]雖然事實并非如此,但至晚近時代,麋不但在華北、甚至在整個中國都逐漸完全絕跡,清代晚期僅北京南郊皇家苑囿中尚有少數豢養,八國聯國攻進北京后,竟被洗劫一空,致使中國麋種斷絕。直到20世紀80年代,始由英國烏邦寺公園引返其種,現于江蘇沿海地區辟有麋鹿飼養場。在中古時代,麋在華北地區的分布已經很少,不過并未絕跡,北魏道武帝天興五年(402年)曾發生過一場天災,史稱“是歲天下牛死者十七八,麋、鹿亦多死。”[28]可見當時華北地區還有麋分布。因此,我們從一些零碎的資料中,尚可約略尋覓到麋在本區活動的蹤跡。
首先,在華北北部邊緣草原地帶水源豐富之處,似乎還有些麋群活動。例如《魏書》卷28《古弼傳》載:公元444年,魏帝復畋于山北,“大獲麋鹿數千頭,詔尚書發車牛五百乘以運之”。如文中“麋鹿”乃指麋一種,則那里的麋鹿種群仍甚不小;若是“麋、鹿”兩種的合記,則當地至少也還有麋的活動。無獨有偶,唐·張讀《宣室志》卷8記載說:僑居雁門的林景玄“以騎射畋獵為己任”,“嘗與其從數十輩馳健馬,執弓矢兵杖,臂隼牽犬,俱獵于田野間,得麋、鹿、狐、兔甚多”,表明今山西北部地區尚有麋的存在。此外,位于隴右道廓州化城縣東北七十里的扶延山中,也“多麋鹿”[29]。
內地亦見有麋的記載。如虢州、鄧州、濟源等地在唐代還有麋棲息。《新唐書》卷215《突厥》上云:“虢州負山多麇麋,有射獵之娛。”[30]同書卷162《呂元膺傳》也說:“東畿西南通鄧、虢,川谷曠深,多麋鹿……。”至于濟源地區,初唐人王績稱其居住河、濟之間時,“親黨之際,皆以山麋野鹿相畜。”[31]今山東高密、江蘇洪澤湖一帶,在唐代也有麋群棲息。前者見于《元和郡縣圖志》的明確記載[32],后者則在《千金翼方》有所反映[33]。
由此可見,直到唐代,華北一些地方尚有麋活動,只是其種群數量遠不能與先秦以前相比,活動區域也極為有限,與同時代的梅花鹿、麝和獐相比,數量也要少得多。這自然是因為原先最適于麋生息的東部平原沼澤地帶,此時已變為農耕經濟的中心區域,各地湖沼草澤雖未至全部淤廢,但可供麋棲身之處已經不甚廣;雖然山區川谷溪澗也適于麋鹿生息,但畢竟不能容納很大的種群。
三、中古華北的獵鹿和鹿產品利用
以上根據各類文獻的記載,對中古華北主要的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進行了梳理,試圖說明當時這一地區尚有種群數量相當可觀的鹿類資源。為了進一步證實上述意見,以下再對中華北的獵鹿和鹿產品利用情況略作敘述。
中古文獻關于華北地區獵鹿的記載甚為不少,不過主要集中在太行山——豫西山地以西地區。為方便起見,我們最好分區述說。
1、北部沿邊地帶華北北部沿邊是草原地帶或者毗鄰草原,那里的野生動物資源較之內地遠為豐富,故射獵活動亦比內地頻繁。
文獻反映,在北魏前期,都城平城以北地區、特別是今陰山一帶,是鹿類及其它野獸棲息的淵藪,為獲得充足的生活資源,當地居民經常性地進行大小規模的圍獵活動,狩獵業甚至是北魏前期經濟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規模狩獵活動經常性地進行,魏王也常親自出馬。黎虎根據《魏書》統計:北魏前期5帝在位的85年間,共計出獵67次,平均每1年零3個月即出獵1次[34],每次圍獵都是收獲甚豐。如公元413年,北魏明帝拓拔嗣“西幸五原,較獵于骨羅山,獲獸十萬。”