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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對民事執行進行檢察監督的規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遠未建立,尚不能真正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功效,需要根據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基本理論和民事執行的運行規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原則
我國民事檢察制度是在民事訴訟制度背景中運行的,民事檢察制度理應遵循民事訴訟原則。與此同時,民事檢察制度也是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訴訟監督的本質屬性,民事檢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因此,民事檢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訴訟原則外,還應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則。
(一)全面監督原則
民事檢察監督應為全方位的監督,監督的對象包括法院和訴訟當事人,監督的方式包括提訴監督、參訴監督、抗訴監督、執行監督。設立民事檢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法院及訴訟當事人有違司法公正的行為可能存在于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而不只限于裁判發生效力后。因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該對民事訴訟進行全方位的監督,進而維護司法公正。所以,我們一方面要堅持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監督方式,并進一步將之完善;另一方面應結合我國國情,創造新的監督方式,與抗訴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檢察監督體系。
(二)有限監督原則
由于我國民事檢察制度運行環境的限制,檢察機關的監督應有合理的邊界范圍。檢察機關所進行的民事檢察監督在理論上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監督兩個方而,但在司法實踐中,應把監督重點放在案件合法性監督上。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如果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將與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發生沖突,有干涉審判獨立之嫌。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檢察機關過多關注案件合理性問題將與當事人處分權發生沖突,有違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檢察制度的啟動,必然要進行相應司法資源的投入,在我國現有司法資源相對缺乏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應放在對案件的合法性監督上。
(三)依當事人申訴原則
為了避免造成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以及妨礙民事執行程序的高效運行,民事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檢察機關不應主動啟動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的監督應當視為對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應遵循民事訴訟的意思自治原則。因此,檢察機關啟動民事執行監督程序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
(四)事后監督原則
檢察監督是執行程序結束或某一法律文書(如中止執行、變更被執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應是程序進行之中。程序結束是指某一階段程序,如受理、準備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執行完畢。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與方式
(一)民事執行監督的審查范圍
現階段應重點對以下幾類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1、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決定違反法律規定。
2、強制執行行為違法。
3、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1、糾正意見。對象為確有錯誤的裁定。執行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法院在執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所作的裁定確有錯誤,指令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2、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的對象可以有以下幾類情形:(1)在執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協助執行通知)、決定有瑕疵的;(2)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準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3)對執行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員;(4)對于執行管理中需要改進的問題,建議法院完善。
3、糾正違法通知書。對執行人員有嚴重違法的,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糾正違法行為,并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
4、刑事調查。發現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截留侵占執行款物或執行費、、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行為,可以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一)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
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包括了申訴案件的管轄、審查及審查終結等機制。
1、申訴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檢部門行使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權。從案件的來源看主要是檢察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發現提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錯誤、以及法院的執行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另外,對于民事執行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檢察機關發現后應當一起查處。
2、案件管轄。對于民事執行活動通過同級檢察院的監督從時間上更為及時。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工作已開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質的民事檢察隊伍,辦案質量已得到保證。因此,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級別管轄上應采取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如上級檢察院認為必要,可主動對下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下級檢察院認為需要的,也可提請上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在地域管轄上,采取執行法院所在地檢察院管轄原則。民事執行活動主要就在執行法院所在地進行,因此,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檢察院進行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另外,執行法院和當地的同級檢察院因為地域關系,開展工作時能更好地進行溝通和協調,監督效果更為明顯。
3、案件的審查。民檢部門受理民事執行案件的申訴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首先是從程序上進行審查,包括申訴主體的適格、申訴的材料等。其次是從實體上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錯誤有且屬于檢察機關監督范圍之內的。提起申訴的民事主體必須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實質上的要件:
可以提起申訴的主體為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案外人。執行當事人包括了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和被執行人,原則上是依照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內容來確定,即為生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債權債務主體的變更,即由執行當事人以外的人繼受判決書中所確認的債權債務,此時,繼受了債權債務的人就成為執行當事人,這種當事人稱為繼受人。
