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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循環經濟的現實意義
我國的經濟發展屬于高度開采,大量生產,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業道路,高開采使我們的土地承載能力變弱,能源和資源也高度緊缺;過度消費和廢棄的生產生活資料給自然環境帶來隱患。我國的資源總量大,人均資源占有量極少,人口超出了環境容量的基本國情面對高消耗、高污染的生產模式壓力巨大,片面追求社會經濟的增長致使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專家預測,隨著中國實施經濟發展綱要的落實,同期中國可能無法成為國際上規模最大的經濟體而是最大的全球環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和諧發展乃至世界環境好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立即重視循環經濟,發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業化道路,形成以“資源-產品-廢棄物-再資源”替代“資源-產品-廢棄物”經濟發展模式,實現資源的循環和優化配置。只有經濟增長、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同步進行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步發展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二、國內循環經濟的法建現狀
目前,循環經濟是國內認可的、科學可持續的經濟模式,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廣,目前已出臺了一些提及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環經濟方面的基本法和專項的法律法規。其中,幾項涉及循環經濟的法律條款大致如下:我國首次將循環經濟寫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對政府合理規劃本區經濟、產業結構以及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規定,該項立法對我國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和指導意義。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的減少和防治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并提出了無害化處理的原則,促進了廢物的循環利用和環境的保護,這項規定對固體廢物的循環處理有著深遠的可持續意義。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則是對循環經濟的深入,進一步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緩解了資源和社會生活以及環境保護之間無法兼顧的難題,有助于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傮w來講,我國現有的關于經濟循環發展,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保護法律和法規體系雖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和具體落實。當然,僅僅幾條法律法規仍然無法保證循環經濟的形成和有效發展,資源利用與環境協調的法律系統框架仍未形成雛形,距離可持續發展仍然有很大距離。這些法律法規在整體上講是政策型的、引導性的,而不是規范性、制約性的,缺乏相對應的行政法規和執法細則,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局面,所以,循環經濟的專項立法十分必要。
三、關于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思考
(一)對憲法、民法等立法領域進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環經濟引入其他領域的法律和法規當中去,使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在國家基礎法律的環境下形成一個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國家基本法與專項法律法規相互促進,相互制約,而共同發展,全面發展來實現循環、可持續的和諧社會建設。
一、海南航天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內容
1.經濟管理的法制建設
從經濟主體上看,應當加強對航天經濟鏈的協調發展以及航天經濟與其他產業經濟的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主要包括:首先,制定和頒布《航天經濟機構管理法》,促進航天經濟產業鏈,以及與其他產業的協調發展。依法大力扶植培育為文昌航天經濟服務的航母型企業集團,建立文昌熱帶高效農業示范基地,為航天經濟的發展提供食品等物質供應保障。通過開發新的經過文昌航天主題公園旅游線路的方式開發新的旅游產品,促進海南旅游業的協調發展,引導高科技企業落戶文昌,為航天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其次,加強和完善引進外資參與航天經濟建設的立法。使對外資的引進和管理有法可依,保證國內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再次,制定和頒布《海南航天經濟市場管理法》。要依法建立統一市場,完善市場體系,通過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讓企業在價格等杠桿的引導下實現產業結構調整,避免產業結構趨同,推動航天經濟的協調發展。
2.質量監督的法制建設