[35]鹿類動物乃是最重要的圍捕對象;《魏書》卷4上《世祖太武帝紀》更稱:“神麚四年(公元431年)冬十一月丙辰,北部敕勒莫弗庫若于帥所部數萬騎,驅鹿數百萬,詣行在所,帝因而大狩以賜從者……。”雖然這一記載可能有較大夸張成分,但即使沒有數百萬而只有數十萬,其場面也是極為壯觀的;同書卷28《古弼傳》又載:公元444年,魏帝復畋于山北,“大獲麋鹿數千頭,詔尚書發車牛五百乘以運之。”一次圍獵活動能有如此大的鹿類捕獲量,對于今人來說,是無法想象的,說明狩獵地區的鹿類種群數量十分龐大驚人。鄂爾多斯沙漠南部地區,也有大量鹿群活動,獵鹿活動也是經常性的。北周時期,宇文憲之子宇文貴年方十一年,“從憲獵于鹽州(今陜西定邊一帶),一圍中手射野馬及鹿一十有五。”[36]也許這段記載有夸張成分,但如非當地有很大的野生動物種群,以一持弓小兒,在一次圍獵中即能射得野馬及鹿十余頭,無異于天方夜譚,史書中也不能出現這樣的記載。在幽州地區,鹿類動物也是重要的捕獵對象,當地甚至有人以驢子馱運鹿脯南下至滄州販賣[37]。直到唐代,文獻之中仍多記載北邊地區的弋獵之事,比如張讀《宣室志》卷8即記載有數事。其一云:振武軍都將王含之母金氏“常馳健馬,臂弓腰矢,入深山,取熊、鹿、狐、兔,殺獲甚多。”又云:僑居雁門的林景玄“以騎射畋獵為己任”,“嘗與其從數十輩馳健馬,執弓矢兵杖,臂隼牽犬,俱獵于田野間,得麋、鹿、狐、兔甚多。”如此之類,不能俱引。正因為這些地區鹿類資源豐富,當地人們獵鹿活動頻繁,唐代所在地區的諸州郡有多種鹿產品上貢朝廷,除上文所列麝香之外,靈州、薊州貢有鹿角膠,勝州、麟州貢鹿角,會州貢有鹿舌、鹿尾等等。
2、關中地區關中地區的鹿類資源一向較為豐富,由于一些王朝曾在關中設置禁苑豢養鹿類,所以當地的鹿類有不少實際上處于半馴化狀態。在唐代,關中地區的鹿類資源仍然相當豐富,盧綸《早春歸周至舊居卻寄耿拾遺湋李校書端》詩就曾提到周至一帶“野日初晴麥垅分,竹園相接鹿成群”的景象[38];當時文獻中甚至不時出現關于鹿類進入京城街市、太廟乃至直入皇宮殿門的記載,說明在隋唐時期的關中甚至長安城附近,鹿類的遇見率還相當高[39]。這可能因為當時國家對畿內百姓的捕獵頗多禁令,故鹿群可以相當自由地活動。盡管在當時民間獵鹿受到禁止,但皇帝和王公貴族則時常縱獵于荒郊曠野、射鹿娛樂,這些在當時的詩文中多有記頌,毋須具引。
3、秦嶺東部—豫西山地隋唐時代,在秦嶺東部——豫西熊耳山、伏牛山和崤山地區,即自洛陽往西南的鄧、虢、商等州,都有很多鹿群分布,獵鹿活動亦相當頻繁,史書記載頗多。例如唐初突厥可汗頡利歸降后,常郁郁不樂,太宗為順其物性,打算任命他做虢州刺史,因為“虢州負山多麇麋,有射獵之娛”[40];有時皇帝也帶著大批人馬前往這一地區狩獵射鹿,如《冊府元龜》卷115《帝王部·搜狩》載:“(唐高宗)龍朔元年(661年)冬十月,狩于陸渾縣;戊辰,較獵于韭山,上自射禽獸,獲鹿及雉兔數十,令代官廚應烹之羊,盡放令長生焉。”直至中晚唐時期,鄧、虢一帶仍是鹿類眾多,許多山民不事耕種,專以射獵為生,號稱“山棚”,“山棚”常將獵獲的鹿負載入市鬻賣[41]。商州地區的射麝活動,在唐詩中有不少詠頌,如張祜《寄題商洛王隱居》曾提到當地逸人野老“隨風收野蜜,尋麝采生香”的隱居生活[42];有些村落乃因居民多事獵麝而被稱為“采麝村”[43];由于朝廷土貢所迫,商州一帶不少百姓直至垂白之年仍不能結束獵麝生涯,曹松在《商山》一詩中說:“垂白商于原下住,兒孫共死一身忙,木弓未得長離手,猶與官家射麝香”[44]。