執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為申訴的主體。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執行行為侵害的案外人。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主張自己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且與執行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訴的主體還需具備實質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的人。如果認為執行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權益,則無權提起。其二,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與執行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也就是說其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直接影響的人。
申訴的材料。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的執行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4、審查終結后的處理。辦案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審查,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按規定的手續辦理。審查終結后,區分情況及時作出決定。民事執行行為沒有錯誤的或雖有瑕疵但并不影響申訴人實體上的權益的,應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法院的執行確有錯誤的,根據具體情況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通知書等。
比照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案件辦案期間,執行監督案件宜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需要刑事調查的,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
(二)監督保障機制
1、必要的調查權。為了取得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效果,應該賦予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相應的調查權。
(1)調查執行文書的權力。執行人員在從事執行活動時必須依照相關程序進行,執行文書是執行人員活動軌跡的書面記載。執行文書包括法院在執行中做出的裁定、決定、通知等。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審查首先應是對執行文書進行審查。
對于已經終結執行程序的案件,執行人員已將案卷歸還檔案室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直接調閱案卷。對于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申訴人提出申訴的,相關資料未裝訂成案卷,或執行程序雖終結但執行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歸檔的,檢察人員可以直接向執行人員借閱案卷或復制相關材料,法院執行人員不得拒絕。
(2)調查執行中相關事項的權力。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并闡明理由的,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確有需要進行調查的,也可依職權主動調查。對于一些執行申訴案件中,申訴人并沒有向檢察機關提出調查申請的,檢察機關認為確需調查的,也可調查。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違法對當事人采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或其他濫用強制措施的,該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和人身都造成了極大的侵害,影響較大,檢察機關都可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監督。
(3)刑事調查權力。對于執行人員嚴重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偵查等。
一、引導執行和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依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依法提出抗訴,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有些案件,法院的裁判雖然確有錯誤或者有瑕疵,但因案件涉及面較廣或者因檢法兩家認識上的不一等因素,如果一味地提出抗訴,并不能取得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此,民行檢察部門就在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支撐下,產生了引導和解制度,通過糾紛雙方之間的面對面協商,經過以檢察人員以及有關專業人員充當第三方進行調解,以促使當事人實現矛盾化解。如果申訴案件能夠在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引導下進行執行和解,既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對當事人有利,又可以將糾紛解決在基層,有利于維護穩定,有利于安定團結,還可以減少抗訴,體現了以效率優先、伸張司法公正的現念。然而在現實操作中,由于立法上及具體操作細節的不足,引導執行和解困難重重,具體表現在:
(一)缺乏法理支撐,引導和解陷入兩難境地。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于民訴法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實踐中,檢察機關主持民事申訴案件的執行和解,必然要在和解協議中對原判決裁定進行變更,也就在實際上改變了法院對當事人之間民事關系的調整,確立了新的權利義務內容,這已經是在發揮檢察監督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尚未規定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申訴案件可以采取執行和解這種辦案方式,往往造成法院的不理解,認為檢察院伸手過長,未嚴格依法辦事,有損法院權威,且檢察機關做執行和解工作一般需要一段時間,這就容易造成與法院執行工作相沖突,法院也可以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
(二)缺乏保障措施,引導和解工作“和而不解”。根據目前法律,檢察監督環節的執行和解無強制效力,當事人可以隨時反悔,這就容易給一些當事人鉆了空子。有的債務人懾于法律威嚴,不服生效的法律文書,準備申訴、抗訴或另尋途徑,但苦于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為贏得時間,只好假意“和解”,在約定的期限到后,盡管沒有挽回敗局,仍然不肯甘心,就是不肯付款,或開始躲藏,或轉移財產,難有執行效果。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后準備履行的過程中,受他人撥弄而反悔,感到履行付款義務很委屈,甚至冤枉,在期限到達后,聲稱無款履行,或以其他種種理由來推諉履行,最終導致了“和而不解”。
(三)缺乏有效手段,引導和解事半功倍。由于執行和解是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探索出來的一種新方法,檢察引導和解尚處于摸索階段,在工作技巧和方法上,光靠枯燥地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和解藝術,善于綜合運用心理學、社會學、演講學等多門類知識,且隨著當事人的個人主體意識、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傳統的與人為善、以和為貴等道德觀念、價值觀念遭到沖擊,加上當事人對訴訟期望過高,對和調解的成本缺乏理性的分析和判斷,因而促成雙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檢察機關還需摸索總結出一套有效和解方法,充分發揮和解的各種技巧,才能達到成功調處的目的。
二、做好引導執行和解的建議
檢察機關如何靈活運用執行和解方法審查案件,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三者的有機結合是我們民行工作必須急待解決的問題,梅州市院制訂出臺了《梅州市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引導和解的指導意見》,解決了檢察機關引導申訴和解應把握的條件和基本原則、適用案件類型、基本程序等問題,但在實踐操作中,如何貫徹落實好執行和解制度,筆者認為,在法律層面及工作方法方面還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立法,賦予檢察機關引導執行和解權。引導執行和解是創造性的開展工作,是對目前的抗訴、息訴為主要工作的補充,它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中的錯誤仍有通過法律程序得到糾正的機會,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更充分的維護了合法的民事權益。在辦理案件中,實行執行和解,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化解執行難的問題,把構筑和諧社會與司法人文關懷結合起來,化解社會矛盾,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因此,筆者認為應完善我國民事立法,賦予檢察機關執行和解的權利,并對檢察機關在執行和解中的地位等作出明確規定,以增強操作性。
關鍵詞:行政訴訟;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
中圖分類號: D913 文獻標識碼: A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一并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這也僅僅是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將推進行政訴訟的快速發展,同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監督屬于事后監督,涉及司法對行政的干預,因此必須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標準以保證行政機關能夠正常行使其職權,同時又能真正發揮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作用。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并借鑒國外的司法審查制度,使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同時又能促進法治中國的建成。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
