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哈耶克自生自發社會秩序原理認識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哈耶克的“自生自發自由秩序”原理,雖帶有濃厚的古典自由主義色彩,但他對自由的獨到見解及對具破壞性的理性設計的深刻疑慮,仍然可以使當今的社會和人民從中獲益良多。文章簡明介紹了哈耶克“自生自發社會秩序”原理的幾個要點及它的作用,分析了在我國國家權力作用的若干領域適用這一原理的必要性。
[關鍵詞]自生自發;自由;社會秩序
我國現階段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一直所爭取的目標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和更大的自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是為了人民的解放和自由,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是為了人民更大的自由。毫無疑問,自由不是中國人民的敵人而是孜孜以求的目標。不過,我們所爭取的自由與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書中所界定的自由有極大的不同,他所界定的自由乃“強制的不存在”,而依哈耶克始終一貫的關注點,“強制”意指政府對公民本人及公民財產的強迫狀態,即對公民私域的強迫狀態,由于此種強迫狀態的存在,使特定公民心智受到威脅,故而做出政府期望他做出的事來。對于作這種理解的自由,可以肯定地說,與我們過去的理解不相吻合。在新中國建立前,我們理解的自由側重于擺脫剝削者的壓迫,新中國建立后,側重于免于貧困。不過,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開始逐漸防止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這一進程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開始而加快,而這一進程的必然結果是保護公民的自由。這種意義上的公民自由恰是哈耶克所謂的政府強制不存在的自由觀。可見,在我國現階段,至少就對限制政府權力濫用侵損公民權利這一點上,我們欲求的自由與哈耶克陳述的自由是相容的。作為20世紀西方自由主義陣營中的杰出學者,哈耶克對自由秩序的智識貢獻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一、自生自發自由秩序觀之要義
哈耶克自生自發的自由秩序觀是哈耶克智識的精髓,以下四點構成了他的自生自發自由秩序原理的主要觀點。
第一,人的理性決不是萬能的。他認為,如果希望通過理性而設計出一個完美的秩序來,是不可能的,“人的理性既不能預見未來,亦不可能經由審慎思考而型構出理性自身的未來,諸多烏托邦式的建構方案之所以毫無價值,乃是因為它們都出自于哪些預設了我們擁有知識的理論家之手”。依哈耶克的觀點,理性之所以不能型構出有助益的切實的秩序,乃是因為人的無知,他引證蘇格拉底的話——“承認我們的無知,乃是開啟智慧之母”來說明人的無知。當然,他說的這種無知,乃是單個人對整個文明進程的無知。經審慎思考的理性設計,皆出自于個人,而據他所言,個人對整個文明處于必然的無知,“在知識增長的同時,作為人自身創造的結果,對于人有意識的行動會產生重要影響的人的有意識知識的局限,從而也是人的無知范圍亦會不斷地增加和擴大……人類的知識愈多,每個個人的心智從中所能汲取的知識份額也就愈少,我們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個個人對文明進程所依憑的事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識的分工特性,當會擴大個人的必然無知的范圍,亦即使個人對這種知識中的大部分知識必然處于無知的狀態”。他認為,人類文明越發展,知識分工則越細化,在浩如煙海的知識中,每個人所掌握的知識都是微不足道的,即使是世界上最為明智的人士,他所可能掌握的知識與世界上最為無知的個人所掌握的知識兩相比較,其差異也可忽略不計——在極其繁雜的人類總體知識面前,利用這種個人知識有限性的觀點,以極力證明人的理性的局限性,當人們欲型構整個文明秩序的時候。
