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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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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翻譯

摘要: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國外翻譯規范研究大體上可分為3個方面:傳統語言學、篇章語言學和翻譯研究學派。前兩種規范研究是規定性的,注重制定一定的語言學規范和文本類型樣板;從翻譯研究角度進行的規范研究是描述性的,旨在通過析出和描述規范來揭示翻譯的本質和規律。傳統語言學和篇章語言學的翻譯規范研究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現階段已經式微;翻譯研究學派的規范研究意義顯著,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關鍵詞:翻譯規范;傳統語言學;篇章語言學;翻譯研究學派

Abstract:Since1950sforeignstudiesoftranslationnormshavebeenconductedmainlyfromthreeapproaches:traditionallinguistics,textlinguistics,andtranslationstudies.Highlyprescriptive,thefirsttwoapproachesattachgreatimportancetoformulatinglinguisticnormsorgenreprofilesfortranslators,whereasthethirdapproach,whichislargelydescriptive,aimsatrevealingthenatureandprinciplesoftranslationbyanalyzinganddescribingtranslationnorms.Thispaperexploresthelimitationsofthefirsttwoapproachesandthesignificanceofthethird.

Keywords:translationnorms;traditionallinguistics;textlinguistics;translationstudies

什么是規范(norm)?如何看待規范?目前翻譯理論領域中的“規范”尚沒有普遍接受的定義,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3種:(1)巴切(Bartsch,1987)認為“規范是正確性觀念的社會現實”;(2)圖瑞(Toury,1980)把“規范”定義為“對翻譯進行描述性分析的一個范疇,即某一譯語社會里所共享的價值和觀念,如什么是正確的,什么是錯誤的,什么是適當的,什么是不適當的,轉化成在特定情況下正確的適當的翻譯行為原則”;(3)赫曼斯(Hermans,1996)認為“規范是心理和社會實體,是人們互動交際中重要的構成因素,屬于社會化進程中的一部分。從廣義上講,規范涵蓋常規與法令之間的全部領域。”本文綜合以上3種定義,采取“規范”一詞的廣義定義,把法令、規則和常規統統納入到“規范”的范疇之內。

第一個把“規范”(norm)概念引入翻譯研究領域的是吉瑞·列維(JiriLevy),他于1963年把“規范”與翻譯聯系起來進行研究。(Toury,1999)然而,對翻譯規范的研究此前早已開始,只不過人們當時并未使用“規范”一詞,而使用的是“規則”(rule)。綜觀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國外翻譯規范研究,大致可分為3個方面:(1)從傳統語言學角度探討翻譯規范;(2)從篇章語言學角度研究規范;(3)從翻譯研究角度探討規范。

1.從傳統語言學角度探討翻譯規范

20世紀后半葉,隨著語言學和應用語言學的發展,對翻譯較有系統的研究開始了。翻譯研究被認為是語言學的一個分支。語言學派典型的代表人物卡特福德(Catford,1965)把翻譯界定為:用一種語言(譯語)中相等值的文本材料來替代另一種語言(原語)。原語和目標語之間的差異歸因于兩種語言系統之間的差異。翻譯的任務是找出兩種語言在內容、風格、效果等方面完全一致之處。語言學派對具體的語言現象做比較深入的研究,這些研究都建立在對兩種語言中被視為正確的語言單位和語法結構的對比分析的基礎之上。他們往往從原語中的具體結構和現象出發,找出相對應的翻譯方法,用來指導譯者。在這方面很有影響的有:前蘇聯譯論者創立的翻譯轉換法、法國人維納(Vinay)和達爾貝勒納(Darbelnet)1958年提出的7種翻譯方法,以及英國人紐馬克(Newmark,1988)總結的翻譯的十多個步驟,等等。

