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道德法律人生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論文摘要】弘善抑惡,見義勇為作為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美德,一些古代見義勇為、拔刀相助的義舉至今仍為人們所傳頌。然而時至今日,面對危難見死不救者大有人在,他們的行為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傳統倫理道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后果。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見危不救”的行為,僅僅是倫理道德問題,還是應列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呢?筆者就此問題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1見危不救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見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處于危難時或公共利益處于危難之時而漠然處之,不予救助的行為。根據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見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1不報告他人危難這種情形是指:見他人處于危難狀態時,能報告治安、醫療或其他有關部門喚起救助而故意不報告的行為。
1.2不救助他人危難見他人處于危難之時,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見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應公務員請求協助救難這種情形主要是指當有危險災難發生時,若負責救助的公務員發出要求,請求協助
救難時,公民不予協助救難的行為。
2對見危不救行為入刑的考證
1975年在云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是我國目前所發現的最早對見危不救行為進行處罰措施:“賊人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該篇還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從這兩段秦簡的內容來看,秦代對見危不救的處規定十分嚴格,凡鄰里遇盜請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論罪;凡有盜賊在大道上殺傷人,在路旁百步以內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罰交戰甲二件。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的情況來看,把見危不救行為人刑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過程,眾所周知,道德與法律都是人類社會重要的行為規范,二者都屬于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但是由于道德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等精神力量來維持,實際上是通過社會成員的自覺性來發揮作用的,因此,道德在發揮作用時就具有局限性,它對那些嚴重危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進行輿論的遣責而不進行實質的制裁。對于那些不知廉恥的人來說,道德的遣責在他們身上幾乎不會發揮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則不同,雖然其規定的范圍有限,但是它表現的是“國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規定人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國家強制力——法庭、警察、監獄為后盾,它既有引導、推動、教育的作用,更有懲戒、防范的作用。較之道德,法律對人們有著更強的制約作用。
3對我國設立見危不救的可行性論證
在今天道德日漸滑坡的情況下,把見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疇之外顯然是不合時宜的。筆者建議把見危不救行為入刑,設立見危不救罪,這是因為:
3.1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在“見危不救”問題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場來看,這種立法選擇有著超越階級和制度的文明屬性資本主義道德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權利至上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約而同的“強人所難”,逼人見義勇為,嚴懲見危不救的行為。這說明,法律上的這一選擇與特定的階級、制度沒有多大關系,而與各國面對的共同慶社會問題(道德滑坡相關)。我們國家既然存在著同樣的社會問題,就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社會主義本來就是比封建主義、資本主義更強調社會公德的社會,我們沒有理由對國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沒有理由不立法“逼”人們見義勇為。
3.2設立見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也就是必須將原本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標尺上,用指針將見危不救劃在法律義務的一側。我們認為這種劃分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這是因為:一方面,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干預程度應依時而定。當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證道德規范得以實施時,法律自不必“多管閑事”。但當道德的力量已經不足以使道德規范得到實施,而該規范對于社會來說又至關重要時,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強化和鞏固該規范,否則,聽任道德規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那時再想通過立法來扭轉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責眾”、為時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來就滲透一定的道德,同時又是鞏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對見危不救這種嚴懲違反傳統倫理道德的行為的處罰還只是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上,是難以遏制這種現象蔓延的。將見危不救規定為犯罪是社會的需要,這一點是不容忽視與否認的。所以,“將本來屬于道德層面的要求部分變成法律規范,變成人們的強制義務,這是提高國民精神文明的一種途徑。”
3.3“見危不救”行為的實質屬性決定了它應當定為刑事犯罪“見危不救”之行為,實質屬性有兩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喚起救助而故意不為,實為坐視、縱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損害的發生,說明這種損害結果并不違背其內心意圖,這與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是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另一方面,“見危不救”行為常常成為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重要條件之一,若無此一條件,若“見危而救”,損害結果大多不會發生。這就是說,這種行為與他人損害之間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基于此種實質屬性,我們能將其僅視為不道德行為嗎?刑法既然追究造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也應該追究贊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因為見危不救者的主觀過錯或惡意(坐視、縱容)遠比過失犯罪更嚴重、更可惡。見危不救行為直接贊成得人身、精神傷害,以及間接造成的社會影響都是十分惡劣的,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并不違反犯罪概念的構成理論,而且這樣做也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則。
4設立見危不救罪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法律所規定的道德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對一個公民最起碼的要求,而道德的層面卻有高低之分,低層次的道德是能為一般公眾所踐行的道德,可稱其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線道德),而高層次的道德則代表一種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數人物能實現它。顯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則就是強人所難,因為一般人難以做到。
4.2我們不能隨意地將所有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不能隨意將所有倫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將全部的道德義務提高為法律義務,那無疑提高了法律的標準,而這種被拔高了的標準是難以被普遍社會成員所接受的。“因此,法律義務的設定也要保持適當的度,這個度就是普遍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夠確立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領域。如將全部道德問題變為法律問題,那無疑使一個社會的法律變成了道德法典,法庭變成了道德法庭,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的。”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2范忠信.國民冷漠、怠責與怯懦的法律治療[J].中國法學,1997,(4)
