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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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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概況

(一)韓國社會保障理論基礎――“國家調整論”。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調整論”為主要依據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從社會支出比重和變動規模上講,韓國以最小的社會支出費用獲得了最大的社會福利效果。取代對人力資源的投資以家庭等社會非公共部門承擔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資源都用來進行社會物質基礎的擴大再生產,這是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戰略。也就是說,韓國通過國家經濟增長的波及效應來增加社會福利。

(二)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1、社會保險。韓國的社會保障以社會保險為主,其社會保險的種類主要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雇傭保險。年金保險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公務員年金,適用于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遺屬;第二類是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適用于現役軍人和遺屬;第三類是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在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為公務員,因此單獨設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第四類是國民年金,適用于18歲至60歲的一般國民。不同的年金保險,實行不同的繳費政策。醫療保險分為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單位醫療保險和地區醫療保險三類,地區醫療保險又可分為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費用由雇主一方負擔,對與業務有關的職業病及因產業災害而發生的工傷、疾病、殘廢、死亡等進行醫療服務或給予生活補貼。雇傭保險于1995年開始實行,其目的是消除失業帶來的不安,從制度上解決產業結構升級而產生的對熟練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濟。公共救濟是利用國庫資金對低收入階層進行生活保護或者幫助其進行自救。包括生活保護、有功人員津貼及災害、災難救護。生活保護對象是收入和資產在保健社會部每年規定的生活保護對象劃定標準以下和無人撫養或撫養義務者已喪失勞動能力的65歲以上老人、未滿18歲的兒童以及孕婦和殘疾人。有功人員生活保護是對國家有功人員如愛國志士,戰死、戰傷、殉職、公傷的軍警,殉職、公傷的公務員等發給津貼并進行生活保護。對他們分別發給年金、生活津貼、看護津貼、住宅資金、撫恤金等,還進行教育保護、就業保護、醫療保護、養老保護以及提供貸款、利用交通工具減免費等。災害救護是對在同一地區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發生多數罹難者時進行緊急救護。

3、社會福利服務。社會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對象是沒有年金的65歲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興辦老人福利設施和敬老優待以及組織老人再就業。韓國政府注重促進殘疾人就業,于1990年專門為殘疾人建立了工業區安排他們就業,而且規定500人以上的企業招收職工需招3%的殘疾人。兒童福利主要針對18歲以下孤兒以及保護者無力或不宜撫養的兒童,通過建立兒童保護設施,如兒童咨詢所、嬰兒設施、幼兒設施、職業輔導設施等。婦女福利是指對寡婦、未婚母、貧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還針對流浪者進行收容和職業訓練等。

二、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中韓兩國的歷史、社會和文化背景非常相似,經濟發展基礎和起點也基本相同。韓國經濟雖比較發達,但其發展路徑和我國改革開放后的情況也有一定的相似性。雖然國土面積、人口、民族結構、地區差距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但其社會保障制度仍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韓國社會保障以較小的支出獲得了較大的福利效益,極大地促進了韓國經濟社會發展。韓國社會保障支出水平一直很低,社會保障總支出占GDP比重還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幾十年來這很少的支出卻使韓國的社會福利水平有很大提高,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高速增長。韓國經濟從1963年至1996年連續33年以平均超過8%的高速度增長,從一個貧窮落后的農業國一躍成為亞洲經濟強國,創造了令人矚目的“漢江奇跡”,1997年韓國國內生產總值在世界排名第10位。我國社會保障支出比較低,1999年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0.4%,但與韓國相比效率不高,我國應該探索一條以低支出獲取高效率的道路。對于還是一個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今后一段時間保持一個比較高的經濟增長率是我國的一個重要戰略任務,而且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非常有限,如何建設一個合理高效的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社會福利,維護國家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韓國的經驗很值得借鑒。

(二)重點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鄉二元結構。韓國的四個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醫療、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點在于向國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這四個保障大項齊步走,全民皆享有,沒有城鄉差別,國民安居樂業有了基礎。韓國政府為了重點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鄉的平衡問題,力圖縮小城鄉社會保障的懸殊差距。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差距懸殊,城市不管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還是普通居民,都有較完備的社會保障,享受著高就業、高補貼的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卻陷入了危機。在消除二元結構方面,我國應秉持“低水平、廣覆蓋”的理念,使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的福澤。

