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侵權法無過錯責任原則探討論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侵權法無過錯責任原則探討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侵權法無過錯責任原則探討論文

【摘要】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它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能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這是由其存在的價值和立法意圖所決定的。賦予無過錯責任原則一個明確、合理的概念界定,為我們更全面、準確的把握其法律特征以及與其他責任之比較奠定了基石。與其它侵權歸責原則不同,它調整著部分特殊的侵權行為類型,又有著自己獨特的適用規則。但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是完全傾向保護受害人一方,加害人可以法定的阻卻性違法事由而主張免責。對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全面、正確的認識,有利于更好的指導司法實踐,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

【英文摘要】The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isaspecialkindoftortliabilityprinciples,itisonlyinthespecialprovisionsoflawapply.The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asanindependentprincipleofattribution,whichisthevalueofitsexistenceandintentofthedecision.The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givenaclearandreasonabledefinition,forourmorecomprehensiveandaccurategraspoftheirlegalresponsibilitiesandotherfeatures,aswellaslaythefoundationforthecomparison.Principlesoftortliabilityandotherdifferentpartsoftheadjustmentofspecialtypesofviolations,butalsohasitsownuniqueapplicationoftherules.However,the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sideisnotentirelyinclinedtothevictim,perpetratorscanbeofthelawnegatesthestatutoryreasonsinfavorofexemption.The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foracomprehensiveandcorrectunderstandingwillhelpbetterguidethejudicialpractice,thepromotionofsocialequity,justiceandharmony.

【關鍵詞】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范圍;適用規則;免責事由

【英文關鍵詞】The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Thescopeofapplication;Applicablerules;Exemptions

【正文】

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個歸責原則構成的。[1]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它調整的范圍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不同,獨立地調整部分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因此其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立法目的。它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概述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價值和立法目的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大工業發展的結果,正如楊文杰老師所述,“現代化工業大發展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的經濟基礎,社會本位理論的產生成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基石”。[2]19世紀后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危險業務大量增加,僅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足以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于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應運而生。其價值取向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以實現公平。這一歸責原則在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動物致人損害等方面應運較多,影響深遠。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預防性和懲罰性的作用。在預防方面,可以責成責任的承擔者更多的考慮對公眾、社會的影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預防可能發生的損害和風險,促使他們更加謹慎負責,不斷地改進技術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懲罰方面,要求加害方承擔出現法律規定情形的民事賠償責任,懲罰作用明顯。[3]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實的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好的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使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和危險行為的人、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環境污染的制造者以及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對自己的工作高度負責,謹慎小心從事,不斷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質量,盡力保障周圍人員環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損失,能迅速、及時的查清事實,盡快賠償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4]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思想,在于使無辜損害由國家和社會合理分擔,體恤受害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色彩的性質。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分歧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款規定是我國民事立法對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化、條文化。學術界對這個條文的表述持有異議,認為其并沒有準確地反映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真實含義。其理由是,無過錯責任僅僅是不考慮過錯的責任,而不是沒有過錯的責任。至于責任人是不是有過錯,是不一定的。而這個條文的寫法則是沒有過錯的時候才承擔責任的原則。[5]

由于各國立法上的差異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別,無過錯責任之稱謂亦有所不同。無過錯責任原則還稱為嚴格責任、危險責任或者風險責任。在美國,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叫做嚴格責任;[6]在德國,則被稱為危險責任;[7]在我國澳門,則依照葡萄牙民法的習慣,被稱為風險責任。在我國,很多學者認為,嚴格責任就是無過失責任。[8]雖然嚴格責任是在英美法上廣泛使用的概念,但由于其體現了一種現代侵權法由過錯責任向加重行為人責任發展的一種趨勢,因而該概念也被大陸法系立法與司法實踐所廣泛接受。王利明認為,嚴格責任的提法比大陸法系國家所使用的危險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提法更為科學、準確。[9]然而正如楊文杰恩師所述,我們對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嚴格責任所謂通說深表懷疑。[10]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的關系問題,理論界爭論不休,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場看,就會有不同的見解和主張。從實質上來講,學者們所要實現的法律效果應該是一致的。依《牛津法律大詞典》對嚴格責任的解釋,“指一種比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應負責的一般責任標準更加嚴格的責任標準。但這種責任標準也不是絕對責任,它是一種由制定法規定的標準。如果應該避免的損害事件發生,則由當事人必須負責,而不論其盡到了怎樣的注意和采取了怎樣的預防措施。如果承擔嚴格責任,則仍有一些(盡管是有限的)對責任的抗辯理由可以援引,但當事人已盡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為抗辯的事由?!盵11]此解釋不僅說明了無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不僅不完全相同,也說明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是有區別的,特別是在免責事由上,“嚴格責任有一定的免責條件和抗辯事由?!盵12]張新寶先生認為,“嚴格責任作為英美侵權行為法的一種責任原則,實際上包含了大陸法系過錯責任的一部分(過錯推定部分)和無過錯責任的大部分(不包括所謂的絕對責任)?!盵13]此中觀點我是十分贊成的。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概念的界定之爭

