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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監督存在的問題
1、法律基礎薄弱。從我國當前制定的基金社會監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講,最明顯的一個缺憾就是較低的立法層次。只有《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個別法條提及社會監督。較低的立法層次使得監管的主體不統一,監管對象也不明確,監管的內容更是有所區別。由于在全國范圍內缺乏統一的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保障的不斷改革與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就會不相一致,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方面法制建設的滯后,也使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體制的改革與建設缺乏法律的依據與支持。要想各界重視到社保基金的社會監督就必須從法制的角度確立社會監督的重要地位。
2、社會監督嚴重缺位。行政監督在當前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中占據著主體地位,在當前的基金監管中非常重要,是監管的主要手段,由于這種監管體系的設計過分注重政府部門的監督,使得其他社會監督資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會監督的機構不管是在中央還是在各地方政府都還沒有建立起來,現在存在的社會監督相關機構也被弱化,監督功能也沒有真正發揮出來。
3、社會監督主體不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人員狹窄,現有的社會保障監督基金監督機構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體披露;同時,監督手段單一,只有部分媒體披露,網絡信息傳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會監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開展。
4、社會監督效力弱化。社會媒體因為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相關數據無從了解也無法有效監督;工會等組織從屬于企業,受政府行政指導,也無權干涉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級群眾組織、基層組織、網絡媒體無法真正決定自身立場,就算形成監督意見也常常被弱化和內部消化,無法切實公開并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二)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1、監管機構職能劃分模糊。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除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證券監督委員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銀行監督委員會等主要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之外,還會受到衛生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計部門、民政部門、人事部門、工會等的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較多、職責交叉比較嚴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監管中扮演眾多角色,既是監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資人和基金運營者,各種身份和職能集于一身,這種狀況必定導致監管流于形式。資金運營方和資金監管方同屬一個機構,因此在監管中很難做到公平、公正。
2、監管機構統籌層次低。目前,我國尚未有專門且獨立的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從中央到地方,各省市縣都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在我國實行省市統籌、無法省際調節社會保障基金余缺、上級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形成了眾多的利益團體,各自為政,也影響了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監管機構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識缺乏。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資營運,才能不斷保證并提高社會保險對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實際的基金管理、投資過程中,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構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識則嚴重不足。
4、監管機構的監督不到位。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外部監督機制來說,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監督機制中無法將公民的監督、社會的監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監督體系之中。而對于內部監督機制,現行制度中存在著政監不分的弊端。與此同時,從基金管理部門內部控制的制度上來看,缺乏必要的監督程序以及監督實施措施,導致了監督過程中隨機性和隨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貪污案件頻發。
二、完善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法律體系。2010年我國出臺了《社會保險法》,邁出了建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第一步。為了彌補我國社會保險改革進程中的法律缺位,不僅需要社會保險法的出臺,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單項法律和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中只有兩個條文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較為抽象,政府要繼續出臺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來豐富完備關于社會監督的法律規定,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工作邁入法制化的軌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會保險基金牽扯到億萬勞動人民的切身利益,不僅工會等社會團體享有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權,廣大的勞動者更應該享有監督批評權。各級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各環節的情況進行社會公開,以此推進社會監督工作,構建公民廣泛參與的社會監督機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關規章制度,通過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需公開的范圍、內容以及公開的方式進行詳細的規定。可以通過開辦信息公開大廳,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組織結構、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在此公開,也可以通過建立網上査詢系統、政務微博等措施實行網上公幵,方便社會保險的參保人隨時査詢到賬戶金額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
(三)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體制。為了使社會保障制度運行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和公平,必須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模式進行改革,在整合現有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主體資源的同時,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制。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制的重塑要從厘清各監督主體的工作職責入手,著力解決現有監督部門之間責任不清、管理混亂的低效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將工作的重心放在社會保險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務的管理上,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險資金的管理上承擔更多的責任,如對社會保險資金實行預算、決算管理,對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核定支付經辦機構的經費,等等。
(四)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主體多元化及協調機制。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主體多元化是世界社會保障基金監督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根據國際經驗,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主體主要有立法機關、行政機構、工會組織、企業團體、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主體主要是不同的行政部門,但是這種多種監督模式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監督主體多元化,我國的這些監督主體幾乎都屬于行政監督。首先,應該加大對工會參與政治決策的力度,賦予工會正當的利益訴求和利益表達機制,適時將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權下放給組織明確、綱領規范的工會組織;其次,可以通過成立企業聯合會等方式將企業集結起來,專門負責監督、跟蹤、咨詢社會保障基金使用情況,也可以對社會保障基金提供運營的建議;再次,可以鼓勵并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非政府組織,通過吸引專業的會計、審計、投資、法律、信息技術等人才,以專業化的視角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提供完善的建議。總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應該充分尊重并發揮社會公眾和新聞媒介的力量,主動將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信息向他們披露,時刻準備迎接公眾的問詢。
作者:李玉英單位:河北聯合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