海南省是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建省二十年來,很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各項制度建設初具規模,但是,海南由于發展晚,基礎薄弱,在效益評估方面和質量互認方面立法滯后,如何利用航天經濟這股東風,提高航天經濟一直與海南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因此,要制定《航天經濟協調發展效益評估和質量互認條例》,一是依法確認和評估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質量、投資效益以及海南航天經濟協調發展對海南經濟的影響。二是通過對海南航天經濟協調發展效益和質量進行評估,引導海南經濟健康發展,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布局、城市功能的健康有序地發展。三是依法建立一套海南航天經濟協調發展效益和質量評估體系,形成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質量互認標準。這對克服和防止地方不統一標準而產生的矛盾,提高海南省統一經濟效益標準具有重要意義。
3.合作與競爭方面的法制建設
摘要:由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主辦的“全國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研討會”于2006年5月13日至14日在重慶召開,專門研究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全國性會議在我國尚屬首次。來自全國已經取得經濟法學科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權的17所高等院校的40余位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主要是具有豐富的培養研究生實踐經驗的博士和碩士生導師,同時也邀請了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的代表以及我校部分博士和碩士研究生代表參加。重慶市教委學位辦的領導同志也親臨會議指導。
這是一次小規模、高層次的研討會。這次會議除了收到論文及相關資料20余篇外,主要采取面對面的交流方式,其中包括專門聽取研究生代表的意見。與會代表圍繞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招生、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學位論文的撰寫、評判標準以及論文答辯等事宜進行了深入而熱烈的討論,既有共識,又有交鋒,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培養的歷史回顧
建國以來,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五個階段,既1949至1977年的院系調整階段,1977至1983年的法學恢復時期,1984至1992年的蓬勃發展時期,1993至1999年的“調整、充實、提高”階段和1999年至今的擴招階段。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的迅速發展,經濟法學異軍突起,在法學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麒教授指出,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法學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科學中的一個顯學。有學者認為,“就中國法律來說,最有自主知識產權、最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學科也許就是經濟法原理了?!痹缭?981年,北京大學就開始招收經濟法專業的碩士生,接著是五所政法院校、許多綜合大學以及工科、師范院校等相繼取得了經濟法碩士和博士授予權。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在全國高等學校當中取得經濟法碩士授予權的學校已達80余所,其中去年就有29所學校取得了經濟法碩士學位授予權;取得經濟法博士授予權的學校已達13所;在許多學校開辦的法律碩士專業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將經濟法作為其論文的寫作方向。現在可以說,經濟法學已經成為法學專業當中研究生人數最多的學科之一。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僅是一種激勵,同時更是一種鞭策,它為經濟法研究生的教育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創新研究生的培養模式就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經濟法專業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和學制
隨著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招生規模的擴大影響到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如何在新形勢下對招生與學制進行改革和創新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會代表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普遍認為應當從考試科目的設置、筆試與復試分數的比重以及復試程序方面不斷創新招生制度,一些代表介紹了各自學校在這方面創新所取得的經驗。在學制方面,代表普遍認為應該由國家作出統一規定,而不宜由學校自主決定。
一、我國創制基本經濟法的評估
(一)創制沿革
