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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是國家和政府制定的調整教育領域的社會問題和利益關系的公共政策。在政策研究的歷史上,人們往往從哲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等不同角度來研究教育政策的價值。①從哲學的意義上來說,教育政策價值是教育政策活動的客觀屬性(如教育政策要素、結構、內部運行機制、功能等)滿足教育政策主體需要的一種關系;教育政策所調整的價值關系的性質決定著教育政策價值的基本內容,教育政策在調整“教育權力分配關系和教育權利分配關系”時直接表現出教育政策的政治價值;調整“教育資源配置關系”時直接表現出教育政策的經濟價值;對學校、個人的教育活動和教育政策活動本身進行管理和規范的教育政策直接表現出教育政策的教育價值和人的發展價值;調整“國家、學校、個人利益關系”的教育政策直接表現出教育政策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的社會價值等等。教育政策滿足主體需要的性質和程度決定著教育政策價值的性質和價值的數量,教育政策滿足了主體的需要,教育政策具有正價值;教育政策損害了主體的利益,教育政策就具有負價值;教育政策與主體的需要無關,教育政策具有零價值;教育政策滿足主體的程度越高,滿足主體需要的層次越高,教育政策的價值量就越大;反之,教育政策的價值量則越小。教育政策價值分析既是教育政策分析的一個核心領域,又是教育政策分析的一類主要方法。教育政策價值分析是對教育政策活動的價值關系和價值問題進行確認和分析的一類教育政策研究方法,教育政策價值分析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教育政策活動的價值關系和價值問題。一方面,作為教育政策分析的一個重要內容和領域,價值分析要研究與教育政策有關的所有價值問題;另一方面,作為教育政策研究的一種思維路向,價值分析是教育政策分析的一類重要方法。國內外學者一般認為,事實分析、價值分析和規范分析是政策分析的三個主要領域和三類主要方法②,其中,價值分析處于事實分析和規范分析的中介地位,是“聯結行為研究、規范研究,使之形成一個系統的主線。”③教育政策分析的一個基礎就是首先要確定政策分析和研究的邊界,即要選擇具有特定價值的事件和問題進行研究;價值分析又是規范研究的前提,只有在明確政策價值目標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規范研究確定具有可行性的政策方案。所以說,教育政策價值分析在教育政策分析中具有核心地位。
二、教育政策的三個價值向度
對于任何一項教育政策,政策分析者都可以從現象形態、本體形態和政策過程三個維度加以認識和研究。在不同的維度上,教育政策的基本價值特征具有不同的表現。在現象形態上,教育政策的價值特征表現為一系列的價值選擇;在本體形態上,教育政策的價值特征表現為價值選擇的“合法性”;在政策過程的意義上,教育政策價值特征表現為價值選擇的“有效性”。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是描述教育政策基本價值特征的三個基本向度。
(一)價值選擇
在現象形態的層面上,教育政策表現為由政府等政治實體關于教育領域的政治措施組成的政策文本或文本的總和。任何一項教育政策都是一種教育領域的政治措施,任何政治措施本身都代表或蘊涵著政府對于教育事務和教育問題的一種價值選擇——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鼓勵什么或禁止什么的一種價值選擇。正如托馬斯•戴伊所說:“凡是政府決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④因而在現象層面上,教育政策的基本價值特征是由政策的價值選擇來表征的,即一項教育政策作出了什么樣的價值選擇。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是教育政策制定者在自身價值判斷基礎上所作出的一種集體選擇或政府選擇。它蘊涵著政策制定者對于政策的期望或價值追求,體現了政策系統的某種價值偏好,表達著教育政策追求的目的與價值。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既包括觀念中的選擇,又包括實踐活動中的選擇。觀念中的選擇是政策價值目標的確定,實踐活動中的選擇是政策過程中的創價活動,即價值目標的實現和獲得。所以,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是一個過程,包括目標的選擇、手段的選擇和結果的選擇。例如,教育政策問題的認定、政策目標的確立、政策方案和手段的選定、政策評價標準的確立等。影響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決定性因素是教育政策問題和教育政策價值觀。教育政策指向解決什么樣的教育問題,其價值選擇就體現什么樣的具體內容。教育政策價值觀是教育政策制定者及其所處的社會對教育政策活動中價值關系的根本性的總的認識,它是教育政策價值取向的主要內容。政策制定者有什么樣的教育政策價值觀,就會作出什么方向或性質的價值選擇。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內容和方向是由特定的政策問題和政策價值觀決定的,同時又表征著教育政策的基本價值特征。不同類型和層次的教育政策具有不同的價值選擇內容,因而具有不同的價值特征。
(二)合法性
