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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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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Abstract: Supervision regulation is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rules of professional preparation, with different projects and technical qualities of supervisors,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even in the same rules of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many details are not specific and operational, which can not be an effective guidance work file. The supervision regulation based on sub-projec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namely profile,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checklists directory, which can ensure its operability, but also convenient for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ide to check construction party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關鍵詞:監理細則;模塊化;檢查

Key words: supervision rules; modular; check

中圖分類號:TE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2-0291-01

1 監理實施細則的現狀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的規定,監理實施細則是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其編制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①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②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③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a.已批準的監理規劃;b.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c.施工組織設計。④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專業工程的特點;b.監理工作的流程;c.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d.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經筆者調查,實際編制的監理細則多數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對專業工程的特點描述不足或漏項;②監理工作流程模糊不清,有很多細則誤把施工流程當作監理工作流程;③監理工作控制要點、方法、措施主要抄規范,沒有針對性;④沒有對目標的描述;⑤監理細則覆蓋面不足,管理失控;⑥管理者不能有效地檢查監理工作是否到位。

2 模塊化監理實施細則的組織結構設計

2.1 編制哪些監理細則?工程圖紙下發后,要進行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這是建設方、監理方、施工方對項目管理控制的基礎。建設項目具有高度復雜性,監理實施細則作為指導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果按照專業編制,內容必然很多,這樣的細則比較冗長,會喪失針對性,且不利于經驗的積累。

項目建設施工階段的過程可以這樣描述:前期準備(技術文件的編制、人員機具計劃、生產技術準備等)―材料進場和檢驗―施工和驗收。這是一個“人、機、料、法、環”在時間和空間上縱橫交錯的復雜管理過程。必須從差異性中尋找共同點,從而達到簡化流程、優化資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而尋找共同點的基礎工作就是對管理對象進行拆分,將宏觀管理目標盡可能分解到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程度”,然后逐一編制操作文件。

2.2 監理細則的內容應包括哪些方面?無論是材料檢驗還是分項工程的監理實施細則,均可以按照表1模式編制。

3 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的實踐應用總結

按照上面的思路,在后四廠及讓庫搬遷工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管理進行了初步應用。

后四廠及讓庫搬遷工程以工業廠房為主,房號多為混凝土獨立基礎,主體為混凝土排架結構或輕鋼排架結構,附屬用房為混凝土框架結構,各單位工程相似度較高,適合推行模塊化管理。

根據工程情況,我們編制了監理細則目錄,包括測量放線、材料檢驗、分項工程三大類103項,因專業劃分很細,編制工作量較大,難以同時完成,因此,以建筑測量放線、鋼筋進場檢驗、獨立基礎混凝土澆筑為主進行了試點。

同時,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管理在如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和注意:①現場培訓必須到位。由于這樣的監理細則有較強的針對性,但現場施工過程中必然會有很多不確定性,對于經驗不夠豐富的監理人員,遇到稍微復雜的問題,往往不能及時判斷風險,因此,對于規范條文的理解、圖集解釋等方面要加強培訓,防止誤判。②有些方面可以繼續優化。以混凝土澆筑工程為例,對于基礎混凝土或主體框架、梁上的混凝土,其澆筑過程控制要點并無太大的差別,因此,在編制監理細則的時候,對于類似的方面可以考慮引述或編制共用文件,例如,我們編制了混凝土澆筑質量控制檢查表,只要經過簡單的培訓,一個對工程項目具有一般經驗的人就可以完成混凝土澆筑旁站監理工作。③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監理人員編制,并認真審核。由于模塊化管理的基礎是對建設過程的深度分解,為了提高管理效率,編制過程中除考慮針對性外,還要考慮到通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握好兩者之間的“度”,這樣的難題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監理人員完成。此外,實施過程中,必然出現不適用的情況,要做到及時改進。④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切忌抄規范。以建筑工程為例,黑龍江省地方標準已經很全面了,因此,對于某個分項工程,除非特別重要的地方可以按照規范的闡述在細則中強調一下外,建議對一般性的描述可以少些,而工程本身的專用性描述要重點表述。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對于監理的含義我們從字面意思上可以做出簡單的理解,即對于建筑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隨著人類建筑文明的逐步興起到發展至今,監理工作漸漸成為所有工程項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西方的項目工程發展史上,監理制度已經發展了較長時間并且逐步走向成熟完善,而我國自上個世紀末才開始悄然引入這個理念。所以對于我國監理制度來說,剛剛步入初級階段,且有待逐步發展完善。對于測繪工程的項目監理的情況來說,各種不完善的情況尤為突出,筆者從事測繪工程項目監理工作多年,從數年的工作經驗累計中自我反思自我檢討,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對于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中設計的內容上,對測繪監理的工作內容,研究方向和未來發展前景等各項事宜,進行了多層次,多角度的綜合闡述。并希望通過本文使得相關技術人員能在實際應用中的的監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前 言