人民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必須符合一定的訴訟條件,如原告應當具有原告資格,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被告為適格的被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訟必須在期限內等,對這些條件進行規定是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前提條件。同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與普通的行政訴訴不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審查的范圍以及司法裁判的類型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應當與對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有所區別。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
向人民法院提訟必須是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人,只有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人才能請求法院對其訴訟請求進行審查,法院才會受理其申請。根據《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所謂原告資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爭端中所享有的將該爭端訴諸司法程序的足夠利益,其中心課題是確定司法爭端對人的影響是否充分,從而使人成為本案訴訟的正當原告。如果人符合原告資格的各項要求,具有司法爭端所影響的足夠利益,就可以認為人在訴訟中享有法院應當給予保護的實實在在的利益。原告資格的另一個作用是確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即法院是否享有審判某一司法爭端的權利。原告資格與人實體訴訟請求的是非曲直沒有直接關系。”根據該解釋,原告必須對司法爭端具有足夠利益,對司法爭端不具有足夠利益的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1. 原告資格的認定。各國在原告資格問題上的規定各不相同。美國的原告資格經歷了從“法律權利標準”到“利益范圍標準或者單一的事實損害標準”的變遷。即從要求只有當事人受實定法保護的權利遭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時,才能請求法院對侵害行為進行審查,擴大到只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就能提請審查,這種利益不需要是法律特別規定或者特別保護的,只要能主張是處在法律規定或調整的利益范圍內即可。①在英國公法上的救濟屬于特權救濟,原告資格受不同救濟手段的限制,直到1977年最高法院規則在修改后的第53號命令第3條第5款中規定:“法院除非認為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足夠的利益關系,否則不予批準申請許可。”用“足夠利益”作為原告資格的統一標準。①只是對于如何檢驗是否有“足夠利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必須由法院根據個案來解決。②日本以“法律上的利益”來界定原告資格,只是“法律上的利益”也存在不同理解,或認為指“實定法所保護的利益”,或認為指“裁判上值得保護的利益”等,從而范圍上也存在區別。③德國則以訴訟權能一詞來分析原告資格問題,訴訟權能的具備應兼有對抗權利侵害及涉及本身兩項要素。④對侵害的權益分析上,德國以“公權利”與“反射利益”的區別來作為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⑤
2. 原告資格的限制。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一方面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能夠防止濫訴的產生,在考率我國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原告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時,也應當考慮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哪些人能夠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有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由于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圍比較廣,規范性文件違法會侵害很多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賦予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資格,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侵犯了其權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有人主張,規范性文件違法并不必然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有規范性文件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會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對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權利應當賦予實體的權利義務受到侵害的個人。對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介于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既可以采取直接審查也可以采取附帶審查的方式,對規范性文件提起直接審查的訴訟,應當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監督機關,由其作為原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之訴,一方面能夠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也能夠防止對規范性文件的濫訴。對于附帶審查的方式,原告的主體資格就應不予限制,因為原告在提出其他訴訟請求的同時,要求附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此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是與其他的訴訟請求有關聯的規范性文件,或者說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且認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就可以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請求。
(二)法院的管轄權
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權限應當賦予哪類法院,各國的規定不同:英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一審集中由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統一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依據某一項條例作出的某一項行政決定的,就可以以該條例無效為由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提訟,要求高等王座法院依法審查該條例,如果當事人對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院提出復審,直至上議院。美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雖然采用的是分散式模式,即地方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也有審查權,但是在美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也十分謹慎,一般由聯邦上訴法院對行政規范進行審查,而且對于一切重要的行政決定,美國直接在法律中規定由上訴法院對其進行審查,美國對該制度這樣進行安排,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地方法院法官的素質不高,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能力缺失,上訴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實行合議制,而且上訴法院法官的能力和司法水平比較高,由上訴法院進行審查,可以保證審判質量,同時又能節省司法資源。在德國,根據其行政法院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是依據建筑法典的規定頒布的規章、法規,其他階位上屬于州法律以下的法規,只要該法規是由州法律予以規定,對此類規章和法規是否有效的管轄權在高等行政法院;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法規專門由州審查,則由州審查。聯邦最高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訴訟的終審法院,當然擁有對法規、規章的審查權。在法國,根據行政條例制定主體的不同將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賦予不同的法院,對于總統和部長會議的命令及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的審查由最高行政法院行使,對于解釋及審查行政決定的意義及合法性的上訴案件
① (英)威廉?韋德.行政法[M]. 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364-389.
② 丹寧勛爵著,楊百揆等譯.法律的訓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5.
③ 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732-737.;鹽野宏.行政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3-347.
④ (臺)吳庚著.行政爭訟法論[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53.
⑤ 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4:214.
