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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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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倫理

【摘要】我國對律師職業倫理有著嚴格的規定,從《律師法》到《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都對律師職業和執業操守都有著細致的規定。但是由于個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沒有潔身自好,恪守執業紀律,他們經常在當事人面前夸夸其談,信口開河,并與司法人員沆瀣一氣、相互勾結,引誘和欺騙當事人,結成一個穩固的利益共同體,喪失了律師的職業理想,日益走向庸俗,最后蛻化法律的工匠。這不僅影響了司法獨立,妨害了司法公正,同時也導致民眾對律師行業產生了諸多的誤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師在社會大眾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如何重建律師的職業倫理和職業理想,是律師文化建設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本文從“律師你為什么不爭氣?”到“律師,你要如何爭氣?”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關鍵詞】律師;職業倫理;職業理想

引子——律師為何會被拋棄?

2006年11月,福建天衡律師事務所泉州分所準備到華僑大學法學院的2007屆畢業生中招收幾名律師助理。由于我是法學院一個畢業班的班主任,所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汪衛東律師讓我事先給學生招聘信息。于是,我就通過法學院團委的《學生工作快報》向全院的畢業生了招聘信息。隨后,汪律師率領幾個律師事務所的同事來法學院,利用召開畢業生大會的機會,花了半個多小時給畢業生講了有關律師近年來的發展情況。他認為,律師今后的主要發展方向是非訴訟業務,律師應該成為政府決策人的智囊團和咨詢團,律師今后的發展空間很大,而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打官司”,鼓勵學生參與律師行業,并加入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隊伍中來,歡迎同學們加入天衡所的律師團隊。

對于本次招聘,我是非常有信心。因為,據我了解,今年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形勢非常嚴峻,這些學生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應該會加入律師行業的,況且,天衡律師事務所泉州分所在泉州地區有著比較好的聲譽和影響。但是,事后幾個月,我們律所竟然沒有收到幾份應聘簡歷,更不用說有學生來面試了。于是,有一天,汪律師開玩笑地對我說:“我們律所被你們法學院的學生給拋棄了!”說者無意,聽者有心,我回答說:“這說明我們律師在社會上還是沒有什么地位,對大學生沒有多大的吸引力!畢業生還是喜歡到體制內,不喜歡像律師那樣游走在體制的邊緣。”

而后的一段時間,在我和畢業生的交談中,印證了我的看法。他們認為,雖然律師的整體收入比公務員高,但是律師要整天“東跑西竄”,比較辛苦。而最關鍵是律師沒有什么社會地位,公眾對律師沒有多少社會認同感,許多人將律師職業比喻成是“拉皮條”的皮肉生意。因此,他們認為,為了當好一名律師,首先要學會拉關系,學會喝酒,酒量大小是衡量一個律師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而一個律師的收入高低不是看他的能力或者才華,而是他的人脈關系,尤其是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關系。因此,他們在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面前低三下四,沒有什么尊嚴可言!我聽后,恍然大悟!是啊!這也許就是律師不能吸引畢業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們應該深刻反省的是,為何社會大眾對律師行業會有這樣的負面評價呢?其中,有哪些是源于社會對律師行業的誤解,又有哪些是因為我們自己努力不夠或者律師自己“作賤”自己?對于前者,我們應該積極努力地通過說理與行動,向社會大眾做出解釋,對于后者,我們則應該坦然面對,并引為自勵改進的砥礪石。[①]于是,我發出了同樣的詰難:“律師,你為什么不爭氣?”并覺得有必要將部分律師丑惡的一面揭示出來,以引起“療救”和自省的注意。因為自省,是重新贏得尊敬的第一步。如果法律人還希望通過反省,贏回社會對法律人的信任,就必須先認真地承認法律人所犯的錯誤,即便那是“其他的”、“少部分”的法律人所犯的錯誤,我們也應有一體為謙的雅量。[②]否則,律師這個行業將日益喪失自己的獨立品格和理想精神,嚴重蛻化成純粹的“訟棍”或者“訟師”!