(三)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韓國在推行社會保障制度時,總是立法先行。諸如,制定了《公務員養老金法》、《私立學校教職員養老金法》、《國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規。幾乎每施行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總是先有一項新的法律出臺,對于這項保障制度的實施做出明確規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嚴重滯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試點、后推開,工作一開始就不規范,容易引起攀比,最后產生難以統一的負面效應。

(四)統籌協調解決失業問題。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后,韓國的失業問題非常突出。為緩解就業壓力,韓國政府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統籌考慮就業與社會保障,統籌考慮就業與勞工制度改革,統籌考慮就業與企業發展,在多種關系的協調中,促進失業問題的解決。

1、促進企業發展,緩解就業壓力。在解決就業問題的過程中,韓國政府采取了改革企業體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降低企業生產成本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使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做強做大,生產和經營規模得以擴張。通過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催生新的企業,創造更多新的就業崗位。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1.城鄉社保差異現象

城鎮和鄉村社會保障的差異,是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的一種體現。改革開放以后,城鄉二元化結構日益凸顯,由此導致的城鄉差距也越來越大,城鄉社保差異也隨之拉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財政對于城市發展的扶持力度也越來越大,城市人口占據了公共資源的大部分比重,而農村人口雖然比城市人口還多,但是卻被忽視了。城鄉社會保障的差異,從根本上來看,是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上的差異造成的。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從統籌城鄉社保的方向入手。

2.社會保障項目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

根據人口學家的推算,到2050年,我國將會是一個老齡化非常嚴重的國家。從目前社會保障的基金缺口來看,正是養老保險的缺口最大。2013年,我國的養老金缺口為18.3萬億元,如果不改變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以我國GDP年增長率為6%來推算,20年以后中國的養老金缺口將達到68.2萬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8.7%,解決養老資金短缺問題不容忽視。

3.社會保障管理存在缺陷,機制運行不完善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戶籍制度關聯著的。例如對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受助者來說,他們就需要從基層社區辦理證明和相關手續,進而才能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一旦他們離開原有的居住場所,就面臨著信息的轉移甚至是重新辦理的局面,在這一過程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人為的干擾因素,導致這些受助者有時難以及時領取到這些補助款項。同時,這種和戶籍關聯的做法讓一些外出打工的務工人員無法獲得其居住地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造成了“遠水不解近渴”的局面。

二、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議

1.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

社會保障制度應該保障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上保障全體公民的平等性。由于我國領土面積遼闊,人口眾多,地區經濟差距比較大,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特征依然較為明顯,這樣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社會保障受益程度都有所差別。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要立足于長遠,要從全體社會成員的大局著想。在建設的過程中,要正視問題,將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逐漸地擴大,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國情,逐步建立以養老、醫療、失業、再就業的政府保障為主體,以附加保險和社會救助體系為補充,基金來源多元化,項目齊全,結構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的范圍,讓社會各個領域都能享有社會保障體系帶來的福利,真正建立起滿足社會主義全體人民需要的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2.促進醫療保險體制改革

為了解決勞保及公費醫療制度覆蓋面小、社會保障能力低及嚴重浪費的矛盾,提高員工的基本醫療水平,中央政府在1998年決定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開管理,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醫療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生病的窮人可以得到有效的資金救助,讓生病的低收入階層能夠享受到全體參加醫療保險成員共同繳納的基金用來治病,這才能實現個人患病,全體成員共同負擔,讓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互助互利的醫療保險的優勢。但實際情況是,我國醫療保險基金中,個人繳納的比重大,這樣,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能力相對較弱,不能很好地利用富人繳納的醫保基金轉移給窮人來看病。因此,對醫療保險實現真正的統籌,加強醫療保險統籌的作用,逐步將單位醫保納入到社會統籌賬戶中來,減少個人醫療保險的比重,直至最后取消個人醫保賬戶,這樣才能從全社會的范圍內把醫保基金融合起來,富人的錢可以為窮人看病,富人本身也享受到了醫療保險帶來的福利。

3.進一步健全失業保險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效率

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面臨著公平和效率的缺失,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來提高保障水平。

