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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交易安全
商業貿易中,安全最為重要,《海商法》很多法條正是旨在保證國際貿易的安全。例如:《海商法》第77條對簽發提單的規定,“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保留外,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向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提出的與提單所載狀況不同的證據,不予承認。”該條款主要規定了提單的證據效力問題,因為第三人往往并非簽發提單時候的當事人,只是憑著持有的提單了解貨物和船舶的狀況。如果承運人能以已通知過原提單持有人相關事宜為由,向第三人主張未記載在提單中的權利,那么整個交易的主導權就給了承運人,買賣雙方的交易就暴露在了極大的風險之中了。商法中,在必要的情況下會設置一些要式主義或干預主義的強行規定。主要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設立特別的形式要件或者特定的法律后果,避免因行為人的欺詐或疏漏而造成損失。例如:對公司章程、票據、保險單法律規定了必要的記載事項,對于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的性質、方式、效力、特定術語的意義以及特定行為的責任,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加以取消或變更。
二、促進交易迅捷
(一)合同形式的簡化與合同內容的格式化
海上貿易中,存在多種多樣的格式合同或者專業術語。如航次租船合同中常用的Gencon94格式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常用的NYPE46/93,諸如此類的格式合同,根據服務的特點,往往有各種各類的機構已經擬好了的合同格式。術語方面也存在諸如FOB、CIF等貿易術語,或者FIOST等表明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范圍的縮寫,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只要對這些格式合同中的選項進行選擇、修改、補充,即可視為合同已經成立。這種做法方便快捷,也是為我國乃至世界各國的海商法所允許的。各國的法律只是對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合同成立有所不同。
(二)資產的證券化
提單是商事立法為適應商事流通快速便捷的特點,而對財產所作的技術化處理。根據我國海商法,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而在國際貿易中,它更是起到了多種作用,國際貿易中負責運輸的一方往往需要憑提單來向另一方主張支付,而在英國法下,提單轉讓也往往視為財產權的轉讓,即如果負責運輸的一方在提單轉讓出去前進入破產程序,則該提單項下的貨物也歸于該方,另一方則會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三)訴訟時效的短期化
我國所有的是民商合一的制度,海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其訴訟時效期間是有別于民法下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兩年。而《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的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類似提單的有股票、債券、匯票、支票的權利證券化和流通化;我國的票據法規定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更是比海事請求權還要短,只有6個月的短時效。
三、利益衡平功能
(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
1.承運人免責事項《海商法》第51條規定了12項承運人的免責事由,表明對承運人的責任歸責原則是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原則。制定這類免責的初衷是考慮到海上交易的特殊風險,因此需要制定特殊的保護制度來平衡貨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海上運輸存在特殊風險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聯合國最新推出的鹿特丹規則明確取消了承運人免責中的航海過失免責。然而,對于船貨雙方利益的平衡牽一發而動全身,減少了船方的免責事項,則保險的費率就會上升,而此費用更是會直接加在貨方。另外,一方面免責事項有所減少,另一方面其舉證責任卻從船方轉移到了貨方,對于貨方究竟是利是弊也需要實踐來證明。但不管怎么說,這些制度都試圖起到平衡利益的功能,同時也反應了海商法的技術性與易變性。
2.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該制度又是海運的一項特殊制度,是考慮到海運的特殊性而設立的。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時如果遭遇風險,往往損失很大,然而海運的運費卻相對十分低廉,如果承運人需要賠償全部損失的話,每一起事故就足以令承運人破產。因此,出于對海運事業的保護和推進,制定了該項特殊制度,也是考慮到了這個行業的特殊性,對船貨雙方的利益進行了平衡。
(二)海難救助制度
根據《海商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救助人如果能成功地救助遇險船舶、貨物等脫離危險,即獲得了報酬請求權,甚至是可以對所救貨物行使留置權。海難救助的這一特點是陸地上的任何救助行為所不具有的。
(三)船舶優先權制度
《海商法》設置了船舶優先權制度,對某些債權給予特殊的保護,即這類債權將優先于普通的債權受償。公平原則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公平原則在商法中的具體體現就是利益衡平功能。一般會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保障風險更大的那一方。比如: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求保證投資者在買賣公司股票時對公司資產、營業等情況有充分了解,降低其風險。努力做到利益的平衡。
四、總結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調整商事法律關系,關系重大。怎樣與國際接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怎樣制定出可執行性高的技術性法律法規,怎樣及時根據商人的現實交易情況變動而修改法律的相關規范,填補法律的漏洞不讓精明的商人從欺詐、不正當的商行為中獲利,以起到鼓勵商人多貿易,平衡商人的風險,便捷商人的貿易的功能。當商人的貿易更安全、公平、快捷,那社會的進步也會隨著加快,社會的財富會累積地越多。海商法作為商法中當然的一科,對于商法的特點和價值都有著拋磚引玉的作用。隨著我國海商法越來越與國際接軌,更公平、安全和快捷高效,相信我國的商法乃至整個現代化法律制度的進程都會漸漸形成自己的一整套體系,真正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法制的建設。
作者:鄔旻暉單位:上海海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