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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來處理;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此條規定為處理簽訂認購書后未簽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定金如何處理提供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出賣方的原因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則所交之訂金不能退還。如果是不能歸咎于雙方的原因,則定金應當退還買受人。
認購書(也叫訂購書、預訂書)從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論來看,屬于一種預約民事合同,它是相對于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的,是指當事人以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約定的合同。違反預約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也可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認購書有關于定金的約定,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據定金條款承擔責任。
但是,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原因在生活中總是很復雜,究竟應歸咎于何方往往很難把握。為幫助大家理解,故現舉數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2005年7月份某天,李某在觀看廣州市某房地產公司樓盤的推介項目時,相中了該樓盤的A棟301房,根據售樓小姐提供的資料說明顯示,該樓盤套內面積115平方米,單價9000元每平米。如當時簽訂認購,可享受九五折優惠。李某當即簽訂了認購書并于第二日交納了定金叁萬元。認購書中約定:“……簽訂本認購書后十五日內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乙方不簽訂的,定金不予退還。”在交付定金后第8天,李某依約來到該房地產公司的營業點簽約,售樓小姐接待了他,當李某接過房地產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時,發現在文本中增加了幾項補充約定的條款,均是減輕或者免除房地產公司違約責任的條款,而且將房屋交付條件自行設定為“竣工以后,接到入住通知后15日內必須入住”,將產權登記時間約定為交房后720天內。李某認為,這些都是霸王條款。而且在認購書中沒有列明,售樓小姐當時也未說明。故拒絕簽約,要求退還定金。房地產公司認為是李某單方面不簽約,沒有訂立購房合同的誠意,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經協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認購書后,雙方因買賣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判決房地產公司將定金返還給李某。
案例二:2005年6月4日,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項認購書,約定購買房地產公司某樓盤的B棟一房。簽約后,王某依約交付了定金叁萬元。但是,房地產公司卻在認購書生效后將此房又另售給其他人。王某知道后,要求與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房地產公司認為,認購書不是正式合同,只同意原額返還定金,不同意雙倍返還。經協商不成,王某訴至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合法有效,現因房地產公司另售他人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房地產公司向王某雙倍返還定金。
案例三:2006年4月,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認購書,認購該公司開發的位于某處的房產,并按照約定交付了定金。按照約定,雙方應當在七日內簽訂購房合同,但是,張某因公司委派出差到另一城市,因工作較忙,也一直未與房地產公司聯系。十五日后,當張某找到房地產公司要求簽約時,遭拒絕,要求退還定金,也遭拒絕。張某認為,雙方未簽正式購房合同,房地產公司無償取得定金,屬不當得利。故訴至法院,請求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合法有效,現張某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張某應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結果,張某敗訴。
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個別房地產公司使用不規范購房合同,其中對客戶不排除有“挖坑、埋雷”之嫌,消費者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否則極容易吃啞巴虧。一般說來,購房者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防范。
個別不規范的購房合同,對購買者的制約條款十分到位,對開發商的制約則顯得含糊,一旦產生問題買賣雙方對簿公堂,消費者將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以上條款雖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房地產發展商的相應制約條款就顯失公平。例如購房合同中應該有對房地產發展商延遲交房,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不具備條件、降低條件和標準交房的相應制約或懲罰性條款。同理,購房者在與房地產發展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維去推理對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并毫不客氣的將其簽署在補充協議里,這樣日后發生糾紛時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如果說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產發展商對人嚴、對己寬的行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產發展商則給自己留下了一個巧妙掩護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地產發展商在交房后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以上雖然是一項響當當的承諾,但由于后面沒有相應的違約條款,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就顯得華而不實了。三個月辦不下來怎么辦?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違約條款,購房者應予重視,以免屆時陷入漫長的等待之中。
有的購房合同中把房屋的配套設備開列在合同附件里,但往往不注明以上房屋配套設施何時到位。例如某小區住戶已辦理了入駐手續但享受不到購房合同中許諾的門戶可視對講系統,甚至連單元門都沒有裝。去問發展商,答復說,門戶對講系統終歸會有的,但得等到小區住戶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才給裝。這種隨意性的解釋顯然得不到客戶的理解和配合,為此一些客戶聯名,但卻沒有結果,只因為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對交房時設備的狀態加以說明和承諾。同樣,消費者要認真審視購房合同中關于“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等等,交房時都應該具備使用條件。這些不妨叫個“真章”,避免消費者的新生活從工地中開始。
簽訂購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注意廣告陷阱