關鍵詞:開放性評價;法制教育;多元化
青少年是祖國未來,是民族的希望,學生的法律素養如何,將直接影響當前和未來階段我們的法制建設,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培養中學生的法律素養,需要和課堂教學、課外實踐活動有機結合起來,提高思想品德課的實效性。在法律課教學的三維目標中,“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更為重要,對學生的發展意義更為深遠,而其中,培養學生法律意識,增強學生法制觀念是至關重要的。但目前的學校法制教育理論與實踐脫節,而且學校評價方式也較單一,只關注結果而忽視過程,因此,評價方式的改變迫在眉睫。
一、開放性評價的必要性
法制教育開放性評價體系的建立是優化學校道德法制教育過程的重要環節。教師可以根據評價結果發現學生的缺點,以便對癥下藥,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而且評價提供的是強有力的信息、洞察力和指導,其基本目標是為了教育并促進學生的發展,而不僅僅是為了檢查學生的表現,同時評價是為學習服務的,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是學生學習的動力和源泉。
二、開放性評價方式應多元化
新課程評價關注學生的全面發展,要求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體系,打破把考試作為唯一評價手段的弊端。因此,初中法制教育的開放性評價方式應體現出多元化,如教師通過學習日記、成長記錄、小論文、調查報告等關注學生學習和發展的過程。除此之外,還有教師的書面或口頭評定。教師要將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將定性與定量的方法相結合,只有這樣,開放性評價才能落到實處。
三、實施開放性評價的可行性
新課改實施以來,品德課中的法制測試題型中漫畫題和材料分析題明顯增多,并把考試目標與教學目標有機結合,同時,將創新教學目標的不同方面、不同要素分解形成既相互獨立,又彼此聯系的考試目標。具有創新性的考試題型,可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創新型的主觀試題一般沒有現成的答案,需要學生開動腦筋,從自己已有的知識出發,創造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學生解決問題的方法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他們的思維方法當然也具有多樣性、多元化的特點。這就為法制教育實施開放性評價提供了條件和基礎。
教師在評價學生學習結果的同時,還要對他們的學科活動進行評價,這是《課程標準》所提出的評價理念之一。這要求我們教師在評價時應重視過程,關注差異,注重探究性,適當體現評價的開放性。如在講述八年級思想品德下冊《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時,可采用開放性評價幫助中學生探討解決當前的熱點問題。眾所周知,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重要內容,但網絡在帶給人們方便與快捷的同時,其虛擬性和隱蔽性帶來的負面影響也不可低估。尤其是中學生好奇心強,抵制不良誘惑能力差,因此,中學生在掌握信息技術的過程中容易會走向誤區,迷戀網絡游戲,從而發展到迷戀網吧。所以,在法制教育中,引導學生對網吧的利弊進行討論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開放性評價的體現。其形式可以多樣,如可以進行“關于網吧利弊”的辯論賽;或者讓學生到所在學校的不同年級進行問卷調查,自擬題目,自擬對象,自己歸納總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解決策略,寫出調查報告小論文,這些都可以作為教師評價的依據。
在品德課教學中,教師也可打破常規,構建特色鮮明、充滿活力的新課程教學模式,如探究式教學、問題情景式教學,引導學生進行合作、探究學習。同時,教師可以通過“創設情境確定問題自主學習效果評價”這一過程,強調學生的體驗和探究,激發學生的創造性。如在講述七年級下冊第九課《防范侵害 保護自我》時,教師可設置情境:中學畢業不久的小西只身來到深圳打工,她在火車站遇到一個中年婦女,那中年婦女主動而又熱情地問她:“姑娘,你一定是初次來深圳打工的吧?人生地不熟,找工作不容易啊!我剛好有個開電子廠的朋友聽說要招工,如果你相信我,我可以幫助你,介紹你去哪上班。”小西被她的熱情所打動,認為第一次出門就遇上了好人,便跟著那中年婦女走了……讓學生根據自己的想象與猜測,給這個故事續寫結尾,并說出設定這個結局的理由。學生續寫的故事和理由闡述可以存檔作為教師評價的參考依據。
探索初中法制教育的開放性評價方式,對于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預防青少年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初中法制教育工作的發展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此外,采用開放性評價,克服了以往單一的評價模式,可以大大減輕學生的負擔,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能進一步培養學生的法律認知和判斷能力。同時,對學生的道德情感和實踐能力也可做出有效的評判,即對學生的“知”“情”“意”“行”進行了全面的測評。總之,開放性評價是當前思想品德課中的法制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實施素質教育和人才培養的迫切要求。
參考文獻:
1.馬玉祥主編,李曉玲、張貴玲副主編.法學基本教程[J].甘肅人民出版社.
2.吳拴江.淺談如何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J].濮陽教育學院報. 1999.5(2).
摘 要 高職院校思政課教學應牢固樹立導向性、職業性、服務性相結合,以職業性為本位,以為學生的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宗旨的教學理念,合理安排適應專業所對接行業或者職業崗位要求的定向性的教學內容,恰當運用實踐化的教學方法,適當采取多元化的教學評價,建構思政課特色教學體系。
關鍵詞 高等職業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體系;電力行業
中圖分類號 G71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2)23-0061-04
廣西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是以能源電力類專業為主體的高職院校,電力類專業所對應的電力行業包括發電、輸電、配電、送電、電力建設、電力勘探、電力規劃設計、電力信息、電力文化、電力管理等。以學校近5年的招生為例,2007~2011年電力類專業招生人數分別為1314人、1280人、1378人、1477人和1410人,幾乎都占當年學校招生總數的60%~70%。根據高職人才培養目標以及電力行業需要,學校應加大課程建設力度,大力推行以職業能力為主線、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體系。作為學校整體課程體系中有機組成部分的思想政治理論課,亦應體現職業能力主線、工作過程導向。
一、確立導向性、職業性、服務性相結合的教學理念
關于導向性。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陣地。鑒于高職學生正處于理想信念成型期,思想活躍但不穩定且容易受各種文化思潮和價值觀念影響,政治信仰意識淡薄,價值觀功利化,需要加強引導,因此,開展思政課特色教學,必須堅持導向性。
關于職業性。高職思政課教學不僅要發揮思想政治教育作用,更要表現出職業性。思政課教學要與高職院校實際、與學生就業崗位結合起來,重視和加強思政課中立足社會、誠信品質、敬業精神、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等素質的培養,增強學生的職業適應和職業發展能力,樹立正確的就業創業觀念。
關于服務性。高職院校思政課教學要堅持“教書育人、環境育人、實踐育人、文化育人”的理念,以“精而管用”為標準,實現由“供給者本位”向“需求者本位”轉換[1],促進學生身心素質和職業能力的發展,努力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服務于學生的可持續發展。
在高職教育語境中,導向性要與職業性、服務性相結合,通過思政課的導向性,促使學生初步掌握世界觀和方法論,提高分析和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職業素養的養成,進而為學生綜合素質提升、可持續發展服務。
二、安排適應行業或職業崗位要求的教學內容
(一)教學內容安排原則
概而精原則。即應使高職學生掌握必要的基礎知識、當代中國最新理論研究成果以及社會主義道德法制規范。該原則可以很好地解決教育目標與課程設置不配套、課程目標與學制短、人才培養要求與生源狀況之間的矛盾。
職業化原則。即在思政課教育教學中滲透職業教育,充分體現職業性和實用性的特點[2]。思政課教學要把課程理論、政策與學生政治素養、專業發展、能力培養結合起來,如《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重點講解職業大環境,包括對行業產業政策、就業創業形勢、職業發展趨勢、職業發展軟實力等問題進行詮釋。
與行業、崗位對接原則。即堅持就業導向,根據不同專業的教學目標和人才培養要求,將思政課教學與專業對接的行業、企業、職業、崗位結合起來。
(二)主要教學內容
1.職業環境
社會主義建設包括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建設,這就是職業環境。結合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第一線的特點、要求和發展趨勢,選擇并突出具有定向性的教學內容。
一是市場經濟理論教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逐步完善,使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都納入市場經濟的運行軌道中。思政課教學中應加大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教學比例,尤其是與學生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市場經濟知識,如市場經濟規律,鼓勵、支持、引導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建立健全知識、技術、管理、信息等參與分配的制度,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武裝學生頭腦,強化學生的市場經濟意識,使學生牢記在任何行業、企業、職業崗位上,都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要求、規則和規律。在這部分適當增加電力行業有關內容,使學生掌握電力行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該行業產業政策、其自身發展等,并能用市場經濟規律等知識詮釋電力行業進行的廠網分離、電網主副分離等重大改革。
