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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文化沖突論是美國著名犯罪學家塞林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貢獻,而廣州市城中村外來農民工犯罪現象則為塞林文化沖突理論的分析與適用提供了一個極好的研究樣本。拓展眼光,堅持運用多種視角整合性觀測評價犯罪原因,將有助于使犯罪學理論達致即深刻又全面的理想性綜合發展形態。
當代中國社會結構日益復雜化,各種文化同時并存且相互間在不斷進行著交流與融合。但不同文化的對立甚至沖突也從未停息,且在特定時空中這種對立及沖突還處于主導地位,而文化沖突在城中村這個農村和城市文化直接碰撞獨特場域中表現尤為突出。美國學者塞林的文化沖突理論將犯罪歸結為文化沖突的產物,認為文化沖突的日益激烈,使得人們難以承受異質文化的沖擊進而導致犯罪發生。近年來廣州市城中村外來農民工犯罪現象逐漸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借助文化沖突理論,沿用“打工文化與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沖突一邊緣人及文化焦慮的出現一選擇犯罪”分析路徑可以對廣州市城中村農民工犯罪原因作出令人信服之解釋。
一、文化及其塞林的文化沖突理論
(一)人類的文化解釋命題
“文化”一詞內涵極為豐富。古典進化論學派的代表人物、被稱為人類學之父的英國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是學界第一個對“文化”的含義進行專門意義探討的學者。他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書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從其廣泛的人種史的意義上說,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倫理、法律、風俗以及一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名成員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在內的一個復雜的整體”。[1]文化能夠在刻畫特定人群的精神氣質,型塑其價值取向,鑄造社會規范及國家制度等方面起著顯著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文化來對社會現象及其原因做出合理的文化解讀,文化解釋的概念也就應運而生。而文化解釋用克利福德·格爾茨的話來說,就是“深描”(thickdescription)的過程,即把“文化”看作是“由可以解釋的記號構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統”,一套風俗畫面構成的生活景觀,“在其中社會事件、行為、制度或者過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說,深的——描述”。[2]
文化解釋命題的提出意義非常深遠,其意味著人類對自身及其所寄身之社會的研究視野大為拓展;同時也說明人類的存在雖然不能脫離其動物性本質,但人類社會卻是一種超越動物本能的文化社會,因此人作為不同于動物的存在物,其最大的本質就是文化的存在。美國人類學家R·本尼迪克曾說:“個體生活歷史首先是適應他的社區代代相傳下來的生活模式和標準。從他出生之時起,他生于其中的風俗就在塑造著他的經驗與行為。到他能說話時,他就成了自己文化的大小的創造物,而當他長大成人并能參與這種文化的活動時,其文化的習慣就是他的習慣,其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其文化的不可能性亦就是他的不可能性。”因此,一定程度上來講,文化就是有關人類歷史和現在全部信息的積累與沉淀,而相應地“對人類的真正研究將被證明不是關于人的研究,而是關于文化的研究。”[4]
(二)犯罪與文化沖突論
犯罪是一種以非法形式而合理存在的正常社會現象,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集中體現了不同群體或個人之間的沖突與對立,是社會矛盾在人類某個生活場域激烈升級的具體敘述與寫真。犯罪也是一種選擇,其必然包含犯罪人在特定時空及特定文化中所具有的情感、理性和獨斷,包含著他們的希望和恐懼,風尚和欲望,因此其與犯罪人的文化背景必然有著密切聯系。