為了賣掉房子,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對于這種承諾又不寫在合同里。結果當出現規劃變更、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準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房地產開發商或商就是利用購房者想當然地以為廣告內容都會寫入合同的心理,瞞天過海。結果,發生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一般會以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判斷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廣告。
2、注意銷售陷阱
其一,以小利誘之,在拿到預售證之前搞內部認購。內部認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小規模、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于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對那些買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過程中,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開發商也借此機會籌到了資金。然而,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這樣,買房人的投資就充滿了風險。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的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關系到售樓進程的快慢,后者決定了售樓利潤的厚薄。開發商的做法是推出預售房屋總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對所推出的單元進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選最差的戶型和樓層先出手,這樣一方面可聲稱那些好的單元已經“名花有主”,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閨中”。
在價格的制定上,則會根據前期所推單元的銷售情況,對其余單元的定價進行調整。一般而言,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一般總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戶,而一旦有客戶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在實踐中我們會看到,只要銷控和銷售現場布置以及廣告炒作成功,價格都會節節升高,甚至從開盤時的三四千元暴漲到收盤時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營造現場道具和售樓氣氛。為了制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開發商(售樓人員)往往會找來一些親戚、朋友到銷售現場做“托兒”,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欲望。
其四,設置訂金陷阱。我們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一旦客戶看中某種戶型、表現出一點點購房的意向,售樓人員就會告訴你說這個戶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訂金別人就會買走,要求客戶馬上交付訂金。如果客戶說沒有帶夠訂金,售樓人員就會要求客戶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訂”,簽訂認購協議書,然后要求客戶次日交齊“大訂”。而一旦客戶把“大訂”也交了,售樓人員也就完成了把客戶套住的任務。因為,我們看到的認購協議書經常會有這樣的條款:“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約,所付訂金不予退還”。有許多客戶在簽署認購協議書后,經過再三考慮不想購買已經認購的房子時,考慮到認購協議書約定不簽約就不退還訂金,為了避免訂金的損失,就會簽署自己并不愿意簽的合同,從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3、注意“五證”陷阱
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也叫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也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實踐中,有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為了掩蓋虛假情況,經常找借口不出示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說正拿著相關文件在報批某項手續,要么就說文本放在離售樓處很遠的公司本部。售樓人員往往會先要求客戶簽訂認購書或合同,而客戶一旦交完訂金或購房款,再有什么問題,開發商(售樓人員)便會即刻變臉,客戶再也見不到售樓人員在推銷房屋時那充滿春意的笑臉。
Q:
2011年1月9日,我老公衛清與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并已隨即交付15萬元定金。誰知僅過了一個月,房屋尚未來得及交付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市政府便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擁有2套及其以上住房的本地戶籍家庭暫停購房。我們現在有兩套房(我們倆參加單位團購買的,但一套面積小,一套離市中心太遠,很不方便),因而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急切之間房子也不好賣,沒辦法,衛清要求退房。房地產公司雖同意退房,但說衛清違約,竟然拒絕退回我們的15萬元定金。天哪,我們的血汗錢啊,還有沉重的債務沒有還。這可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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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富律師解答】
你們真夠點兒背啊。像這種無良的房地產商,還是告他們吧。衛清有權退房,且房地產公司應當返還定金。雖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該法第九十四條同樣指出: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你看看,限購令對于衛清來說,無疑屬于其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且如果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衛清因無法辦理產權登記,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溫馨提示:】
房子是大宗貴重商品啊,我們消費者遇到的這種霸王條約不少見,別被無良商人唬住,要學會利用法律條款保護自己哦。有事您說話,呵呵。
買不了房子,中介公司該退居間費嗎
Q:
年底要結婚,我想買房子,但工作繁忙沒有時間精挑細選。3月28日,我與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他們服務熱情,找了好幾套房子讓我挑選。很快,我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支付給公司3萬元居間服務費。可僅過了一周,政府新的限購政策出臺,我不具備購房資格,只好與出賣人解除了購房協議。房子沒買成,我就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居間服務費,結果卻被拒絕,理由是他們已經完成相關服務、購房協議不能履行與其無關。我一聽就炸了,可心里也拿不準。律師大人啊,你說怎么辦?
