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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88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切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總體要求及其主要內容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主要內容是: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全國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于全國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當地屬較大行業的,由所在市地稅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在行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據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對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筑安裝、餐飲等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對占本地稅源80%以上的重點稅源戶,實行精細化管理。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對于稅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反映。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科學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縣、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情況,對企業實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準確的,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相對準確,可以查帳征收,但個別收入或成本項目需要核定的,可實行查帳與核定相結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預計利潤率方式預征,年終匯算清繳;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按照總局制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上,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4、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的平臺上,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省、市局分別組織跨市、縣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審批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稅收優惠,實行相關資料的備案及跟蹤管理。各市單筆減免稅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通過公文處理系統(ODPS)書面報省局備案。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加強征管信息系統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申報、審批、備案、評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綜合比對等方法,加強收入管理、稅前扣除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和企業清算管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明確納稅人備案管理事項。對納稅人下列涉稅事項進行備案管理:
(1)納稅人實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
(2)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3)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比例。
(4)納稅人預提費用項目及預提標準。
(5)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以稅收管理員為依托,落實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奠定基礎。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收入。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
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投資抵免、加計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保證扣除項目真實、合法、有效。特別要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對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取得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加強現金交易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額現金交易。
加強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一律實行備案登記,加強審核和事后跟蹤管理。對大額財產損失要實地核查。各市財產損失審批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需報省局備案。
加強不征稅收入對應成本、費用的扣除管理,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省局牽頭、上下聯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各市地稅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匯算清繳的規范流程,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對企業申請按照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應根據省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好認定和管理工作。認真做好預繳稅款的催報催繳,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全面推進年度申報管理軟件,運用信息化手段處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的審核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加以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4、建立匯算清繳檢查制度
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由稅政部門統一組織,由各市稽查局統一實施,組織開展企業匯算清繳重點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建立省局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稅政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地稅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要由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聯合牽頭,法規、征管、計財、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省局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要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細化和落實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地稅機關加強管理。縣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加強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著重提供優質服務。要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協同的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層地稅機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市每年可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國稅部門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統專項應用功能,增強現有征管軟件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匯總納稅信息管理。