和關于行政條例的越權之訴的上訴案件,則由上訴行政法院進行審查,對于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是否合法是判斷某一問題的先決條件時,行政法庭也有權對該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從上述國家對行政規范的審查法院來看,各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都十分的重視,在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時都相應的提高了受訴法院的級別,甚至在法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法院直接予以規定。相對來說,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更為復雜,對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應當賦予哪些法院,爭論也頗多,有人建議成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負責審理所有的行政案件和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案件,有人認為應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法院的級別,一方面可以保證法院獨立審理案件,另一方面,較高審級法院的法官素質和能力較高。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方案行不通,一方面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成本太高,成立專門行政法院之后人員的分配也存在問題。對于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應當結合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體制。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單獨提訟的案件,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這樣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初級法院即為中級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亦應實行兩級終審制,這樣一方面能夠維護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無休止的訴訟循環,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附帶審查的行政訴訟案件,確定其管轄法院更為復雜,由于是附帶審查,因此是否可以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為受訴法院,還是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法院為受訴法院,針對這種情況,應當賦予級別較高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單獨提訟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如果適用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與制定機關不一致,此時應當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作機關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在附帶訴訟中,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根據制定機關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既節省了司法資源,又能保證行政糾紛的實際解決。對于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的訴訟,如果這些制定機關不再同一個法院管轄范圍之內,可以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由較高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因為由多個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較特殊,其比由單個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影響更大,直接規定由較高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能夠滿足司法的實際需要。
(三)被告資格
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直接對規范性文件提訟,對于規范性文件提訟時,被告即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這沒什么爭議。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的則存在追加被告以及法院是否能夠受理的問題,在訴訟實踐中,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往往是在對行政行為提訟之后,此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無疑,如果原告在法院受理之后,原告要求對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那么此時法院能否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共同被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如果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共同被告,受訴法院將面臨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如果法院對規范性文件沒有司法審查權,那么意味著法院就應當終止審理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這將造成法院審判資源的浪費。對于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案件,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案的被告。在附帶訴訟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排除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目的也是為了排除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如果此時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為被告,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將會延長,被行政行為侵犯的權益得到救濟的時間就會延長,對于該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應當充分發揮法院釋明的功能,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如果原告堅持要求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按照法律程序的規定追加被告并將案件移交由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如果原告允許法院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案件審結之后,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審理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請司法審查。
(四)期限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應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復決定不服的期限限定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行政行為提訟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等等都進行了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期限也應限定一定的期限,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期限,應當區分單獨的審查還是附帶的審查,對于附帶提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期限應當限定在原告對行政行為期至訴訟程序結束的時間之內,如果原告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以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為由要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案件審理的,應當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為了避免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侵犯公明的合法權益,原告可向檢察機關提出訴訟建議,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對規范性文件直接提訟的期限,應當限定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公民對規范性文件的理解、規范性文件瑕疵的暴露,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不限定直接提訟的期限,規范性文件一經,檢察機關就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那么就有可能干擾行政機關職權的正常行使。