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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穩定的社會秩序是一個社會健全程度的標志。因此,如何獲得社會秩序的新問題歷來受到人們的關注。在所有謀求社會秩序的方式中,通過政府而實現的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最為可靠的。一個社會只有實現了公平和正義,才能夠消解一切根本性的社會沖突誘因,實現穩定的社會秩序供給。但是,在現實中,腐敗新問題尤其是政府中存在的一些嚴重的腐敗新問題成了當前一切社會沖突的誘因。所以,應當從反腐敗著手,在實現政府道德化的過程中,實現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實現社會秩序的道德整合。
「」政府/道德/社會公平/社會秩序
一、政府控制摘要:社會秩序獲得的可靠方式
對于一個國家的存在和發展來說,社會秩序的重要意義是一個無需證實的新問題。但是,社會秩序如何獲得,卻有著不同的方式。其中,政府通過其所壟斷的絕大多數社會資源來實現對社會的全面而嚴密的控制,是獲得社會秩序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都一直被把握政權者視做最為有效的方式。很多學者把這種方式稱為強國家弱社會的結構形態。實際上,所謂強國家弱社會的說法并不準確。在某種意義上正因為國家是虛弱的、不具有普遍的合法性才選擇這種方式。而且,這種社會秩序的供給方式在對社會秩序的暫時性強化過程中給整個國家帶來了無盡的消極影響。具體地說,它抑制了社會發展活力,造成了社會發展和社會秩序二者不可兼得的局面,而這種局面的進一步發展就是一個社會的全面失序和動蕩。也就是說,這種方式是以政府對所有社會力量的排除為特征的。排除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關閉公眾進入政治的通道,另一種是取消公眾的經濟參和要求。這是公共權力針對于公眾的異化,這種異化必然影響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使不受限制的官僚機構只對自己負責,以至于政府可以任意推行一種自我擴張的政策。
當然,政府把握的公共權力可以成為獲得社會秩序的強制性力量。隨著政治進化到今天,公共權力運行機制的嚴密設計已經使公共權力的強制力無孔不入,它可以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實施對社會的有效控制。但是,公共權力的強制力實際上是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為基礎的,這種強制力并不是真實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礎,在強制力所實現的權力客體的服從中所獲得的是一種被迫的服從,是出于對后果的懼怕而非是利己的需要的服從。而人是有著種種欲望、多樣情感和思維判定能力的高級動物,人的這種特性決定了人不能長期地忍受這種強迫關系,假如公共權力主體不能在最低限度內滿足社會部分成員的最低要求的話,勢必造成權力客體在心理上的挫折感,從而也就不能保持對這種權力關系的長期認同。這樣一來,就會在權力客體中不斷積累起一種針對權力主體的反叛“怨氣”。
近代以來,人們越來越崇尚法律制度化的社會秩序供給,即把原來政府的強制力用法律制度固定下來和體現在強制力行使的程序之中。的確,法律制度是近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就,它在控制社會沖突和提供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無可比擬的功能。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所指出的,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盡其可能保護所有社會利益,并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和保護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或協調。”[1針對政府外的社會沖突,法律制度提供了統一的行使強制力的程序和標準,從而使一個社會獲得普遍的法律秩序成為可能。為了保證法律的原則和程序得到執行,近代以來的所有國家都建立起了相應的組織機構,通過這些組織機構,“維護法律規范的責任和權利”[2,從而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并獲得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從利益整合的角度看,法律制度提供了利益最大化的秩序穩定性,它為經濟過程提供了一個互惠的合作環境;同時又制約著不同利益實體在追求差異極大的目標中不致出現俱受傷害的公然沖突。可見,法律制度提供了這樣一個空間,使無數個體利益沖突得到折衷和混合于其中,每一個有著非凡利益要求的個體都可以在這個空間的范圍內從事著自身的自由選擇活動,外在的強制性規范又對這種選擇有著約束的功能。但是,法律制度可以規范人們的行為卻不能規范人的道德觀念。最為重要的是我們在實踐中發現,法律制度在制止政府自身中存在的某些破壞社會秩序穩定的因素方面總是表現得不盡如人意。比如,政府中的公職人員即使是嚴格地按照法律制度的規范行事,也會沾染上嚴重的官僚主義;通過法律手段對政府官員腐敗的懲罰和通過制度化的辦法實施的對濫用權力的制約都因腐敗新問題的惡化而難以奏效。因此,我認為當前我們社會中各種各樣的社會沖突的根源主要來自于政府內的腐敗新問題,這當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有關,但更主要是由行政人員道德缺位而引發的。