在西方翻譯理論界,最早且較為系統地提出翻譯理論研究應屬于語言學范圍的,是前蘇聯的費道羅夫。他早在1953年就明確指出翻譯的過程是使用語言的過程,因此在翻譯中,語言問題應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在費達羅夫之后,前蘇聯譯論界開始注重語言比較研究,列茨克爾等一批譯論者總結出一整套翻譯轉換法———操作規范,包括詞匯轉換法、語法轉換法和修辭轉換法。(蔡毅、段京華,2000)法國人維納和達爾貝勒納受費道羅夫影響,在1958年出版了著作《法英比較修辭》。他們認為必須把翻譯列入語言學的范圍,提出“翻譯是一個真正的學科,具有自身特殊的技巧和問題,”值得在語言學分析手段的啟示下進行系統研究。他們列舉了7種翻譯方法:意譯法、借詞譯法、直譯、換位譯法、調整譯法、等值譯法和歸化法。(許鈞、袁筱一,1998)紐馬克在他的《翻譯教程》(1988)一書中提出了十多種翻譯步驟,如直譯、借詞譯法(trans2ference)、文化等值(culturalequivalent)等等。他所謂的“翻譯步驟”實際上是翻譯句子或更小的語言單位的方法。

這些語言學派的學者一方面關注原語和目標語的語言規范,也即如何按照特定的規則和規范來產生正確的譯本,另一方面,他們又進行語言比較研究,發現兩種語言系統之間的關系和規律,總結了一套翻譯規則讓譯者去遵守。這種研究是規定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此種研究存在缺陷,因為它側重研究語言差異問題,忽略了翻譯與社會文化、意識形態的關聯。翻譯不單單是語法形式的翻譯,而且具有特定的交際功能。按照語言系統的規則選擇的目標語形式可能是正確的,但這并不意味著譯本一定能實現它在譯語文化或語境下的交際功能。

這種從比較語言學的角度來研究翻譯規范的局限性,促使翻譯規范的篇章語言學研究應運而生。

2.從篇章語言學角度研究翻譯規范

20世紀70年代,伴隨著篇章語言學的興起,翻譯研究得到了發展。篇章語言學將文本界定為交際的基本范圍和研究的主要目標。對翻譯來說,這意味著文本被視為翻譯的基本單位,翻譯不再是語言符號之間的轉換,而是重新建構文本。所以翻譯的重心轉向了產生文本。原語和目標語之間的差異不僅僅體現在字句結構上,而且還反映在超越句子的規律上。

規范研究的篇章語言學派代表人物首推德國人諾伊貝特(Neubert),他把翻譯定義為“原語文本導致的譯語文本的生產”。(Schaffner,1999)他認為,翻譯的基本單位是文本,譯者首先應把握整個文本的宏大陳述,然后將文本劃分為較小的單個的可轉換的語義單位。他主張文本層次上的對等。為了達到文本對等,譯本必須做到“真正的連貫”。他強調,“真正的連貫”是翻譯較大篇幅的文本應遵循的規范。(Gentzler,1993)不少譯論者把文本按不同的規律分成不同的類型。賴斯(Reiss)將文本劃分為3種類型:信息文本(著重于內容和信息)、形式文本(著重于語言形式)和呼吁文本(著重于對讀者發出呼吁)。翻譯主要是受原文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某種功能的制約。紐馬克(1988)則根據不同的內容和文體,將文本分為表達功能(expressivefunction)、信息功能(informativefunction)和呼喚功能(vocativefunction),其文本類型的劃分法與賴斯頗為相似。在此基礎之上,譯論者們企圖通過對原語和目的語系統的比較和描述建立文本類型的樣板(prototype或genreprofile)。不同文本類型樣板要求不同的翻譯方法與之相適應。例如,紐馬克主張,在以表達功能為主的文本中,作者獨特的語言形式和內容應視為同等重要,翻譯方法應以語義翻譯(semantictranslation)為主;翻譯以信息功能為主的文本和以呼喚功能為主的文本,宜主要采用交際翻譯(communicativetranslation)的方法。

這些樣板是根據目標語規范重建而成的原語文本模式。翻譯規范在這里主要體現在如何按照目標語規范來產生某一文本類型的樣板,它也涉及到某種特定文本對另一種特定文本的替代。文本類型樣板在翻譯實踐和翻譯研究中的作用我們認為是有限的。一方面,并非所有的類型都是高度規約化的,將文本簡單地劃分成若干類型就顯得有些不切實際;另一方面,許多文本都包含不變和可變因素。