限定檢察機關直接提訟的期限為一年,在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之中,行政機關在適用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就有可能發現規范性文件的瑕疵,此時就能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如果將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時間予以延長更多,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規范性文件侵權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將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時間限定為一年是比較適合的。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及范圍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包括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兩個方面,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依據應當包括被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上位法,由于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未將規章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依據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規章。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憲的審查,不僅僅限于憲法條文所限定的內容,還應包括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將法律作為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時,不僅限于當事人指明的其所違反的法律,還包括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違反的法律規范,法院對適用何種法律來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法就有選擇適用的權利。對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能否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理論界爭論頗多,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尚未列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從我國的法律法規效力體系來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于規章能否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明確予以規定將規章作為法院司法審查的參照,因此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對規章也應當是參照標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基于我國的多民族性決定的,因此在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有限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范圍
司法具有被動性的特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同樣具有被動的特點,那么對于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否也應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原告只請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某一條款或者某一部分進行審查,法院是否只能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的部分,原告訴訟請求之外的部分,則不予審查。由于規范性文件的特殊性,對于這樣的情況應擴大法院的審查范圍,賦予法院對整個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權力。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往往是一個整體,只要原告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就要對該規范性文件的整體進行審查,以確定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但是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也不能無限制的擴大,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對原告提起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案件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上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院也不能審查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訴訟類型
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訴,意味著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可以納入行政訴訟類型。行政訴訟類型化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原告提訟所追求目標的實現,更好地指引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法院的受理、審判行為。原告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其請求可以概括為兩種,一種是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另一種是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
(一)確認訴訟的亞類型
確認訴訟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效力以及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訴訟類型。①在民事訴訟中,存在這樣的情形,民事訴訟的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某種義務,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義務是以確認某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為前提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需要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予以確認,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的時候不能直接確認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時原告就需要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原告向法院提訟的目的就是為了確認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來支持其他的訴訟請求,此時的行政訴訟類型即為確認訴訟。
(二)撤銷訴訟的亞類型
撤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行政訴訟類型。②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一并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是為了證明行政行為不合法。如果此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超越職權,而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根據該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作出的,那么此時提起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就是為了要證明該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應當予以撤銷,此時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就是撤銷訴訟,應按照撤銷訴訟的訴訟類型確定審理的程序。
四、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裁決類型
法院不能拒絕裁判,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予以裁判,在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法院的裁判類型也不同。
(一)確認訴訟亞類型的裁判
針對確認訴訟的亞類型,即原告請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訴訟請求,結合不同國家司法審查的裁判類型,人民法院的判決類型大致有合法有效裁判、違法無效裁判、單純違法宣告,警告性裁判等幾種類型。
1.合法有效裁判。合法有效裁判是指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之后,認為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均合法的,或者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可以做出多種解釋但是法院最終認定其合法的,法院則作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判決。