在本體形態上,教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在社會范圍內進行教育利益的分配。分配什么、如何分配是由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所決定的。教育政策價值選擇一旦作出或在具體進行教育利益分配操作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利益主體最為關心的問題是: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表達和滿足?同時必然伴隨著他們對于價值選擇和教育利益分配具體操作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認識和評價。這些認識和評價在社會范圍內就表現為:政策的價值選擇是否是正當的或合法的?也就是集中表現為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合法性問題。⑤因而在本體層面上,教育政策的基本價值特征集中表現為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合法性問題,即按照某種價值選擇分配教育利益是否是正當的,是否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一個多有歧義的概念。一般認為,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認、被認可、被接受的基礎,至于具體的基礎是什么(如某條法律、規則、習慣、標準或邏輯),則要看實際情境而定”。⑥或者說,合法性“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⑦合法性這個概念一般用于在社會學和政治學中討論社會秩序、社會規范、國家統治類型和政治秩序等問題。⑧按照哈貝馬斯的限定,合法性是與政治秩序相聯系的一個概念。哈貝馬斯認為,“只有政治秩序才擁有著或喪失著合法性,只有它們才需要合法化”。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哈貝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著,對于某種要求作為正確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認可的政治秩序來說,有著一些好的根據。一個合法的秩序應該得到承認。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10或者說,“合法性的基礎是同意,”是“對統治的同意”。11教育政策作為政府的一種政治措施,是一個國家或社會政治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本文是在哈貝馬斯所限定的意義上使用合法性的概念。所謂教育政策的合法性,是指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符合某些普遍性的規則、規范,如法律、社會價值觀、意識形態、傳統典范乃至社會習慣等,并由此在社會范圍內被承認、接受和遵守。合法性是教育政策被承認的基礎,是教育政策價值選擇存在的價值依據和理論基礎,也是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前提。它表明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正當性、有益性和公正性等特征。教育政策的合法性的本質是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價值選擇符合人們的需要、價值理想和追求。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的實踐活動具有兩種尺度,即內在尺度和外在尺度。12內在尺度即是需要的、目的的尺度。人們的社會實踐活動包括教育政策活動總是從自己的目的出發,追求滿足自己的需要。只有那些體現了實踐主體的目的,滿足了主體需要的活動才是正當的、有益的,也就是“善”的或合理的。在教育政策活動中,人們也是從自身的內在尺度出發,評價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是否符合自己的目的,是否滿足了自己的需要,從而決定著是否肯定、支持、服從或者否定、反對、抵制某種政策的價值選擇。在這個過程中,教育政策獲得合法性或者喪失合法性。
(三)有效性
在教育政策過程層面上,任何教育政策都要追求順利、經濟地解決教育問題,分配教育利益,調整和理順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這樣一個過程,從價值的角度來看,就是政策目標完整、真實地轉化為政策結果的過程。政策的成功或政策的失敗、實際上就取決于政策過程是否有效地實現了政策目標到政策結果的轉化,也就是取決于政策過程中獲得價值選擇和實現價值選擇的政策行為過程的“有效性”。因而,教育政策過程的“有效性”表征著教育政策在過程層面上的基本價值特征。關于“有效性”這個概念可以從許多不同的角度理解。在政策科學研究的相關文獻中人們比較普遍地使用“有效”、“有效性”等概念,來表達政策活動效率高、效益大、效果好等意義,一般不對其作具體解釋,“有效”有時指有效率,有時指有效益,有時指有效果。實際上,效益(benefit)、效率(efficency)、效果(effectiveness)三個概念的意義有很大的區別。“效果”主要側重于對活動成果的考察,強調的是活動的結果,例如一所學校培養出數量更多質量更好的人才,就被認為效果是好的,而得到這一成果所付出的代價則并不是效果考慮的問題。“效率”則不同,《辭海》中把“效率”定義為:“消耗的勞動量與所獲得的勞動效果的比率”,13說明效率是勞動量的消耗與所獲得勞動成果的比較,也就是指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效率的意義包括效果,但效率更關注獲得效果所付出的代價及其與效果的比例。