日照 苦惱的晏麗
【智富律師解答】
晏麗啊,別著急,問我就對了。我保證能讓房地產公司退給你25000元中介費。雖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公司確已完成中介服務,表面看來晏麗應當依約支付報酬,但其第五十四條也指出,“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限購令的出臺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的情勢變更,購房協議的基礎也已隨之喪失,如果強行維持中介合同的效力,對你自然顯失公平。
【溫馨提示:】
買房警惕數字游戲!
購房人要把房地產商的承諾寫進合同,首先就要盡可能在合同第三條及該條提及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對購房人所購商品房基本情況描述清楚,并盡可能利用合同第三條后面的空白行,要求房地產商寫上如其表述的商品房基本情況與實際交付情況不符時,應具體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賠償責任的約定,第三條對商品房基本情況表述的作用將會大大降低。
8號樓變成4號樓
如果有人說他收房時找不到自己所買的房子了,您信不信?這并非是聳人聽聞,已有幾位買房人問我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
現在有不少國人對數字非常重視,為了一個靚號,不惜一擲千金,有些房地產商為了迎合人們的心理,賣房時將幢(座)號、層數、門牌號避開4、13、14、 24等數字,有的是跳過,有的是用3A、12A、15A、25A等數字代替。因此,購房人在約定合同第三條時首先要查驗清楚房地產商填寫的房屋坐落、層數、面積等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過批準的設計等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自己所買的房屋所在幢(座)號、層數、門牌號是否與所附的規劃、設計圖的標注一致。
如果不一致,對數字特別在意的人就要有心理準備,房地產商交房時幢(座)號、層數、門牌號發生變化怎么辦?現實中確實有不少簽合同時跳過去的號交房時不跳了,挑了8字的人實際收到的成了7字,甚至有的8號樓莫名其妙地變成了4號樓。因此筆者建議這些購房人最好事先在合同中和房地產商約定清楚如交房時出現這種問題,房子是可退還是可換,不然到時即使法官認定房地產商在這個問題上違約,但由于沒有具體賠償依據,憑法官自由裁量,購房人很難根據自己的“迷信”達到退房或換房的目的。
房地產購房合同簽訂注意:買房警惕數字游戲
圖紙尺寸、用途、凈高要標明
合同第三條提及的合同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房地產商通常會提供一個購房人所買房屋的平面圖,購房人不要接受不規范的草圖或沒有尺寸的示意圖,而應要求房地產商在這個平面圖上標清所有尺寸,需要文字說明的盡量詳細,平面主要尺寸、墻體厚度、門窗尺寸、管道井尺寸、空調位尺寸要全,房號和房屋在整幢樓中的確切位置及朝向也要在平面圖中標清楚,并在第三條的相關空格中填清楚房屋的用途、結構、層高。
在這里需要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有兩點:
1.有些預售許可證上的房屋用途寫的是公寓,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寫法,公寓就是住宅,不要以為公寓就可商住兩用。到目前為止,商住兩用房還僅僅是房地產商為了房屋促銷宣傳使用的一個詞,國家根本就沒有這個有關房屋用途的用語。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目前買這種商住兩用房開公司的人能得到稅低、貸款比例高等一些眼前利益,但長遠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仍是一個未知數。為了居住而買“商住兩用樓”,則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2.層高包括樓板的厚度,購房人自己在房間內量的高度叫凈高,因此購房人最好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中能說明樓層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