一、律師的角色——法律解釋的技能工匠還是自然正義的擔當者

律師,一直以來就是一個頗受人羨慕又頗受人非議的職業——正義與功利、經濟與道德、程序與正義、技能與倫理,這些矛盾與范疇在律師角色上交織著、沖突著。也正是這種矛盾的角色,使得律師的道德狀況在一班人大眼光中是極為堪憂和充滿悲觀的色彩。而現實生活中,律師的違規操作和違背職業倫理道德底線的行為本身又加劇了公眾的不良看法與情緒,以至于掩蓋了律師正常的執業行為和律師職業倫理本身的特殊性。[③]可以說,許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扮演者道德的敗壞者,他們在解釋法律的時候,不是“心中始終充滿著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規范與事實之間。”而是“心中充滿著金錢的誘惑,目光不斷地往返于假話與偽證之間。”他們完全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間,善于鉆法律的空子,打著正義與邪惡的擦邊球,滿足一些委托人的邪惡目的,尤其是一些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半路出家的律師,他們只會簡單地套用法律條文,將法律當成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不能詮釋法律背后所隱含的“微言大義”,對法律沒有懷著深深的敬畏感,心中沒有一絲的自然正義的理念。而這種糟糕的法律人的盲點就是以為只要善于機械式地詮釋法律條文,就可以違背自然正義,任意操弄法律。但其實真正的法律人,不但要能精確地詮釋法律,也必須同時具備超然于法律哲學思維。換言之,他不僅要學會正確地援引法條,更要懂得追問法條規范的真義何在。[④]因此,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能簡單機械地去詮釋法律,以為自己找到了法律的空子或者漏洞,并信誓旦旦地向當事人作出各種各樣的承諾,從而容易造成“以為不違法就是合理的”錯誤心態,而是應該懷著一種自然正義的理念,對每個法律條文作出善意的詮釋,盡量培養自己真正的法律哲學的思維,以免造成公眾對律師的假象——律師是最善于鉆法律的空子,因為正義與邪惡只有一步之遙,以正義的名義從事邪惡,或者以邪惡的方式來解讀法律,同樣是非常危險的行為。[⑤]試問,就連以法律為職業的律師都可以隨意,甚至惡意地解釋法律,那么,法律的尊嚴何以存在?法律的信仰如何樹立?公眾對法律以及對法律共同體的信賴又如何養成?

二、律師的責任——當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忠實義務)還是法律的堅定維護者(誠實義務)

因為律師,作為法律職業者中的一員,作為法庭上平衡對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負著維護法律正義與維護委托人利益的雙重任務。[⑥]這就是表現出律師到底是要履行誠實的義務,成為法律的堅定維護者,還是要履行忠實義務,盡量維護當事人最大利益這樣一種矛盾的角色,換言之,就是表現為誠實義務與忠實義務的沖突或者緊張關系,而這種沖突或者緊張關系幾乎貫穿在律師執業生涯的始終。只要有律師,就難免會遇到這兩種義務的沖突。例如,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例子:依照律師的倫理規范,律師一方面要對當事人負忠實義務,另一方面要對法官負誠實義務。有一天,有位律師在訴訟進行時,法官突然問他:“你的當事人有無前科?”[⑦]作為律師面臨著這種突如其來的提問,到底應該如何回答呢?根據法理學中的義務沖突理論,律師應該選擇履行價值高的義務,即保守當事人的前科信息,放棄履行價值低的義務,即揭發當事人前科信息。因為這兩種義務對于律師而言,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高于對法律的誠實義務(律師這種忠實于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本身也是對法律的堅定維護,因為《律師法》第27條和第28條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4條就明確指出,律師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當律師對當事人履行了忠實的義務,才能維系當事人對律師的信賴,律師的行業才能得到發展,否則,就會從根本上摧毀了律師行業存在的根基。這種“放棄”并不構成刑法上的“包庇罪”,而是刑法中一種稱為“正當的業務行為”,或者按照臺灣著名律師陳長文的說話:“律師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并不是要求律師顛倒黑白、讓當事人有罪變無罪,而是要以當事人利益為中心,在不違反誠實義務的情況下,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法律待遇。”美國律師公會對上述的回答給律師提供了一個模板:“律師應該向法官表示,當事人有無前科,并不難知曉,法官可以向司法或者警政單位調取數據。”[⑧]因此,關于律師的責任,我們可以說,在維護法律的前提下,盡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忠實義務與誠實義務發生沖突的時候,我們要維護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當然,如果當事人利用律師的職務來從事一些不正當行為的時候,律師則毫無疑問要站在法律的一邊,作為法律忠誠的衛士。

三、律師的功能——麻煩的制造者還是麻煩的消解者

在法院和檢察院等公權力機關看來,律師是“麻煩的制造者”或者“司法部分的下屬,遇到麻煩就找律師幫忙,成為政府部門的消防隊”。[⑨]于是,法官和檢察官經常認為律師就是他們“死對頭”,律師經常“找岔”,就是因為律師的存在,使得他們的工作量加倍地增加,因此,他們對律師經常表現不是非常歡迎的態度,有時甚至表現出中國官僚特有的官僚習氣,好像你欠他錢不還似的,這讓我們這些從事辯護和工作的律師感到十分的嘔氣!這固然有社會公眾對律師職業的誤解,那么,作為律師自己就沒有責任了嗎?

