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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及其價值取向
(一)民商法的內涵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分配制度激勵全國人民勞動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然而隨著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各個領域間的關系發生了改變,各種矛盾也就層出不窮。這時,民商法則發揮了主要作用。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是用來規定任何形式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可以完全遵循個人意志決定行為,不受任何強制性意志影響的私法。民商法的實質是在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權益;其價值取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息息相關,并以法律的威嚴性和公正性來維護這種經濟體制。民商法否定特定交易中非合理利益,維護社會公平;然而對于非特定交易,民商法目前并沒有足夠健全的評價體系。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價值取向是指主體在面對、處理各種沖突、關系時,自身價值觀所處的基本價值立場、態度以及行為。對法律而言,價值取向則表現為當主體在處理過程中的協調與平衡作用,是在強調法律必須是處在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以他們的利益為前提,并與其一致的必然狀態,這對社會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種價值取向就體現在每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存在著并必須遵循的原則上。民商法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上,包括民法和商法,故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包括民法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民法強調以公平為原則,而商法以自由貿易為原則,追溯其根本還是保障市場中每個主體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民法的主要職能在于調整財產、利益之間的矛盾。民法主價值取向的核心是要強調公平,賦予市場中每個主體同等力度的保護,給予每個個體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建立和維護民事主體進行社會活動時的公平的環境;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執法過程中維持民事主體間的公正與和諧。在這樣公平的環境中,充分發揮市場的刺激作用,引導市場中每個角色可以積極競爭,構建正當的經濟效率。而商法是側重于經濟市場中的商事關系,其價值取向的核心是效率,在實踐中的社會人事活動中以效率原則為主,結合其他原則實行,追求效率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大環境下,市場自我調節加上國家宏觀調控使得資源得到更加合理優化的配置,民商法則在市場貿易中進行調整和規范。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和諧既是協調、穩定,又高于協調穩定;是社會發展與社會穩定的統一體。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因此,構建和諧社會應該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只有堅持加強法治,社會的運行才能通暢無阻,社會秩序才會井然有序,人民的生活才會殷實安康。和諧社會還要求政治、經濟、文化的協調;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的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自然等多個方面多個層次。法治社會則是站在政治、經濟、人際等角度上進行建設社會的秩序,從而達到和諧。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是相得益彰的,它們的目的都是追求在一定限制范圍內的規范、自由、和諧與進步。所以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治國理念,用法律的公正與威嚴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民商法作為我國法律的組成元素之一,對與構建法治社會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部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下,要想維護各主體的生存與發展,主體之間的社會發展資源必須要得到有效、合理、科學、公平的配置。僅僅在市場經濟這一單一因素下,社會發展資源很難得到足夠合理科學的配置,這樣就會阻滯經濟發展,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危及社會穩定。這些問題的出現是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我們必須想法設法積極采取措施來糾正與和諧社會發展相偏差的部分,調整不合理的配置,主動維護公平的社會經濟環境,從而邁向構建和諧社會的道路。以公平和效率為主要價值取向的民商法則可以在各種市場貿易活動中,或是仲裁有關貿易事件時,更加科學合理地配置、調整社會發展資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當一個國家發展極其迅速時,必然會產生一些矛盾不能及時被消除,此時則需要最底限的法律來維護社會最基本的公正與和平。現今社會是依法治國理念下的和諧社會。以法治為依托,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讓每個公民都能安居樂業。加強法治力度,不斷填充、完善法律條文,是社會制度的保障,是社會穩定、國家穩定的基本保證與根基。民商法的改善與健全也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和諧社會的發展需要更加完善健全的民商法來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
作者:殷卓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