而“效益”是指社會活動所消耗的勞動量所取得的符合社會需要的勞動成果之間的比較。它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投入與產出的對比關系,二是產出必須符合社會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效益包含著更廣泛的意義,它除了包含效率的意義以外,還具有“有益性”的意義,即活動的產出必須具有正價值,而效率則不關注活動結果的性質,高效率的活動可能具有正價值,也可能具有負價值或零價值。所以,效益、效率、效果三者的內涵是依次減小的。我們這里所討論的教育政策的“有效性”是指教育政策的效能,是效益、效率、效果的統一,其含義是指教育政策活動以最小的代價獲得具有最大化正價值的政策結果,是教育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由于教育政策的有效性與政策過程相聯系,所以,有效性主要是一個程序性或操作性問題,即如何才能作出理想的價值選擇,確立理想的政策目標?如何才能完整實現政策目標?如何進行政策活動才具有“有效性”?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教育政策有效性的本質是價值選擇——觀念中的選擇和實踐中的選擇——活動程序的合規律性。這里所謂的合規律性,既包括按照集體選擇或社會選擇的“規律”獲得合法性,又包括按照科學的、客觀的規律從事政策活動,順利高效地實現政策價值。教育政策的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是從邏輯上描述、認識教育政策價值特征的三個抽象的向度,不同的具體教育政策在三個不同的向度上具有不同的實質性內容。
三、教育政策的兩類基本價值
實質價值與形式價值是構成教育政策價值內容的兩個最基本的方面。馬克斯•韋伯的社會學方法論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區分了價值與事實兩個領域,由此進一步把人類的理性區分為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或實體理性與形式理性。14這里,區分教育政策實質價值與形式價值也是根據韋伯的類型學來劃分的。另外,在特定的角度上,教育政策實質價值與形式價值也是同教育政策研究的類型相對應的。例如,澳大利亞學者海因斯在廣義上把教育政策研究分為“教育政策內容的研究”和“教育政策決策過程的研究”兩類。其中,教育政策內容的研究是一種靜態性質的研究,教育政策決策過程的研究是一種動態性質的研究。15教育政策的實質價值就是教育政策內容的價值表現,教育政策的形式價值則是教育政策過程的價值表現。實質價值又可稱為教育政策的目的性價值,或稱為教育政策的“價值理性”,主要是指教育政策所選擇的、所追求的、并在政策活動中時時處處體現出來的價值內容;實質價值是政策價值主體通過教育政策活動所追求、所實現的一種主體的目的狀態,它表征著教育政策過程結束以后所可能產生的結果;實質價值是由真實反映教育政策價值本質和時代要求的教育政策價值觀念來表達的;實質價值既是教育政策活動的出發點,又是教育政策活動的歸宿。
形式價值又可稱為教育政策的手段性價值,或稱為教育政策的“工具理性”,主要是指教育政策活動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確定的程序或原則,是規范教育政策價值主體在控制教育資源和獲得自身利益的過程中的活動順序、范圍和方式等的一系列不隨意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程序性價值要求;形式價值是確認和實現教育政策價值內容的價值形式所具有的中介性和工具性意義。需要說明的是,法律化教育政策與非法律化教育政策對形式價值具有不同的要求,法律化教育政策必須遵循嚴格的形式價值要求。現代教育的法治化趨勢要求所有的教育政策都必須具備嚴格的程序性價值標準。教育政策的實質價值與形式價值是教育政策價值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二者是價值內容與價值實現形式的關系,又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還可以理解為目標、過程、結果之間的關系。實質價值要通過形式價值得到體現和實現,只有遵循嚴格程序進行運作的教育政策,才能克服政策決策和政策實施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保證教育政策價值內容的順利實現;形式價值又必須以實質價值為其存在的根據和基礎,任何教育政策的決策和實施程序必須在符合公眾的教育需要和公眾追求的基本價值標準的前提下,才能被公眾認可和接受。