語篇語言學的翻譯研究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而面對諸多可變因素,文本類型樣板卻給人以過于死板之感。

以上兩種研究從根本上說都還是規定性的。規定譯者必須遵守一定的語言或文本類型樣板規范,其核心是尋求原語文本和目標語文本之間的對等。

3.從翻譯研究的角度探討規范

20世紀70年代后期,“翻譯研究學派”在以色列和歐洲的一些國家興起。該學派學者主要研究譯本產生的文化背景,以及譯本對目標語文化中的文學規范和文化規范所產生的影響。其中探討翻譯規范理論的代表人物有以色列的圖瑞、英國的赫曼斯(Hermans)和芬蘭的切斯特曼(Chesterman)等。

第一個從翻譯研究(TranslationStudies)的角度系統地研究翻譯規范的是圖瑞,此后許多學者都對這個問題做了探討。圖瑞第一次明確指出:翻譯是受規范制約的行為。他認為規范在翻譯行為和翻譯過程中處于中心的地位。他就翻譯規范的性質、種類、特征和重建規范的途徑都做了深入探討。

圖瑞認為,翻譯是一種社會行為,翻譯規范是內在化了的規則,體現某一社會共享的價值觀念對行為的制約。翻譯過程中的所有決策主要是受規范的支配。翻譯規范在某種程度上可說是譯者們在兩種不同語言、文化、篇章傳統規范之間取舍的產物。(Toury,1995)他區分了3種翻譯規范:初級規范、起始規范和操作規范。翻譯規范具有兩大內在特征:1)社會文化的特殊性;2)不穩定性。社會文化的特殊性是指一種規范不必要也不可能在同一社會的不同行業或跨越不同文化而得到相同程度的應用。若有相同,也只是巧合而已。在一種文化中不同的亞系統或不同的文化系統之間的接觸和交流的結果可能產生某種巧合,相同、相似是交流的結果。所謂不穩定性強調變化。不穩定性并非由于規范內在的缺陷,而是規范的本質所決定的,所以規范的變化有時相當迅速,有時相當緩慢。

在很多情況下,翻譯規范并不是可以直接觀察到的。我們能夠直接觀察到的是受一定規范制約下的翻譯行為和產品。若要重建這些規范,篇章內可以借助于譯本本身,篇章外可憑借譯論者和批評者的闡述,以及譯者、編輯、出版商寫的評論。

圖瑞的翻譯研究是描述性的翻譯研究。他希望通過對翻譯規范認識的不斷積累,可以系統地陳述可能的翻譯方式,最終得出翻譯的普遍規律。圖瑞借鑒了佐哈爾多樣系統的概念,把翻譯規范的研究置于目標語文化系統之下,因此他的理論既是描述性的,又是以目標語為指向的。

雖然也有些學者對此提出批評,指出圖瑞的研究忽略了意識形態和政治因素,但圖瑞的翻譯規范研究和他的描述性研究方法對翻譯研究具有深遠的影響。根茨勒(Gentzler,1993)將圖瑞的理論貢獻歸納為4個方面:1)拋棄了一對一的對應概念,否定了文學/語言學意義上的等值的可能性(除非偶然因素使然);2)引入目標文化系統的文學趨向對譯文的影響;3)動搖了原始信息具有固定同一性的想法;4)在相互作用的文化系統中,原語和譯文統一于符號學網絡。

赫曼斯是另一重要的翻譯規范論者,他吸收了圖瑞規范研究的積極成果,同時也批評了圖瑞規范理論之不足,發展了圖氏的規范理論。他對翻譯規范論的貢獻主要有兩個方面:1)系統分析了規范的規定性;2)由規范概念順理成章地推導出拋棄對等概念的合理性。

赫曼斯認為,規范意味著一定的社會和心理壓力。規范通過排除某些選擇來約束個人行為,并選擇、規定或建議特定行為方式。(Hermans,1996;廖七一,2001)其規定性或者來源于某種社會壓力,或者來源于個人認同該規范的態度,或二者兼而有之。