第二,人類的經驗和習慣及人在行動中的調適無意識間在人類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人類活動固然要遵守規則,而哈耶克認為,許多規則卻是由經驗與習慣演化而來,與其強調行為規則對人類活動的重要,毋寧說人類的經驗和習慣是這些規則得以發揮作用的基礎。他將人類知識的擴散分為知識的傳承與知識的傳播,前者指人類累積的知識在時間上的傳承,后者指同時代人之間就其行動所賴以為基礎的信息所進行的傳播。知識的傳承形成世世代代相傳之經驗和習慣。他指出,這些經驗與習慣,是累積性發展的產物,而絕不是任何個人心智設計的產物。人類將它們作為工具應用,而對為什么要使用它們、使用的程度如何等等,都不知就理。“條件的每一變化,都必將在資源使用方面,在人們活動的方向及種類方面以及在習慣和風俗方面造成某種變化,這將要求人們在諸方面作出進一步的調適,每一種變化在一定意義上都會給社會造成一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則會在形成一項新的整體調適方式的過程中,逐漸獲致解決,在實跋中,恰恰是平凡大眾在面對變化不定的環境處理其日常事務的過程中所采取的無數微不足道且平實一般的小措施,產生了種種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范例。”哈耶克尤其認為,人們習得的經驗和習慣,在他們的行為中起到了潤物細無聲的作用,在他們遵守明確的規則過程中,都會間或受經驗與習慣的指引去活動,只是他們并沒意識到這些經驗、習慣和活動而已。沒有這些常規的活動,遵守規則的行為不能連貫起來,就是從這一意義上,他認為人類的經驗、習慣并引申出人們在行為中的相互調適及與所在環境的調適,構成遵守規則的基礎,而這些事情是人類理性根本沒有意識到的,它們自生自發,屬人類理性所不及,但卻指引或形成人類行為的大部分。
第三,文明的秩序及組成文明秩序的規則之形成也遵循優勝劣汰的進化規則。哈耶克認為,文明是人行動的產物,是數百代人行動的產物,但不是由人設計出來的,每一代人在其承繼的文明的基礎上或多或少地會對文明作出自己的貢獻,人們交互活動,從他人的知識中獲取知識,從他人的活動中獲得益處,這種無意識的交互活動和影響,又無聲無息一點一滴地塑造著人類的文明,從此種認識出發,他進一步認為人類文明是進化的結果。他主張對于優勝劣汰的選擇過程所依憑的競爭,必須從最為寬泛的意義上去理解,不僅包括個人的競爭也包括組織的競爭。人在漫長的生活和生存競爭過程中,一些種群興旺起來,一些衰敗下去,從興旺的種群中人們發現了好的秩序、制度和規則,也從衰敗下去的種群中發現了不好的秩序、制度與規則。“我們所能確知的只是關于何者為善、何者為惡的終極判斷,并不是由個人智慧所決定的,而是由那些堅持‘錯誤’信念的群體的衰弱或減少而決定的,文明的所有手段或工具,都必須在人們追求當下目標的過程中證明其自身的效度,無效者將被否棄,有效者將被保留。”其中所提及的手段和工具,依哈耶克敘述的脈絡應當包括人們的經驗、習慣、規則、制度,甚至由多種因素構成的社會秩序。
第四,過度的社會控制,將使文明的發展失去活力。對社會的控制,將它分解開來,必然涉及對個人的強制或對個人自由的干涉。毫無疑問,政府對社會控制愈多,個人的自由就愈少。依哈耶克的觀點:為自由的緣故,某些社會控制行為是可欲的,他并不反對一般的社會控制,而是反對過度的社會控制。“將整個社會都納入根據一項統一計劃建構起來的并受這種計劃指導的一個單一組織系統之中,無疑會扼殺那些型構個人心智的種種力量甚至還會扼殺那些計劃出這種組織的個人心智。”他假設如果有人認為只有處于支配地位的觀點才值得提出和被關注,只有重要的試驗才能嘗試,“這就無異于認為,人已完全將其周遭環境控制于其理智之下了,因為人們只試圖去做哪些他們能夠完全預知其結果的事情。據此,我們完全可以認為,一種文明之所以停滯不前,并不是因為進一步發展的各種可能性已被完全試盡,而是因為人們根據其現有的知識成功地控制了其所有的行動及其當下的境勢,以致于完全扼殺了促使新知識出現的機會。如果我們將這種“控制所有行動和當下境勢”的既有知識僅作純粹的知識去理解,則無異是認為知識可能成為文明的障礙,這顯然不是哈耶克本意,將其理解為帶有壟斷色彩的阻止其他知識出現的知識,或許更確切一些。哈耶克對理性的控制充滿了懷疑,他認為,欲使發展成為可能,理性生成所賴以為基礎的社會進程就必須免于理性的控制,甚至認為,人類獲得的最偉大的成就都源出于一個事實,即人類始終無力控制社會生活。
上述四點,無一不與理性聯系起來,理性之有限,理性之不及,因而得出用理性對社會控制之不可欲的結論。但我們卻不能因此就認為哈耶克是一貫排斥理性的。他反對的是唯理主義,不是反對理性。他認為理性乃人類被賦予的最可寶貴的秉賦,雖不能指望它能打破人類文明的復雜聯系網絡而設計出一個全新的社會秩序,但在文明的點滴建構中卻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方面他大談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此觀念在哈耶克的學術思想中占有重要位置,而另一方面我們又在他的著作中不難發現對理性褒揚的文字,那么怎樣把握他的思想脈絡呢?筆者認為,在關乎人類制度設計上,他是反對理性的設計的,比如他反對烏托邦式的設計,反對福利國家制度,反對在正義原則指導下設計出的分配制度等;而在自發生長出的制度框架內,他是不反對理性的建設作用的。他高度概括了理性的兩種作用:一是為理性的用途尋求確當的限度;二是理性具有建設性使命。