如今隨著城市的發展,測繪工作在國家經濟發展,城市規劃建設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是顯而易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技術的發展,各種高新科技應運而生,滲透到各個領域,針對現代社會對于城市數字化的要求,提出了建立城市規劃測繪綜合監督管理的概念及必要性。

1、監理的目的任務

項目以工程能夠順利的依照各項目標完成為目的。通過加強對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與管理,保證工程進度、成果質量和降低成本投入。監理必須以保證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為最基本任務。

2、監理的原則、依據、方法及程序

2.1監理原則

監理工作對于工作人員的職業原則,技術能力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很高,按相關規定必須做到如下要求: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各種技術標準,履行監理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堅持絕對公正的立場、保證以科學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來對待工程相關問題;堅持按合同的規定在技術上向業主提供服務;對于涉密問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堅決杜絕收受可影響到對工程技術、質量和安全進行正常判定的酬勞。

2.2監理依據主要是項目中用到的各項國家規范、標準和圖式。

2.3基礎測繪項目監理方法包括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

3、基礎測繪項目監理具體內容

3.1前期監理

前期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就是幫助測繪工程業主處理好開工前的各項事宜,首先在工程所在工作地點建立監理機構辦公室,并安排好各個監理工作人員各司其職;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計劃監理工作的主要步驟和部分細節;幫助工程施工單位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并且給予一定技術支持,幫助培訓工程現場負責人,實時實地檢查作業情況。

3.2施工階段監理

3.2.1進度控制

在項目工程開工階段,監理方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及時上報項目計劃的總進度和相關施工階段的分進度,并且監臨人員根據所上報的幾乎,不定時的對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支持的資金動態予以掌握;當實際實施的進度和計劃書中有很大的偏差時,監理方有權調集工程單位召開會議研究、分析偏差原因,并要求施工方調整計劃,使得工程項目能夠順利完成。

3.2.2質量控制

(1)質檢順序應由測繪隊伍自檢后交由施工單位檢查驗收最后上至監理檢查;

(2)工作隊必須按期提交測繪成果,監理方要對其上交的成果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價;要求施工單位將成果與自檢記錄資料同時上交;

(3)及時匯總各類檢測數據,填寫相應的監理表格,并將檢查意見及時反饋通報施工單位;

(4)在檢查過程中,若施工單位所提交的成果有普遍性不符合設計書要求,果斷予以退回,由工程單位修正后提交,如再次發現類似問題,即認定成果不合格,由業主下達處理辦法;

(5)當監理方與施工單位在技術問題上發生矛盾且難以解決時, 應第一時間將問題反應之業主方,最后以業主方的技術負責人意見為準; 轉貼于

(6)在測繪工作中,若監理方發現施工單位工作與技術設計要求不符,監理有權下發停工通知,同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匯報。

3.2.3監理工作總結

工程完成后,協助業主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審核與工程相關的資料的完備性,及其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對監理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歸納整理,總結本次工作的經驗與教訓。

4、基礎測繪項目監理報告編寫

4.1 監理報告的類別主要有: 會議紀要、通報、月度小結以及年度總結等。

4.2 監理報告的內容

4.2.1 監理會議紀要、通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監理工作期間內各項事宜的具體時間和時間段和參加的主要成員,對工程監理檢查的主要內容和在檢查結果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相應的處理辦法,且需要對下一個施工階段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

4.2.2 監理小結和監理總結的內容

(1)概述:工程概況、工作概述、監理依據、施工隊作業狀況等;(2)監理工作程序與技術方法;(3)相關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監理實施情況;(4)對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監理工作的概括與評述,總結經驗教訓,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和暢想。

4.3 報告及文件的發送

監理報告或技術文件應在會議或工作結束后四日內報送至業主和施工單位;報告一般為一式多份,例會文件蓋監理辦公室印章,技術文件必須有業務技術負責人簽章,否則無效。

結束語

隨著我國城市發展的日新月異,城市的測繪工作將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更加完善測繪工作的各個相關環節,測繪監理的任務任重而道遠,本文對于測繪監理工作的相關工作步驟給予的綜合的闡述,希望對于同行的工作能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1]黃玉蘭.對當前監理工作的幾點思考[J] .礦業快報,2006, (11): 76~ 78.