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即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條件下,社會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引發了社會構成因素的多元化,出現了多元的利益群體,具體表現在各類社團組織的產生和中介組織的迅速發展上。由于這個原因,當代社會出現了以中介組織的形式或通過中介組織而進行的社會自治或自我管理。這是一種來自于社會自身的社會秩序保證力量,并成為日益受到人們廣泛關注的社會秩序供給途徑。從中介組織的發展來看,它的確是一個源于社會自身的制約機制。相對于政府,中介組織的發展可以成為對公共權力的一支約束力量。作為相對獨立的社群組織和利益集團,它能夠通過政治運作的途徑對政府任何不當用權的行為施加壓力,而且也是各種來自于社會的意見的表達途徑。但是,中介組織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且如何保證中介組織發揮正向的功能而不是負向的功能,還有一個對中介組織的規范和管理的新問題。假如政府不能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實現對中介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那么中介組織不僅不會成為健全社會秩序的積極力量,反而會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消極力量,成為組織化了的專門鉆法律制度空子的甚至違法犯罪的專家集團。
最誘人的社會秩序供給設想是通過社會的發展來獲得社會秩序,即在現代化的過程中解決一切既存的新問題,把一切破壞社會秩序的因素消解在發展的進程中。這無疑是一個合乎人類進化理念的設想。現代化必然包含著國家及民族的富強,但富強絕不是現代化的基本目標,現代化首先應當是對一種新的文明秩序的追尋,其中包含著不斷走向完善的社會秩序供給。也就是說,現代化是在繼續人類全部文明成就基礎上的一個全新的創造。應當承認,啟蒙運動所標舉的自由、平等、民主、博愛等價值是有著“普世”意義的,但是啟蒙運動所建立起來的理想原則并不是人類的終極文明形態。中國的現代化應當包含著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的現代化過程中自覺地調整并擴大現代化的“目標視域”的努力。所以,不加批判地照搬西方現代文明的模式是不可取的。我們需要學習和模擬,但這種學習和模擬應當是有選擇性的。
二、社會公平摘要:社會秩序獲得的基本標準
任何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轉,都要求有一定的方向和秩序,這就要求有社會控制。在現代社會,以提供社會秩序為目的的社會控制可以有三重途徑摘要: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基于權力運行機制的控制和基于道德習俗等力量的控制。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是結構性控制,基于權力的控制主要應當是目標導向的控制,而基于道德習俗的控制則是具有整體性的控制。假如說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和基于權力的控制是相互功能和相輔相成的話,那么它們的結合點和總體性的獲得都在于道德習俗力量的介入。因為,道德原則總是建立在人們相互關系的價值判定之上的,只要道德原則和規范現實地存在著并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它就是整合法律制度和權力關系以及使它們在動態的運行中發揮良好功能的最好的力量。一個社會共同體的道德目標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和正義。非凡是公平,是人們歷來所追求的目標。無論是早期農民起義提出的“等貴賤,均貧富”的主張,還是后來資本主義啟蒙時代所倡導的“天賦人權”論,以及當代學者羅爾斯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都把公平的均衡視為社會的首要價值。從公平的價值形態上看,公平所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它以規范和原則的形式規定人們活動的范圍、方式,使其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聯系起來,從而保持某種“應然”的秩序。也就是說,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因此,實現公平正義,那怕是最低限度的公平正義,也就成為政府能夠提供社會秩序的基本標準。