4、太行山區南部太行山南部東西兩側在中古時期也曾是獵鹿的好去處。東側的鄴郡一帶鹿類甚多,獵鹿之事時見記載。魏文帝曹丕與其族兄之子曹丹出獵,“終日獲獐、鹿九,雉、兔三十(它書皆引作二十)。”[45]在當時的工具條件下,如果沒有較大鹿群存在,以數人出獵一天即能獵獲九頭獐、鹿,是不可能的。實際上,曹魏時期,國家曾在這一地區設置了大型苑囿,禁止民間獵鹿,致使滎陽周圍鹿群成災,對農業生產造成了嚴重破壞,因此大臣高柔極力主張取消禁令,聽民捕獵[46]。直到唐代中期,溫縣(今河南溫縣)人捕獵還可獵獲到獐和鹿[47]。濟源一帶在唐代亦為獵鹿之所,637年唐太宗曾率隊前往濟源之山狩獵,所獲之鹿被送往有司造脯醢以充薦享[48];裴休兄弟在濟源時,曾有獵人以所獲之鹿相贈[49]。至于其西側諸州,也頗有獵鹿的記載,比如隋代皇帝就曾在汾陽宮附近(位于今陽曲)舉行圍獵,隨獵的楊暕“大獲麋鹿以獻。”[50]再往南的潞州林慮山區,也是鹿類甚多,708年8月,唐中宗曾親自“逐鹿于潞河”[51]。
在中古文獻中,我們尚未找到關于黃河下游地區獵鹿的記載,雖然不能因此認為當地完全沒有捕獵鹿類的活動,但與前述地區相比要少得多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獵鹿的目的自然是為了獲得所需鹿類產品。鹿類動物遍身是寶,比如鹿茸、麝香、鹿角膠、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腎等等都是十分名貴的中藥材,鹿皮可以加工制成各種服飾,而鹿肉則具有很高的滋補營養價值。在中古時代,鹿類產品已被廣泛地開發利用,比較顯著的是它們的藥用,孫思邈的《千金方》、《千金翼方》,孟詵的《食療本草》和蘇恭等的《新修本草》,都十分強調鹿產品的醫藥價值,尤其是麝香應用非常廣泛。不過,作為藥材的鹿產品,流通區域較廣,華北居民所用的未必即產自當地,故對此我們不作詳述。但當地人所食用的鹿肉,則應為本地區所出產,文獻中關于加工食用鹿肉的記載為數不少,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當地鹿類資源的豐富程度。
北魏賈思勰在《齊民要術》卷8、卷9中記載有多種鹿肉加工方法,如以獐、鹿肉加工“五味脯”、“度夏白脯”、“甜脆脯”和“苞牃(以鹿頭為原料)”等等。此外,在當時,獐、鹿肉還可以加工釀制成肉醬,該書卷8就對采用獐、鹿肉加工“肉醬”和“卒成肉醬”的方法進行了專門討論。在《齊民要術》有關加工烹飪方法的記載中,獐、鹿肉出現的次數遠超過除魚之外的所有其它野生動物,如兔、野豬、熊、雁、鸧、鳧、雉、鵪鶉等等,這說明在各種野味肉食中,賈思勰顯然最為重視獐肉和鹿肉,也說明獐、鹿肉在當時是比較常見而易得的野味食料。直到晚唐五代時期,韓鄂在《四時纂要》中仍記載有用獐、鹿肉加工的“淡脯”、白脯和干臘肉的方法[52]。這兩部關于農事和日常家庭生活的著作一再談論鹿肉的加工食用,并與牛、羊、豬肉相提并論,表明鹿肉在當時并非太難得的野味。
