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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視學前教育的有關文件1983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湖南省教育委員會《關于發展湖南省幼兒教育的報告》。湖南省政府于1988年轉發了《省教委關于發展湖南省幼兒教育的報告的通知》。2000年1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意見》。2005年8月19日,湖南省教育廳等單位下發了《關于加快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2008年,根據建設教育強省的要求,湖南省教育廳頒發了《關于促進農村學前教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推進農村學前三年教育的發展。
1.2規范學前教育機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文件為規范辦園行為,2002年12月《湖南省學前教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出臺,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印發了《湖南省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2008年,湖南省教育廳制定了《湖南省幼兒園辦園標準》。2004年9月28日,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修訂后的《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1.3幼兒園保教工作的文件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教委于1995年2月《湖南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2年7月,湖南省教育廳頒布了《湖南省〈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實施意見》。
1.4示范性幼兒園標準的有關規定1991年,湖南省教育委員會頒布了《湖南省示范性幼兒園標準(試行)》。2003年9月,湖南省教育廳印發了《湖南省示范性幼兒園標準》的通知。與《湖南省示范性幼兒園標準(試行)》相配套的《湖南省示范幼兒園驗收細則(試行討論稿)》隨之由湖南省教育委員會頒布。
1.5農村學前教育的有關文件1991年,湖南省教育委員會頒布《湖南省農村學前班管理辦法(試行)》。2000年1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意見》。2004年2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2008年,根據建設教育強省的要求,湖南省教育廳頒發了《關于促進農村學前教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推進農村學前三年教育的發展。
1.6民辦學前教育的有關規定湖南省各級主管部門在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規范管理出臺了一些文件,如株洲市出臺了《株洲市民辦幼兒園審批條件(試行)》、《株洲市民辦幼兒活動站審批條件(試行)》、《株洲市民辦托兒所審批條件(試行)》等規章制度,加強了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有效管理。
1.7學前教育師資建設的有關規定1987年,湖南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了省教委制定的《湖南省事業單位幼兒園教師職務聘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08年8月,湖南省教育廳制訂了《關于加強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教育體系建設的意見》,以切實加強教師教育體系建設。湖南省在學前教育政策和法規方面所做的工作,在一定時間內很好地促進了湖南省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2湖南省學前教育地方性法規建設問題
2.1學前教育法規層級較低,沒有形成系統、規范的體系從湖南省學前教育地方性法規建設的現狀可知,湖南省教育廳20世紀90年代以來,出臺的屬于學前教育地方性教育法律及規章的除了《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外,其余的均屬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對全省學前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進行規范的文件;一類是對學前教育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具體政策的政策性文件;一類是部分城市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建設的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教育法規體系中層級較低,且沒有形成系統、規范的學前教育法規體系。同時,由于不同的部門對學前教育法規的表述各有不同,容易導致對相關表述的理解不一致或產生歧義。
2.2學前教育有關領域存在法律漏洞或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一,管理體制脆弱,公辦幼兒園發展空間萎縮。一些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學前教育發展缺乏責任意識和宏觀規劃。目前,湖南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均未設立專門的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市(州)、縣兩級教研機構大多沒有設置學前教育教研員,鄉鎮一級學前教育管理則更為薄弱。辦園體制的改革使公辦幼兒園面臨發展困難。公辦幼兒園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公益性和福利性的事業,隨著經濟體制的轉換,一些企業和事業單位為減少包袱,辦園積極性下降,某些地方甚至公然“賣”園。第二,民辦幼兒園存在種種隱患,需要進一步規范。近年來,各種社會力量所辦的幼兒園發展很快,他們的出現一方面方便了群眾,緩解了幼兒入園難的問題;另一方面,為數不少的民辦幼兒園存在場地小、環境差、保教隊伍素質偏低、教學、安全、衛生缺乏督導和必要的法律保障,這必然會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和學前教育的質量產生消極影響。第三,各種早教機構缺乏有力監管。當前,社會上各種從事0-3歲的早教機構大量涌現,大部分早教機構沒有到教育部門備案,無教育部門監管,教育質量良莠不齊。一些早教機構收費昂貴,也無需接受物價局教育收費的監管。