任何一個社會,在謀求穩定的社會秩序的過程中,都需要依靠于這個社會所廣泛認同的公平正義原則的實現,只有在相對的公平得到實現的前提下,社會才能避免動亂,居民才能豐衣足食。現代社會也是這樣,社會公平的實現能夠使市場競爭得以在安寧的社會環境中進行,從而間接地促進效率和推動社會的發展。沒有一定的社會公平,要想持久地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是不可能的,而在一個秩序混亂、社會動蕩的國家里,是不可能促進效率提高的。相反,財富占有的不公平、收入分配均衡機制的失靈等等,必然導致一些不利于社會安寧的結果。
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有著制度化的基礎,但是,公平正義作為道德范疇,它的實現所依據的最直接的力量是政府。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直接通過政府來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非凡是在一個社會變動和急速發展的時期,政府更是不可缺少的社會整合力量。在一般情況下,社會秩序的獲得是可以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社會因素平衡互動中實現的,社會自身包含著自我整合力量。但是,在社會急速發展的情況下,就會出現社會各種因素發展的不平衡,并會打破舊的平衡,以致社會在從舊的平衡到新的平衡的轉變過程中處于暫時的失衡期。在這一時期,社會整合力大為減弱。正如法國社會學家杜爾凱姆所指出摘要:只要這種失控的社會動力沒有達到新的平衡,這段時期各種價值觀都無一定,規則標準也無從談起,可能和不可能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由此人們很難區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們的欲望便失去了約束[3.當社會處于這種情況的時候,人們會普遍感受到自己處于一個極不確定的環境中,他對自己行為的預期效益以及他按照傳統的觀念而應當獲得的利益都失去了保障,因而他會表現出強烈的急功近利的心態,會通過其行為的短期化來追逐短期利益的實現。在公共領域中就表現為貪污腐敗;在私人領域中就表現為種種越軌行為;在政治領域中存在著把權力作為個人利益實現的工具,認為有權不用則過期作廢;在經濟領域,則主張一切向錢看,認為金錢高于一切,手段為金錢服務,競爭可以不擇手段,不顧道德、法律,不計后果;在文化領域,主張什么有利可圖,就生產什么作品,不計社會效果;在道德領域,主張個人至上,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在生活領域,主張享受人生,認為醉生夢死、吸毒、、賭博是個人生活,不容他人干預;在人際關系領域,認為沒有關系辦不成事,主張廣結關系網,相互利用,把請客、送禮、行賄作為有效的交換手段,等等。而這樣一來,又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失序,甚至會導致社會的動蕩不安。這個時候,非常需要政府來充當社會公平正義維護者的角色。應當說,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發生分化的現代社會中,政府是應當也能夠成為社會公平的最重要的維護者。或者說,政府之所以能夠承擔這種角色,是因為它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而存在的。假如不是這樣,當政府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直接的參和者、一個積極的活動者,成為一個和企業沒有什么兩樣的利益主體的時候,社會就無所謂公平和正義可言了。所以說,當一個社會普遍存在著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的時候,這些現象必然是由于政府中的一些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政府中的某些行政人員帶頭破壞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原則。
由于公平是獲得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手段,而且建立在公平原則上的公共行政能夠通過制度化的規范把人們引向秩序化狀態,所以,能否在公共行政實踐中嚴格恪守并捍衛公平原則,是衡量當代政府公共性程度的一個重要尺度。一般來說,在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否定形式不再具有或很少具有法律和制度的根據,人們之間的不平等主要根源于道德。正是在這一點上,和傳統社會是不同的。我們知道,在封建社會的歷史階段中,由于過高地強調了道德的基礎功能,排斥了法律制度的功能,片面地走向了社會秩序的內在化追求,即在社會普遍的倫理精神和道德價值中去發現社會和諧的機制、建立體現了共同價值的道德合理性的倫理化政治結構。像中國即是從政統和道統出發,追求一種以人們相互依靠為基礎,以服從皇權、恪守義務為核心的道德化的秩序模式;生活在君主政治下的歐洲各國也注重培養品德,并把公共利益置于個人權益之上,以便從道德上維持各安其位的等級秩序。但是,這種等級秩序實際上是一個維護社會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秩序。近代社會發展的主要成就就在于確立了私人領域中的契約關系,政府作為公共領域的主體,作為公共權力的持有者,它的職能就在于保護私人領域中的自由的契約關系,保護平等競爭和機會均等,保障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但是,在現實中我們所看到的,往往是個別行政人員在執行法律和在制度框架下活動的時候,由于其道德價值的缺位而造成了不平等。非凡是政府把握著社會資源的配置權,行政人員有可能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制造不平等。