2.違法無效裁判。違法無效裁判是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或者法律問題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作出違法無效的裁判,對規范性文件作出違法無效的裁判需要十分慎重,因為對規范性文件一經作出違法無效的宣告,將涉及規范性文件是自始無效還是判決之后無效還是一定期限內無效的問題,需要法官對各種問題綜合考量。
3.單純違法宣告。單純違法宣告是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但是對其宣布無效的危害要比不宣告其無效的危害更大,為了衡平各種利益關系,法院在判決中并不直接宣告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而只是確認其違法,但同時法院在作出這種判決時,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改善的建議,同時向立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提出監督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和完善,這樣既可以彌補行政規范性文件出現的漏洞,又能督促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時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
4.警告性裁判。警告性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無法作出行政規范性文件者違法的裁判,而放任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產生效力,又有可能造成行政規范性文件產生危害公民權益的可能,此時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均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作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裁判,但是其繼續適用,則違法的危險性很大,對其作出確認其合法的裁判也不能滿足需要,法院就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警告性裁判。
我國針對告請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訴訟請求作出的裁判也主要應包括上述幾種類型,這樣才能既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又能促使我國規范性文件的體系不斷優化。
(二)撤銷訴訟亞類型的裁判
針對撤銷訴訟的亞類型,即原告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其的裁判類型主要有合法不侵權、違法且侵權,違法
① 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5.
② 江必新,梁鳳云.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684.
但不侵權三種類型。人民法院對原告的這種訴訟請求首先應當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經審查認定規范性文件合法則不需要對規范性文件是否侵權再進行審查,如果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則需要對規范性文件是否侵權進行判定,由于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情形分很多種,因此對原告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合適的裁判類型作出判斷。
一、增強依法統計意識,推進統計行政執法責任制,創造良好統計氛圍
1、加強學習,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依法統計意識。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依法統計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統計工作。
2、進一步貫徹落實統計行政執法責任制,努力實現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目標清晰,執法程序規范,獎罰措施落實到位。
二、創新法制宣傳工作思路,以統計“五五”普法和第二次經濟普查為契機,廣泛深入宣傳統計法律法規
3、建立統計法制宣傳長效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建立執法檢查與法制宣傳相結合的制度,開展執法宣傳周活動。圍繞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媒體、會議、培訓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方法制度。
4、配合重大統計活動,加大《統計法》宣傳力度,把依法統計理念推向深入。以《統計法》頒布25周年為契機,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結合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廣泛深入地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三、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力度,提高執法檢查效能,為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保障
5、充分發揮統計監審的重要作用,推進統計制度方法改革和各項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高執法檢查效能,力爭在監審范圍、監審內容、監審數量、監審質量方面有所突破,不斷提高源頭數據質量。
6、堅決查處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嚴重影響統計數據及時性和準確性、影響統計工作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對重特大案件及時處理。
7、對近兩年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單位進行“回頭看”。著重檢查統計基礎工作、統計數據質量以及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8、積極配合做好統計案件的查處工作,認真對待上級批轉和本級受理的案件,周密調查,查清事實,妥善處理,及時回復或上報,把每一件案件落到實處。
經市局研究決定,于今天召開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這次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全省依法治稅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前期我市地稅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深入貫徹《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意見》,圍繞全市地稅工作會議精神,明確今年法規工作主要任務,確保我市地稅依法治稅工作實現新跨越。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就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及政策法規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2011年依法治稅及政策法規工作的回顧
2011年,全市地稅系統深刻領會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地稅工作,勇于創新,大膽突破,在努力實現地稅“十一五”規劃良好開局和開創地稅和諧發展新局面的要求下,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逐步推進我市依法治稅工作。為進一步強化我局依法治稅能力與水平,完善法制工作相關制度,優化稅收執法內部管理結構,每項工作務求“高標準嚴要求”。在工作方法上堅持創新理念,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具體表現為充分發揮了法規部門的職能作用,法制工作機制與隊伍建設得到進一步完善,內部約束促進稅收規范執法成效明顯,政務公開工作屢獲好評,稅收調研工作成績顯著。