我認為,這是一些個別律師的行為所導致了,他們和司法人員沆瀣一氣,形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喪失了律師自己的職業倫理和職業理想,甚至喪失了律師獨立的人格,成了個別司法不公的幫兇,這樣的律師不僅在公眾面前沒有良好的形象,就是在司法人員面前,也成了“討飯”似的的乞丐。

當然,更重要的,還是司法人員本身的心態和思維。他們不知道,律師的社會角色和功能決定了他是幫助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糾正錯誤或者少犯錯誤。因此,在整個訴訟過程(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抑或是行政訴訟,均是如此!)中,會先假設利益沖突的雙方都各有一個代表他們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初自訴案件外,原則是律師和檢察官),雙方律師都盡最大能力為各自當事人的利益辯護()時,信息就在雙方律師“全力以赴”的辯護()過程中,得意充分地揭露,從而使得法官或者仲裁員,在這更充分的信息揭露中,才能減低判斷錯誤(違背真理)的可能性,……律師的價值本身,不是在于“創造”一個真理或者事實,而是協助法官或者仲裁者“發現”關鍵的事實或者真理,讓他們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斷,可以說是律師很容易被忽視的“本體價值”。[⑩]正是這種“平衡設計”的司法制度,使得當事人雙方所聘請的律師能夠在維護其利益的驅動下,盡力去挖掘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并揭露出不利于對方的信息,這種律師所追求的片面社會功能,不是為了創造己方的半面正義,而是通過雙方的努力,使得法官能夠結合雙方兩個半面的正義,從而實現“全面的正義”。但是,有些檢察官或者法官卻不這樣認為,在他們的內心深處,總是認為,律師其實是一種擺設,是他們辦案的阻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他們經常錯誤地認為,律師的存在削弱了國家打擊犯罪的力度。這是對律師功能和律師行業存在必要性的誤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對的不是一個單純的公訴人,而是公訴人背后的國家,再強大和險惡的被告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都會低下他那“高貴的頭顱”,為了使得雙方的力量能夠取得相對的均衡,才需要律師來武裝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成為恣意司法的犧牲品。正是律師的存在,才能夠有有效地方式檢察官和法官犯錯誤,也正是律師的存在,才使得證據所顯示出來的法律事實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可以說,律師不是麻煩的制造者,而是麻煩和糾紛的消解者,沒有律師,我們的司法就會蛻化到中世紀的黑暗中。

四、律師的理想(追求)——是以營利為目的還是以社會正義為原則

律師是商人嗎?每當我聽到某某律師一年的年收入高達幾百萬元的時候,我經常這樣問自己。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近代商業文明導致的理性主義和實用主義,使得律師變成了法務市場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們以追求財富最大化來作為畢生的理想。而現實生活中,律師確實扮演著出售或者提供法律服務者的角色,他們就如其他服務行業一樣,出賣自己的法律知識,獲得當事人提供的貨幣,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如季衛東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在律師執業中,市場規律與職業倫理的二律背反問題,其中,特別觸及了經濟倫理與律師職業理念、共同體自律與倫理話語空間、中國律師事務所國營化和營利化(商業化)的關系,他通過論述,提出,應當在這種價值相對主義的基礎上,尋求適當的、自由的、多樣化的倫理性議論的場所和程序——而這又是經濟倫理得以制度化的前提。[11]也就是說,律師在按照市場價值規律運作的同時,也應該受到自身職業倫理的制約,否則,正如德國著名的思想家馬科斯•韋伯所說的那樣,律師就會淪落為一群沒有靈魂的法律專家。

對此,我們可以看看我國法律關于律師的定位。1997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律師法》第2條明確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并對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并不是將律師定位為商人,而是定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也不是公司,也不是一般的商業合伙或者合作企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都有著自己獨立一套的管理模式,既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運作,也不是按照《合伙企業法》等企業法律的規定運作。這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用意,即避免律師墮落為單純的唯利是圖的商人,而忽視了自己社會責任的承擔。因此,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特殊的社會責任,一種非市場機制所能調節的責任,那就是得到社會認可的行為規范和內心行為標準,是一種無形的內心自律,并非是把自己完全罩在市場經濟的外殼下,機械地受市場規律和當事人的制約,而拋開倫理道德的自律,違背法律的意義宗旨。[12]因此,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最大限度地追求社會財富,這本無可非議。但是,在現實社會中,部分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為了營利,忘記了自己身上擔負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正義。他們為了賺取當事人的律師費,在各種場合夸夸其談,拍著胸脯,信誓旦旦地對當事人作出各種各樣的承諾,利用當事人處于危險的境地和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不擇手段地“騙取”當事人的錢財。而當最后的判決結果沒有達到他事先承諾的要求時,他們又編造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搪塞當事人。更令人憤怒的是,一些律師與檢察官或者法官沆瀣一氣,通過給檢察官、法官行賄的方式,來收攬案件,并影響法官的判決,進而共同“騙取”當事人的錢財。這樣的律師如何能贏得民眾的信賴?他們一邊表面上是在維護法律的尊嚴,一邊又在踐踏法律,把法律當成賺錢的工具,這樣的律師如何能獲得其他法律人的尊重?也難怪會在檢察官、法官面前要表現出低三下四的可憐樣。