三、道德整合摘要:社會秩序獲得的根本出路
道德和社會秩序之間是一種互動的過程,一方面道德有賴于體現了公平和正義的社會秩序的支撐;另一方面,道德又是公平和正義的社會秩序的前提,非凡是當政府實現了道德化,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現了。因為,政府不是脫離社會環境而孤立存在的,政府自身的秩序也同樣離不開一個國家的整個政治系統內部要素的相應協變以及整個社會的支持和強化。假如政府在強調社會秩序和穩定的過程中,不是對社會秩序和穩定的性質進行考慮的話,僅僅依靠壓制、剝奪公民基本自由權利來強化原有的社會秩序,就包含著引致民怨沸騰進而使原有政治系統陷于更為被動不利的境地的可能性,而沒有社會基礎的認可和支持的政治系統是不可能長久地維持社會秩序和穩定的。
當前,在我國存在著大量的不利于社會秩序安寧的因素。近幾年來,社會沖突表現得越來越頻繁,而且在范圍上有著不斷擴大的趨向。從理論上說,控制這些社會沖突從而獲得社會秩序可以有這樣幾條途徑摘要:第一,把發生在沖突主體間的各種社會沖突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保證其不會擴散為大規模大范圍的沖突;第二,通過全社會范圍內道德意識的提高而使社會成員遠離沖突;第三,建立健全個人和社會利益要求的表達機制,使每一項沖突具體化為個案和屬于制度結構中的一些具有個性特征的沖突,使各類沖突之間不具有共性。因為,沖突假如能夠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內有序地進行的話,那么沖突本身也就構成一種秩序的力量。當前我們控制社會沖突的方式主要是第一種,這是以政府把握的公共權力的強制力來實現的,但這種選擇不是長久性的最佳選擇。當然,我們可以通過進一步的政治改革來做出第三種控制社會沖突方式的選擇,即建立健全個人以及社會的利益要求表達機制,化解利益要求演化為社會沖突的可能性。這種方式是西方社會廣泛使用的最成功的方式,也是目前一切理論設計所能提供的最為直接的控制社會沖突的途徑。但是,最為根本的社會沖突控制方式是實現社會的道德整合,非凡是通過政府的道德化來消解社會沖突。假如政府能夠真正成為社會公平和正義實現的主體,就必然會帶動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就會實現對整個社會的道德整合,并獲得穩定的社會秩序。
一切道德都是社會的,因為任何一項道德規范一經形成,就必然帶有某種超越個體意志的必然性。只要道德規范是從社會客觀存在中、從符合社會需要的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而非道德家人為地杜撰出來的,那么,這種道德規范就具有客觀的歷史必然性。這種必然性在康德那里以“道德律”來界說,在中國古代思想家那里則以“天道”和“人道”統一來體現,而基本意蘊都在于強調道德具有社會整合的性質和功能。當然,個人假如能夠在其行為中通過自覺地遵守道德規范,再到自為地合乎道德規范,他就可以超越道德規范,而成為“從心所欲”的有道德的自由主體。但是,這是一個目標設定,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現實中,我們所注重的是道德在社會秩序獲得中的價值。
道德是從社會集體生活和社會理想中產生的,所以道德必然要為社會集體利益服務。就社會利益而言,最大的社會利益就是社會穩定的秩序,因此道德的功能就在于它對社會所實現的整合。假如道德不是為了社會整合而存在,社會集體生活也不會產生這種道德。同樣,假如沒有普遍化的道德規范,社會不可能達到整合,只有當社會的各部分、各成員之間達到和諧發展,成為有著共同利益和共同喜好的道德聯合體,社會才能生存和發展,才會達到整合。但是,在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中卻存在著嚴重的道德價值因素缺失的新問題,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無論是學術理論界還是大眾傳媒,有關所謂道德滑坡的呼聲一直是不絕于耳的。有人甚至把腐敗和社會環境聯系起來,認為是整個社會環境道德價值缺失和非理性化造成了腐敗的泛濫。但是,正是個別行政人員利用手中所擁有的公共權力去謀取私利才造成了道德價值因素的缺失,正是存在于政府中的嚴重的腐敗新問題才誘發了各種各樣的社會沖突。所以,在當前,我們控制社會沖突的首選方案也就是加強對行政人員的控制,非凡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基本確定之后,加強對行政人員的道德控制。
面對腐敗,人們往往在法律的懲罰中獲得快意。但是,法律的懲罰實際上是從“罪—贖”觀念中發展出來的,是一種形式化的強行贖罪方式。它并不能從根本上制止腐敗,并不能真正從源頭上消除導致社會沖突的因素。所以,我們認為,在法律懲罰的基礎上還應當有著道德的懲罰,即通過一種讓人只有在自新中才能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的手段來實現對腐敗的遏制。
