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風險投資是自主創新的重要制度動力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總書記在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實施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因此,在世情、國情、科情深刻變革的歷史背景下,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驅動、內生增長,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最根本和最關鍵在于大幅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水平。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創新對于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諾思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而“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制度短缺或制度供給的滯后會嚴重制約經濟的發展。自主創新活動是由各種各樣的制度安排構成的一整套制度系統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這個制度系統中,各種制度安排通過某種實施機制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形成了支持自主創新的制度結構。20世紀80年代起,以弗里曼、納爾遜和倫德瓦爾等為代表的國家創新系統理論也強調,各種組織機構和制度結構是影響一國創新系統績效的關鍵因素。如諾思所言,好的制度會促進技術創新,刺激社會個人的創新欲望。可見,自主創新要取得突破,必須在制度創新方面有所作為,而風險投資制度則是這一制度體系中不可或缺一種重要制度安排。自主創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包括自主創新研發階段、自主創新的孵化階段和自主創新成果市場化階段。一般而言,一項創新科技成果從研發到產品孵化再到產業化所需資金的比例是大概是1∶10∶100,顯然自主創新過程對資金的需求是呈幾何級數增長的。由于自主創新的研發成果具有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因此其很難獲得追求穩定收益的銀行貸款和其他投資,客觀上需要一種勇毅的資本。風險投資是指風險投資是指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孵化制度安排,它有力促進了高科技企業的發展,被譽為高科技企業的“推進器”。風險投資對企業創新的制度推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長期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與獨特運作機制。風險投資是一種較長期限的股權投資,要求穩定的資金來源。美國的風險資金主要以養老金為主,占到40%左右的比重,近年來,產業資金的比重有所增加,大約占到30%左右。日本風險資本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和大的企業集團,分別占到36%和37%。長期以來,國外風險投資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退休基金。退休基金一般是直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將資本投入到風險基金中,不參與風險基金的操作與管理,僅以其出資額為限獲取收益并承擔風險,因而,風險基金和退休基金之間不存在任何附屬關系,風險資本的供給相對獨立可使風險資本家具有較大的經營自主權,能使其獨立自主地選擇和培養最有希望的創新企業,以最有利的方式獲取投資收益,從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創新企業的孵化率。
2.早期階段的投入與分散化投資決策。成功的風險投資一般由風險投資家投向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創新企業。從投資階段上看,主要集中在風險企業的早期階段。如美國英特爾、康柏、戴爾、微軟、蘋果等高科技公司都曾在發展的早起階段得到風險資本的支持。創新企業的科技成果在產業化過程中大致要經過實驗室階段、中試和產業化三個階段,由于在早起階段創新企業幾乎沒有任何有形資產,也沒有能力采用擔保方式取得銀行信用,再加上此類融資又具有高風險性,因此,銀行根本不愿在這一階段向高科技產業提供融資,這就必然會影響一國高科技創新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通過鎖定蘊涵高風險、高成長的中小高科技企業的早期階段,采用分散投資的方式,并對創新企業注入資金和完善的管理,雙管齊下,可以大大提高創新企業的存活率和成長空間。
