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簡論時效制度發展沿革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簡論時效制度發展沿革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簡論時效制度發展沿革

論文摘要

時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自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法學界因此就其各項制度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探討。本文回顧了取得時效制度的歷史沿革情況,初步歸納了法學界對取得時效制度的不同觀點,指出我國未建立取得時效在理論和實踐上的不足之處,提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的設想。論文著重從建立有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必要性入手,論證了建立有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可行性、科學性和道德性,闡明了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

關鍵詞

取得時效制度沿革爭議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道德性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

時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自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后,對于促進財產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使當事人及時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法通則》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其他法律、法規、政策等也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從而不能充分發揮時效制度的作用。為此,在《物權法》草案公布討論之際,筆者就建立取得時效制度,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取得時效制度的立法沿革概況

1、國外取得時效制度的歷史沿革

所謂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是指無權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繼續占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法律制度。*1取得時效起源于古羅馬法,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第6表第3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2羅馬法上的取得時效最終發展結果是,動產的取得時效為3年,稱“取得時效”,不動產視當事人是否同住一省為10年或20年,稱“長期時效”,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為必要;此外,還有“最長時效”,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強占物件的,如遺失物、失竊物,可不須有正當原因,不論動產或不動產,經30年即可取得所有權;若惡意又無正當原因的則不能取得所有權;對于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的財產,如訟爭物、國庫財產等,最長時效期間為40年。*3近代,取得時效制度率先為法國民法典所采納,后來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采納。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2219條規定:“時效,系指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經過一定的期間而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自行免除義務的方法?!?4日本民法典第163條明文規定:“以為自己的意思,平穩而公然行使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者,按前條區別,于20年或10以后取得該權利。”*5對于動產的取得時效,德國民法典共安排了9個條文(937-945),該法第937條第一項規定:“自主占有動產經過10年者,取得其所有權?!?6有關不動產登記取得時效,德國民法典第900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權而作為該土地的所有權人登記在土地登記簿時,如此項登記已經達到30年,而且此人取得對該土地的自主占有時,即取得土地的所有權?!?7瑞士民法典第662條規定:對于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的土地所有人不明,或在三十年取得時效開始時,原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為失蹤,現占有人,同樣取得所有權。其次,對于動產所有權的占有時效,只要占有人作為所有人占有他人財產,且無爭議無間斷地占有5年之久,即可取得其所有權。*8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更將取得時效擴展適用至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91917年后形成的社會主義法系各國基本上未采納時效取得制度。

2、我國近現代時效制度的概況

我國在清朝時期即有關于取得時效的零星規定,如《清律典賣添宅條例規定》:“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載不明之產,如在三十年內,契無絕賣字樣者,聽其照例,分別找贖,若遠在三十年以外,契內雖無絕賣字樣者,但未注明回贖者,即以絕產論,概不找贖?!?10近代意義上之取得時效制度首先見于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而1929年-1931年的《中華民國民法》亦將取得時效區分為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和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的取得時效來加以規定。新中國成立后,受蘇俄民法典影響,我國《民法通則》中只規定了訴訟時效,并未規定取得時效。但個別規章有類似取得時效的規定,如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農民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可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3、法學界對取得時效的爭議

對于是否建立取得時效,法學界有兩種不同觀點,持否定意見理由有:一是我國民事立法受前蘇聯立法的影響,認為無償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是不道德的,不勞而獲,與社會主義國家所倡導的“物歸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相違背,不符合社會主義倫理,而且極可能導致鼓勵那些行為不軌的人哄搶、私占公共財產的行為。二是認為隨著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普及、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廣泛適用以及消滅時效的規定,使得取得時效失去了適用余地。如德國民法自設立該制度以來,實踐中案例發生極少便是例證。三是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并行,也是不科學的。對同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同時適用兩種時效制度,這就產生兩個不可解決的矛盾:第一,對于一個權利客體來說,一方取得權利,就意味著對方喪失權利。但在兩種時效并行的制度下,一方喪失權利,另一方不一定取得權利,這就造成了權利與客體的脫節。第二,只要權利人在消滅時效期間內提出爭議,就會阻止取得時效的完成,也就談不上取得時效的適用。