關于唐代上層社會加工食用鹿肉之事,史書記載甚為不少。唐制規定:宮廷所需肉醬的加工事務,由光祿寺掌醢署負責,肉醬種類則是鹿、兔、羊、魚等四醢[53]。在祭祀供品中,則有鹿脯、菁菹鹿醢、葵菹鹿醢等等鹿肉加工食品[54]。除了鹿肉醬之外,當時甚至還專用鹿尾作醬,安祿山就曾向唐玄宗進獻過鹿尾醬[55]。在唐代,皇帝常以賜食表示對大臣的褒寵,其中鹿肉是常賜的肉食口味之一[56]。唐玄宗天寶時期,哥舒翰與安祿山、安思順之間發生了矛盾,唐明皇想作和事佬,趁其三人來朝之機設宴招待他們,“詔尚食生擊鹿,取血瀹腸為‘熱洛何’以賜之。”[57]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上層社會的飲食中,鹿肉食品是相當常見之物。
百姓食用鹿肉的實例文獻記載雖然不太多,但還是可以找到一些。比如《顏氏家訓》載:北齊時,有人用數塊獐肉招待女婿,而女婿竟認為岳父真是慳吝至極,因此非常憤恨以至舉止失態[58],這說明獐肉在當時并不算是珍貴難得的美饌。隋唐之際的王梵志曾在《草屋足風塵》一詩中談到:貧困人家食具不完,有客相過,僅能以“鹿脯三四條,石鹽五六課(顆?)”相招待,也說明當時在某些地方鹿肉并非難得的珍味,所以貧窮人家也能存些鹿脯即干鹿肉[59]。顏真卿在生活窮困、妻子生病時,曾向李太保某乞討過新好的鹿肉脯[60]。如此之類,不一一具引。
要之,在中古時期,華北不少地方捕獵鹿類的活動仍相當頻繁,獵鹿活動發生的地域,以本區西北部為主,這也與當時西北部地區鹿類資源較豐富的情況基本相合。但東南部也有一些鹿類棲息,特別是在丘陵山地鹿類也還比較常見,何以這些地區不見有獵鹿的記載,尚待查證。同時,盡管中古華北鹿肉不如家養畜肉那樣易得常食,但也遠不象晚近時代這樣稀罕,故當時文獻之中還頗有一些關于鹿肉加工食用的記載,特別是指導日常生計的《齊民要術》和《四時纂要》等,都專門提到鹿肉加工方法,這從另一側面證實當時華北地區尚存在較為豐富的鹿類資源。
四、從鹿類推測中古華北生態狀況
通過以上的敘述,我們對中古華北地區的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已經取得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只是我們對于不同鹿種的分布密度,尚無法作出具體判斷。這一方面是由于鹿是移徙活動的,即使在當代,也很難就某個地區野生鹿類的分布密度獲得一個精確的數據,通常只能采用標志重捕法,或者統計捕獲率、遇見率等等,取得一些相對數值;另一方面更由于現存中古文獻可供利用的相關數據實不足以作這方面的嘗試。因此,我們只能就總體情況概略地說,當時華北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數量相當可觀的鹿類。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估計,一方面是由于當時文獻有不少關于白鹿、白獐和貢麝、麝香及其它鹿產品的記載;另一方面,也因為在關于獵鹿活動的記載中,時而出現相當不小的捕獲數字,而文獻關于食用鹿肉的記載亦可為此提供佐證。隋唐文獻不時記載有獐鹿進入長安城中、甚至闖到皇宮附近,我們可據以推測:當時長安附近、關中地區的鹿類種群數量甚為可觀。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種野生動物的生存和繁衍,都是與一定的生態環境,包括無機環境和生物環境相適應的。