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市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報省局,由省局上傳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2.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研究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統一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地稅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跨國企業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堅持中長期培養與短期培訓相結合,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培養列入各級各類人才培養規劃。針對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時開展專題培訓,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
一、企業所得稅電子臺賬系統開發背景
作為國稅部門管理一個的重要稅種,企業所得稅對稅收的貢獻是越來越大。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我們深刻體會到由于企業所得稅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管理難度較大,需要立足實際,對現行管理手段和方法進行不斷的改進和探索。
目前,企業所得稅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一是企業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掌握的還不夠透徹。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帶來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和財務核算的不規范,中小企業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等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征管帶來難度。二是稅收管理方式比較單一,缺乏科學、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審核環節、檢查環節還是以人工為主,就表審表,人工核查的現象沒有改變,在對納稅人成本和費用的列支、對收入和利潤的核算方面時常處于一種被動局面,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三是在企業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當中,基礎數據的采集質量普遍不高,對納稅人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銀行存款以及會計核算軟件中的大量數據,基本上沒有采集或無法采集,造成基礎數據不全。對企業整體納稅情況的評估和對稅源變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據,信息管理與應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線以后雖然方便了各稅種管理,但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在中系統缺乏便捷的查詢、統計功能,需要人工進行匯總統計,降低了數據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資源的浪費;五是現行的所得稅紙質臺帳不僅不易于匯總和查詢,而且隨著登記人員、部門的變動易使臺賬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軟件平臺工作原理及成效
鑒于以上存在的問題,為優化辦稅效率,提高征管質效,經多方借鑒,去年市局所得稅處和西固區國稅局聯合開發了《企業所得稅電子臺帳管理系統》。
系統平臺設計工作原理:該系統有效的利用了國稅現有信息化建設基礎,從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管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及減免稅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統中的所得稅年報數據自動生成電子臺帳,實現各類臺帳的分類查詢與統計,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數據分析。
系統平臺設計工作功能:一是該平臺以CTAIS年度所得稅申報數據為主要監控指標,數據由CTAIS自動導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復登記;二是通過與減免稅文書及歷年數據的比對分析,實現了企業所得稅跨年度延續性管理;三是通過對企業稅前彌補虧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監控管理,更好地核實稅基,強化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四是通過后臺的審核、匯總、統計功能提高了數據利用的效率和質量,提高了臺帳數據的準確性。目前,該系統實現了所得稅綜合臺帳、稅前彌補虧損臺帳、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臺帳、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臺帳、備案類減免稅臺帳、報批類減免稅臺帳、稅前彌補虧損統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統計、減免稅統計以及數據質量、權限管理等13項功能。
系統平臺設計工作應用效果:一是臺帳查詢實現了稅前彌補虧損臺帳、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臺帳、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臺帳、備案類減免稅臺帳、報批類減免稅臺帳六類臺帳的查詢功能;二是所得稅綜合臺帳以一種直觀地方式全面展現了納稅人在稅前彌補虧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減免稅等方面享受優惠情況。三是臺帳統計實現了稅前彌補虧損統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統計及減免稅統計按稅務機關、分年度的分類統計。其中:減免稅臺賬統計能按新版申報表中減免稅種類進行整理分類,查詢結果可按照減免類型形成統計表格。四是數據質量實現了納稅人結轉上年度虧損額監控、減免稅文書信息監控,并在數據查詢過程中實現了分級管理。