關于無過錯責任原則概念的界定,學術界有不同的主張。

1、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14]

2、認為從各國關于無過失責任的立法與實踐來看,無過失責任是指當損害發生以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15]

3、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加害行為或“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表述不僅解決了對“無過錯”的理解問題,也解決了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案件構成要件問題,即侵害行為、損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16]

4、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為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和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無過失責任不是絕對責任,行為人也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主張抗辯,只不過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抗辯。[17]

上述對無過錯責任原則概念的界定中,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無過錯的態度,有不同的表述:一是說“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二是說“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三是說“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這三種主張中,后兩種說法并不存在錯誤,但是其沒有準確地解釋客觀的損害事實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實際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內涵是,就是以損害結果來確定責任;在這樣的前提下,才可以說無論有無過錯或者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的歸責標準。對于不考慮過錯的說法,是不夠準確的。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對于加害人即被告一方,是以其造成的損害結果為歸責的標準,不考慮其主觀過錯;但是并不是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因為受害人之過錯對無過錯責任承擔的范圍是有影響的,只籠統地說不考慮當事人過錯,是不正確的?;谝陨现治鰧o過錯責任原則的界定,應當作如下的定義: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只要行為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之過錯在所不問,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特征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其它歸責原則相比,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價值判斷標準是損害的存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與其它歸責原則有所不同,并因此與其它歸責原則相區別。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是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有損害,則有責任;無損害,則無責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旨,是加重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失更容易得到補償。[18]

2、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損害結果來確定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有些學者認為無過錯責任只是在行為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承擔侵權責任,實屬對立法者的意圖的一種誤解。加害人主觀上即可能有過錯也可能沒過錯,但是加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對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沒有任何影響。

3、確認無過錯責任構成的決定要件是因果關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一方面由于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誰造成了損害結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觀過錯不再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關系。當損害后果和加害行為(或準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時候,侵權責任即可構成。有因果關系者,構成侵權責任,無因果關系者,就不構成侵權責任。

4、受害人在主張權利時,加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負舉證責任。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主張抗辯。法院在處理有關糾紛時也無須根據具體案情對是否存在過錯問題作出判斷。[19]

5、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并非是絕對責任,加害人也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而主張責任。加害人造成損害后果并不一定承擔責任,加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事由而提出免責抗辯。

6、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責任之確定主要從受害人一方的損害程度來考慮,并且對這種責任往往規定有最高賠償限額或限制賠償范圍。法律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在于適當限制無過失責任承擔者的責任承擔程度,減輕他們的負擔。

7、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確定侵權責任就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五)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相關責任之比較

1、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雖都為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但二者明顯的區別:(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根據,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不是對于具有“反社會性”行為的制裁,而是對于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在于對致害行為道德上的非難。(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造成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對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不負舉證責任,除了法定抗辯事由以外,加害人不能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主張抗辯;而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應對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在法律規定采用推定過錯時,加害人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5)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責任的確定是從受害人一方的損害程度來考慮的,大都是限額賠償;而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責任的確定應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且對財產損害一般全額賠償。(6)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通常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而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特別責任的各種場合,通常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

