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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儒家的“義利觀”和“民本主義”思想的論述,結合清前期統治者的工商管理思想和當時政府制定的工商管理制度,揭示了清前期工商管理制度的理念。
關鍵詞:“義利”之爭;民本主義;儒家思想;重農抑商;恤商扶商
儒家思想統治中國封建社會二千年,至今仍有余波,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體現。清代統治者崇儒尚儒,以儒家思想為治國方略,這就使得在立法上、執法上都體現著濃厚的儒家教義,它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更是離不開儒學的影響。可以這樣說,義利之爭使得統治者不得不干涉經濟運行,推行重農抑商,以民為本;力求富民以穩定統治又使得朝廷奉行對某些工商業的寬松管理,推行不與民爭利的政策。以下分別論述之。
一、“義利”之爭的演變
義首先是一種道德觀念,其內涵從廣義方面來說,是泛指人們在一切社會關系活動中所應遵循的社會準則的最抽象最一般的行為規范。它為評價人們各種社會行為的是非善惡,提供了一般的道德原則,若與具體的人倫關系結合,就形成各種不同倫常關系的行為規范,如君臣之義、父子之義、夫婦之義、朋友之義等。儒家重視義,把義作為調節人與人之間,君與民之間的準則。“夫義者,內節于人而外接于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調于民者也。內外上下節者,義之情也”。義其次是一種行為規范,當然也指導人們的求利行為,這就形成義利關系。在這種關系中,義與利相互對立而又相互依存,以義制利,義以生利,利以豐民,既希望用“義”即行為準則去規范利,又希望在求利的活動中符合義的要求。義可以認為是代表統治者的利益。而“利”則代表小民的利益,小民的求利應合乎統治者的“義”。
孔子的義利觀是儒家傳統義利思想的理論基礎,“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不義而富且貴,于我若浮云”,“放于利而行,多怨”。在孔子的思想中,義與利二者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利生于義,義為利本,應該先義后利,以義制利。“義”在經濟上就是代表應該重視農業,以農業生產為要務;“利”則是從商求財的代表,由此反對見利忘義,主張“見利思義”,“義然后取”。可見義是一種求利的標準。利應服從于義,而義實際上是一種公利,統治者的利是至高無上的,私利應服從于公利,公利是建立在滿足私利的基礎上,由此孔子主張“不與民爭利”,這句話鮮明的表現了統治者應該讓民得利,“百姓足,君孰與不足”,君利(君主之利)應服從于治理國家的整體的、長遠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須以民利來限制君利。君子如果不顧“義”而一味求利,就是“放于利而行”就會招致百姓的怨恨,更易于導致國家的衰微。可見孔子的義利觀主要是“以義制利”,他不反對人們求利,而主張人們在求利的過程中應該符合義,服從于義。這種程序上的“義”實際上就是“禮”,禮是義的制度化和標準,“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豐民,政之大節也”,禮、義、利三者是統一的。孟子明確主張君利應建立在民利的基礎上,統治者應該重視民利,“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而對于百姓的求利行為則必須合乎于義,在義利有矛盾時,應該維護整體的長遠的利益。“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從此以后,“義利之辯”,“重義輕刑”深刻地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的經濟生活,極大地影響了中國的古代法。荀子進一步肯定和論證了好利合乎人的本性,是人性的要求,是生來就有的,但若任其發展勢必引起爭奪,因此就應該有一種標準來規范求利行為,他同樣主張以“義”來約束“利”即以義制利,將人們的求利活動限制在道德觀念所容許的范圍內,個人的小利要服從于社會的大利。人們應該重義輕利,先義而后利,“保利棄義,謂之至賊”。當義與利發生矛盾時,應該以義勝利,“好榮惡辱,好利惡害,是君子小人與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則異矣”,荀子堅決反對唯利是圖,見利忘義的行為,認為統治者應把以義制利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義勝利者為治世,利克義者為亂世”,“上重義則義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統治者應該給民以利,施利于民;以民利為先,利民則是實現王天下的根本條件。