法律對道德的影響是通過人的道德行為的中介而發生功能的。當一個人的不道德觀念外化為某種具體行為,而這種行為又為法律所禁止時,法律就發揮了它的強制性道德規范功能。可見,法律和道德有著密切的聯系,而這種聯系及其互動的過程,正是社會秩序的保證。但是,法律和道德的互動作為社會整合機制以政府具體地執行這種整合為前提的,需要由政府來貫徹法律的原則、維護制度的框架和推動社會道德水平的廣泛提升。在政府存在著嚴重的腐敗新問題,使法律原則得不到貫徹、制度框架扭曲變形、整個社會的道德滑坡的情況下,由政府來供給社會秩序是不可能的,相反,恰恰是政府成了破壞社會秩序的惡的力量。一般說來,在政治文明得到充分發展的情況下,政府的權威不是首先來自于暴力,而是首先來自于政府的公正、廉潔和高效。當政府中出現了嚴重腐敗的時候,它已經不能提供社會公平和正義了,所以它在社會秩序供給方面除了暴力之外已經無可選擇。而暴力不僅不能增強政府的權威,反而會削弱政府的權威。一旦政府失去了權威,那么社會秩序的普遍混亂就是一個必然結果。所以,政府的道德化是一條根本出路,政府只有徹底擺脫了腐敗新問題的困擾,才能夠真正地貫徹法律的原則和維護制度的規范,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道德提升,充分實現社會秩序的道德整合。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摘要:華夏出版社,1987.141-142.
[2霍貝爾。初民的法律——法的動態比較探究[M.北京摘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369.
[3杜爾凱姆摘要:自殺論[M.杭州摘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12.
「內容提要」穩定的社會秩序是一個社會健全程度的標志。因此,如何獲得社會秩序的新問題歷來受到人們的關注。在所有謀求社會秩序的方式中,通過政府而實現的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最為可靠的。一個社會只有實現了公平和正義,才能夠消解一切根本性的社會沖突誘因,實現穩定的社會秩序供給。但是,在現實中,腐敗新問題尤其是政府中存在的一些嚴重的腐敗新問題成了當前一切社會沖突的誘因。所以,應當從反腐敗著手,在實現政府道德化的過程中,實現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實現社會秩序的道德整合。
「」政府/道德/社會公平/社會秩序
一、政府控制摘要:社會秩序獲得的可靠方式
對于一個國家的存在和發展來說,社會秩序的重要意義是一個無需證實的新問題。但是,社會秩序如何獲得,卻有著不同的方式。其中,政府通過其所壟斷的絕大多數社會資源來實現對社會的全面而嚴密的控制,是獲得社會秩序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都一直被把握政權者視做最為有效的方式。很多學者把這種方式稱為強國家弱社會的結構形態。實際上,所謂強國家弱社會的說法并不準確。在某種意義上正因為國家是虛弱的、不具有普遍的合法性才選擇這種方式。而且,這種社會秩序的供給方式在對社會秩序的暫時性強化過程中給整個國家帶來了無盡的消極影響。具體地說,它抑制了社會發展活力,造成了社會發展和社會秩序二者不可兼得的局面,而這種局面的進一步發展就是一個社會的全面失序和動蕩。也就是說,這種方式是以政府對所有社會力量的排除為特征的。排除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關閉公眾進入政治的通道,另一種是取消公眾的經濟參和要求。這是公共權力針對于公眾的異化,這種異化必然影響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使不受限制的官僚機構只對自己負責,以至于政府可以任意推行一種自我擴張的政策。
當然,政府把握的公共權力可以成為獲得社會秩序的強制性力量。隨著政治進化到今天,公共權力運行機制的嚴密設計已經使公共權力的強制力無孔不入,它可以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實施對社會的有效控制。但是,公共權力的強制力實際上是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為基礎的,這種強制力并不是真實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礎,在強制力所實現的權力客體的服從中所獲得的是一種被迫的服從,是出于對后果的懼怕而非是利己的需要的服從。而人是有著種種欲望、多樣情感和思維判定能力的高級動物,人的這種特性決定了人不能長期地忍受這種強迫關系,假如公共權力主體不能在最低限度內滿足社會部分成員的最低要求的話,勢必造成權力客體在心理上的挫折感,從而也就不能保持對這種權力關系的長期認同。這樣一來,就會在權力客體中不斷積累起一種針對權力主體的反叛“怨氣”。