持肯定意見的認為:一是取得時效制度是以不背離社會的公序良俗為其出發點的,取得時效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占有人必須是善意地、和平地占有他人財產,惡意占有不能基于取得時效而取得財產,這就不存在為哄搶財物提供法律“空隙”和“違背我國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傳統美德”的問題;二是如無取得時效制度,會出現一方已基于消滅時效的無請求權、另一方也無所有權的自然債狀態,使物之所有處于不確定狀態;三是取得時效可以“警示權利人主張其權利”,促進社會資源之利用;四是便于及時界定權利,特別是針對我國存在產權不明的狀態,便于穩定經濟秩序,及時解決權利糾紛;五是動產即時取得和不動產登記制度也不能完全代替取得時效制度的作用。

我國2002年12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并交有關機關和法律學者征求意見的《民法典草案》(下稱《草案》),采納了大多數學者的觀點,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草案》將動產規定為二年,不動產規定為五年,較各國的立法體例和專家建議的期間短。

2005年8月2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未規定取得時效。

王利明先生主持編寫的《中國人民大學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下稱《人民大學建議稿》)和梁慧星先生主持編寫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草案物權編建議稿》(下稱《社科院建議稿》)均對登記和未經登記的不動產取得分別作了規定,其中關于不動產的登記取得時效兩個建議稿的規定不相一致?!度嗣翊髮W建議稿》第七十條規定:“應當進行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自其應當登記之日起經過二十年未登記的,不得對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主張權利。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二十年未對實際占有人提出異議的,不得再向實際占有人主張物權”;《社科院建議稿》第五十七條規定:“現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雖未實際取得該項權利,但占有該不動產并依所有人身份行使其權利的,自其權利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年而未被注銷登記者,實際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二、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道德性

1、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雖然《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边@也說明,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消滅。義務人自愿履行義務以后,如果又以自己不知道關于時效的規定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的,法院也不予支持。這樣,在理論上仍沒有完全解決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義務這對矛盾,在實踐上也難以解決一些實際問題。理論上的權利,是權利人依法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權利的最根本特征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護,如果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那么這種權利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從義務方面講,時效完成后,義務人是否要履行義務,不再受法律約束,可以全憑自愿。這種任憑自愿的義務,也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義務。

在實踐上,由于訴訟時效制度沒有徹底解決時效完成后爭議財物的歸屬問題,權利人向法院請求義務人履行債務或返還所有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義務人反訴要求確認其所有權,法院也不予支持。權利人無權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義務人占有財物也不是合法占有者,從而使爭議財物在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這樣,就大大削弱了民事時效制度的作用。例如:某乙占有了某甲的一臺手提電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某甲向法院請求返還,被駁回訴訟請求,某乙反訴要求確認其所有權利,也被法院駁回。某甲想,法律不保護,我憑自己的能力還可以保護。于是乘某乙不備時公開拿回了手提電腦。在這種情況下,對某甲的行為如何認定呢?認定某甲犯搶奪罪嗎?“搶奪”的是自己的手提電腦,不是他人所有的財物;認定某甲非法侵占他人財物嗎,雖然某甲的行為是非法的,但他侵占的不是他人財物,而是自己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的財物。如果某乙向法院起訴,要求某甲歸還電腦,法院是否將手提電腦判歸某乙呢,判決的依據又是什么呢?又如某甲父親祖籍的兩間房屋被某乙占用20多年,某甲發現后,要求某乙歸還(由于訴訟時效已過,某甲不敢向法院起訴),某乙不但沒有歸還,還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而房地產管理部門因其沒有合法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不予辦理。這起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綜上原因,筆者認為,當前,在規定訴訟時效的同時,在《物權法》中規定取得時效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當然,這個取得時效制度不是照搬法國、德國、日本或臺灣的,而是有中國自己特色的制度。雖然《民法典草案》采納學界大多數學者的觀點,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人民大學建議稿》和《社科院建議稿》都提出取得時效制度的構想,但與筆者構想的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有根本性的差異,筆者認為,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應該是“非所有權人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不間斷地占有他人所有物,經過法定的期間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但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間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國家專有的自然資源財產不適用取得時效”。只有建立這樣的制度,才能使我國的時效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由于筆者知識淺陋,經驗有限,觀點不一定正確,借此以拋磚引玉,敬請和各位同行指正批評。

