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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令人振奮地發出加快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的號召,它標志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即將邁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為了更好地落實江總書記的指示,迎接高教體制改革新階段的到來,很有必要對近20年來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走過的歷程進行一番回顧,并對未來作一展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科技體制日益深化改革的進程,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也取得了歷史性的進展。迄今為止,經歷了大致四個發展階段:
一、前三個階段的回顧
第一階段,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發表之前。這是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醞釀、啟動階段。這一階段改革的著重點是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1978年12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發表,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進入一個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時期。全會做出:把全黨工作的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的重大決策,并且提出:為了適應這一戰略轉變,必須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經濟措施,對經濟管理體制和經營管理方法著手認真的改革,從而吹響了在中華大地上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第一聲進軍號。
在十一屆三中全會的鼓舞下,我國高等教育進入一個加速發展,拓展辦學形式的新階段。由于這一期間高校面臨的主要矛盾是:社會急需人才,高校渴望發掘自身潛力為社會多做貢獻,但又深感現有的高教管理制度和規章,把高校的手腳捆得過死。所以,有一股強烈的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愿望和要求。其突出標志是:1979年12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的復旦大學校長蘇步青等幾位著名大學校長、書記關于《給高等學校一點自主權》的呼吁。《人民日報》還為此加了編者按語,提出:學校應不應該有點自主權,應該有哪些自主權,教育體制如何改革,才能更好地適應工作重點的轉移,這是很值得探討的問題,希望全社會就此提出建設性意見。
這份呼吁和這條按語,在高教界引起了強烈共鳴。這場《人民日報》發起的討論,為推動我國高教管理體制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在此輿論先行之下,以上海交通大學為代表,從1979年起,率先實行了人員流動、崗位責任制和內部工資改革。1983年6月9日,國家教育部同意上海交通大學擴大管理權限,增強學校辦學活力。由此,一個全國學交大,以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的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逐步鋪開。與此同時,各地還紛紛結合本地情況,由地方政府出面,開始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諸如,1983年2月浙江省就高教改革做出的5條決定;1984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就高教改革做出的6條決定;同年7月黑龍江省政府做出《關于擴大全日制高校自主權的若干規定》;同年12月,山東省提出高教改革6條措施等。這些決定,重點都突出了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這些決定所放之權,有不少(或基本上)過去并不是捏在省里,而是捏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手里。所以,這種放權,實際上包含了兩層含義:一層是要回來--把本應屬于省級的管理權限從國家要回來;二層是放下去--把要回來的權限中屬于高校應有的自主權部分還給高校。因此,這些省級改革放權動作,不能僅僅看作是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而應看作兩個關系的調整,即:①中央與省兩級高教主管部門之間關系的調整;②政府與高校之間關系的調整。實質上,這些地方決定的做出,標志著向原有高度集中統一的高教管理體制提出了挑戰。
第二階段,從《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發表到鄧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和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改革目標之前。這是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全面展開的階段。這一階段改革的特點是:教育五大體制的改革在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和相互制約中,全面向前推進。
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5年間改革開放的實踐,特別是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實踐及其成功的經驗,為黨中央在經濟理論上取得第一個重大突破奠定了重要的基礎。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突破了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明確提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必須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是在公有制基礎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并指出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