一、公平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公平與效率既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又是一個重大實踐問題,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效率通常指經濟效率,即資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程度,它是人與自然矛盾關系主體性力量的體現,不同的經濟行為與活動效果可在事實層面上作效率的比較。公平是人對社會關系合理性的要求,是人們對不同制度、行為與社會關系的價值判斷。公平準則因社會狀況不同而有所差別,并隨社會發展而變化,現實的公平只能與現有生產力水平相適應,人們的社會關系及相應的制度形式只有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才具有現實合理性。效率反映社會財富的生產狀態,公映社會財富的分配狀況,二者間以利益為中介在社會現實中結成了難以割舍、對立統一的關系。一方面,公平與效率是對立的。公平原則的實質在于使人與人之間的差別盡可能地縮小,做到公正、平等。效率原則注重的是對個人貢獻大小的評價,并依此來決定人們的收入分配,但也會拉大差距。另一方面,公平與效率又是統一的,公平以效率為前提,沒有效率的公平最終是不可能實現的,如果一個社會的經濟體制不能產生效率,民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得不到正常的滿足,不能說這種體制就是一種公平的體制。同樣,效率也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公平,如果社會缺乏基本的公平,必然陷入混亂和無序,難以維持生產和分配關系的穩定,效率的增進也就無從談起。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均衡

任何制度的設計是對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本身就蘊涵公平與效率兩個目標,衡量其優劣最終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均衡和統一。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政策的調整和社會制度的演進都可看作是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均衡過程。當前,國家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正是從調整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出發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優撫安置等),更應以公平與效率原則來貫穿于始終。若偏重于公平,人們會逐漸形成依附于社會保障的惰性,寧愿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愿從事體力勞動,勞動生產率必然下降。若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視公平,財富分配的極大不公則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經濟發展也會面臨動力不足的問題。

公平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和核心。社會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種公共品,從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濟、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從社會整體發展來看,市場經濟是講競爭講效率的,它必然拉大貧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會群體在資源配置上的弱勢地位及生活的窘迫,所以需要通過二次分配實現“兼顧公平”。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社會再分配的一種方式和重要手段,通過收入轉移彌補收入分配中市場機制的缺陷,補償和抵消壟斷和競爭給農民帶來的各種損害,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鄉間社會分配不公、利益分化過于懸殊的問題,起到平衡社會關系的作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以公平為首要準則。

效率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保證。效率的任何下降,都會造成或加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困難。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講效率是指社會保障制度對社會效率的影響和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問題。從對社會效率的影響層面看,其一,農村社會保障可為農業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保障的實施可緩解農民貧困,調節收入差距,緩和階層矛盾,倡導和諧的社會環境,這是農業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環境條件,也是提高社會效率的重要前提。其二,農村社會保障可保證農業再生產所需勞動力的供給。社會保障的實施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維持農民的生活,免除農民的后顧之憂,而且通過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訓保障,提高農民的身體、心理和技能素質,從而提高農業人力資源的存量,這是提升社會效率的前提。就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自身而言也存在效率問題。如,社會保障率的高低、基金來源渠道的多寡、給付(發放)標準合理與否、基金管理和運營完善與否、繳費義務與受益權利對等與否,都直接影響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和自身效率的高低。尤其是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運營,不僅可以為提升社會效率奠定一定的投資基礎,還可成為調節農業經濟波動的“蓄水池”,直接服務于農業經濟發展。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兩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統一、契合的關系。公平和效率都應服從和服務于農民社會保障這一目標。如果制度設計正確,政策選擇合理,公平和效率可以實現最優組合,也就可以實現農村社會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建立公平與效率兼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

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欠

我國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起步較晚,受生產力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其制度設計還不完善,存在公平與效率失衡的問題,使農業發展受到影響。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平的缺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導致城鄉社會保障差距。我國城鄉分割的現實,使在社會保障中采用“雙重標準”,對農村和農民是一種歧視性的標準,對城市和市民是一種特權式的標準。1、社會保障覆蓋面窄且不均衡。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實行的是面向部分人的以福利、救濟為主的臨時性有限的保障措施。除福利、救濟等涉及面較窄的項目外,諸如醫療、養老等重要的且涉及面較大的項目尚在改革試點中。到2004年底,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378萬人,占適齡參保人數的12.3%,全國共有333個縣(市)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只覆蓋約13.4%的農村人口。不僅如此,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各地的發展也很不平衡。在全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社會養老計劃停滯,而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一些農村比較完善;一些發達地區農村開始建立農村醫療保險計劃特別是大病統籌計劃,而貧困地區的狀況幾乎為零。