很顯然,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帶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偏見,他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把社會主義制度作為典型的理性設計的產物加以反對。二、哈耶克對自生自發社會秩序作用的以識
在《自由秩序原理》這部著作中,哈耶克雖極其信奉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卻并沒有集中闡述它可能起到的重要作用,而只是在敘述的不同部分直接或間接提出了自生自發秩序的作用。這些作用主要包括維持社會活力、維持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自由等。毫無疑問,保障公民自由被哈耶克寄予了終極意義,由于對這些作用的敘述并非集中甚至并非直接地出現在該部著作中,而是已融合在他的敘述的各個部分,我們要明晰它們,就不得不通過搜尋或提煉。下面擇其要者作一簡介:
在第二章“自由文明的創造”這一部分,有三個方面與自生自發秩序的作用相聯系:一是自生自發秩序與競爭相伴隨,它排斥國家壟斷。比如,對于國營企業,如果國家賦予其他企業沒有的特權,將它置于所在行業壟斷者的地位,則此種做法與自生自發的秩序不相容。二是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使各種智識的出現和試驗成為可能。在如此的秩序下,沒有哪一種知識——哪怕它是足夠強大的——能將自己標榜為智識的終結者,國家也不能利用權力這樣做,社會中始終充滿試錯的程序、智識的競爭與優勝劣汰,從而獲得該社會發展和保持活力的永不枯竭的動力之源。三是使人類數代傳承的習慣和經驗能夠保存下來,而不至于——如哈耶克所言——因欲設計出一種好制度的魯莽且沖動的欲望而打碎整個文明復雜勾連的網絡。上面兩個方面的作用歸結到一點就是打破壟斷,崇尚競爭,即使國家也不能以權力擁有者的姿態而任意置自己于壟斷地位。
在第三章“進步的常識”這一部分,提出了很重要的一項作用,即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中自然地孕育出先進者,當然僅僅說孕育出先進者還不太像是一種作用,而這些先進者的示范作用是真正的作用。
從自然人的角度看,自生自發的秩序內在地激發人們創新的好奇心,這樣,社會中就會偶然地不斷地有創新的東西出現,這些創新的人是先進者。創新的助益首先是被少數人享有,其中可能包括創新者自己。經過緩慢的過程后,創新之助益最終為公眾所分享。因創新者所取得的聲譽及物質上的利益,自然會成為別人的效法對象,社會中也將出現更多的創新者,也將產生更多的利益為公眾所分享。假如,在一個平均主義的社會里,將出現的是另外一種境況。哈耶克在這點上有精辟的論述:“我們所期望的經濟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講是上述那種不平等現象的結果,而且如果沒有這種不平等,似乎也不可能實現經濟的迅速發展。以這樣一種高速率推進的進步,不可能以一種齊頭并進的平均發展的方式加以實現,而必須以一些人先發展,另一些人繼而跟進的梯隊發展方式來加以實現。”此處直接提到了先進者的示范作用。
在一個社會,之所以會存在先進者與后進者的區別,乃是因自生自發社會秩序必然存在不平等所致。哈耶克并不避諱言及不平等的益處,他指出:“上述的不平等現象,在我看來乃是一可欲的現象。”但是平等總會比不平等好,哈耶克也認為不平等是社會的最大惡弊之一,只是他認為自生自發產生的自然不平等要比經精心安排的平等為好。
從國家角度說,國家有先進與后進之區別,無疑今日之西方國家在經濟發展上處于先進地位,依哈耶克的觀點,正是這種先進國家給出的示范作用,使歐美發達國家歷經幾個世紀而發展出來的成果,讓某些非歐美發達國家在短短的數十年間即可達至。哈耶克假設:如果現代文明興起的過程中。有一個世界性的權威機構不許某些地區領先其他地區太多并確使每一個發展階段上的物質利益能平均分配給世界各國,世界的發展前景顯然會因為如此的安排而比實際發展進程糟得多。盡管哈耶克這一假設欲討論的是自生自發社會秩序的作用問題,但卻牽涉到一個疑問:后發國家不惜打破自己的傳統移植先進國家的經驗,對于該后發國家而言,是否超出了白生自發的范圍而進入到理性設計的區域了?筆者認為,哈耶克反對的理性設計乃憑空的設計,移植他國的經驗仍不失為將他國的成功經驗作為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來加以承繼或弘揚,其不是理性憑空設計的結果。