系統平臺投入使用以來取得的成效:軟件的上線運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復登記,數據準確率、利用率明顯提升,規范了所得稅稅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稅管理風險,減少了稅款流失,實現了數據信息共享和長期安全保管。2010年12月份企業所得稅電子臺賬系統在西固區國稅局開始試運行,取得了明顯成效。根據業務部門及各稅務分局的反饋結果,實現了預期目標,達到了預期效果。2010年通過對全市企業所得稅管戶的自動審核,監控出2009年度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企業,有59戶存在多報、虛報結轉以前虧損額的現象。除13戶已補充申報外,其余46戶,多報虧損額539萬元。其中:西固區國稅局2戶,多報以前年度虧損額110.72萬元。2011年經系統審核監控出2010年有1戶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報表明細不符58.9萬元,結轉虧損為0,已移交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系統平臺后期應用拓展方向:一是進一步對軟件功能進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稅收入、減免所得額、抵免所得額等管理模塊;二是增加減免稅文書審批信息的監控功能和臺帳分析、預測功能,實現電子臺帳微觀上能監控納稅人異常申報,宏觀上能按業務指標進行分析預測,能對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評價,為管理部門提供輔助決策;三是通過建立數據倉庫,進行數據清洗,解決數字出多處,各處不相同的現狀,并按業務指標建立準確、便捷的查詢平臺,提高數據質量;四是搭建涉稅風險預警平臺,由人工逐步向機器審核、機器選案轉變,實現稅收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啟示
一是軟件開發工作是一項長期性工作,企業所得稅電子臺賬工作系統試運行以來,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還有一些客觀因素,制約著軟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結合各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軟件模塊功能進行進一步的細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業所得稅電子臺帳系統只是實施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應用軟件的一部分,今后還應建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分析預測模型,確定基本評估、分析指標,并與綜合征管軟件其他模塊的功能相銜接,充分利用綜合征管軟件采集的數據資源,實現納稅評估、收入分析和預測的自動化,以深化所得稅數據分析利用,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實施信息管稅的基礎上,繼續做好企業所得稅基礎性管理工作。目前,我們在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所獲得的信息主要來源于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數據。在稅源管理工作中,稅務機關大多通過個別調查、微機查詢、電話詢問等形式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納稅情況和稅收增減變化原因,對重點稅源戶的管理往往會流于形式,沒有一套系統、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分析及后期應用不夠,延伸評估、后續管理沒有及時跟進,造成管理上前緊后松,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輕實質,造成管理數據難以及時、全面、準確。因此,在全面實施信息管稅的基礎上,要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的輔導和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以提高申報質量。
四是要改變信息化管稅的誤區。改變以往重硬件投資、輕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統應用、輕數據資源管理的現象。應建立切實管用并符合現有國稅工作實際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工作機制,使事、責、權明晰,形成一個流暢的規范化流程。既要充分發揮機器對人的規范、制約作用;又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加強人對機器的管理。
五是開展多渠道合作,實現信息共享。一是要加強稅務機關部門間的聯系,打破部門間的藩籬,拓展數據應用渠道,建立所得稅數據采集標準和規范,實現統計、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部門間對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的共享,按需索取,對信息進行提取、分析,做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發現問題,提高數據的質量和利用率,為信息管稅提供數據支持。二是要拓展信息渠道,加大第三方信息利用,要與地稅、工商、發改委、公安、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之間建立信息交換機制,拓展數據來源,提高所得稅稅源管理的預見性和稅源信息的使用價值。
[關鍵詞]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ERP平臺;從屬型模式;獨立型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8.004
[中圖分類號] F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194(2009)18-0012-03
2008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 101號),要求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填報新表,至此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有了更為具體的操作依據。從納稅實務看,2008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只能采用分析填列的辦法,根據填報項目分析計算年度業務數據。但是從長遠來看,會計人員應該在熟悉法規條例和申報表填制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的核算條件,采取措施,改進方法,逐步提高所得稅核算效率。對于已經采用ERP平臺進行信息管理的企業,更應該發揮ERP系統的優勢,實現所得稅的及時核算,提高所得稅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本文結合所得稅的核算理論和法規條例對所得稅申報在ERP平臺下的實現模式作一些探索。
一、明晰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制度基礎
所得稅會計核算采用什么方法,在實行不同會計制度的企業是不一樣的,我們先回顧一下所得稅會計核算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從而掌握不同企業的所得稅核算方法選擇。財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發的《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 財會字第25號)是我國關于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有效文件,其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后者又有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選擇。2005年8月12日,財政部又下發了《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征求意見稿)》,在引入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的前提下,明確了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這表明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將發生重大變化,即只允許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內容包括總則、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確認、計量、列報等六章二十五條,完全改變了原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實現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國際接軌。[1] [2]
從財政部關于所得稅核算的文件看,現在還是處于多種方法共存的時代。實行《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也可以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而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這些方法中“應付稅款法”最為簡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最為復雜。[3] [4]
