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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論文:高考的加分項目改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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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論文:高考的加分項目改動分析

作者:楊東平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教育研究院

高考制度對教育公平的影響

長期被視為最公平的高考制度日益為人詬病,涉及了高考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問題。“分數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機會,但形式公平之后,仍有值得認識的問題。一次性紙筆考試的固有缺陷,是難以準確測量學生的實際能力,對會考試的學生更為有利;同時難以顧及諸如民族、性別、社會階層等因素形成的學業差距,以及學生臨場發揮的異常等等。多年來,高考改革主要集中在考試科目的調整上,諸如“3+1”還是“3+2”、“3+文綜(理綜)”等等。

高考制度對教育公平的影響,更多表現為招生錄取制度上。其中既有教育資源配置問題,如前置性的分省定額制度不公,造成各地區之間錄取分數的巨大差距,重點大學招生的“本地化”傾向;也有權利平等的問題,如流動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考試權利。同樣突出的,是在考試競爭之外,存在著諸如加分政策、保送生、定向生等各種特殊政策、明渠暗道,其中有些渠道正在成為腐敗溫床而受到公眾極大的質疑。就高考公平而言,招生錄取制度比考試制度更為重要,這也成為這一輪高考制度改革重要的指導思想。

“傾斜的高考分數線”

中國現行的統一高考制度,具備了形式上的考試公平;但各省錄取學生的數額并非按考生數量平均分配,而采取“分省定額、劃線錄取”的辦法,各地的錄取率和錄取分數差異極大。目前全國高校的平均錄取率為70%多,但北京、上海等地的錄取率已高達百分之八十、九十。這一現象被稱之為“傾斜的高考分數線”。它加劇了地區和城鄉之間已經存在的教育不平等,使得農村學生的處境更為不利。

重點大學招生本地化的傾向

以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為代表的研究型大學,在高等教育系統中居于金字塔之頂端。然而,這些國立研究型大學招生名額在各省的分配,同樣不是均衡分配的,而是明顯地向學校所在地的城市(省份)傾斜。據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千帆教授的研究,根據2011年的錄取數據,每萬名考生中考入北京大學的比例,安徽為1.27,廣東為1.4,貴州為1.48,河南為1.87,北京為52.5。安徽每7826名考生中才有一人能上北大,而北京每190名考生中就有一人可上北大。北京學生考上北大的幾率是安徽考生的41倍,是廣東考生的37.5倍,是貴州考生的35.4倍,是河南考生的28倍。[2]這種名額分配不均有一部分是歷史原因,但主要是在1998年高校擴招后形成的“部省共建”模式,地方政府給予研究型大學在征地、基本建設、銀行貸款等方面的好處,其交換條件是增加在本省的招生,以提高本省學生的錄取率。這一做法不但有損公平,而且損害了大學在學術上追求卓越的目標。自2006年之后,教育部就要求部署高校降低屬地招生的計劃比例,這一比例不應高于30%。2011年,教育部要求所屬大學屬地安排計劃平均比例為25%,比2010年降低1.1個百分點,調出2900名計劃全部投向中西部省區。[3]

特殊渠道招生

為了彌補高考制度的不足,滿足國家對人才選拔的一些特殊需要,逐漸形成了一些特殊招生政策,如保送生、定向生、文體特長生、提前批次招生、體育專業招生、部分高等學校單考單招,高校“點招”等等。近年來,這些特殊渠道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亂象頻發,為社會關注和詬病,亟待清理整頓。

異地高考問題

伴隨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流動人口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城市參加高考,成為一個新問題和突出的難題。這一難題的破解功夫主要在教育之外,是城鄉分治的二元社會結構和戶籍制度,是流動人口管理制度,是按戶籍人口配置資源的公共服務體系等基本制度的改善和突破。一些城市實行的借讀、借考是一種臨時性的替代措施。解決的思路是設立必要的門檻使符合條件者就地高考;根本解決的思路是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框架中,使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口盡快“入籍”成為“新市民”。