《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發表和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的提出,不僅標志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而且對科技、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適應這種新的要求,1985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尖銳地指出我國高教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弊端,即:在教育事業管理權限的劃分上,政府有關部門對高等學校統得過死,使學校缺乏應有的活力;而政府應該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沒有很好地管起來。為此,《決定》明確提出要從根本上改革這種狀況,要認真改革管理體制,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在中央《決定》的指引下,從1985年到1991年,我國高等教育圍繞著五大體制全面展開改革的探索。其主要實踐有:
1.推進高等教育辦學體制的改革。主要進展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中心城市舉辦的市屬高校的興起,突破了以往只有中央和省兩級政府辦學的體制。至1991年,我國中心城市舉辦的市屬高校已達到了占全國高校總數的30%左右;二是民辦高等教育的興起,進一步突破了單一政府辦學的體制。至1991年,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民辦高等學校已達400多所。如1988年,北京有17所民辦高校,在校生達1.2萬人。不用國家經費,依靠社會力量培養人才,充分展現了民辦高等教育的旺盛生命力。三是一校兩制、一校多制的發展,開辟了我國高教辦學體制改革的新局面。一校兩制有兩種實踐,一種是指隸屬關系由單一化變成多樣化,實際是多方投資,共同管理。另一種是指在一所大學中,既有公辦部分,又有民辦部分。這種在公辦大學中創辦民辦大學的改革試驗,已展現五條明顯的優越性:第一,有利于發揮公辦高校人才、物力的潛在優勢,進一步解放教育生產力,克服原來國家包辦教育的體制對高等教育的束縛。第二,有利于調動社會潛力和社會辦學的積極性,有利于正確引導群眾消費支出,滿足更多家長期望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第三,有利于將民辦高校中精干高效、優勝劣汰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引入公辦部分來,推動公辦部分的改革;第四,以老校為后盾,有利于保證辦學質量,從而提高民辦大學的社會信譽,有利于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進一步提高和發展。第五,有利于推進一部分地方高校轉為國有民辦積累經驗。
2.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主要進展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擴大了高校辦學自主權。《決定》明確賦予高校應有6個方面的自主權,即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計劃的前提下,高等學校有權在計劃外接受委托培養和招收自費生;有權調整專業的服務方向,制訂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寫和選用教材;有權接受委托或外單位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和任免其他各級干部;有權具體安排國家撥發的基建投資和經費;有權利用自籌資金,開展國際的教育和學校交流,等等。由于高校自主權增大,使它們得以主動地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挖掘潛力,擴大規模,調整專業,適應需要,促進了高校與社會的密切聯系。二是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由于政府職能轉變,使其放掉了一些本來不應管的事,從而得以騰出精力,更有效地管好該管的事。諸如,1985年國家教委會同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部署的全國15年人才需求預測和教育規劃,為加強我國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奠定了極為重要的基礎。再如,1985年11月13日,國家教委頒布《關于開展高等工程教育評估研究和試點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建立我國高校評估制度的問題。其后,1990年10月31日,國家教委14號令又了《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提出建立、健全包括合格評估、辦學水平評估和選優評估在內的社會主義高等教育評估體系和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的開展,對全面提高高校辦學管理水平和質量,起到了巨大的鞭策作用。充分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加強宏觀管理的作用和成效。三是由于擴大了地方管理高校的權力和責任,既充分調動了省級政府管大學的積極性,又增強了它們管大學的責任感;加大了地方對高校的投入,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高等教育之間的聯系。僅以1988年為例,全國就有上海(2月)、內蒙古(5月)、廣東(5月)、海南(9月)、福建(10月)、四川(12月)等省相繼做出加強高教主管部門的宏觀管理職能,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以及增加地方投入,改善辦學條件等決定。由此表明:宏觀高教管理體制改革后,由過去只有中央高教主管部門一個積極性,擴大到省級地方政府以及辦學主體--高等學校在內的各方面的積極性,這就為進一步管好高等教育,真正實現宏觀管住,微觀放活的體制和機制,奠定了良好地基礎。
3.推進高等教育投資體制的改革。主要進展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由少量自費試點,到雙軌并存(即有自費、又有公費),到收費制基本確立,開辟了國家投資以外的一個新渠道--家庭和個人投資的渠道。據統計到1992年,全國高校的學費收入大約為5億元,約占全國高等教育事業費的4.6%。盡管這個比例還很低,但卻標志著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和成本補償制度開始建立,其作用不僅在于增加了高等學校的經費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激發了學生刻苦學習的上進心。二是興辦校辦產業,開展廣泛的科技服務,在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同時,擴大了高教投資來源。自《決定》賦予高校開展創收活動和使用創收資金的自主權以來,我國絕大多數高校都開始利用自身的智力優勢,并結合教學、科研工作,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科技開發、技術咨詢和人才培訓等服務兼創收活動,有效地發掘高校潛力,既促進了生產和社會發展,又促進了教學、科研,還增加了學校收入,拓寬了經費來源渠道。據統計,到1992年全國高等學校創收收入已達到21.6億元,相當于同期高教事業費的五分之一,有力地支持了學校的發展。三是由政府給政策,開征專項用于高等教育的附加。例如北京市等決定征收高消費品教育費附加、廣告費教育費附加等。這是通過政府行為,推動高教投資改革,拓寬高教投資渠道的新嘗試。四是接受捐贈,允許私人依法辦學。《決定》后,海外華僑捐資興學以及國內企業家出資興辦民辦高校、私立學校的實例很多,而且勢頭日增,這也是廣開高教投資渠道的一個重要方面。
