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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類證據作為一個獨立的證據類型,與視聽資料并列,明確了電子數據類證據的法律地位。在檢察機關技術偵查中,電子數據類證據的收集取證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收集取證過程不夠規范
電子數據類證據具有其特殊性,如無形性、脆弱性、高科技性等,偵查機關在收集取證中如果不嚴格按照收集取證的規范來執行,就有可能破壞電子數據類證據的信息,致使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例如,偵查機關在辦理一起詐騙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QQ聊天記錄已經滅失且不能被恢復,偵查機關就將被害人自行整理并打印的聊天記錄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該聊天記錄是作為證明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進行詐騙的關鍵性證據,但是由于偵查機關收集取證的過程不規范致使此證據的效力大大減弱。
二、收集取證措施不夠及時
電子數據類證據具有脆弱性,易被篡改和破壞,特別是現在網絡信息變化快,很多電子信息在保留一段時間后會自動被新的數據信息覆蓋而滅失,如果不能及時收集保存,事后則將難以收集和提取。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偵查人員也常常因為沒有及時收集提取證據而使得電子數據類證據被篡改、刪除等。例如,在一個網上開設淫穢視頻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電腦里存儲了大量的淫穢視頻和網上交易的信息,由于偵查機關人員未能及時扣押封存,大量關鍵的證據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刪除破壞,致使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缺失,在認定案件事實上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對案件的審查有很大的影響。
三、收集取證內容不夠全面
為了能夠更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案件情況,重現犯罪當時的過程,就必須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取證時能夠更全面地收集電子數據類證據的內容。若偵查機關收集的電子數據類證據所提供的內容不夠全面,則有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事實的判斷,也不能有效地作為證據使用。例如,在一起網絡盜竊案件中,司法機關僅僅收集提取了證明犯罪嫌疑人電腦中有病毒和一些關于被害人網絡銀行賬號和密碼的信息,由于不能直接獲得其他證據,因此,也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
四、保全措施不到位
電子數據類證據的保全是指在司法實踐中,收集、提取證據時,面臨電子數據類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司法機關對電子數據類證據進行提取保存和保護固定。由于電子數據類證據的脆弱易破壞性,如果不及時安全保存,則有可能被改寫或篡改,因此需要及時制作封存電子數據的記錄,提取、固定電子數據記錄等文書,用以證明記錄電子數據類證據的來源和形成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其存儲、變更等使用保管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進行提取收集證據時,對于相關的計算機設備、電話等大都沒有采取保全措施,相關的記錄也不齊全,以至于無法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例如,在一起利用網絡實施詐騙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過利用網絡聊天聯系被害人約會見面,后將被害人帶到酒吧高額消費,騙取被害人錢財。偵查機關在收集保全證據時,僅將網絡聊天記錄打印出來讓犯罪嫌疑人簽名確認,不僅沒有提供原始的電子存儲設備,也沒有提供收集提取證據的說明書,這樣的收集保全證據的措施不僅不合法,也不夠安全有效。
五、審查認定機制不健全
一是電子數據類證據的采信規則缺失。目前我國刑事法律雖然對訴訟證據的審查采信進行了規制,但是對于電子數據類證據的適用規制沒有進行明確詳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電子數據類證據如何進行審查認定,適用什么采信規則,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辦案人員只能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進行推理認定。二是電子數據類證據的證明力認定缺失。由于加入了現代司法理性精神,世界各國的證據制度一般都不對電子數據類證據的證明力作出具體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關于證明力的把握只能依靠辦案人員的日常經驗進行自由裁量,這無疑給電子數據類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帶來了困難。一方面,大部分辦案人員對電子技術不是特別熟悉,只是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識和操作方法;另一方面,現在的證據制度并沒有對電子數據類證據的證明力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只能依靠辦案人員的經驗自由判斷。
六、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在檢察機關實踐中電子數據類證據的問題層出不窮,我國關于電子數據類證據的規定不夠詳細全面,且散見于部門規章之中,體系不夠完整,不能很好地指導司法實踐的使用。因此,完善電子數據類證據的立法,積極制定相關的規則是很有必要的。在具體的立法規范中,要確立電子數據類證據的訴訟地位和指導原則,在電子數據類證據的適用規范上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要完善對電子數據類證據司法適用中的監督制度。也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吸收引用對我國有利的規定,不斷完善符合我國立法規范的電子數據類證據法律。
作者:楊玉岸 李鑫鑫 單位:滎陽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