在第四章“自由、理性和傳統”這一部分,通過比較英法兩國的自由傳統,顯示出自生自發社會秩序對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哈耶克將法國的自由傳統歸結為建構論的唯理主義傳統,將英國的自由傳統歸結為進化論的經驗主義傳統。他對這兩種傳統進行了辨分,唯理主義傳統相信人能夠根據審慎思考而型構文明,而經驗主義傳統則明確指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試錯,日益積累而艱難獲致的結果。他認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它們對各種傳統的作用的不同認識,建構論者傾向于否認傳統,熱衷于對制度的深思熟慮的設計,進化論者尊重傳統,“始終在這個給定的整體中進行工作,旨在點滴建設,而不是全盤建構”。哈耶克斷定:“秉持唯理主義傳統的人,幾乎必然是自由之敵,在這些人看來,自由意昧著混亂和無序。”從而他暗示,似英國這種持自生自發進化論的傳統國家當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安全。這一點并不需要哈耶克明示,因為它已然得到了歷史的雄辯證明。
此外,從第一章關于自由的定義:強制的不存在,及充斥在其后的各個章節中對自生自發社會秩序的贊許里,可以即刻看出,哈耶克確信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對個人自由具保障作用,此一保障作用又透過與唯理主義社會秩序對個人自由的威脅相比較而得以凸現,正如前面指出的,此種作用被哈耶克賦予了終極意義。
三、自生自發社會秩序原理對我國公共權利行使的指導意義
我們當然不能全盤接受哈耶克的自生白發社會秩序理論,尤其是其中的反社會主義的觀點和無政府主義的傾向。可是他理論的某些精髓能夠適用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并惠及我國人民。在我國人民已經享有較多的自由的基礎上,爭取人民更多的自由是可能的,這要求政府在更多的領域、更大的程度上自覺遵守為增進人民自由所需遵循的若干原理,即政府不能把自己看做全知全能,應尊重傳統和經驗,尊重理性和智慧,不要被盲目的熱情蒙弊,而僅熱衷于憑空的設計卻不去腳踏實地地建設。一句話,理性地對待哈耶克宣示的自生自發社會秩序原理。在公共權力行使的許多領域,都有應用這一原理的可能性。
第一,在立法領域。立法無不關涉人民的自由,更有直接規定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立法需要十分謹慎,在全然沒有經驗可循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立法試驗,否則應廣泛收集經驗和慣例,使立法活動能利用在社會中逐漸生長出來的廉價資源,使法律成品更切合生活實際,也使其能順利地貫徹落實。
第二,在政府規劃領域。規劃當然離不開設計,人們說設計規劃卻不說發現規劃。設計規劃時閉門造車或者隨意更改已經生效的規劃,我們不得不說這是理性的濫用,最終將侵害到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權利。在眾多搬遷戶上訪的案件中有些是由規劃不當造成的,政府只注重了經濟的發展,醉心于面子工程,迫使眾多住戶搬遷。由于規劃不當,建出了一條條冷清的街道,或是廢棄的集市,最終卻以犧牲那些居民的利益為代價,這樣的事情在一些地方并不鮮見。
第三,在執法領域。如果存在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借執法之名行濫罰之實、法網太密等現象,將會使人們感到政府無處不在,緊張與不安之感油然而生。應實行小政府大社會,否則,私域自我生長的空間會被不斷壓縮。
第四,在司法領域。有法固然應依法,具體的案件沒有對應的法律規定就談不上依法,在此情況下,依先例裁判不失正當之舉,因為判例的積累本是裁判經驗的積累,除了明確的法,沒有比經驗對裁判更重要的了。但我國卻并不賦予先例以判例法上之效力。這樣可能導致切斷與寶貴的裁判經驗的聯系并白白地浪費掉這種資源。
第五,在社會分配領域。兩極分化,不是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收入再分配都必須依法進行,法律外的任何形式的“劫富濟貧”比如政府通過臨時決定對富商的攤派或變相攤派都是不可欲的。
第六,在純粹的私人生活領域。各地有些風俗習慣確不可取,如其達到危及社會安定的程度,用明確的法律對風俗加以改造也未嘗不可,但政府采取臨時措施強制干預并試圖改變或消滅某種風俗習慣,其結果是原來的習慣并沒因暫時的措施所改變,反使政府權威下降,實非有限政府所當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