[2]王威.我國應建立測繪監理制度[J]. 測繪軟科學研究,2002, (1): 16~ 17.

[3]李衛鋒,周克勤.測量監理工作的初步探討[J].北京測繪, 2002, (1): 26~ 28.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山西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事中管理,規范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文物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以下簡稱工程檢查)。

第三條 工程檢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審批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工程檢查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包括專家一人。參與工程檢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條 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和效果、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包括:工程項目申報審批、招標投標與合同、技術交底、工程施工組織管理、工地業主代表、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安全員及資料員等配備及到崗到位情況、工程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工程洽商及變更手續,抽查檢查結論、隱蔽工程驗收和階段性驗收等。

(二)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包括: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文物保護原則遵守情況,傳統工藝使用和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情況;施工技術、工藝、做法符合質量要求情況,施工材料和構件檢驗、檢測情況,工程各分部分項及重點工序的實體質量評定情況,隱蔽工程質量情況,外部觀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評價等。

(三)工程資料包括:與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如技術方案、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如施工日志、工序記錄、質量檢查記錄等)、監理(如監理日記、月報、旁站簽證、材料見證取樣記錄等)、以及工程審批和管理等方面技術類和經濟類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狀況,拆除、更換的構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試驗過程,隱蔽工程等,應保留影像檔案資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規范執行、安全防護設備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員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現場文明施工等。

第六條 工程檢查應兼顧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特點,根據工程規模、投資、工期等應合理確定時間節點,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適時開展工程檢查,按季度匯總上報轄區內工程進展情況。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原則上在每項工程施工進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時,應組織現場檢查一次。并將施工人員到崗到位、工程審批手續、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等情況作為檢點。

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受省文物局委托,根據工程進度、規模,對基礎、隱蔽、建筑構架安裝工程以及屋面瓦瓦等重要節點組織開展抽查、檢查。對備案注冊的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每一項目至少抽查、檢查兩次。跨年度工程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工程檢查。

第七條 省文物局根據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及市級文物部門的檢查情況報告,對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隨機抽查、檢查。

第八條 檢查程序

(一)工程檢查部門根據工程性質和內容,組建檢查組。

(二)制訂檢查計劃,發出檢查通知。

(三)組織現場查驗。查看工程現場,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提供相關工程資料并接受質詢。

(四)召開檢查工作會議。檢查組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檢查工程檔案資料,開展工程技術、程序的合規性核查。

(五)評議并反饋意見。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填寫《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文物保護工程資料核查表》,并由檢查組成員簽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檢查結論,現場反饋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六)委托專業部門開展的工程檢查,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檢查組應向工程檢查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說明檢查時間、組成人員、檢查過程,工程情況等內容,重點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并附相關檢查表格。

(七)工程檢查部門應根據檢查報告,在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和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

第九條 檢查組在工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見附件),并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督導整改并查驗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條 檢查組成員應在規定權限范圍內進行檢查,如實填寫檢查表,做到客觀、全面、準確,并對檢查結論負責。檢查報告、整改情況等文件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并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季度核實、匯總轄區內國、省保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進展情況,上報省、市文物行政部門。

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工程檢查工作情況,認真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按月匯總上報抽查、檢查簡報,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開展檢查、未及時提交年度檢查報告的,省文物局視情況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

檢查組成員存在違反檢查程序、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工程檢查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獎勵措施(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第二條  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管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拆遷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市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或市政府確定的應急重點工程,屬于政府統一組織拆遷的范圍,由市拆管辦指定拆遷機構拆遷;其他建設工程,屬于委托拆遷的范圍,由拆遷人自愿選擇拆遷機構委托拆遷。

第四條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拆遷凍結期已滿,又確需拆遷的工程,須重新辦理拆遷立項手續。重新立項的工程,其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條  因被拆遷房屋產權糾紛尚未解決而暫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遷機構臨時管理,臨時管理期間,由拆遷人負責修繕,并按規定收取房租。

第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證,由市人民政府于動遷前公告注銷;由拆遷機構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和房屋產權證一并收繳。