儒家三圣的義利思想奠定了中國傳統的義利之爭的基調,到了明清時這種爭執仍然影響著統治者的治國方略。清朝時地主商人化的傾向明顯加強,從商人數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大大增加了,并且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形成了一個相當規模的市民階層。在這種大背景下社會對于傳統的“重義輕利”的價值觀有了新的認識。商賈并不以從商為恥,反而把從商作為擇業的首選。山西《五臺新志》稱:“晉俗以商賈為重”,而當時的江南也有“學而優則仕,仕而優則賈”的風氣。可見在民眾的心中重利甚于重義,這種從商心理的變化是對傳統的重農抑商觀念的挑戰,但在統治者一方來說,仍然推行重農輕商。雍正時“士為四民之首,商為四民之末”,乾隆時又限定商籍的條件,商人子弟參加科舉考試,必須表明身份。這些觀念和措施的實行,使得商業的發展無法順利的進行,而是處于一種背負沉重包袱的境遇之中。歷朝歷代的經濟立法都刻意地“以法律賤商人”,是因為朝廷的利害關系,統治者重視農業,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商業需要與農業爭奪勞動力,并且商業易獲利,“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人的趨利性往往易導致棄農經商,而當時的人口數量增長不快,從事商業的人多了務農的則少了,這就直接影響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封建政權。另一方面商人與國家爭利,財富聚積于商,國家財政收入就減少。統治者希望看到的是國庫富足基礎上的民富而不是民富國窮,并且商人勢力的壯大極易形成對朝廷深具威脅的“叛亂”勢力,基于這種原因,統治者并不希望財富聚集于商人,因此千方百計地想要抑制商業的發展。朝廷的物質上的“利”就是國家的“義”,而對朝廷有害的,不利的就是“非義”。在統治者那里,義利之爭就變成了利害之辨,實質上是專制王朝的利益與民營工商業的利益的斗爭,商賈之大利就是國家之大害,而國家之大利反過來也成為商賈之害了,但卻是最合乎封建專制的“義”的要求的。
由此可知,封建專制主義“大義”是:“一切財富歸于君主,民富國強,民貧國富,民足國強都可以接受,但千萬不可民富國貧,民強國弱,在這種“義”的指導下,要求民的私利服從于國家的大利,犧牲個人以成全國家,利是以義為依托的,利益的獲得應該受到“義”的約束,私人工商業與宗法制小農經濟有著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一方面,國家倡導的“利”在于“農業立國”、“農為國本”、只要國家有庫存余糧,有可戰之民(農民),朝廷賦稅之源充足,就不怕一切災荒、侵略、國基就穩固。要做到這些就要抑制私人工商業,不可讓其威脅國本即私人工商業的發展必然使人們棄農經商,輕遷徙而無恒心,崇尚奢侈忘記儉樸,不愿為朝廷賣命;另一方面,國家推行的“義”是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條件下運行,而且這種“義”只有在一個靜止封閉的小農業社會時才可能做到。經濟上這種“義利之爭”就要求統治者應該奉行重農抑商以保證國庫富足,但同時也要給民以利,在一定程度內扶商,恤商,推行不與民爭利的政策,這看似矛盾的兩種措施,卻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都是“義利”關系所衍生出來的思想政策。
二、民本主義思想的發展
民本思想是古代一切重民、利民、惠民、保民等思想的總括。民本故名思義是“以民為本”,與君本官本相對立,慎到曾說:“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荀子說得更明白:“天之立君,以為民也”。而孟子的“民貴君輕社稷次之”更是已成為格言式的話語而全民知曉。到了明清,黃宗羲、唐甄、譚嗣同,從“非君”的角度來闡述民本思想,從理論上排斥否定“君本”進而否定“官本”,這已經成為民本思想的應有之義了。民本思想與君本、官本相對立,重點闡述“民”在政治中,社會上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是國家賦役的來源,決定著戰爭的勝負、國家政權的存續,“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也”,“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國無民豈有四政”,為政者已經認識到了人民的作用,因而對民采取的態度決定了國家的方針政策,人民是非常重要的,“以民為本”就是必然之勢。
