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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及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概述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勞動者因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界限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而離開勞動崗位、享受一定社會保障待遇的年齡。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現行相關規定出自1978年國務院制定的兩個政策性文件,即: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退休;在企業工作的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退休。這一標準自1978年起沿用至今,在宏觀調整我國勞動工作方面起到了良好的規范作用。然而,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繼續沿用這一標準似乎已經無法應對新情況的變化和滿足新形勢的要求,調整退休政策、延遲退休年齡勢在必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文公告首次正面回應了延遲退休年齡的問題,提出漸進式延退的設想,并給出了特定設想性方案:延退政策的實施起始時間點根據性別劃分,2015年的適齡退休女性(一般為1965年出生)職工和居民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推遲一年,2016年的適齡退休女性(一般為1966年出生)職工和居民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推遲兩年,以此類推,直至2030年,實現所有女性職工和居民在65歲時領取養老金。《決定》引發的議論如火如荼,延退政策順勢更進一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通知》對于部分女干部的退休年齡做了專門的政策性規定,將處級女干部的退休年齡延遲到六十周歲(當然也可以在五十五周歲時申請自愿退休)。輿論的紛爭并未因為政策的出臺而塵埃落定,利弊分析眾說紛紜,筆者也試圖在現有框架下,結合所學給出自己的見解。
二、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的正當性、可行性及預期實施效果利弊分析
當我們在探討一項政策是否應該調整及其調整方向時,應該對影響該政策的各因素進行深入分析。筆者試圖從人口結構、養老金機制和勞動力市場三個角度來探討其現實必要性和政策可行性。
(一)人口狀況
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的長足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人均預期壽命大大延長,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提供的相關數據顯示,當前我國人均壽命已達75歲,遠高于過去均值水平。眾所周知,現行退休年齡標準制定于1978年,不可避免參考了當時的相關指數,以如今的標準去衡量和審視,存在部分人員在年富力強、經驗豐富之際離開工作崗位,這是對人力資源的一種浪費。從這個角度看,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可以有效提高人力資源利用效率,不失為一種利好。但是,筆者認為在此論據下有兩組概念有必要區分,即“活得長”不必然等于“干的久”,“活得長”不必然等于“更健康”:人均壽命的延長成為很多人論證延退可行的重要依據,但是,被“延長”出來的這些壽命何以被裁定限定于工作而非其他選擇?中國社科院的2015社會藍皮書指出,新階段、新常態下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將面臨多方面的轉折與改變,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便是社會發展質量指標的轉變——從GDP導向型到質量、效益導向性,“幸福指數”成為人們常掛在嘴邊的詞匯,生活質量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由此可知,如果將民眾意愿納入考量范疇,那么人們可能更大程度上愿意將“延長”出來的壽命去追求年輕時候因為工作而沒有時間去享受和體驗的生活,而非僅僅工作這一單一的選擇。再者,縱然由于生活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條件改善使得人均壽命大大延長,但是人們的健康狀況就真的相應大幅提高了嗎?不盡然,人體人類學權威測算,60歲是人體一般狀態下自然衰老的一個時間起點,這種生理規律不會因為外部條件的改善而產生劇烈浮動。并且,現代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工作壓力的增加,使得社會人均帶病率高達86%,筆者認為將“活的長”等同于“更健康”這方面的確有待商榷。
(二)養老金機制
