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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界定及概念
目前法學界并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民商法信用定義,有的學者提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對應于經濟能力的社會經濟評價,有的學者則提出信用主要是指民事主體自身經濟能力獲得的社會信賴以及社會評價。筆者綜合當前相關的各種說法,關于信用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事實判斷。也即是對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判斷,償還能力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前提下,具體包括品德、能力、資本三個模塊。因為這種評價存在客觀事實性,因此民事主體具有權利對評價結構提出修改要求或者異議。②價值判斷。主要是指第三方或者社會對于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信賴以及評價,根據對民事主體信賴程度決定是否應該授信,以及具體的授信額度。這種判斷具有主觀性,因此一般民事主體不能對授信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根據以上兩個判斷可以看出,信用實際上也就是指民事主體需要履行的義務,民事主體需要為自己簽訂的合同以及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民事主體雙方在進行交易的整個過程中,應通過各種合法渠道和途徑深入、全面了解合作者的信用問題,將交易風險盡可能降至最低限度。
2.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面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目前,民商界并沒有對信用原則做出統一的界定,雖然很多人對信用原則價值內涵進行了分析、探討,但是并沒有形成一個明確觀點,這樣的后果是很多企業對于信用原則概念理解、界定模糊。雖然,目前我國民商法中將信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但是并未將其作為指示性原則。目前,我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并不完善,信用市場發展以及培養方面也缺乏足夠的經驗,信用法律法規相對缺失。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完善。
2.1強化信用權構建
國家立法部門應建立專門的立法信用,從其他法律中將信用權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種新的人格權,這樣有助于實現所有自然人、法人都平等的享有信用權,并且能夠充分利用人格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而使市場交易都建立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中,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在我國民法草案中對信用權以及信用體系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是為了為構建信用體系提供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該立法目的完全符合現展需求,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2.2強化公司信用建設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應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承諾,一旦違約的話,應自覺、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信用是現代社會信用建設的重要內容,公司信用水平對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甚至社會之間的安全交流都會產生嚴重影響,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司信用的判斷主要是公司履行義務情況以及公司清償債務的能力,這兩方面又主要和人為因素、資本因素有關。公司執行人的協調、平衡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公司決策正確性。而公司的靜態、動態資本是維護公司信用的重要基礎。因此,應從人為因素、資本因素兩大方面切實保護公司信用,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3強化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市場交易行為主體是個人,個人信用體系的完整度對于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影響。在制定信用法規體系過程中,首先必須尊重個人權利。目前我國關于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立法比較缺乏,一旦個人隱私被泄露很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立法機構應注重加強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具體而言,關于收集個人信息的方式、安全性及其目的應從法律層面進行考核,個人也擁有查詢、修改自身資料的權利,個人信息一旦受到非法使用,并且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可享有相應的賠償請求權。
2.4強化政府信用體系建設
政府在整個社會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政府信用是確保整個市場經濟健康、高效運行的關鍵,也是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的主要組成部分。作為政府工作人員,應時刻牢記自己的責任、義務,時刻做到遵紀守法,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同時,政府應嚴格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失信現象進行嚴肅懲處,杜絕發生一切失信現象,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于政府的信賴。其次,應不斷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的公開化、透明化,動員廣大老百姓共同參與監督,使企業、個人、政府信用能夠在完全透明化、公開化的環境下運行。構建完善、科學的民商法信用體系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現階段,我國立法機構應加強信用權建設,進一步完善企業、個人及政府信用,從而構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作者:任潔單位:廊坊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