二是法治理論教育。思政課教學中應加大有關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教學比重,尤其是與學生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的法律知識,如電力法、勞動法、稅法、合同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使學生樹立依法辦事、遵章守紀意識,突出高職生守法習慣養成的準職業人特性。
2.職業理想信念
職業理想是人們對職業活動和職業成就的超前反映,與人的價值觀、職業期待、職業目標密切相關,與世界觀、人生觀密切相關。職業信念是指個體認為可以確信并愿意作為自身行動指南的認識或看法。在思政課教學中,要將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融入職業理想信念培育中,既發揮其理論指導作用,又使學生認識到理想并非高不可攀,并且正確認識將要從事的職業以及職業與專業的關系,樹立成才的理想信念。
3.職業道德
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是體現高職教育特色、提高高職院校辦學質量的重要舉措。職業道德教育包括基本職業道德教育和行業職業道德教育。高職思政課教學要在鞏固一般的基本職業道德教育基礎上,加強行業職業道德教育,構建行業職業道德的全方位培養體系[3]。具體教學中,基本職業道德教育要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等為主要內容,讓學生理解基本職業道德的內涵以及在職業活動中的具體要求;要以敬業意識、誠信意識為培養重點。行業職業道德教育方面,要結合學生所學專業的對應行業,把一般職業道德教育內容進一步細化到行業層面,不同專業的職業道德教育內容應結合其行業特點而有所側重。
4.職業品質
高職生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包括基本能力素質和專業能力素質,基本能力素質是職業技能的基礎。基本能力素質包括調查研究能力、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溝通與交流能力、團隊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競爭合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文字運用能力、挫折承受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等。在培養基本能力素質的基礎上,提升高職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和專業發展能力,使其最終成為高素質人才。基本能力素質主要通過各門基礎課程的學習和實踐來培養,思政課應結合課程內容和學生實際,注重基本能力素質的培養和鍛煉。
三、運用實踐化教學方法
(一)實踐化教學方法的概念
思政課實踐化教學方法,就是學生作為社會生活的參與者,在真實的現實生活場景中,獨立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教學方式的總和。
實踐化教學方法在高職思政課教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使學生加深對理論內容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客觀辯證地認識國情、認識社會,正確認識和分析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和社會現實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樹立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理想;引導學生認識社會尤其是用人單位對職業人才素質的基本要求,特別是思想品德和行為規范的要求,以便更好地適應和融入社會;強化高職生的社會參與意識、增強他們的主動性,培養他們的實踐能力、動手操作能力、團結協作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社會溝通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
(二)實踐化教學方法的形式
1.討論
討論的實施步驟如下[4]:第一, 題目擬定。任課教師事先擬定討論題目,例如:在講解價值觀這一主題前,可以提出如下問題:如何看待高校包括高職院校中的“考證”、“考級”現象,如何看待大學生的功利化傾向,等等。第二,題目公布與準備。提前一周公布,并提出具體要求,讓學生充分準備。學生根據討論題目,利用圖書、網絡等資源查找相關資料。第三,小組討論。以小組為單位進行討論,學生自由發言。每位學生都應積極參與本組的討論。第四,引導與評析。在小組討論過程中教師引導討論,討論結束后教師對討論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并評析。
2.辯論
辯論的實施步驟如下:第一,論題公布。任課教師提前一周向學生公布論題。例如,在講解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時,圍繞是否推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梯式遞增電價改革展開辯論,正方:應推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式電價制度;反方:不應推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式電價制度。第二,準備。為參加辯論雙方指定指導教師,學生查詢資料,組織辯論的思路和論點、論據。第三,辯論。參加辯論學生分成“正、反”兩方進行專業辯論,未參加辯論學生旁聽。第四,點評。辯論結束后教師點評,重在評價辯論的技巧以及理論與實際的結合技巧。
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的實施步驟如下:第一,案例介紹。選擇案例應堅持以下標準:案例的教育性、鮮活性、典型性和開放性。例如,在講解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時,以“被譽為天下第一村的中國華西村”為案例。第二,案例思考。華西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哪些特色?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樣板,華西村給我們哪些啟示?第三,案例引導。第四,案例討論。第五,案例總結。
4.基地實訓
基地包括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也包括專業實習、課程實訓基地。實訓的實施步驟如下:第一,準備。包括實訓基地的選擇,實訓師資的確定,實訓學生的選拔等。第二,實施。包括實訓項目的安排、指導和交流等。第三,總結評估。包括提交實訓報告,對學生進行考核等。
5.角色扮演[5]
由思政課教師指導,讓學生收集資料、制作課件并講解某些知識,讓學生編排小品、情景劇或設立道德法庭、模擬法庭等,盡可能多地讓學生參與,讓課堂變成學生的舞臺。
6.社會實踐活動
由思政課教師指導,鼓勵學生深入社區、農村、工廠、企業,通過參觀訪問、社會調研、寒暑假社會實踐活動等形式,參與志愿者服務、生產勞動、文化建設等,讓學生在豐富生動的社會實踐中認知社會,融入社會。
四、采用多元化的教學評價
(一)時間多元化
改變思政課考核時間,變一次性考核為全程考核,包括學習考核、期末考核、年度考核、頂崗實習考核、畢業前考核等,直至畢業前再給出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綜合成績。
(二)主體多元化
嘗試引進第三方評價,將實習單位和社會的第三方評價引入教學評價[6],如由實習所在單位的專家或師傅考核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的職業道德、職場禮儀規范、行業法律知識,并給出成績。
(三)標準多元化
思政課教學評價應設立新的標準,對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進行綜合考核,包括理論知識考核、日常操行考核和社會實踐考核。其中,理論考核對學生就基本概念、基本觀點、基本方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進行考核,日常操行考核對學生文明禮貌、遵章守紀、參與集體活動等方面進行考核;社會實踐考核對學生的實際運用即運用理論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行考核。對于這三部分的分值權重,按照3∶3∶4的結構模式進行劃分。
(四)方式多元化
上述三部分考核,分別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對于日常操行的評價,采取學生自我測評、班委團支部集體測評和教師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教師評價包括任課教師、班主任、輔導員的評價;對于理論考核可采用開卷考試、作業、小論文、課堂討論等形式;對于實踐考核,可通過社會實踐報告、社會調查報告、職業道德訓導報告等形式進行。
參考文獻:
[1]如何凸顯高校思政理論課建設特色與實效?[EB/OL].[2012-05-26].http:///show_more.php?doc_id=481120.
[2]劉紹斌.探尋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的特色之路[J].黑龍江教育:高教研究與評估版,2007(12):63-65.
[3]龔盧芳,林濤.電力高職職業道德綜合培養體系構建的思考[J]. 江西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1(4):60-62.
[4]張繼鋼.增強高職刑法課教學實踐性的思考[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1):115-119.
[5]張先狀.高職視角下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改革與建設[J].青島遠洋船員學院學報, 2010(3):62-65.
[6]付海龍.“211”課程體系下高職思政課教改實證研究——以《思想首先修養與法律基礎為例》[J].十堰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2):82-85.