不可否認,1.3萬億元的養老金現實虧空是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出臺的強有力助推器。我國養老金機制采用現收現付制,受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齡化現實的雙重影響,年輕人增長速度放緩、數量增加相對減少,這使得養老金體系的資金相對收入變少,而老齡化嚴重使得領取養老金的老年人數量不斷增多,養老金賬戶像一個入水口越來越細,出水口不斷變粗的水池,入不敷出水將見底,運行維艱。曾有人如此計算:退休年齡每延長一年,通過少支出的那部分給適齡老年人的養老金和因為延退而多收取的年輕人的養老金可以彌補大約200億人民幣的養老金缺口。如此看來,延遲退休年齡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緩解資金虧空。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這種延退政策只是暫時的應急措施,治標不治本,要徹底解決虧空難題還要從根源下手。一般認為,造成養老金缺口形成的主要原因基本如下:一是轉制成本的問題,即通俗意義上的新政策施行要首先還舊賬。養老金體制建立之初,出于對參保人的承諾,很多適齡老人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養老金便開始領取養老金給養老金體制帶來巨額的隱形債務,這導致其運營之初就負重累累,經年累月負擔愈發沉重。二是雙軌制使得部分不繳納養老金的人群與按時繳納養老金的人群同時領取養老金,收支不平衡。三是養老金管理經營不善,收益極低。與之相對應,要達到彌補養老金缺口的效果也至少需要從以下三條路徑出發:一是對養老金體制進行改革,將雙軌制中的雙軌并軌,使之全部參與社會統籌,給養老金體系“造血”;二是有效劃撥國有資產、合理加大政府財政補貼以還清制度舊賬,改變“新人”交錢以供“舊人”領錢的弊病;三是注重養老金的投資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收益,避免不流動帶來的相對貶值。
(三)勞動力市場
從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狀況來看,反對延遲退休年齡者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延退會增加就業壓力上,使得本就嚴峻的就業形勢雪上加霜,筆者對此存疑。曾有學者收集了91個國家和地區法定退休年齡和失業率狀況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法定退休年齡的變化和該地區的失業率沒有直接明顯的正向相關關系,也就是說,沒有充分證據可以直接證明退休年齡的增加會加劇失業率的上升。而實際上,我國勞動力市場失業問題嚴峻的主要癥結是結構性失業問題,即勞動力市場對特定崗位的要求與求職者的個人技能、所處位置的不對應不匹配而造成的失業。通俗來講,即使延遲部分老人的退休年齡,其所占據的工作崗位也是年輕人短時間內頂替不上來的。崗位要求的不匹配而非絕對數量的不足使得延遲退休對就業的沖擊并不如某些人夸大的那么嚴重。但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延退使得老年人占據某一工作崗位的時間相對延長,使得整個社會的新陳代謝速度放緩,是否有利于將來社會的健康持續運行還需要謹慎的研究與論證。
退休年齡政策的調整,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應重視系統理論的正當性論證,不應以行政權力強制實施,也不應將國家政策在短期之內簡而化之上升為法律。延遲退休年齡一旦廣泛施行,與之聯系密切的勞動法及配套法規必然要隨之作出相對調整,基于二者的這種聯系,筆者試圖在勞動法的視域下提出對該政策的一些期許。
(一)統一立法,為延遲退休提供專門性規范和保障
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選擇是政府、企業和勞動者三方長期博弈,互相平衡的結果。在推進該轉變施行的過程中要統一立法,尤其是勞動法及相關法在相應調整時既要賦予主體權利,又要規制相關行為明確責任義務,維護待退者的工作權、退休權和自由選擇權,讓法律作為改革的依據,走在社會變革的前沿。
(二)堅持勞動立法傾斜性保護的原則
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施行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勞動立法傾斜性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勞動者工作權、休息權和相關社會福利,關注勞動者整體內部結構差異性,為不同層次的勞動者設計相對靈活的退休年齡梯度,實現個人選擇多樣性。“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一部分”(伯爾曼語)。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實施應該充分考慮低收入者(主要是重體力勞動者和因受教育程度較低而技能欠缺的勞動者)的主觀意愿,不一刀切,使延退具備權利義務的二重性,讓有退休意愿的人得以退休,而暫無此意愿的人可以延遲退休。
(三)規范法律實施過程
首先,漸進式推進延遲退休年齡改革在國際上有先例可循,要充分借鑒他國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謹慎調查論證,用數據說話,依科學發展,充分體現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的信息采集處理優勢。其次,退休與延退關系千家萬戶,在該政策的施行過程中要充分了解、尊重及合理疏導民意,給予民眾心理、時間的雙重準備,避免因為預期的巨大落差而受到心理沖擊。再次,在政策施行過程中,要嚴格規制亂退休現象,防止部分相關主體受利益驅動提前退休或者亂退休,消滅無必要差別的存在,加快雙軌合并。最后,從體系本身出發,要保持養老金體系持續透明,建立個人繳費與待遇領取之間的正向激勵機制,同時更要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
(四)保持深刻認識,積極尋求徹改良方
要認識到單純依靠延遲退休年齡并不能完全解決養老金缺口和虧空。并且,施行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一個前提性預設便是,應先并軌養老金,再談延遲退休,否則會加劇現實實施中的不公平,從而降低人們對該政策和養老體制改革的美好期許。同時,要更多依靠頂層制度設計,更多通過促進經濟發展來改善失業問題和養老金虧空問題,實現國家個人共擔責任,提高養老儲備資金的投資收益率,避免過去沉寂于賬戶坐等變相貶值的情況,跨過養老金虧空難關。
作者:崔莉莉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