正如羅爾斯所說:“一種程序的正義總是依賴(除賭博這種特殊情況之外)其可能性結果的正義,或依賴于實質性正義。因此,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是相互聯系而非相互分離的。”17教育政策價值的實質價值、形式價值分類與上述認識教育政策價值問題的三個向度即價值選擇、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間具有直接的聯系。教育政策的實質價值、形式價值都是教育政策進行價值選擇的結果。實質價值的特征決定著教育政策價值選擇內容的合法性,形式價值的特征決定著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程序的合法性。由于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依賴于決策過程中合法性的獲得和有效的政策實施,所以,教育政策實質與形式的合法性的獲得以及政策實施程序的合理性決定著教育政策的有效性,有效性的理想狀態就是教育政策虛擬價值與現實價值之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二者達到高度一致的統一或契合。
四、教育政策價值分析的三種具體方法
從教育政策價值分析作為研究方法的維度來看,一般認為價值分析的方法可分為三種:經驗性探索、規范性探索和超倫理研究。18W•N•鄧恩認為,價值評價的標準(或稱為“倫理觀”)有三個層次,一是描述性倫理觀,主要內容是對倫理現象或價值現象進行客觀描述。二是規范性倫理觀要內容是提出或明確判斷某種“公共行為正確、有益或公正”的價值或倫理標準。三是超倫理觀,主要內容是對證明某種公共行為正確、有益或公正的規范性價值標準本身進行價值判斷,以尋求證明規范性價值標準的合理性的價值準繩,即研究和明確關于價值標準的價值標準。19與三個層次的價值評價相聯系,價值分析相應就有三種類型的方法。
(一)經驗性研究方法
經驗性研究方法又稱為描述性的方法,主要是對價值現象的價值觀進行描述、分類和概括,對政策價值選擇和具有價值傾向的行為方式進行描述和分析。經驗性研究為我們提供教育政策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的實然的或客觀的狀態,從而為公共政策活動中的主體的價值判斷提供客觀依據,幫助決策者進行價值選擇。經驗性研究的具體方法主要是:社會調查(如問卷和訪談)、行為方式的描述與分析、得爾菲法(一種匿名通信、反復征求意見的分析方法)、決策分析(分析不同價值準則的敏感度或稱為“緊迫性”)、預算分析(成本與資源配置分析)等。對教育政策進行經驗性研究,特別是對教育政策文本的價值涵義進行描述和分析時,可主要使用文獻法、解構的方法、“編碼”的方法及“理解”的方法。
(二)規范性研究方法
規范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對政策行為進行評價的規范標準,它要回答的是,我們依照什么樣的標準確定政策行為的對與錯,什么樣的政策行為才是好的,是公正的,是最有效的,或有效的政策行為應遵循什么規范標準。規范性研究為我們提供和描述教育政策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的應然狀態,為教育政策活動提供具體的價值指導。教育政策的規范性研究在對某種政策行為進行價值判斷時,具體的價值標準可分為三種類型:20一是義務論標準,即依據一些具有先驗性而不證自明的基本原則進行價值判斷,義務論標準具有理性主義的特征。二是目的論標準,主要根據行為后果的效益來評價政策選擇和政策行為,目的論標準具有功利主義或實用主義的特征。三是價值論或本質論標準,主要依據政策行為的本質,即其內在價值或自身的良好性進行評價。但是,在這里,對政策行為本質的確認又成為一個新的價值問題,需要借助于義務論的或目的論的價值判斷作為其前提。所以,本質論價值分析是一種難以把握的主觀性很強的價值判斷類型。因此,在教育政策價值分析中,義務論和目的論的結合應被作為規范性價值分析的主要的選擇。
(三)超倫理研究方法
超倫理研究方法即以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判斷標準——某種價值規范或倫理規范——作為研究對象,進行評價、分析和研究。超倫理研究主要是回答教育政策價值選擇的價值標準或倫理規范本身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它為教育政策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的價值標準本身提供價值或倫理判斷的準繩。同樣,利用超倫理方法研究教育政策的價值問題時,對規范性價值標準進行價值判斷也可以從義務論標準、目的論標準、價值論或本質論標準三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綜上所述,關于教育政策的價值問題我們可以從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三個向度的視角分析,可以從實質價值、程序價值的視角分析,也可以使用經驗研究、規范研究、超倫理研究三種方法進行分析。就它們的關系而言,教育政策的實質價值和程序價值都是政策選擇的結果,教育政策如何進行價值選擇(選擇什么,按什么程序選擇和活動),決定著教育政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們可以從“經驗”、“規范”、“超倫理”三個層面對價值選擇、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分析和研究。教育政策價值分析三維模式中涉及的所有范疇之間的相互聯系所形成的“連結點”構成了我們對教育政策進行價值分析和研究的不同層面的“問題域”。例如,在具體的教育政策研究中,對于教育政策價值特征的三個向度,我們都可以分別使用三類不同的方法進行分析,從而形成9個不同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