2、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對于取得時效,法學界的兩種對立觀點都有一定的理由。(上面已闡述,這里不再贅述)但筆者認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尤其是明確“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國家專有的財物不適用取得時效”的取得時效制度,就能彌補建立或不建立取得時效的不足。

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雖然法學界很少提出,但還是有充分依據的。首先,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雖然未建立取得時效制度,但規定占有人不能得到所有權,對占有物可視為無主物收歸國有。第二,《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狈煽梢砸幎o主物或無人繼承及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那么,對權利人喪失訴權,占有人又不能得到所有權的占有物,法律難道就不能規定收歸國有嗎?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第118條規定:遺失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所以,《物權法》也完全可以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第四,建立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與我國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并不矛盾。有人認為,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有悖于我國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妥當的。從主體方面看,我國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只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在民事活動中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存在平等主體的關系。從分配制度方面看,我國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利益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國家作為超過取得訴訟時效的所有物的取得主體,取得財物后列為國民收入預算進行再分配,實際上是最公平的公平、最平等的平等。綜上理由,筆者認為,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建立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也是有實際意義的。有人認為,如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所有人就會因請求權益的喪失而產生不作為的消極行為,其結果就等于默許無所有權人繼續占有其所有物,收歸國家所有的取得時效制度等于空設。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也是不正確的。從時效發生的因素看,占有人是否喪失請求權,往往要通過法院審理才能確認;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往往會由于各種因素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這些情況所有人往往無法確認;從我國的傳統道德看,“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畢竟是大家公認的美德,無償地占有公私財物也畢竟為廣大群眾所譴責,大部分所有人對喪失請求權的財物,也往往是寧愿歸國家所有,不愿為非所有人占有;從社會效果看,即使有少數所有權人不作為的情況而不愿訴訟,讓占有人繼續占有,或與占有人協商解決,也可以消除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利于財物繼續發揮其效益;另外,從立法上也可以規定鼓勵所有人對喪失請求權的財物提起訴訟的條款。比如,對喪失請求權財物,收歸國有后再按比例返還所有權人,以促使所有權人對喪失勝訴權的財物提出訴訟,從而不使非所有權人占有財物,保證國家取得時效制度實際存在價值。

3、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能使我國的時效制度更科學、更完善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同時《民法通則》第138條又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也說明,所謂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消滅。這樣,在理論上仍沒有完全解決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義務這對矛盾,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滿后,喪失法律保護的權利,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消滅,這個實體權利怎么行使呢?等占有人自愿履行;占有人占有他人權利,又不是合法取得者,會造成權利與客體的脫節,形成“權利真空”。實踐上,由于訴訟時效制度沒有徹底解決時效完成后爭議財物的歸屬問題,司法機關對碰到一些實際爭議的案件處理,無法可依(如上舉例)。如果按照《民法典草案》的取得時效規定,將訴訟時效期間滿規定為取得時效成立的必要條件,這樣短的時效經過期間,不利于對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的保護,也有違社會主義道德;如果按照《人民大學建議稿》或《社科院建議稿》或照搬其他國家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并行,也會產生不可解決的矛盾:一方喪失權利,另一方也不一定取得權利,也會造成權利與客體的脫節,形成“權利真空”期間。因此只有建立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才能徹底解決“權利真空”期間財產爭議的矛盾,使我國的時效制度更科學、更完善。

4、建立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更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精神