3.有限合伙制的企業組織模式。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公司最主要、最成功的企業組織模式,是由投資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組成的一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對風險投資公司投入99%的資金,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負有限責任。在有限合伙制的企業組織模式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風險資本的經理人,即風險投資家,普通合伙人投入的是科技知識、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負責公司的管理,同時還必須投入風險投資公司大約1%的資金,負無限責任。在一般的公司制企業組織模式下,無論公司治理結構設計的多么周密,都難以克服和解決弱激勵機制、高運營成本等復雜問題,因此運行效率低下。有限合伙制是適應高科技產業高風險性和信息不對稱的特點而出現的一種重大的企業組織形式創新。這種組織制度通過一系列顯性和隱性的契約安排和制度約定,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風險資本提供者和風險投資家之間、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問題以及存在于企業中的若干問題,建立了更加合理的企業激勵與監督機制,使有限合伙制成為最有效的風險投資組織模式。
4.靈活多樣的退出機制。風險資本的特征以及風險投資獨特的運行方式,使風險資本與創新項目的結合只是一種短暫的結合,大概5年~10年。風險資本從投入的那一刻起,便尋求一種便捷、安全、能夠獲得最大增值的退出通道。風險資本的成功退出是一國風險投資發展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目前,世界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股份公開上市、出售、清算等形式。其中股份公開上市是最佳的退出方式,這種退出方式借助于有效的二板市場,可實現“投資一催生一套現獲利一再投資”的有序流動和良性循環,促進更多高科技創新企業的發展。
5.相關政府政策的引導。風險投資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和扶持。一般而言,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措施分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直接扶持方式有政府經費補貼、稅收優惠、財政貼息、政府擔保和建立健全市場機制等。間接扶持主要是通過立法、制定政策和發展計劃等方式來健全服務與監管體系,規范風險投資行為,優化風險投資的環境。風險投資作為一項制度創新,在制度安排方面離不開政府。在風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各國政府在制度供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其中重視通過稅收優惠來促進風險投資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促進風險投資,加快企業創新的一項重要措施。
以色列風險投資制度的創新驅動效應
20世紀90年代,雖然以色列在科技領域成果頗豐,但創業活動和創新企業并不活躍。原因在于以色列的國家創新體系中,缺少系統的風險投資制度。因此,以色列著力打造了風險投資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密切聯系,引導實施了YOZMA計劃,創新了其風險投資制度體系。
1.積極主動的政府引導和催化機制。YOZMA計劃是由以色列政府出資1億美元用來創建10個新的風險資本基金。其中8000萬美元主要用于與國際知名的金融機構(大部分是創業投資公司)合作并發起成立子基金,2000萬美元由國有獨資的YOZMA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投資高新技術創業企業。每一份基金都必須由三方代表組成:接受培訓的以色列風險資本家、一家國外的風險資本公司以及一家以色列投資公司或者銀行。另外YOZMA還有一項金額為2000萬美元的基金,將直接投資于科技公司。以色列政府發起的風險投資起到了催化劑作用。在成立的子基金中,以色列政府資金占40%,私人資本占60%,這樣政府的1億美元資金就可以帶動1.5億美元的私人資本。以色列的YOZMA項目提供的是一對一的資助,也就是說如果合作方能籌集到1200萬美元的資金投資于新的以色列科技公司,那么以色列政府將出資800萬美元資助這家科技公司。政府基金參股的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帶動了更多資金加入到創新企業的孵化中。目前,以色列共有240家風險投資公司,其中既包括國內資本投資的公司,也包括國外資本投資的創業公司,管理資本總額達100億美元,受創業資本支持的創新企業高達730家。2001年,以色列高技術產品出口額占工業出口總額的57%,創新企業數量僅次于美國和加拿大,有效促進了其創新企業的發展。