(一)把依法治稅作為地稅工作的靈魂,規范稅收執法。推進依法治稅,深化征改革強化科學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是地稅部門必須必須長期抓好的四方面工作,也是做好新時期地稅工作這篇大文章必須牢牢把握的主題。四方面的工作涵蓋了稅收工作的主要內容,且相互聯系,相互促進,辯證統一。依法治稅尤應放在首位,它是地稅工作的靈魂。正是基于這么一個指導思想和工作理念。全市地稅系統的稅收執法才更加規范,稅收政策的執行力和水平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具體表現在:一是依法治稅工作目標明確。一年來,市局把堅持依法治稅,提高收入質量,作為各級地稅機關的工作目標,要求各地嚴格執行“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持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嚴禁搞“水份”,嚴禁引稅、買稅、賣稅,嚴禁寅吃卯糧征收過頭稅,從而較好地解決了前些年個別地方出現的收入水份問題。一種“有法可依,有法心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氛圍日益濃厚,也為地稅事業的和諧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二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為納稅人創業提供陽光服務。市局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全局性規劃,制定下發了《市地方稅務局深化政務公開開展“陽光行動”實施方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化政務公開開展“陽光行動”的有關規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的通知》,通過推行和完善“一屏、一卡,兩網、兩工程,三欄、三紀要,四系統”的形式,不斷豐富了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政務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改進了工作作風、強化了廉政建設,打造了“陽光”地稅。全市政務“陽光行動”工作得到市委、市府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各兄弟單位的高度贊揚。三是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力度,樹立不依法減免也是收取過頭稅的理念,稅收減免效果明顯。據統計,全市地稅系統2011年共減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地方稅收1987萬元,其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收1931萬元、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減免稅收56萬元,減免稅務登記工本費5萬元,惠及下崗失業人員5400多人。四是政策法規部門自身建設不斷加強。市局法制機構于2009年設立以后,非常重視政策法規隊伍建設。法制干部通過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與基本路線,不斷提高自身政治理論水平;積極參與重點稅收調研課題研究,努力提高業務理論研究水平;進一步細化法制崗位職責并編入規范化管理體系,明顯提高了工作質量與效率。市局法規科在2011年機關目標管理考核中已位居前列。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省局為我市每個縣(市、區)局都招收了至少一名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專職專崗)。法制力量得到充實。目前,全系統法制機構在人員配備上基本完善,為下一步建設稅收法律人才庫打下良好基礎。法制力量得到空前加強,將對今后市地稅系統的依法治稅建設以及法制工作快速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二)強化制度建設,逐步夯實法制基礎。
全市地稅系統把完善重案審理工作機制為突破口,強化稅收法制制度建設。根據全市地稅系統重案審理比例與審理質量方面的不足,市局出臺了《全市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辦法》的出臺,有效地健全了全市重案審理機制。《辦法》分別針對市、縣案件稽查工作的客觀實際細化了重案審理的范圍與工作程序。《辦法》有三特點,1)是全面性。不僅將市、縣兩級審理范圍、標準全部細化列明,而且將審理的崗位職責、業務程序、文本體例全部作了規定。2)是可操作性強。《辦法》是根據我市地稅系統的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撰寫的,各相關單位、各相關崗位可以完全依據《辦法》開展重案審理工作,不用再去查閱其他規定。3)是有一定的創新。在市、縣兩級重案審理范圍及標準上做到既符合省局制定的規范化管理A類文本,又能結合實際,敢于創新,在使用作功能上敢于突破。
強化《稅收規范文件管理辦法》的落實工作,加大了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報備工作的推動力度。各縣(市、區)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執行力度明顯提高,尤其是在省局法規處的多次指導下,永豐縣地稅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與制定工作成績顯著,去年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在制定依據、說明及文件合法性上質量都很高。
(三)稅收調研工作成效顯著。今年在稅收調研工作方面,主要完善了一個機制,拓展了兩個平臺,實現了三個確保。一個機制,即在完善稅收科調研的管理辦法和考核辦法的基礎上,出臺了《市地稅系統稅收科調研獎勵辦法》、《市地稅系統稅收調研工作管理辦法》;兩個平臺,即在《地稅》第三版開辟專門的地稅調研園地及在《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開辟了地稅調研園地欄目,為全市地稅干部從事稅收調研及交流提供了載體;“三個確保”,是確保圓滿完成省局下達的稅收科調研任務、確保完成省局目標管理考評的工作目標、確保調研質量好于上年。
2011年,全市調研作品無論從數量還是質量上都取得巨大進步,全市地稅系統調研水平已邁上新臺階。2011年度共組織撰寫了省局重點調研課題論文30篇,發表調研文章176篇,其中國家級12篇,省級18篇。尤其是市局黨組書記、局長劉瓊同志百忙之中親自撰寫多篇論文,其中《堅持三個服務,服務三個》,在省局2011年度優秀稅收科(調)研文章評比中,榮獲一等獎(是市地稅局成立已來,首位獲得省局優秀論文評比一等獎的設區市局領導)。《我市旅行社行業納稅現狀分析及對策》在市政府《決策參考》上發表,并獲市府領導好評。基層調研人才熱情也很高漲,井岡山市地稅局譚欽同志,多年來始終堅持撰寫業務文章,并長期保持高水準,文章大多發表在國家級稅收專業報(刊)。
(四)執法監督力度加大,效果明顯。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局近兩年對執法行為的事后監督非常重視。根據總局及省局關于開展2011年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要求,市局及時布置了全市地稅系統執法檢查工作。并于8月7日至9月8日分別對安福、吉州、永豐、萬安、峽江五個單位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地方稅收執法狀況實施了重點檢查。9月30日對五家被檢查單位分別下達了《稅收執法檢查處理決定書》,限期整改。今年的檢查主要抓了四個方面:一是針對稅收法制工作、組織收入原則、稅收政策執行、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檢查內容,細化了36個小項為必檢內容。重點突出在近年來各縣(市、區)局2010年開展的幾項較大規模的稅收清理工作上,既可達到促進稅收征管工作,又可以為今后各種專項稅收清理總結經驗。主要檢查“房屋出租”、“私人建房”等專項稅收清理工作,是否按照總局與省局的有關要求執行政策,是否存在執法程序缺失,征稅主體混淆現象。二是檢查樣本的選擇方面。突出重點稅源稅款征收與稅務管理、稽查的檢查。著重檢查了房地產業、采礦業等。三是檢查的手段及方法上,嘗試利用征管信息系統查詢平臺實施檢查。既加深了對征管信息系統的深入了解與學習,又能發現在新征管模式下的稅收征管工作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四是在檢查結果反饋方面。將13個檢查指標進行橫向比較,以“百分制”方式進行評比。通過相互比較來量化被檢單位執法水平的高低。最后評分結果在《2011年全市地稅系統稅務執法檢查通報》上予以公布。由于目標明確,方法得當,評比新穎,而使我局2011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得到了省局肯定。省局領導在點評全省地稅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上,認為的工作具有創新性。一年來,各縣(市、區)局的執法檢查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縣地方稅務局開展的執法檢查較好地總結了當前稅收征管基礎上普遍存在的20個問題,同時還提出了改進建議。稅收執法監督力度的加大,有力地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安福縣地稅局能緊緊圍繞市局工作思路,高度重視稅收執法規范,強化征管力度,在監控重點稅源,挖掘新稅源,堵塞漏洞,創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成效,私人建房稅收管理取得突破;吉州區地稅局高度重視抓稅源管理工作,對重點稅源動態跟蹤管理效果明顯,對飲食業、美容美發業、保健足浴行業電腦定稅工作推動有力,工業園土地使用稅征收有成效;永豐縣地稅局圍繞規范執法,行政許可、執法責任崗責體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方面落實有力,在提高收入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效。萬安縣地稅局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征管基礎、基層建設等各項工作都取得明顯進步,尤其是對教育、醫療行業管理比較到位。峽江縣地稅局能主動培植稅源,著力抓好重點稅源,強化車輛稅收管理,注意加強干部業務素質培養。在稅收執法檢查中我們還發現了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一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報備還需加強;二是稅收征管工作還要抓深抓細,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三是要進一步抓好稅源管理;四是規范實施稅務稽查,既要程序合法,好要實體合法,應補則補,應罰則罰。
二、關于2012年的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任務
今年全省地稅依法治稅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深入貫徹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省局《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意見》,抓好“一項建設”(隊伍建設),把握“三個重點”(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推行執法責任制、開展稅收法律救濟),實現“兩個提高”(地稅具體和抽象行政行為水平),充分發揮政策法規部門職能作用,全面提升地稅依法治稅工作水平。