在法學界,有人認為建立取得時效制度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精神,筆者雖不敢贊同,但也覺得有幾分道理。那么,在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后,這就另當別論了。首先,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是非所有人必須是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持續不間斷地占有他人財物達到一定期限,才能取得所有權;也就是說,凡是惡意地、用隱蔽、強暴手段,如貪污、盜竊強占等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不適用取得時效;其次,在確立取得時效的同時,又規定了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和國家專有的自然資源財產不適用取得時效。這樣,將權利人喪失訴權而義務人(占有人)又未完成取得時效期間爭議的財物收歸國有,既消除了爭議財物在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不確定的狀態,又增加了國家的財富;第三,取得時效是在所有人喪失勝訴權,取得時效期間完成后開始,即使占有人能完成取得時效期間取得財物的所有權,也是極少量的,所有人長時間失去管理的財物;對于極少量的所有人長時間失管的財物,確認歸占有人所有,可以充分發揮財物的應有效益,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物質、文體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說,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更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精神。

三、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的具體設想

取得時效制度已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建立,這些國家大多數為資本主義制度國家,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因此我國的取得時效制度應有社會主義國家自己的特色,即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

1、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概念的設想

(1)、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涵義

筆者認為,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其涵義應該是:“非所有權人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不間斷地占有他人所有物,經過法定的期間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但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間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國家專有的自然資源財產不適用取得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已將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規定為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最長的訴訟時效為20年。*11這一制度實施二十余年,對于司法機關及時處理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已有明顯成效。參照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取得時效的期間,短期通常為5—10年,長期通常為30年以上,最長的有40年;在保持現行訴訟時效不變的情況下,我國取得時效的期間也應在5—40年之間。因此,也就產生了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期間的“權利真空”期間,故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而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間發生爭議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以解決訴訟時效期間與取得時效期間的“權利真空”問題,給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一個可以實際操作的法律環境,同時也體現保護我們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特色。

(2)、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

中國特色取得時效的適用范圍,除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外,還應規定國家專有的自然資源財產除外,其他財產都可成為取得時效的客體。這也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特色要求。

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山、水流、土地所有權等自然資源,不適用取得時效,因為這些自然資源財產,涉及國計民生,開采這些自然資源,必須經專門國家機關批準。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薄兜V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薄睹禾糠ā返谌龡l也有相同的規定,這里就不贅述了。

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一般不適用取得時效,因為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法律有專門規定,應從其規定。

2、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的構成要件

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從各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可以歸納出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自主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二是主觀有善意;三是占有的標的物為他人之物;四是經過一定期間。*12筆者認為,中國特色取得時效構成要件,應當同時具備這四方面的內容,當然,占有物為他人之物,無須贅言。

(1)占有

占有是對客體物(主要為財物)事實上的管領,它屬于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只要占有人有占有意思即成立。

時效取得是賦予事實上占有某財物的人以合法權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占有都能獲得法律上的特殊性。因絕大多數學者將取得時效的占有客觀條件概括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13筆者贊同這一觀點。

①自主占有。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即將自己置于所有人同樣的位置,至于占有人是否自信為所有人、有無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可以不考慮。只要排斥其他人而為支配的事實就已足夠。對于所有權以外的財產,同樣應以取得該財產的意思行使。對于占有,一般采用推定的方法,即只須(需)證明占有的事實,即推定是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

②和平占有。指以非暴力或脅迫手段占有,如果先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占有,后又轉為和平占有或如本來為和平占有,但后來卻以暴力或脅迫維持占有的,則變為帶有暴力或脅迫的瑕疵占有,不能成立取得時效。

③公然占有。是指不帶隱秘瑕疵的占有,即對財物的占有事實向社會公開,不加隱瞞。如有人拾得鉆石項鏈,公然戴在脖子上出入公共社交場合。當然,占有是公然占有還是隱秘占有,應看占有人對占有物的利害關系人是否隱瞞其占有事實。對占有物的利害關系人有意隱瞞其占有的事實,為隱秘占有;相反則為公然占有。