第七條  拆遷機構組織拆除房屋,應清理到原室內(地下室除外)地坪;拆除、清運、殘缺修復等費用,按以料抵工的原則處理。對以料不能抵工的,由拆遷機構與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八條  拆遷工程結束后,市拆管辦應會同規劃等部門對拆除范圍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合格證書。無驗收合格證書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

第九條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其臨時期限,有批注期限的,按批注期限認定;無批注期限的,按兩年期限確認。適當補償的金額,按合法房屋作價補償標準的30%-60%計付。

第十條  對拆除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拆遷機構按照《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作價補償標準》(附件1)結算。對被拆房屋裝飾部分,由拆遷機構或者由拆遷機構聘請專業裝飾人員參照裝飾工程定額給予適當補償。

被拆房屋的作價補償費,拆遷機構應在動遷之日起30日內發放。

第十一條  拆除單位自管、私有房屋,拆遷機構應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前,書面征求產權所有人是否實行產權調換的意見;產權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在搬遷期限內提出申請并簽訂產權調換協議,逾期視為放棄產權調換。

對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申請裁決或者因產權糾紛提起訴訟的,不適用上款規定。

第十二條  拆除單位自管、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產權調換結構差價標準》(附件2)結算。

第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正常安置面積的計算方法為:新安置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居住(或使用)面積沒有超安的,該套新安房屋的建筑面積全部計為正常安置面積。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建筑面積部分,以超過安置的居住(或使用)面積乘以1.2,即為超安的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新安住宅房屋的建筑造價為每平方米450元,商品房價就地安置的為每平方米1500元,易地安置的為每平方米1000元,上述價格優惠20-40%,即為建筑造價優惠價和商品房價優惠價。其中就地安置的優惠20%,易地安置的優惠30-40%。

新安住宅房屋一、四層按上款規定計價,二、三層加價5%,五層及其以上遞減5%,頂層再多減5%計價。樓梯間應攤面積不計算費用。設電梯的樓房不實行層次價差。

住宅產權調換費用的計算公式為:〔原建筑面積×結構差價+(正常安置面積-原建筑面積)×建筑造價優惠價+超安建筑面積×商品房價優惠價〕×(1±樓層系數)。

第十五條  拆除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款,應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結清,拆遷機構應同時向被拆遷人出具產權調換的證明。

被拆遷人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屬住宅房屋的,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只交納房產登記費用;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按房屋交易的有關規定交納費用。屬非住宅房屋的,只交納房產登記費用。

第十六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房屋使用權補償費,按居住(或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

第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商品房價格,由市拆管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安置房屋的區域等因素確定。對因結構不合理造成超安的,10平方米以內可按商品房價的30%給予優惠。

第十八條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機構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一次性職工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拆除非標準住宅房屋的面積計算方法為:

(一)平房、閣樓(1)檐高(室內)2米以上按100%計算。

(2)檐高(室內)1.8米以上按80%計算。

(3)檐高(室內)1.4米以上按30%-60%計算。

(4)檐高(室內)1.4米以下不計為居住面積。

(二)地下室(室內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內高度2米以上按100%計算。

(2)室內高度1.8米以上按80%計算。

(3)室內高度1.6米以上按40%-60%計算。

(4)室內高度1.6米以下不計為居住面積。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成套住宅平房,是指門廳、走廊、廚房、廁所等附屬設施均在一房內,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平房。

第二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的產權證件。

(二)與房屋座落位置相符合的營業執照。

(三)拆遷凍結時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四)屬于公有房屋的按非住宅承租并交納租金。

確認為商業用房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沿街條件。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去向,根據規劃設計定點圖紙以單位建筑為準進行確定。住宅樓之間、住宅與混合住宅樓之間、混合住宅樓之間,就地安置;住宅、混合住宅樓與非住宅建設工程相鄰的,前者的范圍依其規劃定位線為準,向前延四米,向后延八米,向左右各延三米;對縱向分為兩種不同使用性質的單體建筑,按其豎線確定就地安置與易地安置范圍。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就近安置,指在以被拆房屋為中心,半徑1.5公里相同等級土地范圍以內安置。其中新建小區的工程,應在小區內安置。

第二十四條  對應該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和應該就近安置而主動要求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分別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增加30%和60%安置。增加的安置面積要求產權調換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50元交納房屋產權調換費。

第二十五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要求用住宅房屋給予安置的,經拆遷機構同意,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增加1倍安置。屬租賃的非住宅房屋要求安置住宅的,還須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并出具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非住宅使用人的安置,由拆遷機構按照拆遷人提供安置房源的情況,考慮被拆房屋的位置、用途、經濟效益等因素,酌情安排樓層和具置。安置房屋為多層的,原則上按用途劃分,三層以下安排營業、生產,四層以上安排其他。