就生物環境而言,各種動物的分布范圍、種群大小和密度高低,既取決于食物資源的分布及其豐富程度,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不同動物之間復雜的競爭、共生與捕食關系的影響;而所謂經濟動物,則與人口密度、經濟生產方式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因此,動物種群數量的增長與減少,分布區域的擴大與縮小,絕對不是一種孤立的現象,而是對生態環境及其變化的綜合反映。相應地,特定區域中動物、特別是某些典型動物的種群大小及其分布情況,也就成為判斷該區域整體生態狀況的重要指標。這就容許我們根據鹿類的情況,對中古華北的生態環境狀況稍作推測。
首先,鹿類作為典型的食植(食草)動物和重要的經濟動物,其分布范圍與種群大小,既與森林、草地特別是其中可食林、草種類的分布與豐儉程度直接相關,更與人口密度、生產類型和經濟活動強度(在農業時代主要是土地開發強度)有很大關系,人口增加、土地開發,以及相應發生的森林、草地的減少,必定會導致鹿類種群數量的下降和分布區域的縮小。從較長的歷史時段來看,這種關系是比較清楚的。以《詩經》時代與中古相比較,前一時期人口尚少,華北還存在著廣袤的森林和草場未遭砍伐開墾,鹿類喜食的植物如蘋、蒿、芩之類仍很豐富,“畋獵”雖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但民俗與國法對野生動物的季節性保護還是相當嚴格的,所以其時華北地區還到處是“呦呦鹿鳴”的景象。但到了中古時期,森林植被狀況已大不如《詩經》時代,與遠古更無法相比,故鹿類的棲息范圍及種群數量相應地也就小得多,曾經是鹿類優勢種的麋鹿,種群數量更是明顯減少。只是與晚近時代的情況相比,中古華北的鹿類資源仍可謂豐富。
僅就中古時期本區鹿類的種群數量與分布情況而言,其與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變化之間的相關性也有一定的顯現。我們注意到:這一時期華北地區的鹿類資源,從分布區域來說,以西北山地高原區較為豐富,北部邊緣地帶因屬草原或毗鄰草原,其種群數量更是相當龐大;而文獻關于其東南部鹿類的記載相對較少,且現有的記載亦大抵多在擁有山地丘陵的州郡。這些情況,毫無疑問與有關地區的農業開發強度較弱、林草地較多有關,可與森林、草原變遷的研究成果互相映證[61]。
進一步檢核各類史書的相關記載還可發現:它們主要出自唐以前的文獻,出自唐代文獻的則較少。這似乎表明,中古時期華北地區的鹿類資源,存在著前豐后儉的情況。我們知道,魏晉北朝時期,北方地區長期處于戰爭動亂狀態,人口密度一度下降到了相當低的水平,土地荒蕪的情況十分嚴重,農業經濟曾經相當低落。但這種令人慨嘆的社會經濟衰退,也帶來了一個從生態的角度看來具有一定積極意義的后果:即自然生態環境的恢復,特別是草場和次生林的擴展。由于這種恢復和擴展,鹿類等野生動物獲得了擴大其種群數量和棲息范圍的機會。故此,魏晉北朝文獻關于鹿類的記載、特別是關于白鹿與白獐出現的報告較多,涉及的地區也較廣,連在漢、唐時期均曾是農業繁盛、人煙稠密的東南部地區,也分布有相當多的梅花鹿和獐。但是,隨著這些地區的農業經濟逐漸恢復并取得進一步發展,人口密度逐步提高,一度荒閑的林草地又被復墾為農田,丘陵山地的林木亦由于各種需求的擴大而大片地遭到砍伐,可供鹿類活動的空間再度漸趨減縮,其種群數量亦漸減少。如此一來,唐代文獻關于鹿類的記載不如前一階段多,乃在情理之中。反過來看,中古華北鹿類的種群數量、地理分布及其變化,亦正是對當時森林、草地盈縮變化的間接說明。