因為目前的學前教育法規并沒有將社會性的早教機構視為調整對象,早教機構缺乏相關的法規保障,政府職能部門在管理上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第四,幼兒教師應用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等缺乏相應保障。當前,由于對學前教育的認識不足,對幼兒教師專業化地位的漠視,導致幼兒教師應有的法律地位和一些權利義務得不到相應保障。比如,幼兒教師的教師資格認定、培訓、學習等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尤其是占幼兒園教師總數70%的農村幼兒教師,身份與待遇的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必然嚴重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與教育質量的提高。第五,地級市學前教育管理制度相對不足。目前,湖南省制定本地區學前教育綜合性管理法規的地級市很少,省內各地級市關于學前教育的管理制度相對不足,僅有長沙制定了《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其他地級市僅在幼兒園管理的某些方面制定了相關規定,地級市學前教育規章、制度存在相當多的空白、疏漏和不完善之處,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學前教育的管理勢必受影響。第六,農村學前教育的發展總體滯后,農村學前教育管理不規范。到目前為止,沒有一部用以專門指導農村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農村學前教育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指導,這樣的狀況使農村學前教育資金、人員方面的調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資源難以實行政策上的有效配置,農村學前教育難以走出困境。
3完善學前教育地方性法規體系對策
3.1制定新法規,提高立法層次,填補相關空白目前,湖南省尚無一部學前教育“基本法”——《湖南省學前教育管理條例》來統領湖南省地方性學前教育法規體系。我國已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學前教育管理體例》,如《江蘇省學前教育管理條例》、《北京市學前教育管理條例》、《合肥市學前教育管理條例》、《淮南市學前教育管理條例》等,2013年安徽省已啟動立法調研,《安徽省學前教育管理條例》正在醞釀出臺。湖南省可以借鑒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提高學前教育地方性法規體系的立法層次。除此之外,湖南省還應盡快制定的法規有:一是《湖南省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目前,民辦幼兒園內外環境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和隱患,需要制訂相關的法規予以規范。二是《湖南省學前家庭教育指南》、《湖南省社會教育大綱》等。因家庭、幼兒園、社會的相互作用,應考慮制定《湖南省學前家庭教育指南》、《湖南省社會教育大綱》等。三是《湖南省胎教指導大綱》、《湖南省0-3歲嬰幼兒教養指南》等。目前,人們對0-3歲嬰幼兒的早期教育需求不斷高漲,但早期教育機構因無法律法規約束而亂象叢生,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規范早教機構,加強對他們的科學管理,推進我國托幼一體化建設已勢在必行。
3.2修訂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目前,我們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學前教育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一些政策法規應予以修訂。比如,1991年頒布的《湖南省農村學前班管理辦法》至今已有20余年,已難以應對新時期農村學前教育變化所帶來的挑戰,需要予以修訂。學前教育特別是農村學前教育的地位需要從法律上予以確立,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農村學前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和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另外,幼兒教師特別農村幼兒教師是需要關注的一個社會群體,他們的生存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學前教育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學前教育質量的高低。學前教育教師的有關規定也應予以修訂,在提高幼兒教師待遇、實行幼兒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幼兒教師法律上的保障。
3.3整合現有的政策法規首先,梳理并整合學前教育有關政策。湖南省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需要進一步梳理、整合到學前教育法規中來,并予以完善,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學前教育基本問題的規定;關于學前教育機構的規定;關于學前教育實施中各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等。另外,政策性文件中關于學前教育各個方面表述不一致之處,應通過法規予以統一。比如,可將《湖南省示范幼兒園標準(試行)》整合到《湖南省幼兒園(班)登記注冊辦法》中去。我們可以借鑒國際通用的準入制度,逐步取消幼兒園評級制度,所有的幼兒園都設置相同的準入機制,對所有公立幼兒園和私立幼兒園都進行同樣的考核監督,保證每個幼兒的受教育質量大致平等。其次,針對地級市學前教育規章、制度存在相當多的空白、疏漏和不完善之處的問題,有重點地查漏補缺,予以完善。
3.4保障弱勢兒童群體的受教育權弱勢兒童的學前教育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僅影響學前教育事業的均衡發展,而且有悖于教育公平。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從機制上給予保證。政府要結合各地的基本情況和教育現狀,建立針對弱勢兒童保育和教育的法律保障機制,明確政府在保障弱勢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每一個弱勢兒童都享受到公共教育的陽光。其次,要出臺專項學前教育政策,充分調動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力量,制定補償性的保育和教育項目,逐步縮小弱勢兒童與其他兒童的差距。第三,政府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作用,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列出弱勢兒童專項保育和教育經費,并加強對這些經費的監管,保證專款專用,實現對流動與留守兒童、貧困兒童、少數民族兒童學前教育的扶持,促進全國各地區、各民族學前教育的均衡發展。
作者:梁紅麗單位:湖南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