五、結束語:律師的未來——中國法政官僚的后備軍

雖然,我揭露了許多律師丑惡的一面,但是我們也不必為此喪失信心。觀察近代以來民族國家的發展,我們便可發現,國家的發展往往經歷著這樣一些階段:先是由軍人通過戰爭的方式掌握了國家政權,即軍人建國——然后由一些學科技出生的政治家發展國家的經濟,即科技強國——最后是由一些法律人出身的政治家治理國家,即法律治國,或者按照孫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那樣:軍政——訓政——憲政,即是由軍人出生的人來掌握國家政權,然后在對國民進行開導啟蒙,提升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政治參與意識,最后再過渡到憲政,由國民通過憲法等法律的方式實現自治。如果運用這個模式來分析我國目前的現狀,我們便可驚喜地發現,我們國家軍人建國(軍政)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目前正處于由科技強國(訓政)轉向法律治國(憲政)的時代。當我們將目光轉向西方法治發達國家,我們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例如,在美國政治的發展中,我們可以發現,律師政治意識十分強烈,其在國家的整個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躍。據統計,從華盛頓到小布尸什,美國43任總統中,有28任(27人)當過律師或者攻讀法律,約占總統人數的65%,其余總統雖然沒有法律專業文憑,但也有不少人是公認的法律專家或者對法律深有研究,如制定美國憲法的華盛頓,除此之外,在各級行政部門中,也有許多人是律師出身的。[13]因此,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元化的社會結構中,律師被要求充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橋梁,充當市民社會的代言人,他們以自身的知識、經驗、良心和理性,為社會的發展貢獻著自己力量,從而成為國家政治力量和民間社會力量的重要橋梁。[14]

再看看我國臺灣地區,其政治發展路程也已告訴了我們這個事實。目前在活躍在臺灣政治舞臺上的政治人物,許多就是法律人出身的,除了臺灣“總統”陳水扁外,“副總統”呂秀蓮以及先后均當過“行政院院長”的張俊雄、謝長廷、蘇貞昌和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等等,這些都是法律人出身的。由此可以相信,我們都是中國人,兩岸都在推進民主政治建設,臺灣政治曾經出現的一些現象,是否也會在大陸政治界出現呢?

對此,我非常有信心!中國未來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必將是從我們這些法律人出身的人中產生,而律師要努力參與國家政治和社會公共事務,通過當選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的方式,積極參政議政,努力推動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制定,為今后治理國家積累必要的執政經驗。正如著名的學者朱學勤教授在上海律協上的所坦言的那樣,中國未來的領軍人物將從最初的人文官僚、技術官僚,最終轉到法政官僚,這幾乎是全球民主化、法治化通過的通例。[15]而律師,就是未來中國法政官僚的后備軍。

總之,律師行業目前雖然存在著眾多的弊病,但是,相信未來是美好的。

【注釋】

[①]參見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頁。

[②]參見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頁。

[③]參見孫笑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頁。

[④]參見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頁。

[⑤]參見朱征夫:《律師是什么?》,載《中國律師》2004年第1期。

[⑥]參見孫笑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頁。

[⑦]布萊恩·肯尼迪著:《美國法律倫理》郭乃嘉譯,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2頁,轉引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頁。

[⑧]參見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9頁。

[⑨]參見哲沅:《廟堂與江湖——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沖動調查》,載《南風窗》2007年5月1日版,第16頁。

[⑩]參見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頁。

[11]參見季衛東著:《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55頁。

[12]參見王淑榮:《律師法律服務的倫理訴求》,載《長白學刊》2005年第5期。

[13]參見哲沅:《廟堂與江湖——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沖動調查》,載《南風窗》2007年5月1日版,第17頁。

[14]參見石獻智:《律師角色轉換與社會責任》,載《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15]參見哲沅:《廟堂與江湖——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沖動調查》,載《南風窗》2007年5月1日版,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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