2、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中的缺位。由于政府對農民依托土地保障和傳統的家庭保障功能估計過高,以至于政府疏忽了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責任,而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城市社會保障的建設上。農村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應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疇,財政投入應是保障資金的主渠道。但由于觀念上的偏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上的資金投入相對不足。

3、我國農民的意見表達不暢使其社會保障缺失。廣大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和“代言人”,雖然有縣及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但在本位利益的驅動下往往不顧及農民的利益,使這些信息(被認為是不利于政府政績的)在傳輸過程中往往就被層層抵消掉了,農民的真實意見難以進入政府的決策議程,從而難以形成公共政策。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效率缺失。農村社會保障管理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從法律的層次上,目前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意義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法律框架,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管理效率低下。主要表現在:一是資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我國農村社保基金大多都是征繳、管理、使用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督,保障基金使用混亂。二是管理混亂、條塊分割,既無統一的管理機構又無統一的管理辦法。從管理機構上看,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村職工的社會保障統籌和農村養老歸勞動部門管理,醫療保障歸衛生部門和勞動者所在單位或鄉村集體共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救濟歸民政部門管理。一些部門、鄉村也制定了社會保障辦法和規定。由于各部門所處的地位和利益關系不同,在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決策上經常發生矛盾,使管理體制處于混亂狀態。三是社會保障基金在運營中未引入市場機制,政事不分,也制約其提升社會效率作用的發揮,難以實現保值增值。

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明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社會目標是減少收入不平等和社會地位不平等,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經濟目標是有助于促進經濟增長,尤其要與發展生產力、增進農村中的協調競爭和促進農業生產相聯系。合理化目標是社會保障項目的設計,應該保證按照每項津貼的性質,確定發放條件和發放數量,與其籌資來源相適應。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3-0043-03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統籌層次低,難以發揮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地區間財力與社保壓力呈現“難者愈難、易者愈易”的情況,而現實中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中央負責制定政策,地方具體負責管理落實,統籌的層次也就比較低。目前,絕大部分保險項目仍處于市縣統籌,省級統籌發展緩慢,造成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來判斷地方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擠牙膏”的形式,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來解決資金缺口。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給予一定的補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繳費率。這種因社會保障帶來的地方負擔不公平,不僅導致了當前社會保障的發展差距,而且也會在發展中加大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為,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其勞動力市場就業率就越高,人口結構相對年輕,社保負擔較輕,越有利于地區經濟發展;而越是貧困落后地區,勞動力市場就業率越低,社會保障負擔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資,必然導致經濟狀況不斷惡化,從而不僅不利于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反而加劇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三、堅持公平原則,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機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國家財力的不斷增強,各級財政對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時期,全國財政用于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長16.3%,占總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從1998年的20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億元,累計達到2826億元。2003-2005年,中央財政在每年保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100億元規模不變的基礎上,3年共安排再就業資金239億元。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當前經濟正處于轉型期,公眾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強烈,相比之下,公共財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遠未充分發揮出來,各級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還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而征繳模式的落后進一步擴大了資金的缺口,個人賬戶空轉,收不抵支的現象比較嚴重。按照有關方面的計算,在現行的繳費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預籌積累計算,中國的養老基金缺口大約為2-3萬億元左右,按照世界銀行的測算,中國養老保險形成債務約達3萬億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具體體現在經常性財政投入尚未建立起來,特別是由于缺乏立法約束,導致財政對于社會保障投人帶有明顯的隨意性。為此,政府要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加強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規模和比例,提高財政對老少邊窮地區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力度,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導致改革的地區差距進一步擴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彈性保障支付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再分配調節力度