中國著名犯罪學家嚴景耀對犯罪和文化之間的關系曾做過精彩的評述:“犯罪不是別的,不過是文化的一個側面,并且因文化的變化而發生變異。它是根據集體的一般文化而出現的,它既不是一個離體的膿瘡,也不是一個寄生的腫瘤。它是一個有機體,是文化的產物,文化是有它獨特性的事物,并只能由它本身來解釋……據此,如果不懂發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們也不會懂得犯罪。換言之,犯罪問題只能以文化來充分解釋。”[5]
而在犯罪學領域,對文化與犯罪文化之間的關系作出系統化研究并將之形成規范性學術理論體系的則是美國著名犯罪學家、社會學家索爾斯坦·塞林(ThorstenSellin,1896—]994)。
塞林在1939年出版的《文化沖突與犯罪》一書中,對文化沖突理論作了比較系統的論述。塞林認為文化沖突是社會變遷過程的自然結果,社會變遷導致產生無數的社會群體,每個社會群體對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義,對社會關系也各有各的解釋,而對其他群體的社會價值卻全然無知或每有誤解。根據塞林對文化沖突的分類,文化沖突可分為外部的文化沖突和內心的文化沖突,所謂外部的文化沖突,是在社會分化過程中,某種同質的文化和價值體系向異質性轉化時產生的副產品。當某種同質的文化價值體系變為不同質的若干文化和價值體系時,就不可避免地產生文化沖突,引起犯罪行為。但塞林認為,這種文化沖突引起的案件轟動一時,但是卻不常見。所謂內心的文化沖突或心理沖突,是指個人從具有相互沖突的規范的不同群體中獲取自己的行為規范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文化沖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中,變成了一種心理現象。這種被人格化了的、互相沖突的行為規范之間的矛盾,具有最強的犯因作用。[6]因此,塞林得出了其文化沖突理論的基本論點,即現代犯罪產生于文化沖突。詳而言之:“刑法是主流文化行為規范的表現,犯罪則是與主流文化相沖突的下層階級和少數民族群體文化的產物;由于下層階級和少數民族群體文化與主流文化相沖突,所以遵從下層階級和少數民族群體的文化,就必然會產生違犯刑法的犯罪行為。”[7]
塞林的文化沖突論是西方犯罪學所公認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學術論述,而其《文化沖突與犯罪》一書自出版伊始就被社會學界和犯罪學界視為經典讀本而被廣泛閱讀。塞林將文化沖突原理引入到轉型社會或變遷社會的犯罪問題研究中從而為犯罪學研究提供了一個全新視角,由此開辟了犯罪文化學的理論空間。
二、廣州城中村農民工犯罪
城中村是在我國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種新現象,它的出現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在廣州市385平方公里規劃發展區內(不含番禺、花都區和增城、從化市)就有138個“城中村”。廣州市城中村地理位置一般都相對優越,有的甚至居于城市的中心地帶,如天河區石牌村、越秀區登峰街、白云區三元里、柯子嶺等。“城中村”地區原村民宅基地私房相對集中而租金低廉、交通便捷且接近城市商業中心,自然成為外來農民:正首選居住場所。大量外來農民工的到來使得“城中村”演進成為以外來農民工為居民主體、以房屋租賃為主導的多元化居住區。
與此同時,90年代以來,日益嚴重的城中村外來農民工犯罪現象也漸漸成為廣州市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有資料顯示,2000年第一季度,廣州市白云區發生重大入屋搶劫案178宗,其中僅發生在城中村出租屋內就有134宗,占75%。而廣州市公安機關近年所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八成是在城中村的出租屋中藏匿被抓獲的。[8]
綜觀當前廣州城中村農民工犯罪,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犯罪行為的“自我救濟性”。農民工最基本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經常受到侵害。繁瑣的程序、社會地位的低下及城市主流文化對他們的歧視使他們難以選擇以合法方式實現其正當利益。