(2)善意地占有

對占有是否以善意為必備條件,各國的立法有所不同,表現為肯定主義和否定主義兩種不同條件:肯定主義的有德國、瑞士、法國等,如《瑞士民法典》728條規定:“善意地以所有人的意識占有他人動產無爭議、無間斷地占有五年之久時,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德國民法典》937條2款規定,“取得人在取得自主時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權不屬于自己的,不成立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14《法國民法典》2233條規定:脅迫行為亦不得作為可以完成取得時效之占有的依據。*15否定主義的有:意大利、日本、越南等國家。如日本民法典163條規定:“以為自己的意思、平衡而公然行使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者,按前條區別,于20年或10年后取得該權利?!?16當然,還有主張以善意為前提,取得時效期間短一些,不以善意為前提,取得時效期間長一些,筆者認為,我國為社會主義國家,提倡“拾金不昧”、“物歸原主”道德,應當規定善意取得為必備條件。

(3)經過一定的期間

取得時效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長期非法的占有事實。因此,占有須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是取得時效的必備要件。至于時效期間的長短,各國規定不同,對于動產,通常為5—10年,如《瑞士民法典》第728條,《德國民法典》937條一項規定:自主占有動產經過10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權。*17對于不動產通常為20—30年,如《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和2263條規定。*18到底應規定多長時間比較合適,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

①期間的起算。取得時效的起算是應為占有人自主無瑕疵地占有之時,占有人只有證明其占有的起點和終點,而第三人也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法律上即可推定為在此期間內持續占有。

②取得時效中止。是指時效期間的進行因一定的事由而暫時停止計算,當該事由消失后重新繼續計算時效期間。取得時中止一般有以下理由:第一,在取得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存在不可抗力;第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欠缺法定人;第三,存在法定關系;第四,存在夫妻關系;第五,繼承人、管理人尚未確定等。

③取得時效中斷。中斷是指取得時效進行中,有與取得時效基礎要件相反的事實發生,使已進行的期間全部喪失其效力。中斷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占有人自行停止占有或承認物主的權利;第二,權利人向占有人主張權利,先例物權請求權、或提出異議抗辯登記等;第三,權利人起訴;第四,因訴前調解而傳喚占有人;第五,權利人以其他方式行使權利,阻止占有人通過時效取得占有等。

3、中國特色取得時效制度的種類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按財產的性質,將取得時效期間分為普通時效期間、短期時效期間和長期時效期間。

(1)普通時效

普通時效一般為20-30年完成。如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時效可以確定為25年完成。

(2)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一般為5—10年完成。短期時效一般適用于動產,根據動產的性質,分為無登記的動產所有權和登記的動產所有權。無登記的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為5年。登記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為10年。

(3)長期時效

土地、山林、荒灘等不動產時效一般30-40年完成為宜。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灘等經過30-40年即可完成取得時效;因為土地、山林、荒灘等不動產屬于自然資源財產,也是極為重要生產資料財產,一經取得所有權,可以終身享受;一旦失去,也是難以挽回損失,所以應適用長期時效期間。但個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灘等所有權不適用取得時效。

4、中國特色取得時效的效力

取得時效期間屆滿,并非當然地發生權利取得。只有占有人援用取得時效的情況下,占有人才取得權利,而原權利人才喪失權利。如果占有人不主張取得時效權利,其所有權仍不為占有人所有。法院也不應依職權援引取得時效。

至于取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理論界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溯及力。當占有人因取得時效屆滿而獲得所有權時,視為自開始占有之日起即為所有權人。*19另一種觀點則否認有溯及力。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取得時效的所有權是在具備取得時效的全部要件時才取得所有權,如果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就不能取得所有權。假如占有人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后,而所有人或第三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占有人不具備全部取得時效的要件,占有人所有權應當撤消。因此,取得時效所有權不具備溯及力,比較符合我國國情。

四、建立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意義

建立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對于促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壯大和發展,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降低司法成本與提高訴訟效率,及時解決民事物權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重大意義。

1、建立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壯大。

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是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允許和鼓勵其他經濟成份的適當發展,既不能脫離生產力水平搞單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動搖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不能搞私有化?!保ㄔ诩o念中國共產黨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建立取得時效和國家取得時效制度,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取得時效期間未完成時,將爭議的財物收歸國有,能增加國家財富,鞏固公有制經濟,從而保證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和發展;在取得時效屆滿后,將爭議財物確認歸占有人所有,有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益,促進社會主義其他經濟成份的發展。

