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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制度路徑選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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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制度路徑選擇分析

摘要:在工業革命之前,以亞當•斯密的“風險承擔理論”為背景,工傷事故成本完全由工傷勞動者個人承擔。在工業革命之后,在自由主義觀念的影響下,工傷依據自由勞動合同進行補償,只有雇主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過錯責任。到了19世紀末,依據“職業風險”理論,即使雇主沒有過失,基于社會法上的無過失責任原則,也必須承擔責任。由于無過失責任原則無法分散雇主遇到的一次性風險,工傷保險應運而生。然而隨著經濟技術的快速發展,工傷保險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其未來的路徑應選擇在社會保障體系全覆蓋的前提下,將所有面臨工傷風險的勞動者與疾病和意外傷害等一并納入社會風險,不再單獨強調職業風險。

關鍵詞:工傷保險;過錯責任;無過失責任

在工業革命之前,普遍實行的是家庭手工作坊式的生產,此種生產模式技術含量低,引發的傷害事故較少,傷害程度也較低。其雇傭關系常常表現為主仆關系,勞動者在雇主家里吃住,被視為雇主家庭的一份子。當傷害發生時,往往是由雇主和勞動者私下協商處理。但工業革命的到來,使大機器生產代替手工作坊,工廠將生產場所與家庭領域分離,主仆關系變成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不再共同承擔事故風險。此種背景下,亞當•斯密的“風險承擔理論”應運而生,《國富論》中有這樣一段論述:“鐵匠雖然是技工,但是他工作十二小時很少會賺到煤礦工人(一個普通勞工)八小時那么多,因為他的工作沒有那么臟,也沒有那么危險,而且是在白天、在地面上進行的。”[1]該理論認為,勞動者個人既然自愿接受了具有危險因素的工作崗位,那么其工資收入中就已經包含了對工作風險的補償。這一理論把工傷事故成本完全歸責于工傷勞動者,為雇主免責提供了理論支持。該理論的不足之處在于,它沒有認識到工傷事故率的降低是雇主和勞動者雙重預防的結果,雇主在支付了差額工資后,不必再對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也就沒有動力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做積極的預防工作,致使工傷事故率很難降低,勞動者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在這種使勞動者個人承擔工傷責任的時代,許多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因沒有能力承擔醫療費而死亡,“血汗工廠”由此得名。直到今天,在亞洲及全世界的許多工作場所,仍然存在向危險行業支付多余的“風險金”作為補償的做法。[2]然而這些“風險金”并不能將這些勞動者從實際風險中拯救出來,從長遠來看,當勞動者受傷、患病或死亡時,其家庭所要支付的醫療費等成本要比“風險金”多得多。將事故的責任完全歸工傷保險,起初是根據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來施行的。

一、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

自從近代的雇傭關系產生,就存在工作時受到傷害是否由雇主賠償的問題。初期雇主主張對勞動者不承擔工傷補償責任。理由如下:第一,不注意原則。如果勞動者能夠通過一般注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因自身不注意或過失造成工傷的情況,雇主不承擔責任。第二,同事勞動者責任原則。如果傷害是由勞動者的同事失誤造成的,雇主不承擔責任。第三,假定風險原則。如果勞動者清楚的知道該工作場所非常危險,但仍然選擇這份工作,雇主不承擔責任。工業革命后,受自由主義觀念的影響,工傷救濟制度建立在自由勞動合同之上,工傷可以根據自由勞動合同的損失賠償契約得到補償。自由主義認為,作為理性獨立的主體,在不牽涉他人過錯時,對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自己負責。基于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出事故的勞動者只有舉證證明雇主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才能使雇主因過錯對事故承擔責任。然而由于很難證明雇主的過錯,出事故的勞動者依據雇主存在過錯得到工傷補償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時,與雇主相比,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如果對雇主提起侵權訴訟,將面臨被解雇的風險,還有可能面臨其他意想不到的侵害。對于勞動者來說,最有力的證人就是他的同事,但同事往往不愿做證以對抗其雇主。而且民事訴訟案件往往需要花費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即使最終勝訴,法院的判決數額也遠遠少于凈康復費用,因為存在大量的律師費等法律成本,且賠償金額沒有一個可參照的標準,金額的多少主要取決于勞動者的律師、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以及法官的態度。所有這些都是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的弊端。