高考加分政策

我國現行的高考加分政策,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政治性加分,國家對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及臺灣省籍的考生、烈士子女等,采取政治性補償、照顧的優惠政策。二是鼓勵性加分,對具有文藝、體育特長或獲得重大科技競賽獎項的學生,以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實行加分優惠,以激勵學生發揮特長。三是政策性加分,國家或某些行業、地方為某個特定需要實行的特定政策,如對退役優秀運動員的關照。這種政策設計的初衷都是良好的,對彌補高考制度的不足以及促進入學機會的相對公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逐漸發生變異,“高考腐敗”的現象逐漸增多,公眾要求“裸考”的呼聲高漲。我們看到,影響教育不公的高考因素內涵各不相同,權利的平等和機會的平等兩類問題交織;其中既有區域發展差距、家庭文化資本等潛在的、長期性因素的影響,也有權力、利益對現行政策直接的扭曲和異化,高考加分政策的弊端就是明顯的一例。對高考加分政策的清理和改革,成為高考制度改革十分重要的內容。

我國高考加分政策的歷史演變

我國高考加分政策的歷史演變,分為三個不同階段。在新中國的前30年,強調為工農子弟開門、政治標準優先的價值,實行的主要是“優先錄取”、破格錄取政策。從恢復高考之后的1977年至2003年左右,主流價值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實行的多為降分錄取政策。2004年之后,實行各種加分錄取政策。[4]

建國后到1976年:優先錄取階段

50年代初在統一高考制度形成的同時,新的選拔標準也同時出現。在當時高度政治化的社會環境中,強調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的職能,政治優先的價值逐漸凸顯,而分數標準被逐漸弱化。當時的高考公平,追求的主要是實現“階級內的平等”,高校招生政策明顯傾向于工農子弟、革命軍人、革命干部階層,同時兼顧少數民族及華僑群體。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高考制度恢復,同年教育部制定的《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規定》中首次制定了加分政策,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加分錄取:有三年以上工齡的產業工人;參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軍人;兄弟民族學生;華僑學生。這份文件標志著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式出臺,此后兩年內一直執行該政策。1956年,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門學生在高校招生獲準享受“優先錄取”的優惠。此時,優先錄取的對象有五類:(1)工人、農民、工農速成中學畢業生、工農干部;(2)復員建設軍人、轉業軍人;(3)參加革命工作滿三年的在職人員;(4)烈士子女;(5)少數民族、華僑學生、香港澳門學生。直到1965年,高考優先錄取的對象一直維持這五類對象。1956年7月,高等教育部學生管理司的《全國高等學校1956年暑期統一招生錄取、分配辦法》首次規定了對于合乎優先錄取條件的考生,“在與一般考生成績相同或相近(指總分少20分左右的)時,就應該優先錄取。”1958年,為了貫徹政治掛帥,對工人、農民、工農干部和老干部、工農速成中學畢業生采取免試保送入學的辦法。1959年特別規定對于高中畢業生中的黨團干部,高等學校在錄取中也應該予以照顧,這是對學生干部進行照顧的最早規定。[5]同時,計劃經濟體制下“優先發展城市”的指導思想也在影響著教育。國家計劃委員會、教育部《關于一九六二年各級學校招生計劃和執行招生計劃時應注意問題的通知》,要求調整和壓縮本年各級學校招生計劃的指標,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招生名額的分配,應該照顧城市,主要是照顧大城市。在安排分校招生計劃時,要注意有計劃地壓縮學校規模”。招生計劃“照顧大城市”的思路一直延續至今,成為影響公平的因素之一。

1964年和1965年,國家采取了推薦與考試相結合的方法,其對象包括“高中(包括業余高中)畢業的或具有同等學歷的政治思想好的產業工人、貧農、下中農、退伍士兵;本屆高中畢業生中政治思想好的產業工人、貧農、下中農子女和學生干部;參加過兩年以上工農業生產和其他勞動的政治思想好、勞動表現好的往屆高中畢業生;報考師范院校的思想好的中小學教師”,當他們的成績達到志愿報考學校的最低錄取線時,給予優先錄取。