我國現有創制基本經濟法之路,最早應上溯至1980年北京的一次學術研討會。早在那時,我國著名經濟法學者楊紫烜就率先提出要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的倡議,并極具遠見地強調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1985年,楊紫烜、劉文華、徐杰、李昌麒等聯合提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的建議,以作為能夠對大量經濟法律、法規起綱領作用的基本法,之后該建議公開發表于《法制建設》1986年第一期。1986年1月6日,在由楊紫烜教授起草、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45位教師和研究生簽名的一封信中,楊紫烜等人再次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的建議,這一次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關注,并委托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考慮落實。1986年2月25日至3月3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在中共中央黨校召開了《經濟法綱要》起草工作會議,全國近20位經濟法學專家共同草擬了10章54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堪稱我國經濟法典創制之路上率先進行(民間)專家草擬的重要的階段性成果。1999年在《湘江法律評論》(湖南人民出版社)第3期上,全文刊載該《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并發表了楊紫烜,李昌麒,徐杰、劉俊海,史際春,漆多俊,程信和,陳乃新,王全興,單飛躍、袁玲,陸三育、李德慶,程寶山,何文龍等有關創制《經濟法綱要》的論文。同年,在第七次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七人小組(程信和、王全興、張守文、單飛躍、陳乃新、孔德周、何文龍)提交了《〈經濟法綱要〉的法理與設計》一文。這是自1997年鄭州年會上發起,經1998年湘潭年會上討論,并刊載于2000年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治研究》(1999年卷)的又一項我國民間草擬經濟法典歷程中的重要理論成果。進入21世紀后,2009年6月20日,陳乃新在北京參加慶祝楊紫烜從教五十周年會議上發表《制定〈經濟法綱要〉的建議及其重要意義》的論文,并刊載于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的《“國家協調論”與經濟法學———楊紫烜教授從教五十周年暨學術思想研究文集》一書中。我國創制基本經濟法漫漫之路,從有學者提出倡議算起,歷經三十余年,經濟法學者、專家們始終不遺余力,矢志不渝。
(二)對兩項主要成果的評估
1、兩項成果體例與內容概述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在結構上分為10章,下設節、條。第一章為總則性質的經濟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二章為經濟法主體制度,包括主體的分類以及主體資格的取得等;第三章涉及經濟權利與義務,主要分為法定與經濟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權利義務;第四五章分別以國家在市場經濟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而發生的不同社會關系分為經濟管理關系與經濟協作關系;第六章為經濟責任制主要包括形式的分類;第七章主要為包括計劃監督、市場監督、財政監督、銀行監督在內的經濟監督;第八章針對我國的涉外經濟活動單設1章;第九章則是經濟法的獎懲制度;最后一章為附則,關于經濟法的解釋、修改、公布施行等規定。1999年《〈經濟法綱要〉的法理與設想》首先以“獻給20世紀最后一次中國經濟法年會”為副標題,展示了“以《經濟法綱要》去譜寫中國經濟法學21世紀的序曲”的決心。接著對《經濟法綱要》過去的創制歷程進行簡單回顧,進一步闡述《經濟法綱要》制定的目的與指導思想,并認清在此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種種難題,以及所擔負的歷史使命。之后,總結了歷經多年經濟法學者們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成果。介紹《綱要》名稱的確立以正其名,辨其性以確定《經濟法綱要》在經濟立法中的地位,以《經濟法綱要》的調整范圍和方法以及界定基本范疇定其界、識其廣。最后對《經濟法綱要》的基本框架和內容提出方案和設想,將經濟法綱要的主要內容設想分為總則、國家財產及其他共有財產、宏觀經濟調控、國家與地區、地區與地區經濟關系的規定、市場規制、對外經濟關系和活動的特別規定經濟調控、規制程序規定、附則8個部分共62點內容。
[論文關鍵詞]wro國際經濟法國家憲政
[論文摘要]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是國際經濟法憲政化的經濟基礎,WTO為其提供了組織與制度模式。內國涉外經濟法憲政化是國際經濟法憲政進路中的必由之路。但在理論上存在著主權、法律適用等障礙。在中國構建涉外經濟法的憲政體系,應修改或完善相關的憲法規范及憲政制度。
一段時間以來,特別是在WTO建立以來,西方權威的國際經濟法學者一再聲稱:國際貿易法正在“憲法化”或經歷“憲法化”的轉型。同時,由于憲法在國內總是一個與特定的政府或國家聯系在一起的概念,所以,還是有不少人反對使用貿易法憲法化的術語。然而,對于任何一種法律體系來說,不管所涉及的是國內性規范還是國際性規范,憲法化不但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而且也是在特定的國家視角下合法與合理的形式象征。國際經濟法的內國憲法化因此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現實問題。
一、國際經濟法的憲政化依據
(一)國際經濟法憲政化的經濟基礎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的經濟組織在參與國際經濟交往時所產生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應該說,國際經濟法賴以產生并發展的經濟基礎就是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活動。而目前正在進行著的經濟全球化,使得所有的市場主體,無論是政治的還是經濟的,都成為實現這一目標的工具,而憲法的基本范疇和基本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并且是和市場經濟相配套、相適應的——如果說憲法是近代市場經濟的產物,那么憲法的發展則在于現代市場經濟。因此,經濟全球化不可避免地會對憲法產生影響,也由此成為國際經濟法憲政化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