Construction of Characteristic Teaching System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Course in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
——The Case of the Teaching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 in Gu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
ZHANG Chun-hua1, ZHANG Ji-gang2, XU Xiu-qun1, LI Pu1
(1.Gu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 Nanning Guangxi 530007; 2.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Nanning Guangxi 530023, China)
陳榮捷在中西哲學比較的基礎上,總結了中國哲學史的特色。他在《中國哲學文獻選編》一書中提示中國哲學的特色:“一言以蔽之,可以說是人文主義。”“但此種人文主義并不否認或忽略超越力量,而是主張天人可以合一。”(《中國哲學文獻選編》,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頁)陳先生以為中國的人文主義具有兩大特色:1.人本主義;2.追求天人合一。
一、人本主義
此“本”為何?在陳榮捷看來,這個“本”就是人之為人的根本。他遵循孟子的思路,認為人之為人的根本在于人具有道德性。此“道德性”即為人之本。這是陳榮捷論述人文主義的理論前提。以“道德性”為人之根本,這正是中國人文主義異于西方人文主義之處。
布洛克指出:“在西方思想分為三種模式看待人和宇宙,一、超自然的模式即宇宙的模式,集焦點于上帝,把人看成神的創造的一部分。二、自然的,即科學的模式,集焦點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機體一樣。三、人文主義的模式,集焦點于人,以人的經驗作為人對自己,對上帝,對自然了解的出發點。”(《西方人文主義傳統》,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2頁)而西方的此種人文主義模式始終不居于主流的地位。新儒家之一的唐君毅先生也持此種看法。他認為,西方的人文主義,差不多都是為了要反抗某種文化上的偏蔽而興起的。西方的人文主義不但在思想上不居主流,而且在內涵上電不同于中國的人文主義。引用唐君毅的話可說明此點。他說:“將中國的人文主義譯為Human-ism時,在內涵上受了委屈。”(《人文精神之重建》,臺灣學生書局,1976年版第592頁)因為:在中國的文化里,通過人格的修養而得到道德主體,才是真正的人之“本”所開啟。正因為人文世界是由道德主體開啟的,所以人文主義是一種精神境界,而不是一種哲學體系,這是西方人文主義所不能盡其意的。
徐復觀認為,西方文化是在對自然的思考過程中產生的,是一種“知性”文化,表現為一種向外開拓、向外進取的精神。他把人文精神分為兩層意思,最基本的一層是講在“人”自身上立足,而不是在“神”上立足。在這一層上,中西人文主義是相同的,深的層次,西方人文主義強調“智”,崇拜有能力的人。知識在道德之上,西方哲學是順著知識去找道德的根源,只把握事務的真假,不論善惡的態度。而中國的人文主義更強調道德,是一種“道德主體性”為基礎的人文主義。
陳榮捷對中國此種“人本主義”的分析,是從中國哲學理論與實際的關系人手的。首先他闡述了中國人民的真理觀。他說在中國:“真理并不被了解為由上帝所啟示,抑或被了解為一抽象原則,不論其多合邏輯。相反地,真理只是人間事物上一項可發現與可指示之原則。換言之,真理之真正考驗乃在人間歷史上。”(《中國哲學論集》,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所1994年版第262頁)真理的產生與驗證均在人間歷史上由此產生一結果,真理記載于歷史典籍當中。此種歷史典籍最后成為中國的經典。顯著者為四書與五經。“經”字,在古代中國,意味恒長,有不變不易之義。而中國經典,在中國乃充當為自然法,因為它們高高凌駕在政府、社會、宗教與其他各方面中國文化之上。儒家經典被人們視為人間活動的最高準則,此中隱含之義為,這些經典所包含的真理主要為道德真理。自然法涵蓋萬事萬物,所以萬事萬物,不論為人事或自然,都具有道德特性。陳先生總結說:“吾人恒具有主要為道德真理之基本信念。意即一切真理,不論其顯現在自然或人間歷史上,其目的均在陶冶道德。”(《中國哲學論集》,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所1994年版第263頁)這是中國人民真理觀的理論層面,要使此真理觀賦有生命還得實踐。
由此陳先生進而論述了中國人民真理觀的實踐層面。這一層面由“體驗”這一觀念來表達。“體驗”,其大意為個人本身實驗或體認,即個人本身的認知。“體”指軀體,強調積極的個人經驗。此一經驗涉及三個層面,首先是我們對認識對象的認同,其次是道德準則與社會行為,最后是理性與直覺的方法。“總言之,此一經驗結合形上學、認識論與倫理學而為一大和諧。”(同上,第316頁)
理論與實際的密切關系還體現在“知行”關系當中。大多古代大哲們,對知行關系都有論述。他們的共同點是,在強調“知行統一”的同時,把重點卻放在了“行”上。對“行”的重視產生了兩大結果,一是在古代中國里,哲學從未獨立成學。哲學只被認為是對人事種種復雜關系的研究,換言之,哲學只是致力于日常生活與平常行動當中。一是除少數哲學家以外,大都是熱衷于社會與政治的人物。他們致力于社會與政治活動之中,因而很少撰寫長篇論文或任何遠離人事的論文。他們常以對話、書札或官方文件的形式闡揚自己的學說。
陳先生認為中國哲學的實質表現于中國人民的日常生活與日常言語當中;大部分中國哲學家均為積極人世的人物;其哲學著作也主要為與實際人生有關的著作。凡此總總,顯示出中國人文主義的以人的“道德主體性”為本的特性,而此正是中國哲學的人文主義特色之一。
二、天人合一
陳榮捷說:“天人合一之觀念,實際上貫穿整個中國哲學史。”(同上,第311頁)“天”在中國哲學中有三種含義:一指義理之天;二指自然之天:三指宗教之天。此三種“天”剛好一一對應于儒、道、釋三家。由此陳榮捷說道:“就哲學層次而言,儒家企求與天合一。道家則志在與自然合一而無別。佛家則希冀進入一切個性與差異均皆消失之涅境界。”(同上,第283頁)
對于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陳榮捷是從孟子所開啟的心性論角度來論述的。他引用孟子的話說:“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存其心,養其性,所以事天也。天壽不貳,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盡心上》,第1章)“性”字意為人與物之本性。在儒家看來人與物的本性即是“道德本性”。因為在中國“人民對于自然事物與人事并無絕對區分,兩者均以‘事’字代表。兩者均遵守同一套法律,其中尤以道德法為其終極。”由此,人與物均具有道德性,并且人與物之性均源于天。即是說人與物在“性”的基礎上便能與天合一。陳氏說要讓人與物之性得以顯現,就得通過“誠”來加以實現。“誠”字兼有誠與實兩意,且含有完成之意。它的重要作用為使萬物真實元妄。因為:“誠者非自成己也,所以成物也。”(《中庸》第25章)通過“誠”使得人與物之性得以彰顯。由此就可以參贊天地之化育,進而就能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至于道家,陳榮捷說他們期望的是與自然合一,即與道合一。在道家看來,人與宇宙乃處于小宇宙與大宇宙,亦即天人關系當中。人要實現小宇宙與大宇宙的合一,就得通過“虛”,以消除人身上的不自然的成分,以恢復人的自然本性,從而實現與道合一的境界。因為在道家的理論中,萬物與人均遵循道,而“道”即自然。那么人只要恢復其本真狀態,自然就能與天合一。“虛”為何意,陳先生解釋道,“虛”一詞不能就字面意義解釋空虛。其實際意義指絕對的平靜、心靈純潔、毫無私欲、不受進入的印象所干擾,也不讓已在心中之物干擾進入心中之物。由此老子教導我們,“虛其心”、“致虛極”、“守靜篤”,以此就能燭照萬物而與道相契合。
