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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中的監事會制度與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制監督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并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并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實行監督,并對領導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監督”就是監察、督導的意思。行政監督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專設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利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行政監督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預防、補救和改進的作用。強化行政監督的意義在于:完善憲政體制;制約行政權利;遏制腐敗現象;落實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二、公司法中對股東權利的限制與行政法中對行政機關權利的限制
如果簡單地說新《公司法》是一部股東和公司自治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頗。實際上,“公司立法,是一種國家對經濟干預和公司意思自治之間取得平衡的法律制度安排。”新《公司法》在擴張股東和公司自治的同時,也注意對其進行適度限制。新《公司法》對其限制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賦予公司股東濫用公司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賠償義務。
2、引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以保護公司債權利益。
3、建立了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回避制,以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4、對控制股東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予以限制。任何新生制度的實施都需要一個與現實相聯系的點,以這個點為突破口才能逐步將整個制度體系付諸實踐。行政法是一部控權法,要想實現對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權利的控制,現實的突破口就是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那么我們要從以下幾方面對行政主體的行政權進行限制與監督實施。
(一)限制設定權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照法定的權利和程序,以特定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限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即對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和行政許可的范圍進行規范不能讓政府任何職能部門在任何領域都能任意設置行政許可。
(二)嚴格行政許可的程序
行政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遵守的方式、步驟、空間、時限等,是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申請、審查、核發、拒絕、變更、注銷、撤銷、收費等一系列步驟、過程和規則的總稱。相對于行政機關享有的實體許可權而言,行政許可程序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履行的義務。
(三)明確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懲戒性的法律后果。根據“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許可的責任主體即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指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辦理行政許可的機關或者組織,是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準許或者認可當事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者資格,并依法監督管理申請者從事被許可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四)明確行政許可的不收費原則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是過去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收費成為一些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在動因和主要條件甚至惟一條件。行政許可法關于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對于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作者:吳瓊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