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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視角下的“茂名PX事件”
面對諸如PX等特殊項目,行政機關應如何實施行政活動才能避免公眾不滿,既能促進經濟發展,亦能保證行政目的得以實現。分析PX事件的整個發展脈絡,可以得知正是由于以下行政制度的不完善才釀成一次次惡果。
(一)行政參與制度與“茂名PX事件”的切合點
PX是一種重要的基礎化工產品,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已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之一。PX事件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公眾對PX的不熟悉,甚至誤認為是高危高毒產品,事實并非如此,這也引起了轟轟烈烈的百度百科詞條保衛戰。訛譹正因為群眾對化工項目的不理解,對行政活動的陌生,才導致面對PX項目時的恐慌、亢奮甚至反抗局面。因此,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項目在開展時,行政機關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讓群眾深入了解每個行政行為的原因及過程,切實落實行政參與制度。公民參與到行政中來是很久之前就存在的概念,但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圍內也是近幾十年的事情。行政參與就是行政活動建立在與行政相對人充分對話的基礎上,該制度的落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比如增加行政決策的有效性、緩和公民和行政機關的沖突、提高公眾文化素質、減少權力尋租現象。但現行行政參與制度并未達到預期效果,應從以下兩方面完善:
1.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我國公民普遍缺乏參與行政的意識,沒有行政的主動性。同時,一些行政人員十分排斥公眾參與行政,不能接納公眾的參與行為,兩者之間沒有形成良性互動。這就有必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肯定公眾行政參與的重要性,從而間接引導和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的意識。
2.參與制度的細化
我國目前有關行政參與制度的法律規定十分有限、范圍相當狹窄、規定過于抽象。就行政參與的具體方式、參與程度、參與費用的分擔、參與不當的責任承擔等一系列問題無相應規定。這就使得行政參與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具體制度對行政參與的充分實現意義深遠。
(二)合理行政原則與“茂名PX事件”的切合點
合理行政是在合法行政基礎之上對行政機關更高層次的要求,旨在保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并在行政活動中做到公平、公正、理性,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擾,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具體到“茂名PX事件”,有關部門應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決策,并多方聽取意見,從宏觀和微觀角度進行利益權衡,公正、客觀、合理的作出行政行為。合理行政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一方面,正確、理性、適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制定法的不足,促使行政目的的最終實現;另一方面,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若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有效限制,則很可能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基于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改善合理行政的相關制度:
1.完善相應保障機制
公民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犯時,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救濟。但針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由于復議機關與被復議機關存在隸屬或其他利益關系,復議機關很難做出公正裁判,行政復議的局限性十分明顯。就訴訟途徑而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司法機關對行政合法性的審查權,但對行政合理性的審查基本沒有涉及。雖然《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一條賦予法院對行政合理性的有限審查權,但未明確何為顯失公正,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條規定的是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未做強制規定,法院在利益權衡下一般都不會變更。因此,筆者認為應通過立法賦予法院適當的行政合理性審查權,擴大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但這并不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恣意干預,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的大框架沒有改變,只是在這一大前提下做的制度創新。
2.淡化官本位意識
雖然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但在官本位意識的影響下行政行為無需說明理由成了普遍現象。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指出:“只有當允許互動即直接或間接靠交往達成的溝通存在的時候,參與者相互之間的關系才是合理的”。該理論運用到行政法領域就要求行政機關在無偏見的基礎上,具備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的程序,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良性互動。具體而言,有必要在立法層面強化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說明理由義務,并對說明理由的范圍、內容、方式及時間作出細致規定,逐漸淡化行政主體“官本位”意識,取而代之的是形成說明理由的行為模式。
二、經濟法視角下的“茂名PX事件”
“茂名PX事件”發生的原因多樣,那么,解決辦法也應多元化。前文已分析了行政法視角下的解決措施,在經濟法視角下,作為直接受益者的企業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經濟回報的同時,也應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必要性
1.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
馬克思曾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句論斷充分揭示了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關系,權利的享有有利于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保障權利的享有。簡而言之,權利和義務相伴相生,基于該法理,企業在享受行政機關賦予的某些權利所帶來的高額利益時,也應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做到權利義務的協調實現。
2.社會本位原則的要求
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的重要性日趨明顯,這也促使其目標的傳統定位有所轉變,即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AdamSmith)曾提出,“社會的財富如果不被全社會所共享,那么這個社會就不穩定”。我們知道,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有必要強化企業的“社會人”屬性,引導企業破除狹隘的個體利益,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從而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最終預防或消除企業的自發性、逐利性、滯后性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
由于企業利益相關者極為廣泛,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很難明確界定。一般而言,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企業對消費者、對環境和資源保護、對雇員、對債權人等的責任,結合本文所涉案例,重點論述企業對環境保護的責任。某些企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對環境一定程度污染之上,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方面對環境造成污染,一方面卻因生產獲得可觀利益,基于權利義務的相對性,企業有義務改進技術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并對潛在受害者給付相應經濟補償。環境保護,不僅關系到當代人利益,也對子孫后代的發展至關重要,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樹立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促使其選擇對公眾危害程度最小的生產方式,并積極采取各種補償措施,這樣可以減少公眾與企業、公眾與行政機關的摩擦,引導企業良性運行,并獲得消費者信賴,也有利于行政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企業社會責任面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范圍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意義上和法律意義上兩個層面,我國法律尚未對道德意義上的企業責任范圍、負責對象做強制性規定,這就給企業規避義務提供了機會,導致企業社會責任主體缺位。在“茂名PX事件”中,若法律強制規定企業有義務舉辦項目相關知識講座、工廠實地參觀、補償消費者利益,PX項目開展的阻力也會隨之減少。
2.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的矛盾
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而社會責任的承擔必定要求企業巨額經濟付出,兩者在極端情形下存在矛盾。企業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承擔社會責任,忽視公共利益的存在,必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若對企業過嚴管制,施以過多社會責任,要求其承擔龐大經濟負擔,違背“經濟人”屬性,則不利于調動生產積極性,影響企業發展。基于此,如何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兩者間尋找最佳平衡點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結語
“茂名PX事件”帶給我們很多思考,從不同部門法的角度會得出不同認識,為了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就行政法領域而言,完善行政參與、合理行政等制度是一項重要環節,同時,我們的目光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法領域,也應明確在經濟法框架下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只有各部門法協調配合,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進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作者:李苑玉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