1966年開始后,大學停止招生。1970年開始招收“工農兵學員”,對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的工人、農民、解放軍實行免試推薦入學的制度,一直實行到1976年。可見,中免試推薦的制度并非新的發明,早在1958年就出現了。

1977年到2000年:優先錄取和降分錄取80年代高考評價制度的特點,是強調公平競爭,強調分數面前的平等。它在中小學逐漸形成“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與此同時,對政治性的強調和照顧,對優秀人才的選拔性需求也開始出現。

1977年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規定廢除高校推薦入學制度,恢復文化考試,擇優錄取。停止十年之久的高考招生錄取制度得以重新恢復。此后,1978年的高考加分照顧對象取消了對工農、軍人和革命干部子弟等家庭成分或身份的限制,對工農成分學生的優先入學政策逐漸被取消,但對少數民族學生、臺灣籍青年、港澳青年、歸國華僑青年的優先錄取政策則繼續實行。加分政策在以下3個方向上演化:一是對政治表現優秀和文體特長生的優惠政策。1980年,教育部擴大加分政策覆蓋的范圍,加分對象增加了“三好學生”以及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學生干部,顯示了對教育政治功能、政治價值的強調。1983年規定:“對具有三年以上經驗的省、市、自治區級以上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新長征突擊手等優秀青年,必要時可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擇優錄取。”同年規定對獲得地區以上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中的三好學生和優秀干部,以及高中階段參加地區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單項前5名的隊員,或集體前3名的主力隊員,考分達到規定分數線的,可提上一個分數段投檔。二是強調對優秀人才的選拔和優惠,突顯了新時期人才競爭的主題。1979年規定:“全國舉辦的高中畢業生和在校生的學科競賽中,成績特別優秀的青年,由全國學科競賽委員會推薦,參考在校其他學科的學習成績,政審、體檢合格,今年可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由教育部分配到有關高等院校相應系科學習。”1984年,照顧人群增加“省、市、自治區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此后,在這一方向上優惠的范圍不斷擴大。三是對特殊行業、學科和特殊人群的優惠照顧。出于當時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照顧的群體包括邊遠、薄弱地區和農村的考生,報考煤炭、石油、地質、師范等行業的考生,以及對時期出現的回鄉知青、“赤腳醫生”、民辦教師等的照顧。[6]

1986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招生優惠主要分為優先錄取和降分錄取兩類。1987年,原國家教委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將高考加分照顧對象確定為十大類:(1)高中階段受地區級以上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相關科目或平時成績特別優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或單科競賽優勝者;(3)應屆高中畢業生中,在高中階段參加地區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的隊員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總分低于同批錄取學校控制分數線20分以內,可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4)近兩年參加重大國際比賽(由世界及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各種體育單項比賽、錦標賽、綜合性比賽和運動會)以及由國家舉辦的全國性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參加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賽以及全國競賽計劃中安排的各種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六名;(5)近兩年獲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6)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7)散居于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8)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9)退出現役的義務兵,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10)烈士子女。這10個類別中,屬于政治性政策照顧的占5項,德育優秀占1.5項,科技優秀占0.5項,體育特長占到3項。

2000年以后的加分政策

1990年代以來,高考評價制度的變化,一方面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中,繼續強化分分計較的分數標準;與此同時,優勢階層和利益集團的影響逐漸出現。2000年,招生加分政策的一個重大改變,是教育部將制定加分政策的部分權力下放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當年的招生工作文件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決定,可以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1)高中階段受省、自治區、直轄市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2)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或單學科競賽優勝者”。此舉的政策后果逐漸顯示出來,導致加分項目急劇增多,影響了考試公平。2006年,教育部規定各省市區的增加的政策及分值僅適用于當地高校并須報教育部備案,經核準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

200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對高考加分政策規定為加分投檔、降分投檔和優先錄取三種形式。規定加分投檔的考生為:(1)省級優秀學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獲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者;(4)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者。降分投檔的考生為:(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4)烈士子女。同時規定,降分的幅度一般不得超過20分。優先錄取的考生為:(1)退出現役的士兵;(2)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隨后,對軍人和體育優秀學生的照顧政策逐漸增加,加分投檔逐漸取代降分投檔,成為主要政策。