陳先生以禪宗為例,對佛教的“天人合一”說進行了分析。他說:在禪宗看來,人的自性原本純凈。若能通過一定途徑,使此一純凈本性得以彰顯,人就能達到佛境。此一途徑即為“定靜”,其意為我們在思慮時不為外物所動,處于法相當中而又能逍遙其外。“定靜”即是沒有邪思升起。而沒有邪思升起,人們便能見出自己的本性,由此便得開悟而頓時企及佛境,頓人涅。
三、人文主義的表現
陳先生以為,此種以人的“道德主體性”為本,且追求“天人合一”的人文主義在中國的思想界始終居于主流地位。它不僅體現在儒、釋、道三大思想體系當中,還很明顯地表現在中國人民生活的各層面,并且有悠久的歷史。
中國的人文主義產生于商周之際。公元前1111年,周人征服殷商,部族社會由此逐漸轉型為封建社會。周朝統治者為了論證其合法性,提出“天命”的概念。“天命”即獨立自存的道德律令,依此概念,人在世或死后的命運,既不依賴靈魂,也不依賴神靈的力量,而純是依靠自己的善言善行。由此他們宣稱,商人雖曾稟受天命,統治天下,但因怠忽職守,已自絕天命。周王朝統治者說因他們具有美德,天命乃轉移到自己身上。“天命”概念的提出,使得天與神靈的人格力量被人的德性與努力所代替。由此人的角色變得日益重要,一是因為新王朝的建設需要人才,更重要的一點是,人可因其自身的德行主宰自己的命運。此時的個人范疇和社會范疇,皆是道德性的范疇。
雖然人文主義已萌芽于殷商時期,但是把中國的人文主義帶到最高峰的人,是孔子。他很少談及神或人死后的問題,他的思想集中在人的問題上。他認為美滿的社會應由好政府與和諧的人際關系所構成。好政府應當以德治國,統治者且要以身作則。善惡的標準是義不義而不是利不利。家庭應以孝道為重。至于一般的社會關系,主張以“禮”相待。他相信所有的人都可趨于完美,由此他一改傳統對“君子”此一概念的定義。他認為“君子”應成為描述道德高尚的人。此種改變,無疑給當時的社會造成了一場社會變革。孔子所開啟的人文主義高峰,體現在他那句宣言當中,即:“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隨后陳先生補充道,孔子并非不相信超越的力量,他只是要人們在解決自己的問題時別依賴鬼神或祖先的力量,而要靠自己。
道家中的人文主義。陳先生說,老子《道德經》一書表面上似乎在教導人從人事退隱,但實際上,該書至少有三分之一涉及管理之術,此外另有數章還論及軍事行動。《莊子》之內篇,七篇為真,而其中有三篇談及理想的導師與理想的君主。在老、莊看來,理想的人物為圣人,而非從人事退隱的人。在宗教層面看。道教的目的乃在追求延年益壽、長生不老,為此幾世紀以來他們一直都在嘗試包括運動、飲食、醫藥與煉丹在內的各種方法。不難看出道家雖具有自然主義的傾向,但同時也具有人文主義的特色。
佛家中的人文主義。佛教一直追求涅境界,即脫離人世,但是在這一活動當中,人始終處于一核心地位。陳先生說,佛教從一開始傳人中國,就受到了中國濃厚的人文主義的影響。他舉觀音為例,“觀音”在中國是最普遍的神柢,然而她已被人性化了。在3―12世紀的印度和今天的日本,觀音仍然保持著超越與天國的特色,但在中國,她已然變成人身。從唐代開始,觀音手持花瓶,向眾生傾注萬般祝福,此祝福非涅架,而是諸如健康、財富、長壽,及子女等人間祝福。她并不高坐天堂,而是坐在竹簧邊,手抱嬰兒或手提魚籃。不難看出觀音在中國已非常接近人類,確已被人性化。禪宗作為中國化的佛教,更是具有人文主義色彩。它的主要教義為,信仰佛性內在于吾人內心。拯救的教義為“直指人心,見性成佛”,且拯救乃在當下達成,“即身成佛”。陳以為“即身成佛”的理念與儒家視身體為受之父母而不敢有絲毫毀傷,及道家的追求長生不老、延年益壽的主張,有異曲同工之妙。
關鍵詞:情理法交互融合互動共生
作者胡克明,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人類追求公平正義的天性及情感的內在性和首要性決定了人們對情理法的探求永不會停止。西方自古希臘哲學開創情與理的對話以來,從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到笛卡爾、休謨、康德,以至舍勒、薩特、弗洛伊德等都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今天有關情理法的爭論仍在進行。中國社會的情理特征決定了社會個體的所作所為不但要合乎法的尺度,更要合乎情與理的要求,特別是在差序格局當中,“圈子”內外、“圓心”周圍,情理法成為左右人們為人處事的重要力量,有時候情與理有著比法更為重要的地位。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情理法三者交互融合,互動共生,法統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三位一體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獨有的現象。
一、西方社會的情理觀演進
在西方,情感與理性的關系更為密切一些,西方崇尚理性主義的傳統和情感研究的局限性決定了理性的主導地位,但后來非理性主義的興起使人們開始重視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并成為19世紀后半期以來的主要哲學思潮。
在古希臘時期,情感與理性的對話主要體現在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三位大哲學家的觀點當中。蘇格拉底崇尚知識,認為“美德即知識”,因而激情必須要接受理性的控制,知識才是人類快樂、痛苦等情感的根源,蘇格拉底從“自制”和“”的角度對理性和情感進行了區分,前者是合乎理性的欲望,是一種至善的追求,后者則是追求的欲望。柏拉圖繼承了蘇格拉底的理性占主導地位的情理觀,認為情緒具有相對原始的、不可靠的特點,需要理性的控制。在《理想國》中,柏拉圖賦予了理性以至高無上的地位,認為只有具有充分理性的人才能成為最高統治者。亞里士多德雖然也把理性置于主導地位,但他肯定了情緒的合理作用,認為情緒與一定的知識和品德相聯系,它可以影響人們認識的方向、行為和動力。亞里士多德進而指明了認識情緒的方法,如憤怒,“應區分人們在什么境狀下會發怒,人們習慣于對什么人發怒,以及人們在什么樣的事情上會發怒。如果知其中一二,卻不知全部三端,我們就不能致使人們發怒;這同樣適用于其他各種激情。”①總的來說,古希臘時期的情理觀中人們是崇尚理性的,人們對情感的認識主要限于那些原始的、本能性的情感,因而是不全面的。在中世紀時期,隨著人們對情感的認識更加深入,人們也越來越肯定了情感的作用,特別是在文藝復興時期,人的解放被置于首位,人的情感世界也得到了重視,其中既有情理對立的觀點,也有情理一致的觀點。十八、十九世紀初期是理性主義致勝的時代,心理科學和行為科學的發展使人們對情感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如詹姆士提出的人們因為逃跑而害怕的觀點使人們對情感的認識超出了一般的經驗性的觀點,但是這一時期人們在情理關系上仍然認為理性是首要的,具有決定作用,情感是第二位的,是次要的。這一觀點在二元論者笛卡爾那里表現得最為明顯,笛卡爾認為情緒是消極的,是靈魂的低級部分,要由理性來控制。與此相反,休謨則認為理性是情感的奴隸,“理性是,并且也應該是情感的奴隸,除了服務和服從情感,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職務。”②盡管如此,休謨并不反對理性,但他認為理性并不總是對的,情緒則構成了人們行為的動力和源泉。康德繼承了柏拉圖的知情意的劃分,但康德發展了知情意的內涵,試圖通過情感將認識與道德連通起來,這也使康德在認識情感能力上有了獨特的視角,他不同于以往的情感研究主要是在經驗層面上的努力嘗試,而是試圖通過認識的角度來提示情感能力的本質。人的理性本身就是一種認識能力,當康德從認識的角度來研究情感時,康德的情理觀也就有了共同的基礎。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揭示了理性能力是先驗的,回答了形而上學何以可能和如何可能的問題。康德把情感分為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前者是感官對外界刺激反應的結果,后者則是內心的道德法則所產生的情感。“感性的狀況(內感官受刺激的狀況)要么是一種病理學的情感,要么是一種道德的情感。――前者是一種先行于法則的表象的情感,而后者則只能是繼法則的表象而起的情感。”③此外,康德還用了感性情感和智性情感兩個概念,感性情感來源于人們的感覺,主體感受的差異性決定了感覺的不同,因此它不可能是先天的。不過,智性情感可以由概念來表達,它來源于人們的反思判斷力,卻有著先天的根據,如美感和崇高感。康德認為道德情感是由內心的道德法則產生的,道德法則是客觀的必然的,不摻雜任何經驗,也不帶任何功利目的。“人為自然立法”表明了這種法則有著無比崇高的地位,其最高境界就是善。浙江社會科學2012年第3期胡克明:我國傳統社會中的情理法特征――交互融合與互動共生