二、社會法上的無過失責任原則

到了19世紀末,西方世界工業引發的事故極為嚴重,人們逐漸認識到,現代工傷事故并不能簡單地將過失歸咎于雇主或勞動者任何一方,在此背景之下,“職業風險”理論被提出。該理論認為:“凡是利用機器或勞動者體力從事經濟活動的雇主或機構就可能造成勞動者受到職業方面的傷害,意外事故無論是由于雇主的疏忽,還是由于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過失,雇主也應進行賠償。雇主支付職業傷害賠償金是一筆日常開支,就像是修理和維修設備的保養費和給職工工資一樣。”[3]這一理論得到許多國家的認同,影響深遠。由此形成了雇主補償原則,也就是社會法上的無過失責任原則。如此,可以通過社會法上的無過失責任原則來彌補民法中的過失責任原則的弊端,使遭受傷害的勞動者得到補償。按照雇主補償原則,即使雇主沒有過失,勞動者一旦在工廠發生事故,雇主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無過失責任原則。基于社會法上的無過失責任原則引進雇主的補償責任(employer’sliability),對過錯責任的突破是艱難的。從中經歷的最大困難是雇主,理由是:按照雇主補償原則,當發生工傷事故時,雇主集團自身的利益會受損,需要負擔更多的費用,因而千方百計地阻撓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修改。雖然通過雇主補償原則有利于勞動者得到工傷保險,但是站在承擔補償責任的雇主立場上來說,卻負擔過重,存在經營成本問題。況且當雇主沒有補償能力或只能延遲補償的情況下,盡管法律規定雇主要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勞動者的事故損失仍然很難迅速得到補償,無法有效保障勞動者的生計。正如鄭尚元先生所說:“在職業傷害過程中受害人遠不止工傷者本人,還包括其所供養的家屬,甚至包括雇主和其他人,如職業傷害賠償負擔過重使部分雇主難以承受并面臨倒閉或破產,受害人不僅不能得到充分賠償,其他受雇人也會因雇主的破產而失業。”[4]

三、工傷保險制度的誕生

為了分散雇主補償責任帶來的風險,雇主從一種自助的任意保險開始發展到責任保險方式的社會保險。一次性支付對工傷勞動者的生活保障沒有太大幫助,而后將一次性支付改為年金的形態,工傷勞動者的生活可以得到實質性的保障。雇主補償保險的最終目的是讓遭受工傷的勞動者的生活得到保障,但根據法律的規定,支付工傷補償金帶來的財務風險由雇主來承擔。因此,雇主之間為了分散所面對的這種風險,產生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要保障的一次性風險其實就是雇主補償責任引起的風險,勞動者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到實惠。由于工傷保險能分散雇主遇到的一次性風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雇主并不反對工傷保險的引進。大部分國家在社會保險中最先引進的是工傷保險這一事實就是例證。德國是最早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并運用工傷保險委員會的管理模式,對工傷勞動者以工傷保險代替雇主補償制,普遍交納工傷保險基金以確保勞動者的利益,給雇主和勞動者一定程度的自治,既消除了過失責任的不確定性,通過保險的方式轉移了工傷成本,又避免了國家對保險事務的直接干預,有利于德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占66%,實行雇主補償制的僅占29%。[5]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產生及其發展來看,在19世紀末以前居于主導地位的是以“私”的方法即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追究雇主責任,這種救濟方式雖然可以提供完全的補償,但是需要有嚴格的條件,工傷勞動者的權利及其今后的生活將無法預期。當私法無能為力之時,公法自然介入。工傷保險雖然是在政府主導下誕生的,但其實質是勞動者階層與雇主階層長期對抗達成的妥協,遵循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路徑。在這一路徑中,工傷的最佳解決方式是關注整個現代工業的普遍性,著眼于一種符合所有當事方最大利益的損失分配原則,而不是站在某個單獨事件的立場。[6]與“私”的救濟相比較,“公”的救濟不需要嚴格的條件,但補償水平較低。