與此相印證,農民工犯罪通常表現為以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的侵財型犯罪,如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罪種。據廣州流動人口犯罪研究課題組的調查,廣州市流動人口犯罪類型前七名排序為:盜竊23.1%,搶劫21.9%,搶奪17.4%,傷害6.8%,犯罪5.9%,詐騙4.5%,2.2%。[9]這一客觀事實充分說明:大多數進城農民實施刑事犯罪行為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攫取非法財富,這也顯示他們企圖通過盜竊、搶奪、搶劫和街頭行騙等原始傳統的犯罪方式來達到增加收入,擺脫生活窘境的強烈愿望。
以財產犯罪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廣州市城中村農民工犯罪證明了農民工大多是出于擺脫物質生活的貧困及心理相對失衡狀態,不得已才作出越軌失范行為,而這種犯罪特征也為下文運用塞林文化沖突理論解釋廣州城中村農民工犯罪的原因提供了具體思路和適用對象。
三、文化沖突理論對廣州城中村農民工犯罪的解釋
塞林在《文化沖突與犯罪》一書中,以社會學方法系統研究了文化沖突在犯罪問題上扮演的角色。他采集和引用了大量關于移民犯罪的實證數據來說明的觀點,如一個原籍西西里的黑人在美國新澤西居住的時候,把一個勾引他16歲女兒的男子殺死了,因而被警方逮捕,當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時感到震驚,因為在西西里這是一種保護家庭名譽的行為,是正義的。再如當前蘇聯的法律延伸到西伯利亞時,西伯利亞部落中的一些婦女遵守法律、摘掉面紗,但她們卻因違反某一部落最為神圣的規則而被她們的親屬殺死。[10]
塞林因此得出結論,即當在某地區長期生活中的成員移居到另一地區時,其原先具有的文化準則往往與遷徙地新的文化價值觀念往往相互抵牾,這一沖突的結果就有可能導致犯罪的發生。他認為:“移民犯罪常被認為系下列原因的結果:(1)新舊文化的行為規范之間的沖突;(2)從鄉村遷移到城市;(3)從組織良好的同質社會遷移到無組織的異質社會。”[11]
塞林的文化沖突論被認為是最適合于解釋下層階級文化群體、少數民族群體和移民群體更容易實施越軌行為和犯罪的犯罪原因理論之一。該理論不僅適用于地理上分割的地區間的人口流動,也適用于城市周圍毗鄰地區之間的人口流動。在人口流動迅速的今天,這一理論更具有現實意義,因為“當代的迅速流動性使這種當代所特有的理論變得很中肯”。[12]城中村是城中村原住民居住地及對外來農民工的出租地,每一個城中村都存在著外來農民工打工文化和原住民食利文化不同程度的沖突。而城中村農民工犯罪本質上也是一種外來移民的犯罪,因此適用塞林文化沖突理論能夠對其原因作出相對合理之解釋。因此本文認為,廣州城中村農民工犯罪基本上是沿著“打工文化與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沖突→邊緣人及文化焦慮的出現→選擇犯罪”之軌跡演變的,并將按此路徑對文化沖突理論在廣州城中村農民工犯罪原因的具體解釋而展開詳細論證。
(一)廣州市城中村農民工的打工文化與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沖突
韋伯曾說:“直接支配人類行為的是物質上與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創造出來的世界圖像,常如鐵道上的轉轍器,決定了軌道上的方向,在這軌道上,利益的動力推動著人類的行為。”[13]因此人的文化意識及其價值觀念和利益本身就有著天然的聯系,共同的利益推動共同文化意識的形成,因此特定的利益集團往往就有著共同的文化內涵。
原住民的收入大多來自村里分紅和房屋出租,因此形成了新型的“租金食利階層”。就以廣州城中村原住民的生活為例,據相關報道,2001年珠江村村民通過分紅和出租屋租金,村民平均年收入十萬元左右:分紅每股160元,三口之家每年可獲益5萬元以上;每套房租金以500元計,一年可收租金約5萬元。[14]
而與此相對應,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在大城市中,農民工的月工資普遍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間。其中,每月收入在300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15]而據相關資料,2000年廣州市區84.81%的流動人口屬于“商業服務業”和“生產、運輸設備操作及有關人員”,并且75%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水平,月平均收入僅500元左右。[16]