十九世紀后半期,隨著非理性主義興起,情感越來越受到重視。舍勒從價值的角度、弗洛伊德從潛意識的角度、薩特從存在的角度、尼采從意志的角度進行了探索,揭示了情感的不同側面。在舍勒的研究中,他主要是通過對情感的關注來對人加以關注,舍勒認為要認識社會個體,必須對個體的情感世界以及價值系統加以揭示,因為社會不僅是一個技術的社會,更是一個文化的社會,而情感世界構成了文化社會的主要內容。舍勒把人的情感分為兩類:一類是意向性情感,一類是狀態類情感,狀態性情感是指人的一種心理狀態,與外界沒有關聯的感情;意向性情感是具有價值的外界的反應的結果,狀態性情感要受到意向性情感的制約。舍勒特別研究了愛和恨兩種情感,愛是“傾向或隨傾向而來的行為,此行為試圖將每個事物引入自己特有的價值完美之方向。”④當愛的秩序由于現代社會而混亂時,怨恨便產生了,他認為恨是使人類價值崩潰或顛覆的根源,是資本主義形成的動力。可以看出,無論是愛還是恨,舍勒都賦予了他們以價值的意義,蘊含了秩序與混亂、顛覆與重建的含義。尼采批判了源自古希臘的理性主義傳統,認為理性扼殺了人的激情、本能和創造力,削弱了生命意志,因此必須拋棄,必須要重估一切價值、創造出新的價值。尼采崇尚酒神,因為酒神狀態是“整個情緒系統激動亢奮”,是情緒的總激發和總釋放。總之,西方的情理觀演進總體上是情理二分的,理性主義的發展對非理性主義持否定態度,而非理性主義則力圖證明人不僅是理性的,更是非理性的,而且從本質上來說,人應該是非理性的,直覺、本能、情感、欲望、信仰等都是非理性的,是人類社會和人本身不斷發展的基本動力,同時也是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一個自然基礎。
二、我國傳統社會情理法融合共生
情理法現象在我國社會中既有沖突的一面,也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在傳統社會中,總體上表現為融合共生的特征,這是由我國傳統社會和文化的特點所決定的。在情理法的關系中,理性孕育了情感,梁漱溟先生認為中國傳統社會的秩序其實是一種倫理秩序,是禮樂教化的結果,“封建社會的關系是呆定的;倫理社會則其間關系準乎情理而定”,中國自周孔以后,“映于心目者無非彼此之情與義,其分際關系似為軟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禮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組織秩序即從以奠定。”⑤而情感同時也培育了理性,當然這種理性與西方的理性觀有著不同含義,對此蒙培元指出“所謂理性…是一種‘具體理性’而非‘形式理性’、‘抽象理性’,是‘情理’而不是純粹的理智、智性。”⑥牟宗三先生認為中國社會的情理實際上是一種“人情樞機”,它“推情原意,能適其變”,也即懂人情、富人情味,中國傳統社會的情理合一是明顯有別于西方情理二分特征的,“西方人鮮能懂情理與事理故此開創了邏輯、數學的科學,卻開創不出情理之學。情理之學不單就客觀的人群活動講事理更可就主觀的個人的活動講具體的人情,這是中國人特長的學問。”⑦李澤厚先生提出的“情本體”論表明了人只有理性是遠遠不夠的,“只有靠執著、深化和神圣化人世間的多種情感來把握人生的意義,來對抗死亡。仍然是‘未知生,焉知死’的傳統。”⑧在情理法的關系中,法是離不開情理的,法不外乎人情就表明了這一點。霍存福教授認為“情理與法有著特殊的聯系,而中國人似乎也有一種理解法律必得牽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⑨事實上,情理法的互動共生更是中國傳統文化孕育的結果。杜維明先生認為傳統文化成為我們數千年來發展的精髓或核心價值,“仁就是我們今天講的同情與慈悲;義就是公正、公平;禮就是人與人溝通的最基本的文明禮貌;還有智慧和誠信。”⑩
情理法可以簡單概括為天理、國法和人情,“‘天理’即天之道、天之理。‘國法’就是‘王法’,代表‘天子’。‘人情’稍復雜一點,有時說的是私情,這時候說‘人情大于王法’是貶義的;但在‘天理’、‘國法’、‘人情’這一序列關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義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對應概念。這種情況下說‘法順人情’,又是褒義的。”在情理法的序列中,“從董仲舒到程朱理學家不僅溝通了天理與國法、而且還從天人感應出發,將天理、國法、人情三者聯系起來,以國法為中心使三者協調統一,以確保社會有序、國家穩定。這不僅反映了中國古代政治與倫理、政治與宗教的密切關系與相互為用,而且也顯示了它們所具有的共同的社會基礎和目的。天理體現為國法……執法以順民情……這正是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統一的出發點和歸宿。”可以看出,傳統社會中的情理法不僅僅體現了個體對于合理、合法、合情的訴求,它更多地體現了中國傳統社會在社會治理、倫理規范、風俗人情等方面有機統一、相互交融促進的特點。
1、法統情理
法,古作“”,有刑罰之意。《說文解字》中說:“,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后人對“平之如水”解釋盡管有異議,如有認為是公平公正的象征,而有的則認為是古代刑的一種,是把受刑之人放在水上任其漂流,但對“法即刑”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法統情理是指法為情理設定了邊界,避免私欲泛濫、道德缺失。因為對情而言,不論是指“喜怒哀欲愛惡懼”的自然之情,還是“仁義禮智”的倫理之情,如果不加限制,勢必是導致致惡,其結果是綱常倫理的混亂和喪失,理當然也就不復存在。法統情理有兩層含義:一是法是產生于社會生活的情理之中而不是僭越于情理之外;二是中國傳統社會有著崇尚無訟而重情理解決紛爭的思想,法的止定紛爭功能恰恰為這種避免訴訟的思想提供了保證。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法的最初含義是“刑”,如《尚書》中有“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的記載,《荀子》說“刑名從商”,這時的法主要是以罰為主,所以《說文解字》中說“刑也”。真正把法作為一種制度、法令推廣的是春秋時期的法家。法家認為法是天下的規則,要想治理好國家必須用法的手段,制定一系列規定和法則,并且要堅決維護這些法令得以貫徹執行,保證百姓遵從。如:
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管子?禁藏》)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也。(《管子?明法解》)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商君書?定分》)
明主之所以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韓非子?二柄》)