第二十七條  住宅解困戶以市解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易地安置的,其超安面積的計算方法為:用解困安置標準面積減去原合法面積和易地安置所相應增加的面積。

第二十八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的規定,易地安置從區位差遷入區位好或者區位相同的,不增加面積。對易地安置和主動要求易地安置所應增加的安置面積系數,由市拆管辦根據本市拆除房屋區域和安置房屋區域的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易地安置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使用人,依據應增加的安置面積給予易地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到位安置的每平方米300元,過渡安置的每平方米400元。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超面積安置費的標準為:住宅房屋按居住(或使用)面積,新開發區每平方米300元,舊城改建區每平方米400元計算。住宅超安費的層次差價按產權調換層次差價系數執行。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新開發區每平方米600元,舊城改建區每平方米1600元計算。非住宅超安費不實行層次差價。

單位自有、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其超安面積部分不繳納超安費。

第三十一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人不要和少要安置房屋的,按被拆住宅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積每平方米6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發補償費。屬于租賃房屋的,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時,須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并出具證明。

不要或少要因易地安置增加的系數面積的,按上款規定的標準計發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遷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內部結構的具體要求為:

(一)一室房必須設廳,房間不得少于12平方米,門廳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廚房不少于5平方米,廁所不少于2平方米。

(三)除結構不允許外,二室廳以上套房應設雙陽臺。

(四)安裝紗門紗窗。

本細則公布后新開工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屋必須符合上述設計要求;對拆遷人提供的已經建設竣工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附屬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部分,應從居住面積中補足。

安置房屋的居室和門廳面積(減3平方米)為居住面積;門廳面積中的3平方米、廚房、廁所、內走廊、獨立壁櫥和陽臺(一半)為配套使用面積。

第三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因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引起二次拆遷后進行安置的,其合理工期不得超過30個月;其他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時限:生產用房為10天,其他用房為7天。在限期內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按下列標準計發搬遷補助費:

(一)住宅按被拆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積計發,12平方米以內的60元,超過12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營業、生產用房每平方米22元(含設備拆遷,安裝費用),其它用房每平方米15元。

第三十五條  被拆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機構每月按其搬遷補助費的等同金額,向過渡用房提供人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或拆遷機構提供過渡安置房屋的,在過渡期限內不發過渡安置補助費,使用人還需交納房租和水、電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使用人不能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遷入到位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對使用人或為其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所在單位,按六個月以內加一倍,超過六個月加1.5倍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遷的同時,應將過渡安置房屋完整無損的交還原房主。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根據提前天數,每天按搬遷補助費的等同金額計發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七條  拆除被拆遷人自費安裝的管道煤氣和有線電視設施,新安置房不具備的,按拆遷時的安裝費用標準給予補償;因拆遷引起使用人電話遷移的,按遷移費實際發生的金額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參加拆遷會議,按實際天數計算,搬遷時給予兩天假期,由拆遷機構出具證明按公假處理,不影響評比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委托拆遷費和管理費:

(一)一次到位安置的,委托拆遷費按應拆建筑物面積每平方米14元繳納,拆遷管理費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繳納;

(二)先行過渡安置,然后再行到位安置的,按上述標準增加50%繳納。

第四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拆遷費用標準,今后可由市拆管辦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交叉地段的拆遷,按本市現行拆遷法規執行。其中,拆除農業戶自住房屋和農村集體所有房屋,按規定劃定宅基地重建的,拆遷機構按規定對被拆房屋作價補償,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發建房補助費。無條件解決宅基地的,按照私有、單位自有房屋的安置、補償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辦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發生的城市建設拆遷工程,是指截止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已經結束的拆遷工程。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在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進行拆遷的,可參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根據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拆遷安置和補償標準,報市拆管辦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濟政發〔1991〕44號文件《關于貫徹執行〈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濟政發〔1993〕39號文件《關于調整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有關標準的通知》、濟政辦發〔1984〕7號文件《濟南市國家建設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和濟政辦發〔1984〕120號文件《濟南市國家建設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四)使用說明

    一、拆除房屋的結構類別和等級應根據墻身、地面、屋面、頂棚等結構內容及工程的質量和設備的齊全程度確定。房屋結構中的非承重墻(含門窗)和應具備的水、電、廁設施已包括在標準單價內,不另行計價。

