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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一)時事政治
2014年10月20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以民為本”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法制理念,其所蘊含的是儒家文化中的“人本”思想,這便是傳統儒學文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關聯的重要體現。通過對我國的法制建設的分析,傳統儒學與我國法制建設的關聯性顯而易見。
(二)學術理論
在法學理論研究當中來看②,評判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與否的標準,不應僅僅從數量方面來考量,更要符合價值理念和外部適應等方面的質量要求。因而,僅就法律體系的評判這一角度而言,儒家文化就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此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道德建設的關聯性也為多數法學家所認同。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所依靠的不僅僅是純粹的制度建設,更需要良好的道德基礎,才能使這一法律體系更適應我國社會的發展。
二、研究意義
在全球化的時代大背景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得不面對更多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公約。此外,其還要面對西方龐大的法律原則。如何在對待這些外來的“普世價值”的同時,還保持我國法律體系的“特色”,便是目前的主要問題。
(一)文化傳承
在西學東漸的背景下,我國多數學者更傾向于向西方學習,卻忽略了我們最為根本的儒學傳統。通過加強儒家文化的傳承,將傳統儒學延展至中國的法制建設當中,將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起到關鍵作用。
(二)制度變革
在當前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我們還應該意識到其中有諸多不足。在法律實踐中,我國法律缺乏足夠的道德關懷,不能解決我國市民社會的諸多問題。傳統儒家學說中蘊含有深厚的人文道德關懷,恰恰能夠彌補當代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問題。
(三)實踐突破
在當代法制建設的過程中,仍有人將“法治”與“道德關懷”置于不可調和的矛盾中。在其看來,只有模仿西方法律制度才有可能推進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但是,儒學文化為我國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國情,因而我國法律體系之完善必定不可脫離儒學文化而存在。故而,若以當代中國法制建設對傳統儒學作出限定,必然會導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善面臨兩大困境:1.國民不適應新時期的法律體系,不會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利,國民陷入“法律困境”;2.法律不能為國民所理解,法治進程不能有效推進,法律陷入“國民困境”。唯有運用傳統儒學對中國法制建設作出延展,才能化解這一困難。
三、分析評價
國內法學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的觀點基本一致,都能夠很清楚的看出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尚未完善。然而,我國法學家更傾向于用西方的文化來解讀當代中國的法律,而對中華民族自身傳統的研究卻是少之又少。在當代我國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發揮儒學傳統在現代法律中的作用,將儒學的人文道德關懷真正融入法律中,才能夠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理念。
四、發展趨向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完善的過程中,儒家學說與法制建設相互交融的情況不可避免,因而我們不能忽視其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影響。客觀的說,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更多的是西方的舶來物,而非我國自身的傳統法律思想。然而,依托傳統文化仍舊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唯有在我國特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遵循儒學對我國法制建設延展的規律,找到一條平衡傳統觀念和現代價值的道路,才能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
五、總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其中缺乏“道德關懷”的問題是亟需解決的。當現代性的法制建設與傳統儒學文化相碰撞時,就需要慎重的考慮傳統儒學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延展問題。若能恰當的將傳統儒學延展至我國法制建設當中,必然能夠進一步推動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
作者:傅福興 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