二、了解《納稅申報表》的新舊差異
新《納稅申報表》包括1張主表和11張附表,與原表相比,在結構和內容上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由“直接法”改為“間接法”
新《申報表》取消了原來運用“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采取了“間接法”,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則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集中體現。
(二)充分考慮了目前企業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
現行有效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由于企業適用的會計核算制度不同,新《申報表》設計所有企業統一適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但在一些具體項目的填列上做出了相應不同的規定。
(三)主表的填列更加簡便清晰
新《申報表》中“主表”雖然由以前的35行增加到目前的42行,但填列方法更加清晰簡便,它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4個部分。其中利潤總額計算的欄次與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的利潤表一致,內容相同。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可以全部照搬利潤表里的數字;執行其他會計制度的企業,則需要對有關項目進行分析后填列。
(四)新《申報表》中的附表有所簡化
新《申報表》包括11張附表,取消了《捐贈支出明細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和《壞賬損失明細表》等4張附表,增加了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并將《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合并為第55行的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增加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等欄目。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將短期投資、債權投資等排除在外,縮小了該表的填列范圍。[5][6]
三、熟悉信息集成的ERP平臺
(一)ERP是企業信息化的重要工具
ERP是企業資源計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的簡稱。我們可以從管理思想、軟件產品、管理系統3個層次給出它的定義:
(1)是由Garter Group 提出的一整套企業管理系統體系標準,其實質是在MRP II(Manufacturing Resources Planning,制造資源計劃) 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面向供應鏈(Supply Chain)的管理思想;
(2)是綜合應用了客戶機/服務器體系、關系數據庫結構、面向對象技術、圖形用戶界面、第四代語言(4GL)、網絡通訊等信息產業成果,以ERP管理思想為靈魂的軟件產品;
(3)是整合了企業管理理念、業務流程、基礎數據、人力物力、計算機硬件和軟件于一體的企業資源管理系統。
ERP系統平臺不僅是一個軟件,是一個集組織模型、業務流程、企業規范和信息技術、實施方法為一體的綜合管理應用體系,是目前企業實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財務管理是ERP信息系統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ERP平臺下清晰分明的財務管理與生產管理、銷售管理一樣是其重要的一部分。ERP中的財務模塊與一般的財務軟件不同,作為ERP系統中的一部分,它和系統的其他模塊有相應的接口,能夠相互集成,比如:它可將由生產活動、采購活動輸入的信息自動記入財務模塊生成總賬、會計報表,取消了輸入憑證煩瑣的過程,幾乎完全替代以往傳統的手工操作。一般的ERP信息平臺的財務部分分為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兩大塊。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核算、反映和分析資金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變動過程及其結果。它由總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貨幣資金、固定資產、薪資核算和成本核算等部分構成。財務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會計核算的數據,再加以分析,從而進行相應的預測,管理和控制活動。它側重于財務計劃、控制、分析和預測。[7]
四、探索所得稅會計核算在ERP平臺中的實現模式
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目前主要從屬于財務會計,在期末進行納稅申報時,根據申報表的要求進行分析填列,這樣的做法在手工會計核算時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對于已經采用了ERP信息平臺的企業再采用這樣的方法核算,就不能發揮先進信息管理技術的優勢。已經采用了ERP信息平臺的企業可以在以下兩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模式中作出選擇:一種是從屬型模式,另一種是獨立型模式。[8]
(一)從屬型模式的解決方案
從屬型模式是現行財務會計體系的一部分,這種模式不用單獨設立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業務核算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規定進行,只是當所選取的會計核算方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時,單獨設立輔助核算項目,并在輔助核算項目中說明差異。期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對于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相同的填報內容,直接從財務系統中取數生成,對于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不相同的填報內容,則從輔助核算項目中取數,利用公式計算生成(如圖1所示)。
(二)獨立型模式的解決方案
獨立型模式是在現行財務會計體系之外,單獨設立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在財務會計賬套中,所有業務核算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規定進行,在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中,所有業務核算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期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直接從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中取數,對于要求填報兩者差異的內容,則需從財務會計賬套中取數利用公式計算填列(如圖2所示)。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和企業選擇
從屬型模式業務處理簡單。缺點是不能提供完整的所得稅核算信息,不能進行所得稅核算的比較分析,另外當暫時性差異內容較多時需要設置很多的輔助核算項目,反而會導致會計核算復雜。所以從屬型模式適合于暫時性差異比較少的企業。所有不具有公眾責任和利益的企業都可以盡量減少企業會計核算中的暫時性差異,盡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這樣就會減少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也就不必獨立核算所得稅業務。
