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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順義法院審結一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判決解除原告胡某與被告某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村委會返還胡某繳納的3萬元承包費,并賠償胡某預期利益損失2.8萬元。
2005年,河南人胡某從北京某村承包了近300畝土地,簽訂合同時,胡某按約定繳納了部分承包費。2006年5月,胡某準備在承包地上耕種,遭到了村經濟合作社的制止,且此后胡某的承包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社耕種。在要求村委會返還承包費未果的情況下,胡某以村委會單方違約,使其無地可種,給其帶來了經濟損失為由,將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返還已繳納的承包費3萬元,并賠償貸款利息損失1.1萬余元,收入損失2.8萬元。
被告村委會辯稱,依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簽訂合同時,胡某已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村委會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胡某的損失是第三人即經濟合作社的社長趙某侵犯其承包經營權所致,趙某不是村委會成員,胡某要求村委會承擔損失缺乏依據。
法院認為,村委會明知與村經濟合作社因土地發包等問題存在矛盾,在未能與村經濟合作社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仍與胡某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村委會應承擔全部責任。涉案土地已由他人耕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該合同應予解除。村委會應將胡某已繳納的承包費予以返還給,并賠償胡某的預期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