在法家看來,法是上承天意的結果,是“天下之儀、民之命、治之本”,治理社會必須要用法的手段,如“二柄”(刑德)、“三器”(號令、斧鉞、祿賞)、“六攻”(親、貴、貨、色、巧佞、玩好)等,這樣國家才會強盛,百姓才能服從。法承天意是把法進行了神圣化,它既是繼承祭祀、巫史等傳統的結果,也是統治者在戰亂時代治亂的需要。當法家把法視為治理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時,法的含義已經超出了“刑”的范圍,獲得了普遍的、更為廣泛的含義。然而,真正把法承天意思想上升為“法即天理”而系統化、精致化的則是朱熹。朱熹認為天地歸根到底是貫穿著一個“理”字,理是宇宙中的本體,“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語類》卷一)、“理之一字不可以有無論”(《朱子全書》),這些論述都表明了朱熹認為理即根本的觀點。另外,朱熹還把禮看作是人們社會活動的規范、人們行事的規則,朱熹稱之為“人事之儀則”(《朱子全書》)。這樣,理既然是構成宇宙的本體,它就應當主宰一切,法只不過是分有了“理”,是“理”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朱熹說“法者,天下之理”。但是法即天理中的天理究竟是指什么呢?在朱熹看來,它就是倫理綱常。因為朱熹認為“性即理也”,而“性者,人所受之天理;天道者,天理自然之本體,其實一理也”(《論文集注》卷三)朱熹認為人的“性”是來源于天的,是與理相通的,其實質就是仁義禮智四德,而這恰恰是傳統社會倫理綱常的主要內容。
既然“法”因“法即天理”而成為普遍的社會規范和律令,那么,它的產生僅僅是天意的體現嗎?僅僅是統治者承傳上天的旨意以制法而用之嗎?從傳統社會文化來看,顯然不完全是。法的產生有著現實的社會基礎,“法不外乎人情”就是這種基礎的具體體現。
法不外乎人情是說法令的制定是順乎民心符合民意的,它合乎社會人情感訴求,是人情、民心的體現。如先秦法家人物代表之一慎到就認為“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為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也。”(《慎子因循》)慎到繼承了老子無為的思想,強調“制法”要順從自然,順應民情,是“發于人間,合乎人心”的結果,這種“因循”、“尚法”的觀念中無不貫穿著人情的觀念,強調“法因情”的重要性。《文子》中的《上義》篇和《自然》篇中也有“法安所主?法生于義,義生于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圣人立法,以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無德,死者無怨”、“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為之節文”之說,所表達的基本上也是與慎到相同的思想。事實上,古代的“法”所強調的是統治者的合法性以及被統治者的行為規范性,這種合法性與規范性都是基于傳統倫理社會的現實生活,是尚法自然重視民生的必然結果,這種思想自先秦以來,一直成為中國傳統社會“制法”的一條主線貫穿其中。如漢代朱博說“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漢書朱博傳》)宋朝左長史傅隆也說“禮律之興,蓋本自然。求之情理,非從天墮,非從地出。”(《通典》卷167)元朝柳貫認為“然則律雖定于唐,而所以通極乎人情、法理之變”(《故序》)、明朝劉維謙“圣慮淵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準繩”(《進明律表》)等都表達了“法不外乎人情”的觀點。
2、理涵情法
理,本義是指玉的雕刻過程,《說文解字》說“理,治玉者也,從王里聲”。段玉裁對此進行了注解:“《戰國策》:鄭人謂玉之未理者為璞。是理為剖析也。玉雖至堅,而治之得其X(左角右思)理以成器不難,謂之理。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無憾,而后即安,是之謂天理,是之謂善治。此引伸之義也。戴先生(指戴震―作者注)《孟子字義疏證》曰: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是故謂之分理。在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則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鄭注《樂記》曰:理者,分也。許叔重曰: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古人之言天理何謂也?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我之情,而無不得其平是也”段玉裁認為理即剖析,應該是順著紋理雕刻得玉之意,他引用戴震、鄭注、許叔重的解釋,對理的含義進行擴展。在這里,理除了“治玉”之外,已經有了“X(左角右思)理”、“分理”、“條理”等含義,這既包含了自然秩序的天理,又包含了社會秩序的治理。不僅如此,當理是“情之不爽失”時,它更是已經具有了人倫關系準則之義,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說明不得其情而得其理是“未有”的。由此大略可見“理”內涵“情”之說。
“理”的含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漸豐富,在先秦時期,它多指道理、條理、事理等義,但到了兩宋時期,理學占據了統治地位以后,它才具有了更多的形而上學的意義。如:
易與天地準,故能弭綸天地之道。仰以觀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易簡,而天下矣之理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易經?系辭》)
故德輝動于內,而民莫不承聽;理發諸外,而民莫不承順。德輝,顏色潤澤也。理,容貌之進止也。……好惡無節于內,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禮?樂記》)
庖丁解牛,依乎天理,批大,導大,因其固然;技經肯綮之未嘗。(《莊子?養生主》)
生生之謂易,是天之所以為道也。天只是以生為道,繼此生理者,即是善也。……為君盡君道,為臣盡臣道,過此則無理。……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則,一物須有一理。……性即理也,所謂理,性是也。天下之理,原其所自,未有不善。喜怒哀樂未發,何嘗不善?發而中節,則無往而不善。凡言善惡,皆先善而后惡;言吉兇,皆先吉而后兇;言是非,皆先是而后非。(《二程遺書》(卷二、五、十八、二十二))
由上可以看出,“理”在《易》中不僅有“地理”之意,還有“天理”的含義,不過,這理的天理包含的道理含義似乎更應多一些,《禮記》、《莊子》中“天理”也是指道理、事理的含義。但到了程、朱那里,“理”的含義有了很大的變化,除了指物的自然之理外,多用來指義理、性理,這時的“理”已經上升為具有本體意義的一種普遍性存在,從而獲得了具有社會道德原則和道德本質的義理和性理的內容。金觀濤先生曾對“理”在儒家經典出現的次數進行了統計:
在儒家經典的“五經”之中,幾乎沒有用過“理”字。《孟子》提到“理”有7次,和道德有關的只有2次。這說明當時“理”既不代表“禮”,也沒有進入道德論證視野。《荀子》使用“理”字最多,共105次;其中同倫理道德有關的只有13次,占12%;“理”最重要的意義是指條理和秩序,出現37次,占35%。《呂氏春秋》中理、與道德有關的“理”字開始增加,多達20次,占總數的28%,而且“理”具有愈明確的正當含義。……在《賈誼新書》“理”出現了94次,其中48次和倫理道德有關,23次是特指論述中有道德含義的,兩者共占76%。而在《春秋繁露》中,“理”出現了78次,和倫理道德有關的雖6次,但用于包含道德論證道理的卻達46次。這種趨勢形象地顯示出“理”從一表示溝通的字,演變成社會秩序合法性論證中與道德相關的詞。
可見,理是逐漸進入儒家視野并被廣泛運用的,原先并沒有什么特定的含義,只是到了后來與倫理和道德相關的用法不斷增加,理也就有了更為普遍的含義,即天理、道理,這與我們現在所謂的“情理法”中普遍所指的理的含義是相同的。
當“理”一旦具有某種規范含義,便成為一種秩序的象征,也是暗含了“法”的意謂。如:
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詩經?蒸民》)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制而用之謂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謂之神。(《易經?系辭上》)
