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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05年,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18件,審結18件。所結案件中,原告主撤動回起訴的15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2件,撤銷具體行政行為1件。原告主動撤回起訴的原因為行政機關主動糾正其違法行為,原告認為已達到自己起訴的目的。兩項合計行政機關敗訴16件,占88.9%。
通過對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們發現行政機關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最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一)剝奪或變相剝奪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雖然告知了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但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不聽取,不記錄、不收取相對人提供的書證、行政卷內沒有任何材料顯示聽取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一些行政機關借聽取、申辯之名行調查取證之實;行政卷顯示的是相對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
(二)不告知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行政處罰之前,雖然按法律規定程序告知了相對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但未告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這個問題在公安治安行政處罰類案件中表現尤為突出。其語言表述為“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第×項予以處罰”而該條例對處罰的種類設定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相對人不知道是哪一種處罰,無法決定是否行使相關權利。
(三)變項剝奪相對人的聽證權和起訴權。盡管依法告知了相對人享有聽證權、起訴權,但在指定期限內要么無人接受相對人的聽證申請,相互推諉;要么以欺騙性的話讓相對人放棄聽證申請;在起訴期內以與相對人協商解決問題為借口拖延時間,使相對人喪失起訴權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法超期辦案。從立案調查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有的辦案期限長達一二年。有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達當事人。
(五)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報經領導批準或經班子研究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一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未報經領導審批,較重處罰未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實體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不足的表現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證據數量少,僅有一份孤證;二是有效證據少,所取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備證據效力;證據證明內容與要證實的案件事實無關聯;證據與證據之間形不成鏈條。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畸輕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數額處罰現象。
(三)違背合理行政原則。行政目的不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依法管理,而是為罰款創收而執法。執法目的、動機不良是行政執法普遍存在的現象。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樹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觀念,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執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變、摒棄為創收而執法的現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進全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的觀念,通過行政執法、糾正違法行為,強化社會管理,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三是嚴格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加強內部審批、強化內部監督,及時發現糾正本部門的違法行政現象;強化司法審查監督,對進入司法審查程序的案件公正審理,公正判決,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