4.推進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和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其主要進展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突破單一的指令性招生計劃,試行指令性計劃和調節性計劃相結合的新的招生計劃制度,并逐步擴大調節性計劃。這一改革,使學校能夠在保證國家計劃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自身培養能力及國家規定的比例,發揮潛力,擴大招生計劃。據統計,到1991年,我國自費生已達11.34萬人,占在校大學生的5.2%;委培生達20.7萬人,占在校大學生的9.48%。與此同時,針對貧困、落后地區招不來,回不去的問題,一些地區還相繼實行了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招生改革嘗試。針對統一考試,統一錄取所存在的問題,相繼實行了錄取辦法、錄取體制和高考辦法的改革試驗。從1985年開始,國家將統一錄取改為學校單獨錄取。這樣,就由學校招生,政府錄取的原體制,改變為學校錄取,招辦監督的新體制。并從1985年起,由上海市率先,其后浙江等省也相繼開始試行高中畢業會考與相應的高考改革試驗(減少高考科目),目的在于探索一種既能保證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選拔,又能對中小學教育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軌起到積極導向作用的高校招生錄取方法。二是試行雙向選擇的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依據《決定》的精神,1986年,國家教委、財政部、原勞動人事部等有關部門聯合提出《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通稱中期改革方案),提出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逐步實行畢業生自主擇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制度。該《方案》曾率先在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試行并總結了經驗。1989年,國務院批轉了《國家教委關于改革高等學校畢業分配制度的報告》和《高等學校畢業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同年,又有100多所高校按兩個文件精神,起步實施一定范圍內的''''雙向選擇''''的就業辦法。
5.推進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其主要進展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借中共中央經濟、科技和教育三大體制改革的東風及其創造的外環境,促進了高校內部運行機制的轉換。在80年代前半期校內管理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突破了高校人事上一潭死水,只能進不能出,只能升不能降以及分配上論資排輩、平均主義、大鍋飯等原有體制的束縛,逐步形成了公平競爭,擇優上崗,多勞多得,合理流動的新的運行機制。二是促進了高校辦學效益和質量的全面提高,以及民主化、法治化管理的加強。由于改革,進一步調動了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不僅教育教學質量在競爭中有了明顯的提高,而且教學工作量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據北京市1992年統計,平均提高25%。競爭機制的形成,要求科學的考核、評價制度作為保證,因而又促進了高校管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進程。
第三階段,以鄧小平同志南方講話發表、黨的十四大正式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改革目標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為標志,開辟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新時期。這是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突出重點和難點的階段。這一階段改革的特點是,在五大體制改革繼續全面深化的基礎上,突出管理體制改革這個重點和難點,集中力量,明確目標,限期突破。
自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提出后,又經過8年的改革實踐,為黨中央和鄧小平同志在經濟理論上取得第二個重大突破提供了豐富的實踐依據。到1992年初,當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到再也回避不了市場經濟的時刻,鄧小平同志高屋建瓴地提出市場和計劃關系的科學論斷,從根本上解決了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看作屬于社會基本制度范疇的思想束縛,為黨的十四大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改革目標,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建立,要求進一步改革一切與原有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體制與政策,這就要求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在《決定》的基礎上要有新的突破。為此,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發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綱要》以鄧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精神為指針,確定了跨世紀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目標和戰略。它標志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這一階段中,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主要進展突出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全面深化;二是著力于重點和難點。