如何“以民為本”呢?首先就要富民,治國之道,必先富民,其次要使民有恒產,“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再次就是要發展生產,輕徭薄賦,獎勵農桑耕織,厚施而薄取,并且要反對不義之戰,還要對民施以教化,通過教育使“民”更益于趨惡向善。以民為本的措施總結為一點就是給民以利,這就需要規范統治者自身的經濟行為,就需要倡導“不與民爭利”。封建政府管理工商業經濟,著重處理的就是國富與民富的關系,國富需要稅收的保障,民富就需要“不與民爭利”的思想得到貫徹,這是封建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根本方針。富國強兵是每一個朝代的目標,必須在“民本”的基礎上實現,如果不以民為本,而擾民、干涉民的經濟生活,富國強兵也只是空中樓閣,眨眼即逝,不會長久。縱觀歷史上繁盛強大的朝代都是“民本”思想貫徹地好的帝王所建。
“民本主義”發展到清代,除總結繼承了前人的思想,推行“藏富于民”政策外,還具體實施“恤商、扶商”之措施。順治入主中原后,廢除匠籍制,政府對手工業者束縛減輕了;康熙時曾“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末年起又開始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銀攤入地賦中;雍正年間全面廣泛的推行這一政策。這樣一來,全國取消了人頭稅,人口激增,但土地的稅收卻固定不變,經濟的發展使得政府收入只依靠田賦難以為繼,在這種現實情況的影響下,政府為保證國家稅收,只能大量地征收商稅,把某些商業限定為官營,但實行這些舉措也并沒有忘記“民本”,試圖讓民也參與經營商業。國家,民人共同盈利,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清前期的統治者順、康、雍、乾都十分重視給民以利,強調“不與民爭利”,這是“民本”思想在統治者頭腦中的反映,統治者希望把國家的根本“民”籠絡住,使民順服統治,而不是四處生變亂,動搖清延的統治基礎。超級秘書網
三、“義利”之爭與“民本”主義的實質
封建王朝的統治基礎是地主經濟,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商業交易頻繁,但是長期處于大一統的中央封建專制主義集權的統治之下,統治者對于工商業的管理趨向于宏觀的經濟管理,而與西方中紀不同,西方是以領主莊園經濟為基礎的統治,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并且邦國林立,長期割據,這種情況下管理工商業都是一種家庭經濟的管理,趨向于微觀。不同的經濟、政治基礎產生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國古代的宏觀經濟管理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上,就是多從國家的利益出發來設定規范,國家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的行為都不可以觸犯它。“義利”之爭和“民本主義”這兩種思想是中國古代經濟管理思想的主要指導方針,也是經濟立法的主導原則。無論是“義利”之爭的小利服從大利,利以義為指導,還是“民本”主義的以民為本,給民以利,富民則富國,都體現著重農抑商和不與民爭利兩種傾向。儒家的思想包含著許多矛盾統一的內容,重農抑商和不與民爭利就是相互矛盾,相互統一的內容。如果說重農抑商是封建國家對于經濟實行干涉主義的話,那么不與民爭利就是自由主義經濟的具體體現,干涉與放任共存于一體。
清代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就明確地體現了這一個規律,政府既對重要的工商產品實行大力的干預(如鹽、茶的專賣),不僅在生產上,銷售上加以限制,而且在流通中也予以規范;又對許多的工商業自由放任,任民經營,許民自主發展。但是對于私人的工商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卻非常薄弱,以刑事附帶民事的形式對所有權加以保障。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清政府對于工商業是鼓勵發展與有力控制相結合的兩手策略統治,也就是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并行的經濟政策的同時運用,政府是把工商業作為一個強有力的稅源來看待,而并不致力于調節工商業之間的比重和關系,它一方面希望廣征稅收,另一方面又抑制工商業的發展,擔心工商業發展太快、所占比重過大而影響它的統治基礎。
在這種保守的,陳舊的思想指導下,清前期的工商管理法律始終是服務于國家的,始終以稅收為核心,而并不對工商業私人利益以及發展工商業提供保障。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鴉片戰爭后,西方列強進入中國,在刮分中國的財富的同時所帶來的先進思想的沖擊下,傳統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才有所改變,許多志在保護商人利益的法律陸續出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