同時,由于外來農民工對其而言不僅是治安隱患的制造者,也是穩定的房租來源,城中村原住民對外來農民工往往持一種既歧視又接納的矛盾心態。在城中村中,原住民往往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相互合作,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來面對外來農民工,如共同協商提高租金,共同處理由于房屋出租而和外來農民工所產生的種種糾紛。在這樣的群體意識和規范中,村民們的自我身份認同很強烈也很深刻,原住民將外來農民:工作為不可或缺的異己分子看待。生存質量上的差異以及身份地位的歧視在無形中就造成了打工文化與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沖突。
(二)邊緣人及文化焦慮的出現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一份報告中指出:“從農村遷移到城市,勞動力的轉移,商業和旅游業——這種大規模移動的結果是巨大的。個人的平衡、社會生活和制度的穩定性以及傳統價值都受到沖擊,而這種沖擊和變化都要求人們能夠以空前規模的變化去適應。”[17]而事實上外來農民工很難融入城市生活而適應城市文化,但由于在城市中長期生活,其文化觀念與鄉村傳統文化已有較大的斷裂,因而就具備了介于農村文化與城市文化之間的“邊緣人”的尷尬身份,進而具備一種普遍性文化焦慮。
瑞士心理學家榮格曾說,20世紀中葉以后,人類會造成了許多潛在的焦慮,但文化焦慮則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始終要面對的核心問題。“當人們在經濟、政治等社會活動的表層下挖掘出支撐人之生存和社會運行,為我們的行為提供合法性依據,提供標準的文化底座,但同時又發現我們數千年不知不覺、習以為常地賴以生存的文化模式已經受到威脅、陷入合法性危機、值得重新反思時,那種發自人之生存的焦慮和危機感的確是令人震撼的。這是一種在無邊際的、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中失去依托、喪失確定的標準和依據的茫然無措的焦慮和困惑,是一種在茫茫荒原上尋找生存之指路燈塔時,身心疲憊、長途跋涉的迷惘。”[18]普遍性文化焦慮的存在,使得農民工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著精神憂郁、憤懣不滿、焦慮困惑的感覺。其中會有一些人面對精神壓抑可能會心態失衡,做出一些偏激的越軌行為。因此文化焦慮就為農民工可能的犯罪行為埋下了伏筆。
(三)犯罪:城中村農民工可能之選擇
“如果權力、財富和聲望之間高度相關,那么被排除在權力、財富、聲望之外的人會變得忿忿不平并接受沖突手段。”[19]相應的,外來農民工同城市居民之間在收入、地位方面的巨大差異本身就孕育了社會沖突的因素。而由文化沖突所導致的農民工邊緣化意識及文化焦慮則對于其犯罪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波助瀾的作用。
塞林指出:“文化沖突是現代社會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奉行一個群體的規范,就有可能造成違反另一群體的規范的結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層階級的行為規范,就有可能違反中產階級的行為規范,但是行為者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實際上,他只不過是按下層階級的行為規范行動而已。由此可見,犯罪及其他越軌行為,都是遵守一套與主文化不同的下層階級文化的產物。”[20]而對于農民工而言,文化沖突對其有著截然不同的雙重意義。首先,文化沖突使得農民工產生了強烈的邊緣意識和文化焦慮;但同時文化沖突又是其消解邊緣意識和文化焦慮的最佳手段。正如文化相對主義者所主張:“不存在統一全人類的歷史,只有各個文化的歷史;不同類型的文化各有其精神、象征、觀念和命運,他們因此具有同樣的重要性。”[21]農民工有著對自己群體文化體系中社會關系和價值觀念的獨特理解和認識,在面對在文化沖突中,為了擺脫邊緣意識和文化焦慮,他們會蔑視未能反映出來他們利益要求的主流社會的文化規范,而堅決捍衛自己所在群體的文化價值。對此有學者曾指出的:“在變革的年代里,人們突然感到無所適從,人們失去了原有的生活依托,今天的世界已變得不再可信了。這將導致一場非常嚴重的危機,并蘊育著巨大的危險。人類不像動物那樣,他們缺乏對付危險狀況的直覺應對本能,因此人類在危險來臨的情況下,總是動用曾用于解決生存問題的文化工具。”[22]于是,在農民工發現用主流社會所倡導的行為方式并不能獲得自己滿意的成功目標時,就會主動構建包含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標準,屬于他們自己的文化規范體系。