規范是由常規自發發展形成,與常規一樣,其合法性來源于相互的期望模式,并要求相等程度的社會認可和個人對規范的內在化。但個人違反規范并不意味著一定有極端嚴厲的懲罰;同樣,在某些情形下個人不遵從規范也并不意味著規范無效。規范的力度是從隨意性逐步向強制性發展的。規范涵蓋常規與法令之間的全部領域,構成連續體,連續體的一端是常規,另一端為法令,規則位于兩端之間。

赫曼斯批評圖瑞在其翻譯規范理論中仍然保留對等觀念,因為這會使人忽視翻譯的不對等方面,掩蓋了翻譯被操縱的實質;而規范概念正好把翻譯的不對等方面推向前臺。翻譯的對等觀念完全是虛構和妄想,譯文不可能與原文同一。譯文的字句不同,意義有異。不僅語言隨著翻譯變化,而且敘述意圖、時間、功能和情景全都隨之改變。譯者的介入不可避免,無法被清除,除非取消翻譯或譯文本身。翻譯受多種規范的制約,必然是混雜的、不透明的和有差異的。可能在實際翻譯中需要對等的觀念,但這一觀念純屬虛構;某一層次上的對等總是被其他層次上的差異抵消。

切斯特曼是赫爾辛基大學的學者。他把不同時期從不同角度對翻譯的不同看法納入到一個更加宏觀的框架之下。他借用了社會生理學中的一個詞“理念因子”(meme),在圖瑞的理論基礎之上,構建了自己的翻譯規范理論。他認為翻譯中的meme指的是翻譯理論和觀念,它不可避免地影響譯者的思維方式和翻譯。所有的翻譯理念因子構成了龐大的理念因子庫(meme2pool)。一旦某種翻譯理念因子占據了主導地位,即變成翻譯規范。(Chesterman,1997)切斯特曼把規范劃分為期待規范(expectancynorms)和專業規范(professionalnorms)。期待規范是指目標語和社會對譯者的期待,比如在可接受性、風格等等方面的期待。這些期待部分地受到目標語文化所盛行的種種翻譯傳統的制約,部分地受到目標語文化中間類似文本類型形式的制約,也受到經濟、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影響。專業規范制約翻譯過程中可接受的方法和策略。專業規范也可分為責任規范、交際規范及關系規范。切斯特曼對翻譯規范的研究從本質上講也是描述性的。他比較注重規范研究在具體翻譯活動中的影響,比如:解釋翻譯者所采用的翻譯策略,評價翻譯作品,指導翻譯教學和培訓。他將譯者在翻譯過程中所采用的策略主要分為3類:句法策略、語義策略和語用策略。

翻譯研究學派的規范研究意義顯著,主要體現在3方面:1)翻譯規范研究為我們解釋一些翻譯現象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和工具。譯者在翻譯過程中為什么采取這樣或那樣的翻譯策略,為什么做出這樣或那樣的決定,翻譯規范概念的引入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可行性解釋。2)翻譯規范研究對具體的翻譯實踐有指導意義。描述性翻譯規范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建立翻譯的普遍法則(generallaws),這種抽象的普遍法則本身即是一種規范,可用于指導翻譯實踐。3)規范研究拓寬了翻譯研究的領域,為人們更深入地思考翻譯現象、最終合理解釋各種翻譯現象打下了基礎。翻譯研究學派的規范研究起初只是在文學翻譯領域。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學者把規范概念運用到自己的語料庫研究中,解決他們感興趣的問題。還有些人把規范概念引入到文學翻譯范圍之外的其他領域,比如同聲傳譯的研究等等。

4.結束語

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國外翻譯規范研究主要從3個方面進行:傳統語言學(主要是比較語言學)的規范研究、篇章語言學的規范研究和翻譯研究學派的規范研究。3個方面研究的起始基本上呈歷時的線性關系。70年代以來,翻譯規范研究發生質的飛躍,研究性質從規定性轉變為描述性,研究層次從句子上升到語篇、超語篇水平,研究范圍從語言規范擴大致超語言規范。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現階段翻譯規范的比較語言學研究和篇章語言學研究雖然仍在進行,但已式微,而翻譯研究學派的規范研究方興未艾,且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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