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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國文化法制建設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現有的文化立法不完善,明顯滯后于現實需要
當前的文化領域出現了很多新項目新問題新情況,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許多與文化事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如《文化法》、《新聞法》、《出版法》、《文化市場管理法》等都未出臺。而隨著一些由高科技發展而衍生的一些有關文化方面的問題,像手機垃圾短信、網絡視聽點播、室外視頻廣告等新興領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管理。文化立法的盲點,給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帶來困頓的同時,也造成執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極容易滋生腐敗現象。
1.2現有的文化法律法規立法層次偏低,影響了文化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我國目前沒有制定和頒布一部真正意義的文化法典,大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法規或是部門規章,不利于我國文化事業建設健康高效發展。個別地方政府為了文化監管的需要也曾出臺相關的政府規章,但在執法過程中,這些規章的效力缺少權威性,經常遭到業主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拒絕配合,使文化執法工作無法開展。
1.3現有的文化法律法規規定存在矛盾沖突互相抵觸現象
沒有形成科學的法律體系,這些在給文化執法造成混亂的同時,也嚴重損害法律應有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比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一些文化非法經營行為,公安、工商、文化部門都負有管理職責,這就會不可避免造成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脫,互相扯皮,交叉管理等等。
1.4一些具體法條的規定缺乏應有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
或過于含糊模棱或概念術語界定不清或與現實脫節不合理,造成執法工作實際操作的困難。這些法條規定在現在法律法規規章中非常常見。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規定:場所從業人員要佩帶胸牌,如發現不帶,給予場所1月到3月的停業整頓,這一規定因沒有界定場所從業人員范圍使我們在執法過程中陷于被動。有些法律法規條文規定的不具體不明確,導致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調查、取證難度大。
1.5現有文化法律沒有明確
文化執法機構地位導致難以確立文化執法權威。當前我市縣區一級文化市場執法部門是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委托的執法單位,部門級別層次偏低,嚴重降低了行政執行權威。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對非法經營活動要求整改和警告批評教育經常被拒絕,更有甚者,發生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等事件。
2、加強文化立法工作的幾點思考
加強完善我國文化立法,建立健全我國文化法律體系,已經成為一件十分重要緊迫的事情。早在1006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強調了“加強文化立法,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為法律法規”,“健全文化法律法規”的任務和要求。文化產業發展的要求需要職能政府部門轉換管理方式,改變原來政府通過行政命令對文化的直接管理為政府通過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實行間接監管,依法行政成為文化部門的主要任務。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規體系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條件和必備基礎。筆者以為,現階段在及時清理、廢止、增補和修訂現有文化法律法規條文基礎上,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2.1以全國人大或是常委會制定文化法律,提升文化法律層次
文化市場快速發展客觀上要求盡快完善文化立法,改變當前文化立法盲點、文化立法滯后現實的狀況。以全國人大或是常委會制定文化法律,提升文化法律層次,提高文化法律效力等級,加強文化法律權威,有利于文化執法順利開展。
2.1制定文化產業的“母”法及相對應的“子”法
健全各類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彌補現有的立法盲點漏洞,完善立法與執法工作。由于文化市場的特殊性(種類繁多、涉及面廣、變易性強、更新快等),不可能在一個法律中包含所有文化產業內容。因此,可以通過制定“母”法(立法層次級別高覆蓋面廣的法律)及相應的“子”法(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形式的實施細則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尤其針對當前文化法律存在空白死角,應盡快予以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同時某些文化項目也可以先制定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實施后逐步積累經驗,進而提升法律層次。建議省級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結臺本地區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及時制定關于支持文化執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2.3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應具備可操作性、明確性、系統性。法律法規的條文之間應避免相互抵觸相互沖突,并對現行有效的文化市場法律、法規、條例等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和適當的調整,以便于文化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實踐中具體掌握和操作。
2.4明確確定各級文化執法部門的法律地位、性質以及相應職責內容
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的性質、地位給通過法律法規給予明確的規定,才能顯現出執法的力度,樹立文化執法的權威和影響力,使文化執法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才能積極促進保障文化產業的發展和防止文化產業的不公平競爭,保證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根據執法實際工作,可在有關法律框架內強化行政執法的執法手段。
2.5文化立法應加強與社會文化產業相關人民群體的溝通和交流
要讓更多的文化產業的管理者、經營者參與文化立法制定工作中去。應該讓執法人員、合法文化產業經營者由于“法制的不完善給工作帶來的困難”的心聲反饋到立法機構。增加文化產業管理者和經營者在各級人大代表大會代表的比例,文化事業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或是好的建議和意見能及時傳達到有關的領導和部門。保證代表知情知政權利,保障其參與立法的方式。文化立法的制訂、修改中的主要問題專門召開議案討論會議,聽取各代表意見;文化產業專題調研時候,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和提議案人員座談,直接溝通,加深人大代表對我國文化立法工作緊迫性與重要性的了解,加強對有關代表重點建議的督辦工作,安排專門人員,參與承辦單位有關工作,及時與代表溝通。
3、結束語
加強文化立法,是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是規范文化市場行為的重要手段。時展的客觀要求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將文化領域的各項工作納入到法治管理軌道,充分發揮法律在文化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引導、制約、控制作用。文化管理法制化、規范化的前提和基礎,是有健全的文化法律體系。從文化執法角度來講,只有完善健全的文化法律體系,才能消除文化執法中無法可依的現象,更好地發揮文化執法部門在發展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中保駕護航的作用。推進文化改革發展,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完善我國文化立法工作,依法對文化建設事業進行調控、規范文化市場主體和文化執法的行政行為,減少文化法律盲點空隙,讓健康繁榮的文化事業更好的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服務,是當前文化工作的首要任務。文化立法工作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當前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以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推進文化改革為契機,在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同時,針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和遇到的問題、薄弱環節,深刻反思,努力剖析,堅決糾正由于法制問題帶來我們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足,并總結經驗,鞏固已有成果,與立法部門進行溝通,將前線的文化執法經驗成果及時反饋,使文化立法工作更科學完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做得更好。
作者:董雯霞單位:溫州城市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