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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和諧地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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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和諧地位管理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中共中央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什么是和諧?恐怕一萬個人有一萬個說法,有人說和諧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有人說和諧就是長幼有序家庭和睦,有人說和諧就是貧富差距不懸殊,有人說和諧就是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早在春秋時期《左傳》中有“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孔子云:“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曰:“天人合一”,千百年來,人們對和諧社會賦予了太多的想象和描繪,善良而淳樸的愿望恐怕我們用一千零一夜也表達不完,述說不盡。總書記對和諧社會予以高度概括和總結:我們所要建設的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充分表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要素為一體的系統工程,既要通過發展不斷增強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又要通過推進法制建設來不斷提供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律師隊伍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獨特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重視律師隊伍的地位和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一、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律師隊伍

構建和諧社會是民心所向、眾望所歸。要將這一理念貫徹到日常行為之中,首先在于明確和諧社會其本質屬性。無論人們對和諧社會怎樣想象、怎樣描述或怎樣定義,都不會偏離其本質屬性。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民主法治,利益均衡,以人為本。

(一)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在和諧社會中,通過法律為人們設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使人們在決定自己的行為之前有明確清晰的依據,從而趨利避害,作出使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決斷。而在發生了矛盾糾紛之后,充分發揮法律作為社會調節器的作用,對矛盾沖突作出及時的解決;更為重要的是,矛盾雙方對于依據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能夠心悅誠服。只有在法律的規束下,社會運轉才能有條不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黨的領導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途徑。律師隊伍的出現是黨的領導人民實現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重要政治結構和實踐模式。

(二)和諧社會是利益均衡的社會。利益均衡,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堅持公平正義,必須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使參與市場競爭活動的主體,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履行完全平等的義務,不能因主體間的差別而存在特權現象;其核心內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堅持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義,而是指一種利益相對平衡的狀態,目的是為了能夠有效地促進剝削的消滅,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全民的共同富裕。社會矛盾和沖突是普遍存在的,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也不可避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社會成員在收入和利益分配方面差距不斷擴大,使社會矛盾、各種摩擦和沖突不斷產生,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有序。為了逐步協調這些矛盾,保持社會的穩定和有序發展,這就需要廣大律師通過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活動,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促進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律師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公平和正義,維護全社會的均衡利益。

(三)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誠信友愛要求全社會的人們互相幫助,誠實守信,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是指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它要求一切積極因素得到最廣泛最充分的調動,各行各業人們的創造活力得到充分激發、社會的開放性和競爭的活力在政策上、制度上得到保證,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利,又和諧相處;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首要標志,從宏觀上講,它是指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意識形態諸方面的穩定和有序;從微觀上講,它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內在結構的各個要素的相互協調和交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體現出來的重要特點,就是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的宏觀結構與微觀結構的各要素的穩定和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指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生產發展是實現生活富裕的條件,離開發展,富裕就無從談起;生活富裕是發展的目的,脫離這個目的,發展就失去了意義。而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則是實現生產發展和生活富裕所必須堅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保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正確處理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之間的關系,只有處理好了三者之間的關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才會快速健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才會盡快成為現實,也就真正實現了以人為本。

在一個結構合理、資源共享和法制健全的社會中,各社會成員彼此協作,形成穩定的內部機制;雖然有矛盾摩擦,但是能夠在健全的協調機制下得到及時的調和,需要權利制衡,需要制度、觀念等各種社會因素的配合,也需要各個社會群體的協作;其中有一個專門的法律人群體——律師隊伍,律師制度恢復以來的實踐證明,律師隊伍已經成為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治國、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賦予我國律師隊伍光榮的歷史任務和時代使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律師隊伍在保障法律實施、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促進社會關系和諧順暢歷史舞臺上將發揮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律師隊伍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

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法律工作者。該法第25條列舉了律師的業務范圍: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人,參加訴訟;4、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寫作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的工作范圍涵蓋社會所有的經濟生活領域,其工作的特點決定了它對社會各個利益主體利益訴求、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的原因有比較深刻的認識,比如資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資本收益(利潤)最大化,經營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勞動的收益最大化,勞動者追求的體力勞動的收益最大化,這三種利益是相互沖突的,如果三方都各執己見,那么這個經濟組織就很難有效的運轉,因此必須對三方的利益進行協調。而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時給資本的所有者服務,有時給企業的經營者和勞動者服務,比較了解各方真實的利益需求,也比較了解三方能夠達成妥協的底線。這有利于促成社會成員在締結各種社會關系時達成妥協方案,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

可見,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三、律師隊伍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一)律師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調節器。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和重組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社會成員之間、社會成員與政府之間的摩擦與沖突屢見不鮮,這些現象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要求能夠及時化解。在法律人群體中,法官、檢察官作為司法人員,代表著國家公權,肩負著居中裁判或懲治犯罪的特定任務,不可能為當事人維護權利提供最直接的服務;法學家更多地側重于學術上的研究,與變化萬千的現實社會存在一定的距離;律師通過向社會成員提供咨詢、非訴訟、鑒證服務,化解當事人對在糾紛中的不良情緒,讓當事人了解掌握法律、法規,懂得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使行為錯誤的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甘受懲罰,使行為正確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正義得到伸張。而律師的嚴格準入條件和執業特點,決定了律師易于充分發揮疏導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調節器”作用。