獨立型模式的優點是能夠提供完整的所得稅核算信息,便于納稅業務和財務核算業務的分工,可以進行納稅項目的比較分析。缺點是賬套設置復雜,所有經濟業務都需要重復計算,雖然在ERP環境中計算的時間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憑證的填制確認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只有當期末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大于平時重復業務核算的工作量時,才有采用這種方法的必要。所以獨立型模式適合于暫時性差異比較多的企業。上市公司擔負著比較多的公眾責任和利益,其會計核算應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較多,會計業務核算內容復雜,業務量大,采用獨立型所得稅核算模式應該可以提高財務核算和所得稅申報的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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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清算;注銷;涉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企業通過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宣告破產;企業因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期滿企業不再繼續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稅收征管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在辦理法人營業執照注銷前,應辦理稅務清算,注銷《稅務登記證》。實務操作過程中,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0號】)以及《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1388號】)的規定,要求清算、注銷企業提供《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并從形式上對申請清算、注銷的企業提供的申報表及附表進行審查,但沒有對申請清算、注銷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實質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輕內容的現象。
一、正確區分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和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
從企業清算、注銷的程序來看,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宣告不再持續經營,需要進行清算,辦理企業注銷手續;并依法成立清算組或委托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分配企業資產。企業宣告清算日之前發生涉稅事項屬于清算前事項,其納稅主體為原企業,其計稅基礎是在持續經營的假設條件下確認、討一量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于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應重點關注的是原企業的納稅義務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應繳未繳稅款,這里所涉及到稅種不僅僅是企業所得稅,還應包括:流轉稅、財產稅、個人所得稅、行為稅等,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原企業所涉及到的稅收進行一次全面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結果作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債權的重要依據;企業清算期間涉稅事項的納稅主體不是原企業,系新成立的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但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的納稅義務是在非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實現的,因此,處置資產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公允價值來計量、確認,而應采用可變現價格、交易價格來計量、確認。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注銷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是延用原企業計稅基礎,計稅基礎與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為處置資產損益,處置資產清債債務凈收益屬于清算所得,它是計算清算所得稅計稅依據。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是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企業資產、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所涉及的稅收。因此,劃分注銷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與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其目的是正確區分原企業清算前的正常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油于正常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的納稅主體不同,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筆者認為是不能相互抵銷的。
二、應關注注銷清算日前的涉稅事項
1.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參與注銷企業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依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產申請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應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并對原企業所欠稅款進行主動申報。
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不會主動告知稅務機關,也不會主動申報原公司所欠稅款,錯誤地認為: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報債權,視同放棄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從而逃避納稅義務。要知道,企業依法納稅是一種法定義務,企業因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負債與因合同關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負債是不相同的,企業所欠稅款在清償過程中應當優先清償的,且不因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而不能獲得清償,何況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在沒有盡到書面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沒有履行法定納稅義務,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利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在知悉企業注銷情況下,應積極參與企業的清算工作,對企業申報的欠稅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所欠稅款是否真實、準確。