2、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雖然受害人對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都不負舉證責任,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而推定過錯責任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而它仍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形式。(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對“反社會性”行為的制裁,而是對于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并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而推定過錯責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對加害行為的非難,仍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有行為人承擔,而不是通過保險制度等有社會分擔損失,因而推定過錯責任保持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由于無過錯責任并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可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而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規定來看,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作為其法定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一般過失和意外事件作為其抗辯事由;而推定過錯責任,由于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3、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都不是以懲罰過錯而是以補償損失為歸責的目的,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1)公平責任不是一個歸責原則,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則》并沒有規定公平責任是歸責原則;二是公平責任調整的范圍過于狹小且不屬于嚴格的侵權行為;三是在實踐中雙方都無過錯的損害賠償糾紛并非一律適用這個規則。[20]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它調整的范圍也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不同,獨立地調整著部分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2)公平責任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雙方當事人都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人民法院在處理有關糾紛時也應對此予以認定;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則不論加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即加害人主觀上既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但都不影響其承擔責任。受害人對加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負舉證責任,加害人除法定抗辯事由外也不能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主張抗辯,人民法院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對此也無須予以認定。(3)公平責任的適用并不限于法律規定的情況;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其適用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4)公平責任存在分擔損失的問題,其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由法院酌情裁量;而無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存在分擔損失的問題,其賠償范圍由法律規定,且常常由最高賠償限額的規定。(5)公平責任是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標準來確定責任的歸屬;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6)公平責任主要適用于侵害財產權的案件;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則無此限制。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和適用規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是指該原則適用于哪些種類的侵權行為。如前所述,無過錯責任是有法律特別規定的。因此,無過錯責任只能適用于法律所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關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國內學術界有爭議。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單行法規的規定,其適用范圍主要有:職務侵權致害責任、產品缺陷致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等。

1、職務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睹穹ㄍ▌t》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备鶕鲜鲆幎ǎ殑涨謾嘀潞ω熑?,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對受害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21]其構成要件為: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負有的注意義務;受害人遭受損害與職務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對于職務侵權致害責任的構成,有學者認為,“實行推定過錯責任,在證明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成立以后,直接推定國家機關有過錯,國家機關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盵22]但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職務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只須證明存在侵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有因果關系,而國家機關不能證明其免責事由即構成侵權。特別應注意的是,現行法關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除《民法通則》第121條外,還有《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在適用所應遵循的原則是:優先考慮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若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時,在考慮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若《行政訴訟法》第67條也不適用,才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

2、產品責任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產品缺陷致害責任簡稱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因其制造、銷售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29條的規定,產品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為:產品存在缺陷;須發生損害后果;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31條的規定的規定,因產品質量受到損害的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即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受害人都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過錯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均不能以無過錯抗辯。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和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有: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時效抗辯;適用者的過錯。

3、高度危險作業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有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备鶕鲜鲆幎ǎ叨任kU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因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傷害的,作業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于高度危險作業具有超出一般程度的危險性,即使作業人及其謹慎,仍難以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而一旦發生危險事故,又會給周圍中的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造成巨大的傷害或損失。因此,各國立法大都承認該種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我國也不例外。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受害人受有損害;行為人從事的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的抗辯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故意。作業人在具備以上二個抗辯事由時,可以對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環境污染致害責任是指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時,污染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睹穹ㄍ▌t》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睆摹睹穹ㄍ▌t》第124條和《環境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看,我國立法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法律規定,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有污染環境的行為;有污染環境的損害后果;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有因果關系。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一直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因此,因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也應當有污染環境的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下列情形下,造成環境污染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二是受害者自身的責任引起;三是第三者的故意與過失;四是其它抗辯事由,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之情況。

5、動物致人損害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睹穹ㄍ▌t》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庇纱丝梢?,我國民法對動物致損的民事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致害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應當具備下列構成要件:致害物須為飼養的動物;受害人受有損害;該損害是由動物獨立動作造成的;動物加害與損害后果之間須有因果關系。并非動物的飼養人(所有者)或者管理人須對其飼養的動物造成的一切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基于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免責約定等事由進行抗辯。

6、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睹穹ㄍ▌t》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孛媸┕ぶ氯藫p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我國學者認識不一。如有的認為,《民法通則》第125條是保護他人利益的規定,按照侵權行為法的理論,違反保護他人利益的法律(違反對他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即為有過錯,此種民事責任本質上屬于過錯責任。[23]然有的主張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訴訟中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如果施工人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即其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可以免除責任。[24]我們認為,地面施工致害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理由有三:第一,地面施工致害責任不同于過錯責任,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的過錯;第二,地面施工致害責任也不同于過錯推定責任,施工人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不承擔責任;第三,施工人只有能夠證明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施工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但這種證明并不是無過錯的證明,不能將這種客觀行為的證明看成是主觀無過錯的證明。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裝措施;由于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裝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損害。施工人可基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規則是:

1、責任構成要件。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中,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5]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只要具備侵權責任構成這三個要件,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要求具備主觀過錯的要求,即行為人主觀上無論存在過錯與否對侵權責任構成并無影響。

2、原告的舉證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要受害人舉證證明上述三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受害人即原告起訴時,必須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并不一定是違法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事實,以及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有因果關系。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并不是無過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故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被告主觀上存有過錯。

3、被告的舉證責任倒置。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如果認為原告的損害是由原告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錯所引起的,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受害人證明加害人侵權責任構成以后,加害人即被告如果主張免責,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所要證明的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致害的原因,這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原則的一個重要區別。

4、被告不能證明自己主張的后果。被告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即免除其賠償責任。但被告如果在訴訟中對于原告故意的主張舉證證明不足或者證明不能,則被告應承擔敗訴之風險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5、責任承擔的限制。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大多由法律規定對責任加以限制。在美國侵權責任法中,原告依嚴格責任提起訴訟,原則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26]在德國法中,危險責任往往具有最高賠償限額,例如在鐵路運輸中對貨物的損失。[27]這種責任限制的方法在我國內、國外和國際民事法律中得到廣泛運用。如我國《海商法》第11章設置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之規定,在航空、鐵路等方面的特別法規,基于特定事業所具有的風險性和保護運輸事業發展的必要,也往往規定了最高賠償數額的限制。在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以及華沙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均有類似之規定。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免責事由

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要求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由于一個有效的抗辯事由可能導致侵權民事責任的減免,又稱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原則增加了對加害方免責條件的限制,卻放松了受害方的舉證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是絕對責任,目前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要正確認識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對其免責事由進行明確。

(一)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免責。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但是并不意味著以犧牲加害方的公平為代價。因而不可抗力仍然可以成為加害方免責的事由。

(二)受害人的過錯所導致的免責?!睹穹ㄍ▌t》第13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時要權衡加害方與受害方的過錯程度,侵害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若使受害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對自己的過錯負責,一味的加重加害方的責任,有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當然,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受害方的過錯不能成為加害方免責的當然理由,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有限范圍內,加害方的賠償責任可減輕或免除。

(三)第三人的過錯所導致的免責。許多事故的發生,主體不僅僅限于加害方與受害方,往往還存在著第三人。在加害方能夠證明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的情況下,加害方可以免責。

(四)阻卻違法性的免責。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依法執行職務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損失,由于行為的合法性,不具備違法性而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從其產生起就帶有鮮明的時代使命感,它是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而應運而生的,它的重要使命總在于處理現代社會化大生產中的諸如高度危險作業、污染環境等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受社會本位思潮之影響,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之比較,對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健全和完善侵權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制度,更加有利于和諧社會之建設。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7頁

[2]韓松、陶信平.民法學[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77頁

[3]郝芳.論無過錯責任原則[J].《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05年版,第2期:第94~96頁

[4]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7頁

[5]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頁

[6]徐愛國.英美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頁

[7]王澤鑒.侵權行為法[M].(第一冊).臺灣:臺灣地區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17頁

[8]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次勃興[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頁

[9]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M].修訂二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頁

[10]楊文杰.非過錯侵權行為法研究[M].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頁

[11][英]戴維?M?沃克.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組織翻譯.牛津法律大詞典(中文版)[Z].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63頁

[12]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頁

[13]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2000年版:二版序言

[14]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頁

[15]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頁

[16]張新寶.侵權責任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頁

[17]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5頁

[18]楊立新.侵權法論[M].第二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頁

[19]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5頁

[20]楊立新.侵權法論[M].第二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頁

[2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64頁

[22]楊立新.侵權行為法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頁

[23]李開國、張玉敏.中國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4頁

[24]韓松.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55頁

[25]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M].第二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1頁

[26]張新寶.侵權責任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頁

[27]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M].修訂二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頁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南昌市| 汨罗市| 葫芦岛市| 江门市| 庄河市| 长垣县| 石棉县| 景宁| 迭部县| 黄大仙区| 和龙市| 磐安县| 塔城市| 上饶市| 尚义县| 泰来县| 泌阳县| 雷波县| 阜城县| 内江市| 灵台县| 吉木乃县| 绥芬河市| 崇阳县| 枣阳市| 内乡县| 乐山市| 特克斯县| 卓尼县| 乐东| 克拉玛依市| 镇宁| 宿松县| 于田县| 通州市| 徐汇区| 牟定县| 襄樊市| 莎车县| 花垣县| 盱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