當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些年來,社會輿論對高考加分政策的批評質疑,主要是高考加分項目過多過濫,加分優惠主要為社會優勢階層所享用,操作過程隨意性較大,缺乏公開透明的程序,滋生教育腐敗,損害教育公平。

加分項目過多過濫

據報道,目前實行的各種高考加分項目,其中經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僅14項;而各地的各種優惠政策累計達192項之多。[7]

考生中獲得加分機會的學生數量非常之多,這種大量提供的優惠改變了公平競爭的性質。例如,2009年重慶市19.6萬考生中,獲得各種加分的考生高達7萬人,占考生總數的35%以上。[7]2010年,重慶市獲得加分的考生占考生總數的17.2%。2011年,在宣布取消兩個高考加分項目后,重慶市的獲得加分及降分錄取政策的考生數量仍比其他地區“遙遙領先”,加分及降分錄取大項繼續超過20個。據對2008年北京市高考文史類考生成績分布分析,在考取600分以上的所有599名考生中,得到加分照顧的考生達到了214人,比例高達35.7%。[8]大量加分考生與“裸考”學生形成明顯的不公平競爭,有違高考制度設計的初衷。

加分優惠主要為優勢階層子弟所享受

更重要的是,一些調查顯示,處于社會優勢地位的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和中層管理、技術人員的階層,其子女在加分政策中獲得了更多的優惠。其原因,一方面是優勢社會階層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文化資源、經濟資源,在保送生、文體特長生、科技競賽等項目中明顯占優;此外,一些加分的特殊通道,部分項目存在偏向優勢階層的傾向。如浙江省增設“三模三電”(航模、船模、車模與無線電測向、無線電通信、電子制作)體育加分項目,獲得加分者多數學生來自權勢家庭。2008年曝出浙江權勢家庭獨霸高考航模加分,花1.5萬元培訓費即可以輕松換來高考20分加分的籌碼,而且這類信息和渠道往往是不公開的,普通家庭子女只能靠邊站。

加分政策的價值偏差和操作過程不規范

加分政策究竟是對一次性紙筆考試局限性的一種改善或補償機制,還是一種福利待遇,或者是特殊利益集團的一種既得利益,是需要不斷厘清和端正的基本問題。事實上,許多加分項目泛化為一種福利待遇。前些年許多地方通行報考本校的高校教工子女可以降分錄取的“潛規則”,就是典型一例。在2003年春天的“SARS”事件后,北京市對優秀醫務人員子女的加分政策,以及近年來對見義勇為者子女加分的做法,都模糊了高考作為學術性的選拔性考試的基本價值。

對“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實行高考加分,也存在嚴重的分歧。顧明遠等許多專家學者認為此舉有違道德教育的宗旨,使之成為一種高度功利性的行為。事實上,這一措施在實施中不僅出現較多弄虛作假,也的確在很大程度上異化了“三好”評選的價值。

此外,有的加分政策的設計缺乏必要的嚴謹性和科學性,自高考加分政策的權限下放地方后,各省市高考加分的內容、幅度和范圍不盡相同,同一加分項目各地加分幅度不一,缺乏穩定的標準,隨意性過大。部門利益也成為重要的影響因素。

出于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利益保護,出自體育、民族、軍事等部門的某些加分政策,缺乏對考試公平整體利益的考量,但調整改變的難度很大。在管理和操作的層面上,由于缺乏監督和不透明,加分政策成為少數人謀利自肥的“近水樓臺”,已為大量事實所證明。文藝、體育特長生中有許多資格虛假者。各地“假少數民族生”、“假華僑生”、“假二級運動員”等層出不窮。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獎者、省級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弄虛作假的事件也頻頻發生。大學招辦反映,獲得高中生科技競賽大獎的項目名稱艱深無比,而且其課題內容和學科與家長的職業“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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