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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勞動合同文本中,應具體明確勞動合同期滿的時間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條件最好不要并列,而是其中之一即可,以便勞動合同終止的確認和操作。
二、在勞動合同文本中,應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規定對公司擬繼續使用的員工,應在本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前×工作日或本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的年初第一個工作日或上一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征詢其意見。未征詢其意見的員工或征詢其意見后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員工,應在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次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和離廠手續。
三、公司應制定“員工守則”,強化制度管理,將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包括上述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匯編其中,人手一冊,讓員工知道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并將之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使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勞動爭議時,該“守則”可作為法律依據之一。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該公司錯誤地將《勞動法》第26條、第31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和條件(即提前30日通知對方)運用到韓某的勞動合同終止上。這樣不妥當的操作,也使得韓某“有機會”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