2.主管稅務機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核查注銷企業的“應交稅金”科目,應交稅金科目余額與企業申報所欠稅款金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異的原因,并與企業日常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核對,檢查企業是否存在未申報欠稅。其次,重點關注企業“預收賬款”科目,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已銷售,未開票,未及時結轉銷售收人的情況,核查過程中可以結合企業銷貨合同、倉庫發貨單、貨物運輸單據等,以確認企業的預收賬款是否應確認收人。防止企業利用注銷清算的機會,將“預收賬款”作為不需支付的款項列人清算收人,從而逃避流轉環節稅收。第三,關注企業不需要支付款項。有的企業將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補助收人、包裝物的押金、其他業務收人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這些負債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人;第四,原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提各項費用節余,如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由于企業不再持續經營,這些費用支出不再發生,其余額應沖減相關支出,調增清算前應納稅所得額。第五,主管稅務機關對實物資產移交情況進行核查。原企業移交給清算組或破產資產管理人的實物資產與企業賬面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差異的情況,實際移交實物資產與賬面實物資產存在重大差異,應查明原因,防止企業利用清算的機會轉移資產,逃避稅收。若重大差異的清算日前存貨盤虧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進項稅額還應轉出,補繳增值稅;若重大差異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轉成本造成的,其損失應調減清算日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是作為向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申報債權的重要依據。
三、應關注注銷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
注銷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包括處置資產、負債以及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涉稅事項,處置資產、負債過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分配剩余財產可能涉及到個人所得稅。
1.處置資產、負債的損益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待處置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后的余額為資產處置損益,若待處置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大于資產計稅基礎,則為處置資產凈收益,反之,即處置資產凈損失;債務清償金額扣除債務計稅基礎后余額為債務清償損益,若債務清償金額大于債務計稅基礎,則為清償債務凈損失,反之,即債務清償凈收益。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后形成凈收益,為企業清算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后形成虧損,為企業清算損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涉稅事項
處置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優先扣除清算費用后,(l)用于支付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2)支付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支付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4)支付普通債權。處置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債務清償后還有剩余財產應分配給投資者,超過投資者投人的資本,如果投資者為自然人,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應關注分配順序是否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沒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償的稅款是否及時上繳國庫,沒有得到清償的稅款應及時辦理相關的核銷手續。
綜上所述,企業清算、注銷過程中涉稅事項沒有引起主管稅務機關的高度關注,企業稅務清算、注銷的操作流程不夠規范,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臺注銷企業的稅收清算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企業清算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以避免企業清算、注銷過程中的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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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收;政策
城市建設是我國城鎮化進程深入推進的基礎保障,施工企業是城市建設的首要主體,也是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拉動力,為國民稅收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建設更多的項目,施工行業的流動性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業跨省經營,即登記注冊的地域有別于實際經營地區,這為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在我國全面深化“營改增”后,新的對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模式尚且還未發展成熟,因此也出現了不少由于跨省經營導致的稅收問題。如在增值稅繳納方面,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需要在項目建設地繳納一部分增值稅,但是由于增值稅的預繳稅款不能夠跨地區互相抵扣,這會影響施工企業正常的現金流,甚至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為了完善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模式,應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結合現實情況,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現有稅收政策
目前異地施工項目開票預繳稅種及比例列表如下:說明:所有稅種在異地預繳的各項稅費在公司注冊地填列申報表時都可以當作已交稅金抵減當期應納稅額。按3%簡易計稅法計征增值稅的項目,增值稅在異地須按3%全額預繳,公司注冊地填列申報表時據實填列,不再繳納相關稅費。下面就幾個主要稅種稅收政策分別加以詳細闡述。
(一)增值稅
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增值稅計稅有兩種方式,即一般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根據現有稅法選擇9%的稅率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預繳比例為2%;后者指的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符合相應規定的一般納稅人選擇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預繳比例為3%。這兩種計征方法應用的區別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就征稅流程來看,增值稅繳納有兩個環節:預繳環節和申報環節。預繳環節的增值稅計算方法要根據施工企業采取的經營模式來決定,申報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額增值稅申報方法。
(二)企業所得稅
目前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往往是集團型企業,其異地的經營組織模式一般是通過在異地開設分公司或者建立項目部進行的。如果施工企業在異地開設分公司,則需要辦理相應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分公司和項目部兩種經營組織模式下,企業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稅收政策規定來繳納稅款,若是前者,施工企業總部需要按季度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然后按照指標將稅款分散到異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當地預繳稅款,最終總公司清繳稅款;若是后者,項目部需要根據建設項目的所在地先預繳所得稅稅款,再由總部在企業注冊地進行匯算清繳。[2]