2、有利于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

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特別是企業、機關實行黨政分開、政企職責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實行企業法人制度,對企業、機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制、租賃制等一系列改革制度,各企事業、機關、法人的財產管理,利用的效益好壞,已成為考核企事業、機關法人經濟效益和政績的主要內容。因此,規定取得時效和國家取得時效制度,可以督促企事業、機關法人認真負責地行使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權,督促其保護自己所有或所經營的財產。如果不規定,就不利于督促這些單位認真管好、用好自己所有或所經營的財產。另外,從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看,未開發的土地大量存在,同時在我國農村,一些地方由于農民離鄉進城,務工經商等原因導致大量耕地被棄荒、撂荒,土地利用率低下,也不乏一些土地久被一些農戶重新耕作使用,并在若干年后形成了使用事實狀態,若規定農用地使用權能夠通過時效取得,可以為農民積極開發利用荒地或他人棄荒之土地提供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促使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3、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及時徹底地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司法成本指的是國家在審判活動中投入的成本,即用于審判工作的法院的預算,而訴訟成本則是當事人參加訴訟所負擔的費用。某項財產因為占有的時間過長,一旦發生糾紛,將就權利的真實性造成證據方面的困難,也存在偽造證據的可能。如果要求當事人舉證和法官查證,則往往在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后,也未必能夠找到具有一定價值的證據。建立了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那么只要是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而占有人又未達到取得時效法定期發生的爭議,其財物收歸國家所有;占有人占有經過一定的時間,符合取得時效制度規定的要件,就可以判歸占有人所有;法院無須就權利的歸屬問題進行進一步地調查取證,從而有利于證據的收集與判斷,降低國家司法成本和節約當事人由于進行訴訟活動而支出的訴訟成本(如當事人或其訴訟人因收集證據支出的一系列費用)。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取得時效制度,可以及時、徹底地解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爭議財產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取得時效期間未完成時,把爭議的財物收歸國有,這樣權利人的權利雖然消滅了,不能要求義務人向自己履行義務,但義務人的義務并沒有消滅,義務人不是向權利人履行義務,而是國家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如果在取得時效期間完成后發生爭議,法院就可以將爭議的財物所有權確認歸義務人所有。如果“權利人”再自行拿回財產或組織人員強行拿回,法院就可以裁決返還給義務人,司法機關也可以以其他形式追究“權利人”的責任。

五、注釋:

*1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第66頁。`

*2作者不詳細:《十二銅表法》全文(附注釋)

*3周枬:《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頁320-332。

*4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頁514頁。

*5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第67頁。`

*6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230--231頁。

*7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221頁。

*8周東升:《談取得時效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立法例途徑》。中國民商法律網。

*9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502——506頁。

*10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頁。

*1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第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2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第67頁。

*13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第68頁。

*14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230頁。

*15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頁515頁。

*16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版,第67頁。

*17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519頁。

*18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230頁。

*19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第69頁。

六、參考文獻:

1、陳信勇等編著:《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1。

2、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3、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4、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

5、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7、王利明:《中國物權法建議草案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8、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物權法(草案)參考》。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9、周東升:《談取得時效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立法例途徑》。文章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10、王斌周:《對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時效制度的幾點思考》。《法律圖書館》

11、尹田:《法國民法上的取得時效制度》。文章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12、吳運才:《我國民法應當規定“取得時效”》。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1987年1—56。

主站蜘蛛池模板: 鲁甸县| 平阴县| 平度市| 梅河口市| 施甸县| 大埔区| 博客| 康马县| 汉川市| 凤山县| 泸定县| 衡山县| 栖霞市| 余姚市| 修文县| 宾阳县| 阿合奇县| 和林格尔县| 平远县| 天全县| 进贤县| 聂拉木县| 兰州市| 衡阳市| 庆云县| 德兴市| 邳州市| 盘锦市| 库车县| 吴旗县| 泸溪县| 遂川县| 朝阳县| 邻水| 铅山县| 庆城县| 泸溪县| 军事| 彭州市| 宁化县| 张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