1.以適應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建立、完善和政治、科技體制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新視野,確立進一步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新目標,不斷推進高等教育各項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其主要表現有:第一,在辦學體制改革上,進一步打破了國家包攬辦學的舊格局,加快了建立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辦學的新格局的步伐。一個以公辦高校為主,民辦高校、民辦公助、與境外合作辦學等多種形式的辦學新格局已經形成。第二,在投資體制改革上,進一步改變了單一依靠國家撥款的狀況,加快了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的新體制的步伐,包括征收用于教育的稅費、收取大學生的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據統計,1995年、1996年,多渠道籌措的高等教育經費均占高教經費的四分之一強。同時,進一步改革了對高等學校的財政撥款機制,著手探索變按人頭撥款的辦法為教育基金制,并針對不同層次和別類的高校,實行不同的撥款標準和撥款辦法,以充分發揮撥款手段的宏觀調控作用的新機制。第三,在招生、收費和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上,一是通過兩個計劃相結合的過渡(即國家任務計劃和調節性計劃),進一步促進了新的招生宏觀調控機制的建立;二是通過雙軌并存的過渡(即公費和自費)和并軌改革的推進,進一步確立了大學生繳費上學制度。據統計,從1994年開始在46所高校中進行并軌試點,到1997年全國已有1000多所普通高校全部實行了并軌;三是通過供需見面和一定范圍內雙向選擇的過渡,進一步促進了畢業生面向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新就業制度的建立。第四,在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上,進一步推進了高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合理定編的基礎上,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制,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實績進一步拉開了差距。通過正確的政策導向、思想教育和物質激勵等相結合,進一步打破了平均主義,調動了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了學校內部運行機制的轉換和辦學水平、辦學效益的提高。同時,也進一步增強了高校主動適應社會需要的能力,促進了高校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
2.以管理體制改革為重點,以共建、劃轉、合并、合作辦學和參與辦學為主要途徑,實施改革的重點突破。1994年,李嵐清副總理親自主持,在上海召開了全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座談會。明確提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教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是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即中央部委和地方分別管理一部分高校),并就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思路和途徑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同時確定在廣東省、上海市、機械部進行一省一市一部的高教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后又增加一個江蘇省作為試點省)。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推動了全國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到1997年末,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48個中央部委不同程度地進行了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涉及普通高等學校400多所,成人高等學校200多所。涌現出一批好的典型,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其主要進展表現在五個方面:
(1)共建。到1997年末,全國已經實行不同形式共建的高等學校共有100所。其中國家教委所屬31所,其他部委所屬高校54所,地方所屬高校15所。共建形式有省(直轄市)與部、市與部、部與部等,還有一批高校已有了共建意向。共建增強了高校為地方服務的意識,促進了高校為地方多做貢獻。所有參與共建的大學,無一例外地都圍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重點和支柱產業主動調整了專業和學科體系,使學校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融為一體。同時,也促進了高校自身辦學條件的改善。據統計,近幾年來,通過共建,全國高校共增加經費投入約7--8億元,增加學校土地面積1300多畝,增加建筑面積近20萬平方米。
(2)合并。部分學科互補或規模較小、科類單一、設置重復的高校進行合并的試點,已經取得初步成果。到1997年末,全國已有159所高校合并成74所,減少了85所,使全國高校由1994年的1,080所變為1997年的1,020所(含新批的若干所)。試點的實踐表明:凡是真正進行實質性合并的高校,學科專業結構都得到了優化,辦學條件得到了改善,有限的教育資源充分地發揮了作用,產生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并效應。
(3)合作辦學。多種形式的校際間合作辦學試驗,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到1997年末,進行各種形式合作辦學的高校已達到288所,形成162個合作辦學體,總計372校次。合作辦學打破了原來學校各自封閉辦學、不合理的重復、自成體系的狀況,對于改善高等教育結構和學校學科氛圍,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學科交流與合作,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4)參與辦學和管理。企業、企業集團和科研單位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的試驗也有了較大的進展。到1997年末,全國已有5000多家企業和科研單位參與了217所高校的辦學與管理。其主要參與形式有:成立校董事會、在高校設立各種獎學金、與高校合作辦二級學院、辦系、辦專業等。企業、企業集團和科研單位參與辦學與管理,促進了高校與社會的聯系,促進了產學研一體化,增強了高校的辦學實力和活力。
(5)劃轉。中央部委所屬高校調整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試點,也正在取得進展。到1997年末,雖然轉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高校只有8所,但畢竟已經起步,并取得了成功的經驗。一些轉由地方管理的高校在轉制以后又和其他院校合并,使學校得到了新的發展機遇。劃轉這一體制改革形式對加強地方政府統籌高等教育,改革因條塊分割而導致的重復辦學及嚴重浪費教育資源的現象提供了經驗,對促進高校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據統計,參與上述五種類型管理體制改革的高校共600多校(次),涉及普通高校400多所。涉及高校總數占全國普通高校總數的40%,涉及在校大學生數占全國普通高校在校學生總數的近50%~60%。隨著這些探索、試驗的不斷進展,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整體效果已經逐步顯現。高等教育的結構、布局在全國或地區范圍內進行優化的勢頭正在形成;有限的教育資源的配置正在日趨合理,辦學效益日益提高;長期條塊分割的局面正在打破,逐步走向條塊有機結合;使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新階段的展望與思考