根據省局的總體思路和地稅的實際,2012年,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的具體目標:一是地稅干部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地稅相關法律考試通過率達到98%以上;二是地稅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執法水平穩步提升,執法準確率達到98%以上;三是通過創新方式和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監督體系,實現執法監督更加嚴密有力;四是在保持地稅收入持續增長的條件下,保證地稅收入質量不下降;五是通過稅法宣傳和行風建設,依法治稅環境繼續優化;六是通過全系統的共同努力,使地稅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全市位居前列。圍繞上述目標,我們必須著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抓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文件管理規范
一是分級全面清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2012年4月底前對我市地稅部門制定的未明示作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梳理我市地稅系統現有稅收規范性文件,按總局要求廢除或修改與稅法不合或有歧義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廢除稅法或上一級地稅機關已有明確規定的不需再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對經逐級審查后需保留規范性文件在市、縣兩級外網公示電子文檔并錄入內網條法庫,對經審查后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屬于市局的由原起草科室修改后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報局長辦公會通過后重新公示并由法規科上報備案,屬于縣局的由縣局修改后上報備案。
二是制定《市地稅系統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改相應規范化文本。全面統一規范我市地稅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各項管理,細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審核、備案、公示、清理、歸檔等管理。市、縣兩級地稅機關出臺的制度辦法,必須合法、適當、規范,嚴禁超越政策規定,擅自作出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規定。對于同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違規涉稅文件,應向該文件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并向上級地稅機關報告,不得作為決策的依據。未經法規部門審查或者會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臺。稅收規范性文件后,制定機關應當自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報送備案。市局負責對下級地稅機關上報備查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依法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的要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
(二)全面貫徹依法治稅思想,嚴格依法征管
1.堅持組織收入原則,確保收入質量不下降。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嚴禁搞“水分”,嚴禁引稅、買稅、賣稅,嚴禁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嚴格按收入預算級次入庫稅款,保證地稅收入質量。強化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意識,切實落實好下崗再就業等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2.切實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科學合理配置稅收管理員,縣(市、區)局稅收管理員數量占本單位人員總數60%以上。建立稅收管理員工作手冊,明確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合理分配工作任務,做到周有計劃、日有安排,出臺全市地稅系統巡查巡管制度及考核辦法,按季度對稅收管理員工作進行工作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和通報。積極運用稅收管理員工作管理軟件,運用軟件面達100%。
3.加強核定征收工作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行使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稅款核定中的隨意性現象,嚴格執行《省地方稅務局民主評稅管理辦法》規定的評稅規則、評稅方法,按照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張榜公布、上報審批、下達執行的程序和確定定稅指標、定稅參數、定稅系數、應納定稅額的步驟等工作要求,切實規范稅款核定工作。對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戶,要按照3%的比例進行檢查。嚴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圍,對個體、私營、股份制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堅決糾正目前稅款核定工作中的執法不嚴現象。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上報市局備案。
(三)加強依法決策,嚴格執行稅收政策:
1、加強涉稅審批事項管理,確保權限合法、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程序完備,不超時限。
2、加強減免稅管理,根據省局即將下發的減免稅規程,制定相應辦法,修改規范化文本,對重大減免稅審批、財產損失扣除、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等事項,按規定經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審定和上報。
3、建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調研機制,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完成省局和市局布置的政策調研工作。
4、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及時做好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
(四)強化執法監督力度,完善法律救濟工作:
1.參照征管科管質量查詢權限,調整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征管系統查詢全限,以加強事前及事中監督。
2.認真開展執法檢查,規范執法行為檢查。對執法行為的檢查,統一歸口政策法規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防止多頭檢查。市局將下發全年檢查方案,7月開展收入質量專項檢查,9月對4-5個縣(市)局2011年-2012年7月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日常執法檢查不再硬性規定2次以上。各地要按照市局要求,不斷規范檢查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方案、有檢查通知書、有工作底稿、有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有整改報告、有總結,有通報。要在創新檢查方式和提高檢查效果上下功夫。市局今年將對納稅人進行延伸檢查,檢查工作的開展及檢查發現的問題納入年度系統績效管理考核。加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對違法決策、違法征管、違法檢查等執法過錯行為,堅決落實責任追究,對確認的執法過錯視情節輕重由市、縣分別予以追究。
3.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手工考核,開展電子考核試點工作。根據規范化設置的執法崗位,全面修訂制定全市地稅系統執法責任制文本及考核方案,在全系統分責任單位推行執法責任制按季手工考核。選擇兩個縣市部分執法崗位,利用征管信息系統及其他電子信息進行電子考核試點。
4.強化對稽查案件的執法監督
(1)重案審理:嚴格按《市地稅系統重案審理辦法》要求開展重案審理工作,確保審理比例、審理程序和質量達到要求。審理重大案件不少于全年案件10%,標準達不到審理比例的(10%),必須下調標準。縣市下調標準報市局法規科備案,市局下調標準報省局法規處備案
(2)確定年度稽查案件復查方案,開展稽查案件復查工作。市稽查局負責對縣(市)地稅局稽查局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復查案件不低于被復查單位當年結案稽查案件的5%。
5.暢通行政救濟渠道,積極開展行政復議工作。鼓勵納稅人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化解行政爭議,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申請,及時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聽證、調查等制度,增強透明度。
(五)弘揚好的傳統,高質量完成稅收科調研任務
要求各縣(市、區)局繼續抓好稅收科調研工作,充分重視課題研究與組織撰寫工作,單位負責人要親自參與撰寫稅收調研文章,理論結合實際,積極展開有效調查研究。要注重培養調研人才,壯大調研隊伍,確保完成下達的調研任務,創新方式激勵調研人員,力爭寫出高質量文章,多出精品。
(六)加強政策法規隊伍建設,提高法制工作水平
1.健全縣局法制機構,充實縣局法制人員。縣級地稅局必須設立政策法規股或法制辦,與稅政股合署辦公,并明確一名政策法規股(法制辦)領導。新進法律專業人員必須在稅收法制崗工作,需下基層鍛煉的需先在法規部門報到,鍛煉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