二、拆除非標準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兩面借墻或檐高在2.4m以下的房屋,應降級套用標準。

(二)檐高在4m以上大跨度磚混平房,套用磚混一級房屋標準。

(三)檐高3.6m以上大跨度磚木平房和結構內容明顯高于磚木二級的房屋,可套用磚混二級標準。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室內高于2m的,按標準定級;室內低于2m的,按規定標準單價的80%執行;室內低于1.7m的,按規定標準單價的40%-60%執行(均包括樓梯土方在內)。

(五)磚木簡易二層樓房和平房的閣樓以及坡房,凡室內檐高在1.8m以下的,分別按其標準單價的40%-60%執行。

(六)對鋼混樓房和特殊的建筑物、構筑物,根據被拆物的實際狀況酌情定價。

三、建造使用年限和維修保養狀況的折舊規定。

(一)建造使用年限:

(1)建造使用年限超過四十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五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三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六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七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八成。

(5)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九成。

(6)五年以內的房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簡易結構的房屋,按照上述年限折舊后再降低一成。

(8)按建造使用年限,在上述兩項之間的,可以增減半成。

(二)維修保養狀況:

(1)維修保養狀況明顯好的或明顯差的房屋,分別提高或降低半成。

(2)房屋屋面由小瓦更換成大瓦的,可提高半成。

(3)房屋翻新兩面以上墻身的,可提高一成。

四、房屋補償費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費=建筑面積(平方米)×單價×折舊率建筑面積以窗臺或腰線磚以上,正墻水平方向的外圍尺寸為準。

五、房屋裝飾部分的補償規定:

(一)房屋的裝飾補償,按裝飾工程定額折舊作價。裝飾定額包括不了的項目,可按該項目基本材料的市場價格80%計價。

(二)對耐用材料的裝飾折舊,原則上每二年折一成,其他材料的裝飾,每年折一成。對用工用料低于裝飾工程標準的,再降低一成折舊。超過折舊年限的和可遷移的裝飾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

六、拆除院內附屬設施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除各種附屬物,按照附屬物標準計價補償,附屬物項目中沒有的,可根據實物酌情評定。

(二)附屬建筑中的大門樓等房屋,建筑質量相當于正式房屋的,按正式房屋標準計價,簡易棚房、廚房、廁所等,按簡易結構標準價格的60%計價。

(三)院內的假山、石桌、石凳、觀賞花木、飼養禽獸的舍窩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地面甬路、水井、電燈及防空洞、污水道、滲井、污水池、便坑等不予補償,被拆遷人可自行拆除。

(四)附屬物中的房屋、院墻、棚子、地面、水井按房屋折舊規定辦理,其他附屬物不實行折舊,按標準單價計價補償。

(五)樹木補償按附表單價酌情評估補償。對不能出產果品和不能出材的樹木應降低單價,其幅度在50%以內。對既出產果品又能出材的樹木,按其補償價值最高的計價。對需遷移的樹木發放遷移補助費,不予補償。樹木的胸徑從距地面1.5m處計算。

備注:

    1.表中的單價是指被拆房屋與新建安置房屋在實行產權調換時應交的結構差價。

2.表中結算差價標準欄中一、二、三分別表示被拆房屋的一、二、三級。

附件1:

             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作價補償標準

    (一)拆除房屋作價補償價格表

  --------------------------------

  |      |    |                                    |單    價|

  |類  別|級別|        主    要    內    容        |        |

  |      |    |                                    |元/m2|

  |---|--|------------------|----|

  |      |一  |1.磚墻承重為主,底層或局部混凝    |  450|

  |      |    |土框架結構,混凝土梁柱。雙層玻      |        |

  |      |    |璃門窗(一玻一紗)或鋁合金、鋼      |        |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各級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網絡,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市建設信息資料納入收集范圍,及時采集、接收、存儲、整理。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軍民共建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五)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接收、管理的檔案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期間,應當將有關申報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備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在接受備案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按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的義務。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參加,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建設工程決算資料可以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補充齊全。

第十三條各建設單位對形成的城市建設檔案,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送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

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系統內部各專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對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電子文件、照片、錄像、縮微品等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或者單獨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詢該建設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機關說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關單位查詢利用檔案信息資料,城市建設檔案機構除收取復印費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未經產權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查閱使用。

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防止各類損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統計、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期移交業務技術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檔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或者檔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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