第四階段,以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加快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和國家即將出臺的將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結構布局調整結合起來的新思路為標志,表明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進入一個深入突破的新階段。
黨的十五大是繼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和黨的十四大以來的第三次思想大解放。理論上的重大突破必將帶來實踐的大突破。以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為主要特征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新突破,必將要求教育體制特別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與之相適應。為此,總書記在十五大報告中專門強調了加快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的問題,為了認真貫徹十五大精神和江總書記的指示,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完善和加速出臺《關于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調整工作的意見》,提出了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新的奮斗目標:
1.總目標:以共建、合并等聯合辦學為主要形式,淡化和改變學校單一的隸屬關系,由條塊分割轉變為條塊有機結合,優化資源配置,擴大學校投資渠道,適當調整學校服務面向,逐步建立起布局結構合理、學科門類齊全、規模效益好、教育質量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等教育體系。
2.學校數量目標:到本世紀末或下世紀初,全國高等學校數量由目前的2100多所調整到1600所左右(包括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其中普通本科院校由1000多所調整到600所左右。
3.管理體制改革目標:逐步建立起舉辦者、管理者、辦學者三者職責分明;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投入;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管理,分工負責,以省級政府統籌為主;條塊有機結合的新體制。
4.布局結構調整目標:形成三個布局結構合理的新格局。即:一是三類覆蓋面的高校(面向全國、面向大區、面向本省、本地區)結構布局合理;二是三種不同辦學層次的高校(教學科研型學校、以本科教學為主的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結構布局合理;三是三種不同類型的高校(綜合性、多科性、單科性)結構布局合理。
實現上述目標,必將促進我國高等教育整體水平有一個大的飛躍。但能否實現這一飛躍,關鍵還要取決于能否做到三個突破--這是立足于第三階段實踐,對于新階段、新目標的思考:
1.觀念上要有一個大的突破。要立足于科教興國、科教興省的認識高度,進一步突破隸屬觀念的束縛,切實加大推進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以共建為例。在以往的實踐中,一些地方,只注重于要求中央部委學校如何為地方經濟服務,而不注重于自己如何拿出實際行動來支持部委院校建設。談服務很積極,談共建繞著走。這里有兩大思想障礙:一是把推進高教管理體制改革與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省戰略對立起來,看不到高教管理體制改革會給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加不可估量的促進力。二是頭腦中還有部委的、地方的等狹隘的隸屬觀在起作用,認為我自己的學校錢還不夠呢,哪有錢投向別人的學校去搞共建?!這兩種思想是妨礙這些地方深化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障礙,必須認真破除,必須結合十五大精神的學習,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十五大上來,立足于全局,立足于優先發展教育,切實加大深化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
2.規劃上要有新的突破。要加強全國和省兩級高教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調整的整體規劃。以往的實踐表明,一些地區的高教管理體制改革存在三種傾向:一是隨機性,如有三所高校實際具有合作辦學的一切條件,但因其中兩所不愿和另一所合作,因而就排斥該校于合作之外。二是個案性。如某校矛盾特別突出了,到了非解決不可的程度了,上級主管部門才不得不下決心對其進行調整,否則能拖則拖。三是割裂性。迄今為止的高教管理體制改革,主要涉及的是現有1000多所普通高等學校,而事關高教資源優化的還有1100多所成人高校,尚未得到統一、認真的考慮,等等。由上可見,一些地區乃至全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還缺少一個整體規劃,缺少有計劃、有步驟的整體推進。
為此,很有必要借全國貫徹十五大精神的良機,切實推動從省到全國的高教管理體制改革整體規劃的制定工作。針對以上隨機性、個案性和割裂性的弊端,加強從地方到國家對高教管理體制改革的統一領導,進一步促進高教管理體制改革和高校結構布局調整的有機結合。通過四個結合,即:一是促進管理體制改革與高校結構布局調整相結合;二是促進普通高校與成人高校結構布局調整相結合;三是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四是堅持中央和地方相結合,以省為主。形成三個結構布局合理的格局,實現我國高等教育整體水平有一個大的提高的目的。
3.經費保障上要有新的突破。要切實解決高教管理體制改革中不可回避的經費問題。以劃轉和合并為例,以往的實踐表明,有些地區對部委高校劃轉或與地方高校合并,持一種消極態度,主要原因是耽心部委甩包袱。為此,必須進一步強調國家對教育經費問題的法律保障,即必須確保做到三個增長(指預算內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生均教育經費逐年有所增長;生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同時,必須保證國家關于高教管理體制改革中有關經費的各種政策性規定,不折不扣的落實。如經國務院批準下發的國家教委《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就明確指出:在體制改革和轉軌過程中,原主管部門不能削弱對學校的領導或減少對學校的投資,而應加強領導和增加投入,大力支持地方政府把學校辦得更好。對此,必須站在支持改革的高度,予以切實的貫徹。
在跨世紀的關鍵時刻,我們迎來了黨的十五大,迎來了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三次思想大解放,及其推動下的深化改革,加速發展的新高潮,值此難得之機,我們一定要牢記江總書記關于抓住機遇而不可喪失機遇,開拓進取而不可因循守舊的教導,切切實實把十五大提出的加快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步伐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