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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及其表現
現代民商法是一部關于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的法律,立法的目標是在促進市場主體的自我實現的同時,保護人民民事權利、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由此可見,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現代的不斷進步的法文化素質,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的體現。從歷史層面來說,民商法文化自誕生之日起,就不斷接受著時代的洗禮、社會的變革等等等一系列挑戰,自近代民商法文化到現代民商法文化的變革,打破了近代民商法文化所具有的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等等一系列弊病,在高度重視人財產權利的同時,又把人格權的位置提高到了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以人為本,開創了民商法文化的新局面,形成了現代民商法文化的主體、平等、權利、誠信、合作等意識法律文化特質,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和文明進步社會的文化標志。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的適用技術性及其表現
適用技術性是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個重要體現,這句話所揭示的含義是,現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種以技術為體現的文化。在民商法文化建設過程中,技術手段有著其獨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發展必須依賴于技術手段的不斷發展和革新。可以說,如果民商法文化沒有這種適用技術性那么它的社會進步性就難以發揮出實際的作用。現代民商法對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一個特殊的定義“一般理性之人”,現代民商法對一般理性之人的判斷,這就為體現社會進步性的現代民商法文化建設提供了技術支持;商法中,貨物銷售合同法中關于船舶適航性的規定,為解決相關爭議提供了適用的技術手段,這都是現代民商法文化的適用技術性的具體表現。現代民商法文化可以為其分支法提供廣泛的技術支持,這起源于現代民商法對經濟和社會生活起最基本的調節作用,現代民商法的這一屬性要求現代民商法必須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按照私法確認權利歸屬、評估權利價值、規范權利行使、維護受損權利,做出合理的回應。由于這種回應必須有一種實質性統一性的規范和制度,這也就是現代民商法適用技術性之所以存在的充要條件。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勢人群,不能夠有效地達到控制市場經濟活動的逐利取向所帶來的市場失靈、信息不對稱和貧富不均等社會風險。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形成原因
現代民商法作為實現和保護私權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形式是通過發考慮手段來保護他人的私權,以私法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現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發展產物,在其嬗變過程中,未能完全規避其弊病,為了實現公平自由競爭的經濟和社會秩序,繼承了近代民商法中把所有人均假定為可捍衛自身權利的理性人。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現代民商法的執行程度則主要取決于其訴求能力,這種包含著生理條件、教育背景、判斷能力等等的能力可能因人而異,產生巨大的差異,使訴求結果不盡人意,盡管有制度,但是制度仍受制于人的訴求能力。在這種程度上來說,私法自治對于部分訴求能力弱勢群體是不夠公平的,甚至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這部分群體是不能實現私法自治,是不被保護的。這種源于私法關于“人”的定義的脫節,是現代民商法局限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立法上越來越強調實質正義,主張私法必須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這種轉變體現在立法中主要表現為對弱勢群體權利和利益的捍衛越來越完善。而部分現代民商法也因此做了調整。如果要克服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就要從加強社會立法兼顧各類人的實際權益及訴求做起。當前,我國正處于立法改革的關鍵時期,在此期間,大膽革新,從實際出發,必將能夠對現代民商法有一個革命性的突破。
三、結語
一分為二來說,現代民商法既有其先進性,也有其局限性。我們不能一葉障目,但也不能自吹自擂,既要承認其優越性,也必須同時看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善,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現代民商法一定會有一個實質性的突破。
作者:胡曉憲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