(二)律師是和諧社會公權力的制衡者。

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律師通過其對法律的掌握以及法律人特有的嚴密邏輯思維能力,對公權力形成程序上、權利上、法律解釋上的制約。對于行政機關,當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遭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律師經委托可以人的身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機關撤銷錯誤的行政行為,并賠償行政相對人因錯誤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這既保護了公民的權益也對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監督作用。對于公、檢、法國家機關的訴訟活動,律師依法指出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濫用公共權力或失職不作為的情況和司法認識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機關正當地行使權力,不斷地提升司法水平,從而達到法律保護社會成員利益的目的。

(三)律師是法律制度進步的階梯。

當前,法律還沒有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律師在大量的媒體上,在公益活動中,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與此同時,大到國家政治生活的方針政策,小到每一個公民的日常生活領域,律師都能積極參與并及時發現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律師對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條件有比較深刻的認識。在此基礎上律師通過各種渠道,向立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及其相關部門提供調研報告、議案、提案,促使國家機關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并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之處提出修改建議和法律意見,從而促進法律制度的不斷提高和完善。正如托克維爾所說:正是律師不斷制造案例,善法才能從紙面上走進現實,惡法才不斷面臨訴訟的挑戰,漸漸從法律文本和現實中消失,個人權利才能成為一個不斷被發現和擴展的領域。因此,律師隊伍是法律制度進步的階梯。

四、和諧社會應大力提升律師的社會地位,凸顯律師作用,彰顯律師價值。

當前很多工作在第一線的律師都會有律師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不能為整個社會所重視的感受。首先表現在司法機關的歧視,司法人員因為“官本位”的思想,對律師常常不屑一顧,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現象是常有的事。律師應該準時到庭,而公訴人可以姍姍來遲,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常被法官打斷甚至被驅逐出庭,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在很多老百姓的認識中,庭審時律師的辯護形同虛設。其次,表現在有關部門的偏見。律師的服務領域是面向社會,在執業過程中難免要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這是律師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承辦法律事務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手段。但是,有的行政部門卻常常拒絕查證,說是只有公、檢、法人員才能查,遇到這樣的情況,律師就不得不通過各種社會關系找熟人找關系疏通。即便是有的部門允許律師查證,也要收取這費、那費。難怪有人會感嘆“中國律師是弱勢群體”。

因此,提升律師的社會地位,突出律師的社會作用對于構建和諧社會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對此筆者提出一些建議,以拋磚引玉,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提高律師地位和作用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

(一)為律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創造條件。

律師為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各個黨派、社團等政治組織的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有利于促成社會成員在締結各種社會關系時達成妥協方案,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為此各社會部門聘請律師對其提供的調研報告、議案、提案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建議政府聘請律師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行政指導措施、各項政策的制定,對政府行為的合憲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以保證政府行政行為合憲、合法和化解政府行政風險;建議國家機關的信訪部門聘請律師對群眾上訪的材料進行法律審查,出具法律意見,幫助國家機關理順群眾情緒,依法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建議各級人大和政協擴大律師代表和委員的名額,引入律師從政的機制,讓更多的律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擴大律師對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影響力,使律師對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律師享有豁免權

一般而言,律師豁免權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師出于職責任務在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當局前所發表的言論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砻鈾嗟囊x在于免除通常的侵權責任,是在訴訟過程這一特定時間與空間里給予律師不被法律追究的權利,保證律師完全自主地履行職責,為當事人和辯護,并且能在一種合理限度內擁有某種外在及內在的自由。西方國家大都規定有律師的辯護豁免權,而我國則沒有類似的制度?!堵蓭煼ā返?2條關于“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規定從廣義和從人身權利方面提出了對律師予以保護的要求。但是,這一規定未能反映出律師豁免權的基本含義,其內容過于原則。筆者認為,考慮到律師在司法活動中的主要作用,特別是在中國本土文化中律師工作的困頓處境,我國確有必要賦予律師一定的豁免權。

綜上所述,律師隊伍作用的充分發揮,對于推動和促進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著中堅作用。但是當今中國,律師隊伍的地位沒能達到應有的高度。因此,我們只有著力提升律師地位、凸現律師作用、彰顯律師價值,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充分發揮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我們堅信,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的向縱深開展,隨著全社會摒棄對律師的偏見以及對律師行業日益尊重,律師隊伍將會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更加重大貢獻。

參考文獻:

(1)《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法律出版社

(2)《刑事訴訟:控•辯•審三人談》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張軍、姜偉、田文昌主編

(3)《關于中國律師地位的思考》---《法學文獻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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