2.不與民爭利,激勵制度優越。以色列的風險投資制度規定,在投資新項目時,政府會獲得該項目股權的40%,5年之后,如果項目成功,項目合伙人將獲得優先選擇權以便宜的價格買下全部股份。以色列政府對YOZMA基金的結構和運作模式進行了精心的設計。每只YOZMA子基金都給予私人投資者在5年內以優惠價格買斷資金中政府份額的權利。YOZMA的這種制度設計不僅向投資者提供了資金供給和風險分擔的機制,而且引入了足夠的激勵機制。YOZMA項目的思路是這樣的:政府借錢給你投資,如果失敗了,你一分錢也不用還給政府;但是,如果你賺了大筆的錢,只需要把最初的投資再加上每年的利息還給政府。激勵機制的設計吸引了職業風險投資機構和高素質的基金管理人員的參與,同時在基金結構中強制引入國外金融機構,為以色列本土的風險投資機構提供了很好的學習機會。這就意味著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將全部贏利都給了投資者,從投資商的角度來看,極具吸引力。
3.市場化運作。雖然以色列對諸多產業和行業的管制極為嚴格和苛刻,但是對于風險投資行業的政府管控卻極為寬松,政府基本上不會干預風險資本的任何事情。每一只YOZMA子基金都是一個獨立的有限合伙企業,YOZMA基金對每家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的參股比例不超過40%,私人投者占股比例60%以上,政府對每家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的參股資金中沒有投資決策權,以確保基金的商業化運作。由于以色列的風險投資公司不隸屬于任何金融機構,屬于獨立的實體,因此市場化運作下風險資金被大量地投入到通信、IT、生命生物科學、醫藥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早期階段。另外,高度市場化、國際化的運作環境,為本國創新企業的學習奠定了堅實的基礎。YOZMA每一只基金必須由以色列本地的機構進行管理,但應由一家知名的國外風險投資機構和一個國內的金融機構組成,這樣為以色列學習國外成熟的風險投資知識和經驗奠定了基礎,打造了風險投資的國際化學習環境。以色列風險投資的市場化運作還表現在,隨著創業投資產業的逐漸成熟,以色列政府逐漸退出,到1998年,以色列政府投在風險投資方面的資金已通過私有化等形式全部退出。總的來看,以色列的風險投資制度帶來了強大的創新驅動效應。以色列的風險投資孵化了大量具有世界競爭力的創新企業,雖然以色列在2000年遭受了來自全球科技泡沫的破滅等多方面的沖擊,但很快就適應了新的經濟狀態并開始持續增長。2008年,以色列的科技出口額激增至181億美元,甚至還超出2000年科技熱潮期間的水平,增長了40%左右。2010年,以色列出口509億美元,同比增長了25%。其中,高技術產品出口額為202億美元,同比增長12.6%,中高技術產品出口額為117億美元,同比增長20%,經濟成功實現了復蘇和崛起。
以色列的風險投資制度的創新驅動對我國自主創新的啟示
我國的風險投資自20世紀80年代誕生以來,雖然有所發展,但是總的來說,發展很不成熟,表現在:第一,風險投資主體比較單一,融資渠道較窄。第二,在自主創新的孵化階段和市場化階段,缺乏有效的風險資金退出機制,風險資金就難以及時套現和規避風險。第三,專業人才極度缺乏。第四,我國法律缺乏有限合伙的組織模式,相反卻設計了一套要求投資者既要承擔無限貢任,又遭受雙重征稅的公司制組織形式,極大束縛了風險投資企業的積極性。借鑒以色列的經驗,筆者建議:(1)我國應建立政府引導機制,形成以海外風險基金為主的多元化融資模式。由于海外風險資本進行的是中長期投資,目的是獲得高額利潤,因此不會長久控制企業,不必擔心因此而失去民族高新技術產業;(2)海外風險基金關注的是真正贏利的高成長企業,以便將來順利退出,因此會主動幫助國內風險企業提高管理水平、開拓市場,從而培育一批和國際接軌的高科技企業;(3)由于我國風險投資的歷史較短,缺乏經驗,而海外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國內各項法規的健全,降低整個風險投資業的系統性風險。高水平的海外投資基金的成功運作能夠產生良好的示范效應,通過合作各方的知識交流和學習,獲取技術外溢和學習機會;(4)降低風險投資行業的稅率、引入有限合伙制公司形式,放松對風險投資行業的管制。風險投資是一種中、長期的權益投資,是性質較為穩定的投資,放松其管制,不會引起國內金融秩序的波動,相反會把大量的剩余資金引入到高科技實體經濟中,有助于緩解通貨膨脹的社會壓力,對于我國企業的孵化和成長,建設創新國家具有無比的價值。
作者:張澤一單位:,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