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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現行的行政法治格局就是要不斷強化行政主體的義務,但是,行政主體義務的法律地位并未存在詳細地闡釋。因此,為了對該理論空缺予以彌補,文章重點闡述了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當中的地位,并分析了行政主體義務和重構行政法體系等方面的問題,進而更好地履行行政主體義務。
關鍵詞:行政主體義務;行政法;地位;作用
眾所周知,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治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強化。但是,因為其在行政法治當中的地位與作用都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對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中的作用與地位進行詳細地了解,并不斷地完善行政主體義務,進而為行政主體義務作用的發揮提供有力地保障。
一、行政主體義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在行政法當中,行政主體義務的地位始終備受關注。這不僅是這一問題性質所決定的,同時也是行政法未來發展趨勢所決定的。眾所周知,行政法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當中,其經歷了諸多的歷史性變遷[1]。行政法制度初期發展,主要將行使職權作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行政法所關注的重點就是行政機關職權問題。通常,一般國家行政組織法都會針對行政機關職權來進行規定,而且,行政法定義也始終是將行政機關與職權當作重點。另外,可以將行政法劃分成兩種類型,即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而在民主進程不斷深入的情況下,行政法關注對象逐漸轉變成行政主體在其中的任務。雖然體制不同,但是,其行政職能始終都是相同的,然而,和行政職能相比,行政任務卻存在諸多的區別。然而,一定要保證行政法有效地控制行政主體,并將其放置于行政任務焦點中才能夠真正地發揮其實質性的意義。在此基礎上,受到福利國家理念的引導,需要保證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發揮社會服務的作用。而在服務理念的作用影響下,關注的就是行政主體的義務問題。所以,在此背景下,行政法所關注的行政主體義務也逐漸被當作當代政法制度主流。
二、行政主體義務與重構行政法體系分析
(一)行政主體義務和部門行政法規制模式
部門行政法,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對部門行政管理關系進行相應的調整,是一種法律規范。部分國家承認部門行政法的存在,但是,也有部分國家是不承認的[2]。而是否承認則同國家法律體系整體的格局存在緊密的聯系。行政法學的理論內容與行政法體系當中都含有部門行政法。然而,法律排列的順序與方式同教科書相比存在一定的區別,其中一部分是按照部門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客觀領域來排列的規范,例如工傷行政法或者是土地行政法以及水資源行政法等內容。另外,還有部分規范是按照部門行政法執法的主體來排列的,例如由公安機關執行的部門行政法等等。總的來講,在我國行政法的體系當中,部門行政法的地位十分重要,而且,有部分學者將部門行政管理法當作行政實體法,專門規制行政法的主體法律則被當作行政程序性的法律[3]。正是因為部門行政法自身的重要地位,必須要始終重視部門行政法對于社會事態規制模式。現階段,部門行政法規制模式一般是由部門法執行的行政主體來確定,可以是利用提案權或者是直接指定規則權來進行確定。除此之外,部門行政法規制將行政事態與行政管理人的方面當作根本出發點,而在實際的管理過程當中,行政主體的權力十分廣泛,各行政部門法都具備了行政主體不確定的管理權力。當前,我國的部門行政法主要是站在管理權力模式的背景下出發立法,然而,在行政主體義務理念的影響和作用之下,部門行政法需要充分利用所設定的義務模式來立法。也必須按要求完成模式的轉換,才能夠保證部門行政法更好地約束行政主體。
(二)行政主體義務和行政法制度的全球化
目前階段,行政法制度,甚至是法律制度的本土化與全球化都已經成為當前受到爭議的問題。而本土化所指的就是行政法需要根據國家行政權與行政管理實踐來構建的制度[4]。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發揮其自身的實用性,也就是可以更好地與國家實際情形相吻合,與國家民風民俗或者是傳統的文化相符合。而全球化所指的則是行政法制度的構建需要同發達國家完美接軌,不僅可以對其先進的行政法文化予以吸收,同時還能夠實現同發達國家行政法的有效銜接。而在長期的實踐過程當中,我國行政法通常將本土化當作重點內容與價值理念。我國目前是市場經濟,但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導致政府的強制權利很大,所以,行政法始終將管理法當作重點的格局。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行政法的全球化問題逐漸被關注。站在世界角度來看,行政法制度有三種模式:即法律一體主義模式、法律分立主義模式以及行政監督模式[5]。以上三種模式,都是運用了不同方式,將權利和義務當作核心內容構建出行政法的體系。因為我國行政法制度的本土化特點相對明顯,而且,在很多規則方面都未突顯出行政主體義務法律屬性。所以,如果將行政主體義務當作出發點,那么公法就應該進行全球化制度的探索與嘗試。而這種嘗試則會積極地引導我國的行政法規范在制定過程中和先進的行政法體系相互接軌,像行政救濟規則以及程序規則等的先進行政法制度也必然會對我國的行政法制度產生相應的影響。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因為行政主體義務在我國的行政法當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且占據較高地位,所以,為了更好地研究行政主體義務,文章對其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進行了分析,并重點闡述了行政主體義務和重構行政法體系進行了分析,旨在為后期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提供有價值的理論依據,積極地推動行政主體義務作用的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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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金容.我國行政法上的行政附隨義務研究[J].西部法學評論,2013(3):98-104.
[4]張志宏.論行政主體在行政契約中的權利義務[J].魅力中國,2014(16):293-293.
[5]戴寶琴.論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認定標準的完善[D].安徽大學,2013.
作者:張維翠 單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