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重要機制,對維護社會公平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機制追求效率,社會保障則應更加注重公平。市場機制的效率優勢充分發揮,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社會保障才有物質基礎;通過社會保障有效地實施再分配,使人民群眾尤其是低收入群體都能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構建共同的社會利益基礎,才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在每一個社會中,總會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種原因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在市場競爭中遭遇失敗而暫時或永久失去收入來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國現有的分配原則中,不管是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則,還是實行“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按貢獻參與收入分配”的原則,這些社會通用的分配原則都是不適用于他們的。此時,政府必須承擔起保障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義務,對其給予必要的救濟和幫助,使他們同其他公民一樣也能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因此,我國應改變目前按人頭實施保障的傳統做法,建立起與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向關聯的彈性保障支付機制。這就要求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向低收入人群轉移,而對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強的人,則應減少社會保障投入,以減少目前的倒掛現象,使社會保障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過社會保障,針對不同類型的低收入者(包括無收入者)采取不同的辦法增加他們的收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幫助他們走出困境,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成員之間因收入差距懸殊而導致的宏觀層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

對社會保障整體而言,具體到社會保障資源分配,政府有責任對在實施社會保障過程中形成的弱勢群體進行必要的補償。弱勢群體補償機制原則就是從弱勢群體的特殊地位、視角來看問題、分析問題,以是否能夠滿足這一不利階層的社會保障利益為標準來確定社會保障的分配。弱勢群體補償機制的實質不是平等分配社會保障資源,而是向著有利于弱勢群體的方向去傾斜,以此來減少弱勢群體或不利群體在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方面的不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的公平。

1、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忽視,是長期以來社會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誤。城鄉居民差距的擴大化,既體現了農村對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也反映了農村居民生活風險與社會風險的積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當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確立為基礎,積極謀求建立城鄉一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快其在全國的推廣工作;積極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借鑒新農合的相關經驗,先以市縣為試點,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方式,建立地方性養老保險體制,然后再逐漸向全國推廣。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我們應當對現階段農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和商業保險在農村還無法發揮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認識,政府應當擔負起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責任。

2、建立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者多,根據農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條件,不能簡單地用同一種社會保障來覆蓋,應當按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或者在基礎部分統一而在補充部分體現差別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發展目標,但當前仍需將多元化制度作為過渡,這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會偏離一元化的目標。在現階段,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與城市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并強制覆蓋全體工業及其他非農產業勞動者。(2)盡快建立面向農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機制,并建立緊急救助制度,以幫助他們解決因遭遇天災人禍、合法權益受損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時農民工家庭和個人遇到的各種困難。(3)對于養老保險,可以根據制度多元化的原則加以靈活運用。如農

民工在參加城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如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經本人和用工單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已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金,并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或是建立類似于醫療保險卡的個人賬戶,農民工流動到哪里,養老保險就可以續接到哪里;或是實現城鄉可以對接的養老保險制度,以保證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鄉為農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突破口,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構建和諧社會所面臨的巨大壓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齡化提前到來所帶來的壓力。能否順利化解這種壓力,保證經濟持續快速平穩發展,直接取決于相關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 社會保障 制度創新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五個統籌”中,統籌城鄉發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社會制度環境,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然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嚴重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狀態與農村居民的救濟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鄉隔絕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資源優化配置難以形成。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的重點在于:在加大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力度的同時,應在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著力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努力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1我國農村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制度體系不健全,保障項目較少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步履維艱,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全面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二是社會救助制度體系不完善。目前農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會福利體系殘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經濟實力好的地區還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區該項制度體系已經癱瘓。

1.2保障標準低,總體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當部分參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費而不能住院,進而無法享受醫療保障,新型合作醫療能否真正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致窮的問題不容樂觀。

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人口流動增強,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廣大農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顯現,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更為突出,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日益嚴重。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農村養老風險不斷加大。部分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無著落。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和身體健康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

第一,專題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如北京市建立了農民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體現了“低費率、廣覆蓋、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適應了外地農民工“年紀輕、流動性大”的特點。第二,加強農村醫療救助,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矛盾。江蘇省常熟市出臺了新的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重點解決困難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矛盾。

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創新的重點

3.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重新定位與制度創新

今年國內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這意味著,政府將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部分“買單”。建立“低費率、廣覆蓋、能接續、可持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3.2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分類保障,適時與城鎮合作醫療保險接軌

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政府積極投入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體現,有效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遏制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基本達到了“政府得民心、農民得實惠、衛生得發展”的目標。

3.3加強服務網絡平臺建設,實行網絡化管理

在鄉鎮(街道)設立社會保障綜合管理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所在地社會保障事務,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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