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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對參保政策缺乏了解。不知道什么是社會保險,認為只要每個月工資能拿到手就行。而且農民工流動頻繁,由于社會保險有最低繳費時間的限制(如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時間不得少于15年),如果不能實現轉移接續,多數很難達到年限標準,由于宣傳工作的不到位,農民工對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待遇心存疑慮,在離開工作地時,農民工普遍不愿將錢存放在社保機構,多數選擇退保,農民工的此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對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不信任與不了解。退保使農民工只參保不享受,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利益,這種狀況不僅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也影響了政府的形象。
2.存在臨時思想,沒有長遠打算和考慮,參保后每月還得從自己的工資中扣一部分,減少了自己的工資收入。
3.文化水平低,參保和維權意識差,對自己應享受的權利不去爭取,也不去加以了解。
4.流動性大。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工總量長期以來保持著不斷增長的趨勢。農民工不僅往返流動于城鄉之間,也在單位間、城市間不斷地變動工作崗位,而且每年外出的群體都在不斷變動,代際更替也在新老農民工之間進行。農民工從事多種多樣的職業,有的屬于正規就業,已經成為企業生產技術骨干,有的屬于靈活就業,工作極不穩定,隨時可能返鄉,農民工的工作流動性比較大,人員難以固定,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給企業老板和參保工作帶來較大難處。流動性大是農民工最顯著的特點。
(二)現行政策的原因
1.費率過高。由于承擔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的負擔,企業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為工資總額的42.6%~44.2%,其中個人繳費為11%,企業和農民工個人普遍感到負擔太重,由于費率過高,導致門檻過高,嚴重影響了農民工個人和單位個人的參保積極性。
2.轉移困難。由于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過低,多以縣級為統籌單位,社會保險被分割在2000多個統籌單位內運行,由于各個統籌區之間政策不統一,難以互聯互通,加上管理手段的不完善,導致現行轉移政策不能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的需要。
(三)企業方面的原因
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飲、服裝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老板為了追求利潤,千方百計減少人工成本,減少支出,只從效益考慮,也有意回避員工。許多用人單位為了多賺錢,不重視或推卸責任,主觀上也不愿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
(四)地方政府的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擔心繳納社會保險費會影響企業利潤,如果讓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會影響當地的投資環境,把好不容易通過各種優惠政策招商引資來的投資方嚇跑,從而會影響本地的經濟發展,也影響地方政府的政績。
二、解決農民工參保難的對策思考
解決農民工參保困難的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大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的宣傳
利用各種渠道和不同的形式進行廣泛的宣傳,提高參保意識,印刷相關資料發放到農村,利用新春佳節農民工回鄉進行宣傳。
(二)完善管理體制,保障農民工依法參保
流動人口是比較難以管理的人群,要加強對農民工這類流動人口的管理,從根本上破除戶籍制度帶來的不利影響,建立覆蓋全國人口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立健全實有人口動態管理機制,形成居民檔案,其記錄了居民一生的社保記錄。剝離戶籍制度中的一些與戶口管理無關的內容,把農民工與城鎮其他從業人員同等對待,根據農民工自身需要和愿望,本著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工愿保可保,應保盡保。
(三)適應流動性的需要,進行頂層設計,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農民工這一群體具有流動性強、就業靈活、收入水平低等特點,必須根據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建立起適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適當提高統籌層次,發行全國通用的社保卡,方便農民工的流動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徹底解決農民工流動性大的難題。針對農民工收入差距大的實際,建立多層次,可選擇的社保體系,要促進并吸引農民工積極參保,制度上必須針對農民工的高流動性特點,進行重新設計。比如在與現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對接的情況下,通過預留出“接口”,制度上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進行重新設計,便于保險關系順利轉移與銜接;如通過保障當期待遇或增強待遇的可攜帶性,保障農民工在流動就業過程中的正當社會權益。
(四)加大政府對農民工參保的扶持力度
農民工就業主要集中在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這些企業統稱為小微企業,許多小微企業贏利能力差,經不起市場的波動,抗風險能力弱。如果嚴格按照現行的社會保險繳費政策來執行的話,有些小微企業可能很困難。政府應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盡量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可對小微企業實行社保繳費補貼政策,同時,也應考慮在社保費率和繳費基數上的一些彈性,以增強政策的適應性和可行性。目前對于地方財政投入不夠、用于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份額過低的現狀,政府應盡快改善。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合理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加大對農民工社會保障投入,積極為改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條件提供物質的保障。國家還可以通過發行彩票、國債,開征征收遺產稅、社會保障稅、個人所得稅等渠道,從稅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來支持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金。近年來,我國的財政收入不斷增長,不少地方的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已經超過了GDP的增長速度,已經有這個財力在社會保險政策制度設計上從公平公正、社會穩定、社會正義考慮,要做到一視同仁,促使城市要真正接納流動人口,就要把他們融合到城市“社會”中來。不斷轉型政府職能,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逐步完善公共服務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農民工為城市創造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他們享受城市公共產品的份額明顯低于城市居民,要建立以各地戶籍人口或財政供養人口為依據,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促進在農民工出入城市與農民工輸出地區建立一種橫向的財政支付制度,建立這種財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城市對農民工的補償。
(五)降低門檻,堅持低標準準入
農民工的平均工資遠低于城市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農民工在支付基本生活費用后,剩余的工資再去支付子女上學的費用、贍養老人等費用外,往往所剩無幾,所以參加社會保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要兼顧農民工現實支付能力以及對社會保障的迫切需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結合實際情況,堅持實行低基數、低費率的低標準準入原則,其享受的標準也相應降低。
作者:陸江華單位:江蘇省如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