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貪污罪主體本質特征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貪污罪主體本質特征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貪污罪主體本質特征

根據刑法對自然人犯罪主體所規定的必備要素的不同,自然人犯罪主體又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自然人一般主體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達到刑事責任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特殊主體是指除了具有一般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的職務或者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屬于特殊主體。

一、我國貪污罪犯罪主體的立法沿革

貪污行為歷來都是各國重點打擊的腐敗行為之一,中國也在防范和懲治貪污行為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縱觀新中國關于貪污罪犯罪主體的立法,大致經歷了以下五個發展階段: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中的貪污罪主體

新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反貪污賄賂的專門法規是1952年4月1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該《條例》第2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騙國家財物,強索他人財物,收受賄賂以及其他假公濟私和違法取利之行為,均屬貪污罪”。該《條例》第15條、第16條規定,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現役革命軍人也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該《條例》第12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國家工作人員”伙同貪污的,也要按照貪污罪處理。該《條例》第8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竊取、騙取或套取國家財物,情節嚴重特別的,依本條例處理。”

由此可見,該《條例》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范圍非常寬泛,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有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現役革命軍人等。同時,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罪的認定也較之現行的

刑事立法寬泛很多,不僅勾結“國家工作人員”伙同貪污的,要按照貪污罪處理,同時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竊取、騙取或套取國家財物,情節嚴重特別的”,也要依照貪污罪懲治。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貪污罪主體

79刑法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刑法典。該法典第15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條規定:“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懲罰。”第83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相較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中的規定,79年《刑法》對貪污罪主體范圍的規定有所擴大,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又包括“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79年《刑法》也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作了立法解釋。但對于“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范圍,法律上沒有做出具體的限定,因此,貪污罪總的基本主體范圍實際上仍然非常廣泛。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提出,“貪污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這樣就使得貪污罪的犯罪主體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到了“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這一類型。

三、《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的貪污罪主體

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將貪污罪的主體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顯而易見,1988年《補充規定》對貪污罪主體范圍再次進行了擴大化規定,除國家工作人員和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外,還包括了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1988年《補充規定》和1989年司法解釋使得貪污罪主體的范圍不斷擴大,不但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也能構成貪污罪。在認定標準上也由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轉至是否“經手、管理公共財物”。同時也對“公務”和“勞務”進行了簡單的區分。

四、《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的貪污罪主體

1995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10條和第14條增設了“公司、企業人員的侵占罪”,同時,該《決定》第12條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第1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從這些規定來看,“公司、企業人員的侵占罪”與“貪污罪”就客觀方面來說毫無二致,其內涵和外延都是一樣的,兩罪之間唯一的區別就是二者的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的侵占罪”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問題在于如何區分公司、企業職工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既是公司、企業中的“董事、監事和職工”是否有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就如何認定“公司、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將管理職能作為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則將“公司、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限定地更窄,在管理職能基礎上將具有公務身份作為認定的標準。上述兩個司法解釋雖然不盡相同,但就總體而言,貪污罪的主體范圍事實上變小了。

五、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貪污罪主體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中規定了兩種貪污罪主體: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另外一種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97《刑法》第271條第2款中規定的貪污罪主體“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第183條第2款中規定的貪污罪主體“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屬于97《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中“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也即“準國家工作人員”。97《刑法》第394條規定的是特殊貪污罪,其主體與普通貪污罪的主體相同。因此,目前我國貪污罪的主體總共包括兩種: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是貪污罪的核心主體。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這是貪污罪的輔助主體。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雖然各個時期的立法對貪污罪主體的規定范圍不盡相同,但是都貫徹和延續了“從嚴治吏”、重點懲治貪污犯罪行為的指導思想。

二、有關貪污罪主體本質特征的觀點及評析

對于貪污罪主體本質特征的研究,目前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具有公務性或者職務性是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把具有公務性或者職務性作為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不僅可以界定貪污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可以使貪污罪主體與其客觀方面的要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相聯系,更有助于貪污罪主體的區分。公務性的特征使得那些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勞務的人員被排除在貪污罪主體之外,同時,也合理地界定了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構成貪污罪主體的范圍,只有因為從事公務而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才能構成貪污罪,因為從事勞務而不可避免地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屬于貪污罪主體的范圍。第二種觀點認為管理、經營公共財物是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貪污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公共財物所有權,貪污罪侵犯的公共財產權,其實質職務犯罪,而非身份上的犯罪。職務使得貪污罪主體與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建立了直接的聯系,而身份顯然不具有該種職能,因此,具有某種職務直接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才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第三種觀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等與貪污罪在行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犯罪進行區分的要素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就構成貪污罪,否則,就分別構成盜竊罪或者詐騙罪。按照哲學的觀點,事物的特殊性構成某一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質。因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

第四種觀點認為公共職務性是貪污罪主體的本質屬性。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從事公共事業的職務性是貪污犯罪本質與現象的統一和貪污犯罪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它比較準確地概括了貪污罪主體的本質屬性,在刑法理論上容易理解和掌握,在司法實踐中也便于操作與實施。

筆者認為,上述理論界關于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的各種觀點都具有其各自的合理性,而且都是與前述中國貪污罪立法演變緊密聯系的,首先,1979年《刑法》對于貪污罪主體的規定比較簡單,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對這兩種人員的規定都立足于“從事公務”這一特征,因此,有學者認為,“‘從事公務’是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這在法學界已取得共識”。但是,但是,1988年《補充規定》中,對貪污罪主體的規定沒有使用“從事公務”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經手、管理公共財務”。這正是上述第二種觀點的立足點。1988年的《補充規定》同時也規定,只有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才能構成貪污罪。這符合上述第三種觀點的主張。隨后,兩高又在《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這一司法解釋中對“公務”和“勞務”作了界定和區分,認為“直接從事生產、運輸勞動的工人、農民、機關勤雜人員、個體勞動者、部隊戰士經手公共財物的,如果他們所從事的僅僅是勞務,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這即是上述第四種觀點的立論根據。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在認定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時都將立足點放在“國家工作人員”這一身份上,從而前述觀點可以得出的結論應該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而貪污罪的主體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除了“國家工作人員”之外,還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前述觀點并不能全面概括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有學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是‘從事公務’”,但是以國家工作人員作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大量存在于我國《刑法》規定之中,將“從事公務”作為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不能區分貪污罪與其他以國家工作人員作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同理,鑒于所有的職務犯罪都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特性,從而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也不能判定貪污罪與其他職務犯罪之間的區別。因此,要認定貪污罪主體的本質特征,必須將“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特性綜合起來進行考慮。

主站蜘蛛池模板: 鄯善县| 张家口市| 汾西县| 交城县| 台南市| 惠州市| 镇江市| 芜湖县| 加查县| 理塘县| 内乡县| 噶尔县| 牡丹江市| 横山县| 清徐县| 调兵山市| 琼海市| 琼结县| 闻喜县| 长子县| 威海市| 青川县| 石柱| 长葛市| 新昌县| 肇庆市| 星子县| 遂平县| 阿图什市| 克山县| 桂林市| 濉溪县| 裕民县| 湖北省| 榕江县| 呼玛县| 谢通门县| 那坡县| 肇源县| 繁昌县| 大石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