這里的“則”和“法”是指規則、法則,也就是自然事物的運行規律,人們依據這些規則行事,“理”當然也就是對這些規律的認識,這是自然之理。對于社會,“理”則會以“禮”等形式表現出來,如董仲傳舒說“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春秋繁露基義》),陰陽之道指的是自然規則,他力圖說明社會倫理之道與自然規則是一致的,是天道在倫理上的折射。所以,“禮者,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則。”(《朱子大全》)這樣,“禮”就成了天之“理”,人之“則”,成為約束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3、情融理法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法統情理、理涵情法,整個過程都離不開情的作用,既是民情、人情的映象,又是世情、實情的體現,情理法相互交融,相互融合。這樣,合情合理合法就成為一種標準,人們用這個標準來衡量他人行為和社會現象。所以,日本學者賀滋秀三認為,所謂情理,乃是中國人心中“常識性的正義衡平”感覺。實際上,在中國傳統社會當中,情理本身就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只不過它不是以冷冰冰的條文生硬地存在那里,不是純粹理性思辨的結果,而是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融入到了社會現實生活當中,用日常生活的形式進行著闡釋和說明。法不離情恰恰是對法的精神的一種體現,“鋪陳情理就是挖掘法律的精神。以情理來理解法律,一般被肯認為是對法律精神的一種深刻理解。”“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于二者之間,使上不違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在古代社會,依法而合情理是法的實踐的最高境界,“作為一種形而上的探求,將情理作為‘法之原本’、‘法之本原’是一種意義的追尋,人們發現了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價值。這在中國歷史上的作用,主要是它提升了人們法律思考的高度,使人們努力沖出法律條文的表面的、僵死的刻板與教條的束縛。”把情感融進法理,是中國社會具有實用理性特征的具體體現,它表明了對當下社會生活的重視不僅僅是在法的層面上,更是在情的層面上,這也是中國社會一直是一個比較重視人情世故的原因。
情之所以能融進理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情為理之維”。馮夢龍在《情史》中說“世儒但知理之為情之范,孰知情為理之維乎?”(《情史》卷一)理是情的主導,可以對情感加以規范,使人們保持在正常合理的限度內。然而,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情也成了衡量理的重要尺度,因為在規范之中已經包含了情感的因素在內。馮夢龍又說“六經皆以情教也。《易》尊夫婦,《詩》有《關雎》,《書》序嬪虞之文,《禮》謹聘、奔之別,《春秋》于姬、姜之際詳然言之。”(《情史》序)顯然,在馮夢龍看來,六經典章中都離不開情的教化,在這些公認的經典當中,情感因素總是貫穿其中,蘊含在眾多道理之中,家庭中的夫婦、社會規范中的禮儀都是因情而存在。情生生不滅,它“主動而無形,忽焉感人而不自知”,而社會經過情的醇化能夠達到“盜賊必不作,奸宄必不起”的狀況。情融理法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人們的倫理規范與心理欲求是溶為一體的。情感體現著人們價值觀取向,是人們心理活動的反映,更是人們對現實生活欲求的結果,而這種心理欲求并不是單一地呈現出來,相反卻是以理(禮)與法的特點表現了出來。正如李澤厚所指出的那樣“意識形態和傳統思想從來不是消極的力量。它一經制造或形成,就具有相對獨立的性格,成為巨大的傳統力量……建立在血緣基礎上,以‘人情味’(社會性)的親子之愛為輻射核心,擴展為對外的人道主義和對內的理想人格,它確乎構成了一個具有實踐性格而不待外求的心理模式。”中國傳統社會的這種心理模式為情理法融為一體和互動共生創造了條件。禮本來是指遠古時期祭祀的一套禮儀,后來逐漸演變為具有社會規范意義的制度,但是這種演變并非憑空而生,而是以社會現實的具有食色聲味的人的欲求為基礎的,如《論語》中孔子對宰我的“三年之喪”回答“安則為之”就表明了這一點。這樣,禮也就能夠包含著情感的成份而存續并得以發展。當然,這個過程也是情感本身融進了理與法的過程,它使理與法不再是生硬的僵化的規范,而是飽含著、真情的制度,這既符合了社會公平公正的要求,又滿足了社會及個體的情感需求。
當然,傳統社會中情理法三者之所以能夠交互融合,是與特定的文化背景與社會環境密不可分的。中國傳統文化重視現實的社會生活,重視倫理道德,強調天人合一的境界,這些傳統文化的精髓奠定了情理法相互融合的基礎。不過,情理法的交互融合并不是說三者沒有矛盾和沖突,而是說情理法的概念在其發生和展開的過程中是彼此互為一體互相依存的。實際上,情理法三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常見,也是非常普遍的,因為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要想做到合情合理而又合法非常困難。有時是情法兩難,有時是合法但不合理,有時又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當然,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這種矛盾的存在恰恰是情理法之間的相依相融關系和互動共生的體現,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獨有的情感特征。(下轉第147頁)2012年第3期
(上接第88頁)注釋:
①苗力田:《亞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09頁。
②〔英〕休謨:《人性論》,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453頁。
③〔德〕伊曼努爾.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11頁
④〔德〕馬克斯.舍勒:《愛的秩序》,林克等譯,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47頁。
⑤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116頁。
⑥蒙培元:《情感與理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頁。
⑦牟宗三:《宋明儒學綜述》。
⑧李澤厚:《該中國哲學登場了》,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5頁。
⑨霍存福:《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文化性狀與文化追尋》,《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年第3期。
⑩杜維明:《中國傳統文化的當代價值》,《江海學刊》2011年第3期。
俞榮根:《天理、國法、人情的沖突與整合》,《中華文化論壇》1998年第4期。
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頁。
參見蔡衡樞著《中國刑法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許慎、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頁。
金觀濤、劉青峰:《觀念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頁。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3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