(三)個人所得稅
施工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往往會涉及諸多分包業務,因而處理好不同省份勞動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納對于企業而言也非常重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分類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業的主要體現在生產經營中的經營所得和員工工資薪酬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公告,經營所得需納稅人自主申報,以年計算,按月或季進行預繳。跨省施工企業需要繳納經營所得的主體主要為施工項目的包工頭和建筑安裝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員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項目的管理層和技術人員采用全員全額的扣繳申報個稅政策,農民工則采用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政策問題
受到預繳政策的影響,跨省經營施工企業在增值稅繳納方面遇到了不少問題。首先,預收賬款預繳的增值稅抵扣時效性不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施工企業收到預收賬款后,需到項目施工所在地預繳一部分增值稅,或者在企業所在地申報一部分增值稅。但是在收到預收賬款時,施工企業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也無法獲得增值稅銷項稅額,因而容易出現預繳的增值稅無法及時申報抵扣的問題,會過多占用企業內的流動資金。其次,預收賬款可能會重復繳稅。施工企業完工后收到的結算款是工程進度款中扣除預繳賬款的數額,但是在開具發票時,無法按此數額開票,因此會導致預收賬款部分重復繳稅的問題。最后,項目之間預繳的增值稅無法相互抵扣。在現有的稅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業跨省設立多個項目部,不同的項目部預繳的增值稅無法相互抵扣,這也會影響企業增值稅抵扣的及時性,會增加企業跨省經營的資金成本。[3]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結合現有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總部直接管理的異地項目部,需按實際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所得稅,而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夠就地預繳所得稅。由此,施工企業采用不同的經營組織,預繳所得稅稅款也會存在巨大差異。若企業的跨省經營是在外省設置項目部,則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若是在外省設置分公司,則二級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項目部不能夠向所在地預繳所得稅。這樣一來,可能會出現所在地稅務機關與企業對項目部的認定不同,如企業認定某項目部屬于分支機構管理,當地稅務機關認定其由總部直接管理,最終導致統一稅源重復征稅等問題發生。
(三)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
2018年新個稅法的修改將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調整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這促進了稅收公平的同時也對稅務機關的征稅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稅過程中,稅務機關需要更好地判定納稅人所得來源及性質。但是,跨省經營施工企業普遍存在勞務分包情況,施工企業大量采用農民工,流動性大,這阻礙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所得來源做出準確判斷。除此之外,當下的個稅政策對經營、勞務報酬、工資薪酬等不同來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條理不清晰、邊界不明確的情況,這也不利于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在實踐中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常見的問題有由于一些農民工在1-2個月內短暫參與項目,企業并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從事的臨時性工作所獲得的薪資被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計征所得稅。
三、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收政策的改進策略
(一)完善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為了避免過多占用企業流動資金和影響稅款抵扣的及時性,建議在增值稅推進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當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需預繳稅款的規定。同時,建議逐步放開項目之間預繳的增值稅項目抵扣,允許異地項目預繳的增值稅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業在某省的某項目還沒有完工,該地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與此同時在另外省份的項目需要預繳稅款,則可以用此項目預繳的沒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稅來抵減一部分稅款,如此不僅能夠幫助企業減少資金壓力,保障內部充足的現金流,也能夠幫助稅務機關減少工作量。
(二)改進異地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政策
考慮到施工企業的特性,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應的異地項目部企業所得稅預繳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預繳范圍過于狹窄,會導致不同組織形式適用的預繳政策并不共通,預繳稅款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建議在未來稅收體系發展的過程中,可以適當改進異地項目部預繳所得稅的政策,將所有的異地項目部都納入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項目部組織形式認定環節,也能夠使得施工企業項目部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都參與進稅款分配,盡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相關概念界定
首先,要厘清個人所得稅來源中經營所得、勞務報酬以及薪資所得的稅法界定。一是區分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在這二者的認定方面,可以加入人數作為認定標準之一,如當勞務為一人完成,更傾向于將其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當勞務由多人共同完成,則更可能屬于經營所得。二是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薪資所得。在這二者的認定方面,要規范勞動關系對應為工資薪酬所得,勞務關系為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對臨時工與企業的關系進行明確,規定其與企業屬于勞動關系。具體到施工企業中,臨時性的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為勞動關系,因此在進行個稅來源認定時,應認定為工資薪酬所得。其次,由于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人員流動性大,農民工工資的個稅申報準確性不高,且不同地區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施工企業在繳納個稅時容易出現漏征少征和重復征稅的問題。針對這種特殊情況,在未來的個稅改革中也可以嘗試對農民工的個稅征收實施統一的征收方案,減輕施工企業稅務工作的負擔,提高征收效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