依照塞林之理論,刑法是主流文化中的行為規范的反映,犯罪則是對這種主流文化行為規范的直接對抗。而廣州城中村農民工通常實施以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的侵財型犯罪,企圖通過盜竊、搶奪、搶劫和街頭行騙等原始傳統的犯罪方式來達到增加收入,從而使其犯罪行為表現出“自我救濟性”的犯罪特征。其遵從和堅持其“為生存而越軌”的文化信念就必然會導致和城市主流社會文化所認同的法律規范相沖突,進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從本質上來講,農民工犯罪就是文化沖突的直接產物,其通過犯罪不僅能夠滿足其生存愿望的現實要求,而且創造了緩解邊緣化意識及文化焦慮的宣泄出口。因此,文化沖突理論就得以對城中村農民工犯罪作出頗有信服力的解釋。
四、文化沖突論多視角整合性研究范式分析
“知識在本質上是視角性的,因而對于一個異質的現實需要從多重視角去加以解釋。”[23]而視角則決定了理論的研究方法及其分析路徑。由于犯罪現象的復雜性,應該對其進行多視角的研究,在每一個視角中審視犯罪現象某一獨特的側面。而從犯罪學自身發展來看,其實質是借助不同視角與方法,整合人類學、文化學、行為科學、教育學、倫理學、生物學、生態學、心理學等等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理論而形成綜合性知識體系的有機組合,因此其本身就是一門整合的學科。因此,多視角研究固然必要,但在此基礎上,還需要打破視線限制,將目光在不同領域相互流轉,促進多種視角相互交叉融合,形成犯罪學研究的某種綜合性知識結構,才能促使其在大的方面對犯罪原因達致某種整體性把握。
文化沖突論從其本身來講也是一種多視角的綜合性的犯罪學解釋方法論,因為其本身就具有知識的發散性與開放性的特征。文化沖突理論不是單純的文化因素的運用,而是借助體現一定文化理念的經濟、社會、制度等各方面的特征對犯罪原因進行深層次綜合性探究。其跨學科研究模式體現出一種開放而多維的理論進路和研究方法,從而打破了傳統犯罪學單線條研究視閾和封閉的思維模式。傳統犯罪學理論,僅從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生理或心理的某個方面論述犯罪的原因。這種封閉式的單線思維方式使犯罪學思維樣式淪為僵死的教條,喪失了自我拓展的空間進而導致方法論上的陳舊與貧乏,因此不可能解釋復雜多樣的犯罪現象。在現代犯罪學理論中,除塞林的文化沖突理論之外,拉倫斯·雷·杰弗利的犯罪行為的科際整合理論、特拉維斯·赫希的社會控制理論以及羅伯特·金·默頓的社會失范理論在嚴格意義上來講都是屬于多視角整合性犯罪學理論,其中都融入了眾多的人文學科的思維方法和研究成果,也都在特定語境中對特定犯罪現象之原因給出了極具說服力的解釋。因此包括文化沖突論在內的各種整合理論,堅持犯罪學的多視角整合性研究方法,克服一元化思維模式,無疑是犯罪學學科范式的重大轉向。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廣州城中村外來農民工犯罪現象并非僅有一種合理的解釋理論,并且文化沖突理論并非可以解釋人類古往今來的一切犯罪現象。而事實上,犯罪學的各種方法和理論都是局部性知識和局部性理論,因此任何犯罪學理論都不能異想天開地為自己設置一個不切實際的宏大理想,試圖憑一己之力而提供一套放之四海皆準的普世真理。盡管文化沖突理論作為一種多視角綜合性的犯罪學理論,體現出了文化視角論研究的獨特價值;但從更為宏大的開放性多維視野中來看,其仍然是犯罪學適用范圍相對廣闊的研究視角之一,不可能包羅萬象,解釋所有類型的犯罪現象,所以不能對文化沖突理論抱有過高的幻想。任何理論都有其射程,都有其有限性和相對性,而不能無限擴張。在特定場景中都能夠發揮其無可代替的獨特作用,但同時也一定要對自身的局限性抱有清醒認識。因此在特定范圍內對特定犯罪現象發揮其特定的解釋功能是對文化沖突理論最好的學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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