四、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挑戰

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積極推進密不可分,從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以來,國際勞工組織通過制定大量的公約和建議書,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然而隨著經濟、政治、技術及文化的發展,工傷保險不斷面臨挑戰。第一個挑戰是來自對工傷的認定,隨著工傷這一概念漸進地被寬泛化,工傷保險制度可能會被融入其他保險制度而逐漸消亡。例如,荷蘭并不是將工傷保險補償建立在職業風險基礎之上,而是將其與疾病、傷殘補償合并在一起,統稱為社會風險。正如國際勞工組織在一份出版的報告中指出,“職業的危險”這一提法理應取消,因為對疾病、傷殘或死亡的情況無法斷定是由于個人的還是職業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7]第二個挑戰是雇傭關系和就業模式的變化。最近20年,臨時工和非合同工數量明顯增長,這種就業模式在勞動時間、就業場地、勞動關系、保險福利等方面均不同于穩定性就業,這些勞動者與雇主之間沒有穩定的勞動關系,很多沒有被本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覆蓋。少數被工傷保險覆蓋的臨時工,遭受工傷后很多放棄申請工傷補償,因為他們擔心因申請補償會丟掉來之不易的工作。此外,由于經常變動工作,很難申請職業病工傷保險補償,因為其復雜的工作經歷,往往切斷了職業病與某一職業危險物質之間的因果關系。目前,我國的臨時工主要是城市農民工,他們為我國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做出了重要貢獻,也負出了沉重的代價。他們是工傷事故的高發群體,但是由于流動性、季節性等就業特點,工傷保險對他們的覆蓋卻極其有限。如何將我國的城市農民工完全納入工傷保險,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大挑戰。

五、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之路徑選擇

從以上工傷保險制度的演進歷程上來看,現今,德、美、日等發達國家工傷保險制度已相當完善,其覆蓋范圍極其寬泛,幾乎所有面臨工傷風險的勞動者都被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并沒有任何細分性地選擇納入。工傷保險費用均由雇主承擔,只要繳足工傷保險費,雇員受傷后所產生的補償金均由保險機構承擔。保險費率根據行業風險程度設置檔次,如此,風險小的企業費率低,能夠促使其自主參加工傷保險;高風險企業為享受低費率也能夠積極改善工作條件以推行安全生產。在補償給付方面,傷者均有充足的保障。更為重要的是,這幾個國家均重視工傷預防,防患于未然。[8]我國的工傷保險事業還處于粗放擴張階段,且不說職工傷害未能得到較好的控制,工傷和職業病受害者也未能得到合理的補償,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工傷預警和工傷康復機制極為欠缺,工傷補償機制繁瑣復雜,需要經歷“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三個階段,[9]如此高昂的維權成本決定了工傷保險的價值功能無法得到充分實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已提上日程,工傷保險的價值追求更應切實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與其將精力、財力投入到如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體系,糾結在何為“工傷”的認定、“勞動能力”的鑒定上,不如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將所有面臨工傷風險的勞動者與疾病、意外傷害等統一納入到社會保險,取消工傷保險制度,健全企業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方面的預防監督機制,保險費率按行業風險程度設置檔次由雇主和社會保障基金共同承擔,統一社會、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價值取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如此,才能夠真正解決我國的工傷保險將農民工等高風險人群游離于制度之外的尷尬局面。當然,這一路徑體現的是一種終極關懷,在實現的方式和方法上需要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采用分行業分地區的漸進模式,先將一些工礦業等從事危險工作的行業納入,逐步涵蓋商業以至農業等其他行業。

參考文獻:

[1]亞當•斯密著,唐日松等譯.國富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于欣華.工傷保險法論[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3][7]北京社會保險干部培訓中心編譯.國際勞工局與勞動部社會保險培訓班外國專家講稿:失業、醫療、工傷保險[M].北京:中國勞動出版社,1992.

[4]鄭尚元.勞動法與社會法理論探索[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5]萬成略.工傷保險(續)[J].工業安全與環保,2002,(3).

[6]約翰•法比安•維特著,田雷譯.事故共和國:殘疾的工人、貧窮的寡婦與美國法的重構[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2008.

[8]應永勝.農民工工傷保險:典型發達國家制度比較及啟示[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6).

[9]鄭功成.對農民工問題的基本判斷[J].中國勞動,2006,(8).

作者:王榮 吳碧虹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 北京市惠誠(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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