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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當前要做到切實保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僅需要社會關心、國家重視,而從農民工自身來講,也必須主動拿起并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辦理流動就業證
被用人單位跨省招收的農村勞動者,外出之前,須持身份證和其他必要的證明,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并領取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自行離開農村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地區務工經商人員,外出前也須按規定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達目的地后,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憑出省就業登記卡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
2.到合法職業介紹機構求職
凡合法職業介紹機構在服務場所都有如下的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
3.與用人單位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4.詢問并牢記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舉報、投訴電話
5.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解決途徑
若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話:(1)可以主動要求與對方協商解決,使矛盾及時化解;可以向調解組一織(如果有的話)申請調解;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申請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45日內作出。(3)對仲裁裁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自己對仲裁裁決無異議,而用人單位或雇主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下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1997年3月,李紅栓以自己與北京市第三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住宅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1996年11月,第三住宅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第三住宅公司支付其補償金及養老金本息。第三住宅公司則以招用李紅栓時,已與其所在地勞務開發局簽訂了合同,現合同期滿,應終止合同,本公司已按規定給予了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為由,不同意李紅栓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經審理后確認,李紅栓與第三住宅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到期未再續簽合同,合同終止。第三住宅公司已按北京市有關規定支付了李紅栓各項費用,現李紅栓要求按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并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據此判決:
經審理查明,李紅栓系河北省阜平縣農民,1994年3月,第三住宅公司經有關部門批準,招收李紅栓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并依有關規定,與其所在縣勞務開發局簽定了《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書》。合同期限為3年,自1994年1月至1996年2月止。1996年11月,第三住宅公司向李紅栓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付其生活補助及養老金等共計65907.45元。此后,李紅栓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維持第三住宅公司作出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駁回其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及《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企業招收農民工,應直接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未按上述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簽。第三住宅公司與李紅栓所在地勞務開發部門所簽合同,不是上述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由于李紅栓已成為第三住宅公司的成員,并為其提供了有償勞動,故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應視為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現第三住宅公司不同意維持雙方的勞動關系及重新與之簽定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即應予以解除。第三住宅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給李紅栓的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的數額亦屬正確。李紅栓所持簽訂勞動合同及支付生活補助費、養老金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正確,依照《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