其次,野生動物資源的豐富性與多樣性,是判斷一個地區自然生態環境好壞的重要標準。鹿類作為動物界中的一個族類,雖不能完整地反映某個區域野生動物資源的豐富性與多樣性,但仍可據之對動物種類多樣性與資源豐富性作出某種推斷。這是因為:其一、鹿類曾是華北最為重要的野生經濟動物,自遠古以來即是當地人們捕獵的首選目標,仍有較多鹿類可供捕獵,即意味著尚有眾多其它可供捕獵的野生動物;其二、在各種高等食草動物中,鹿類是對生境、特別是林草地的要求比較嚴格的一類,鹿類的種群數量和地理分布對生態環境的改變反應比較靈敏,有較多鹿類存在,即意味著整個生態環境尚稱良好,其它野生食草動物亦應較為豐富,至少在華北這樣的自然環境下是如此;其三、鹿類動物是生態“食物鏈”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食物鏈”中,鹿及其它食草動物屬于“一級消費者”,是大型食肉動物的捕食對象,數量眾多的鹿類及其它食草動物存在,為食肉猛獸提供了食物條件,相應地,后者亦必定存在著一定的種群數量。
也許對當時文獻關于猛獸的記載略加征引,有助于進一步闡明以上觀點,并增進我們對中古華北野生動物資源的多樣性、豐富性和整個生態環境狀況的認識。
曹魏時期一位名叫高柔的大臣,針對朝廷禁止百姓在禁苑中捕鹿發表了一段非常耐人尋味的議論。據高柔稱:由于國家禁止在苑囿一帶捕獵,致使方圓千里之地,鹿群恣意繁衍,附近以耕稼為生的百姓深受其害。他非常憂慮地指出:當時“群鹿犯暴,殘食生苗,處處為害,所傷不貲。民雖障防,力不能御。至如滎陽左右,周數百里,歲略不收,元元之命,實可矜傷。方今天下生財者甚少,而麋鹿之損者甚多。”[62]因此他主張放寬捕禁,允許百姓獵鹿。為了陳明利弊,他還特地作了如下的估算,稱:
……今禁地廣輪且千余里,臣下計無慮其中有虎大小六百頭,狼有五百頭,狐萬頭。使大虎一頭三日食一鹿,一虎一歲百二十鹿,是為六百頭虎一歲食七萬二千頭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為五百頭狼一歲共食萬八千頭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間,是為萬狐一月共食鹿子三萬頭也。大凡一歲所食十二萬頭。其雕鶚所害,臣置不計。以此推之,終無從得多,不如早取之為便也。
在這一估算中,他提到了鹿和以鹿為食的虎、狼、狐、雕鶚,其中鹿的數字特別大,一年中要被猛獸捕食掉的即可達十二萬頭;其它動物的數目也甚為不小:虎有600頭,狼有500頭,狐則多達10,000頭。我們無法知曉這些數字是否是經調查所得,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其數字有很大的夸張,也并非完全是信口開河。高柔并不具備現代生態學知識,但他所舉陳的捕食者與被捕食者的數量比例卻是符合生態金字塔理論的。無論如何,至少,當時該地區棲息有數量可觀的虎、狼和狐等食肉野獸這一點,是完全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