近代以來,人們越來越崇尚法律制度化的社會秩序供給,即把原來政府的強制力用法律制度固定下來和體現在強制力行使的程序之中。的確,法律制度是近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就,它在控制社會沖突和提供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無可比擬的功能。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所指出的,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盡其可能保護所有社會利益,并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和保護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或協調。”[1針對政府外的社會沖突,法律制度提供了統一的行使強制力的程序和標準,從而使一個社會獲得普遍的法律秩序成為可能。為了保證法律的原則和程序得到執行,近代以來的所有國家都建立起了相應的組織機構,通過這些組織機構,“維護法律規范的責任和權利”[2,從而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并獲得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從利益整合的角度看,法律制度提供了利益最大化的秩序穩定性,它為經濟過程提供了一個互惠的合作環境;同時又制約著不同利益實體在追求差異極大的目標中不致出現俱受傷害的公然沖突。可見,法律制度提供了這樣一個空間,使無數個體利益沖突得到折衷和混合于其中,每一個有著非凡利益要求的個體都可以在這個空間的范圍內從事著自身的自由選擇活動,外在的強制性規范又對這種選擇有著約束的功能。但是,法律制度可以規范人們的行為卻不能規范人的道德觀念。最為重要的是我們在實踐中發現,法律制度在制止政府自身中存在的某些破壞社會秩序穩定的因素方面總是表現得不盡如人意。比如,政府中的公職人員即使是嚴格地按照法律制度的規范行事,也會沾染上嚴重的官僚主義;通過法律手段對政府官員腐敗的懲罰和通過制度化的辦法實施的對濫用權力的制約都因腐敗新問題的惡化而難以奏效。因此,我認為當前我們社會中各種各樣的社會沖突的根源主要來自于政府內的腐敗新問題,這當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有關,但更主要是由行政人員道德缺位而引發的。
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即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條件下,社會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引發了社會構成因素的多元化,出現了多元的利益群體,具體表現在各類社團組織的產生和中介組織的迅速發展上。由于這個原因,當代社會出現了以中介組織的形式或通過中介組織而進行的社會自治或自我管理。這是一種來自于社會自身的社會秩序保證力量,并成為日益受到人們廣泛關注的社會秩序供給途徑。從中介組織的發展來看,它的確是一個源于社會自身的制約機制。相對于政府,中介組織的發展可以成為對公共權力的一支約束力量。作為相對獨立的社群組織和利益集團,它能夠通過政治運作的途徑對政府任何不當用權的行為施加壓力,而且也是各種來自于社會的意見的表達途徑。但是,中介組織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且如何保證中介組織發揮正向的功能而不是負向的功能,還有一個對中介組織的規范和管理的新問題。假如政府不能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實現對中介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那么中介組織不僅不會成為健全社會秩序的積極力量,反而會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消極力量,成為組織化了的專門鉆法律制度空子的甚至違法犯罪的專家集團。
最誘人的社會秩序供給設想是通過社會的發展來獲得社會秩序,即在現代化的過程中解決一切既存的新問題,把一切破壞社會秩序的因素消解在發展的進程中。這無疑是一個合乎人類進化理念的設想。現代化必然包含著國家及民族的富強,但富強絕不是現代化的基本目標,現代化首先應當是對一種新的文明秩序的追尋,其中包含著不斷走向完善的社會秩序供給。也就是說,現代化是在繼續人類全部文明成就基礎上的一個全新的創造。應當承認,啟蒙運動所標舉的自由、平等、民主、博愛等價值是有著“普世”意義的,但是啟蒙運動所建立起來的理想原則并不是人類的終極文明形態。中國的現代化應當包含著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的現代化過程中自覺地調整并擴大現代化的“目標視域”的努力。所以,不加批判地照搬西方現代文明的模式是不可取的。我們需要學習和模擬,但這種學習和模擬應當是有選擇性的。
二、社會公平摘要:社會秩序獲得的基本標準
任何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轉,都要求有一定的方向和秩序,這就要求有社會控制。在現代社會,以提供社會秩序為目的的社會控制可以有三重途徑摘要: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基于權力運行機制的控制和基于道德習俗等力量的控制。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是結構性控制,基于權力的控制主要應當是目標導向的控制,而基于道德習俗的控制則是具有整體性的控制。假如說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和基于權力的控制是相互功能和相輔相成的話,那么它們的結合點和總體性的獲得都在于道德習俗力量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