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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務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子系統,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股權治理效率上。但對銀行債權參與財務治理的分析卻很不夠。本文主要探討了財務治理中銀行債權治理的理論基礎和現狀,提出了銀行債權人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建議。
【關鍵詞】銀行債權治理;現狀;建議
財務治理作為一種規范、完善企業財務制度的創新組織和契約機制,它通過一定的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和行為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財務約束機制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責關系,促使他們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性。公司的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子系統,從屬并取決于公司治理的根本性質。另外,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和行為對公司治理起較大的反作用,證券市場出現的許多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大都表現為財務治理問題。近年來國內學者的有關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權治理效率上,而對債權人治理則分析得不夠,尤其在銀行債權財務治理上。
較之西方發達國家,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較短,企業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體系。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項研究報告資料顯示,在其抽樣調查的41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29家國有小型企業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71.1%,在總負債中,銀行借款占74.4%。鑒于此,筆者圍繞銀行債權參與公司財務治理進行理論分析,并據其現狀提出建議。
一、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銀行債權本身具有激勵與約束機理
根據成本理論,經理人在公司經營活動中有追求額外消費的積極性,從而會給企業帶來價值損失。詹森認為,企業債務的增加,將減少經理人所控制的自由現金流量,進而抑制經理人的過度投資行為。即經理人必須考慮債務到期時,公司是否組織有足夠現金和其他易變現資產償還債務,否則就會面臨訴訟或破產。但是,如果債務比例提高,資產替代效應,往往會誘使股東和經理人傾向選擇風險更高的投資項目。這是因為,如果利用該債務資金投資所產生的資金報酬率遠遠大于利息率,該投資產生的收益大部分會歸于股東和經理人所有,即使投資失敗,風險也將由股東、債權人和經理人共同承擔。由于風險、收益的不對稱,所以股東和經理人有投資高風險項目的沖動。如何協調銀行債權資金在企業中減少經理人額外消費和抑制股東、經理人投資高風險項目沖動的平衡關系,這就是銀行債權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根本所在。
(二)銀行債權具有“相機控制”機理
在現實中,由于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和合約的不完全性,即使合同收入也可能是有風險的。特別是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加大了這種可能性。為防止股東、經理人的道德風險行為,在特定狀態出現后,讓作為合同收益人的“利益相關者”有一定的控制權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因此,“股東是企業所有者”只是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收益有保障的條件下才有意義;當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收益無法保障時,一個有效的產權安排是把企業的控制權從股東手中轉移到利益相關者手中。也就是說,最優的企業所有權應該是一個狀態依存所有權,即在不同狀態下,企業為不同利益相關者所有。一種最常見的狀態依存控制權表現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轉移:在正常狀態下,企業由股東所有;在破產狀態下,企業由債權人所有,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債權人“相機控制”。這里所談的“相機控制”是一種控制權的轉移,它并不排除債權人對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直接了解和參與,甚至于可以借助某一內部組織(如董事會、監事會等)了解公司財務活動、參與公司財務決策或施加一定的財務影響。因為當企業滑入破產狀態時,已是“亡羊”了,俗話說得好:“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套用該俗語就是“相機控制,為時已晚”。所以,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是對“相機控制”的一種完善。
(三)銀行債權自身所具有的優勢
較之非銀行債權人(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言,其優勢體現在:第一,銀行作為債權人,具有較強的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主動性。這是因為企業經營的成敗,關系到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資金的完整性。第二,銀行作為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成本低。由于債權債務契約的聯結,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了密切的伙伴關系,銀行可以從其資金結算賬戶中獲取獨特信息,從而降低了獲取信息的成本。第三,銀行作為債權人,監督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能力強。銀行具有非銀行債權人所無法比擬的專業、技術、經驗等方面的獨特的財務能力。這些優勢為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可能。
二、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現狀
(一)銀行——最大債權人的監控弱化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資金由國家撥款改為銀行貸款以來,國有企業生產經營資金越來越依靠銀行貸款,企業資產負債率不斷升高。全國國有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1980年僅為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8年高達64.4%。雖然我國企業直接融資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在企業融資新增額中,間接融資主導仍是我國企業融資最顯著的特征。
理論上,銀行信貸資金對企業有硬約束和軟約束之分。總體來看,在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銀行信貸資金對國有企業的約束是軟的,表現在:第一,銀行貸款發放的獨立性仍然不夠;第二,銀行對貸款人的監控十分薄弱;第三,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缺乏代表;第四,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雖然國家為解決國有企業不良負債問題推出多種政策措施,但總體上效果不佳。
(二)破產法規不完善,破產機制非市場化
破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機制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已實施了20年,對于企業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條款已不夠完善,司法實踐更加薄弱,對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時并不能取得控制權,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尤其是抵押、清償和破產等環節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以及執法力度不強。加之在我國的破產實踐中,出于種種原因,還存在著不少股東、地方政府等不希望企業破產的現象,這種非市場化的企業存續,導致了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尤其是最大債權人的銀行更是如此,形成不少的呆壞賬,導致社會資源配置效率低,存在極大的浪費。
三、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建議
根據不完全合同理論,在實際的交易中,制定執行的合同卻往往都不是完全的,需要經常修正和再談判。這也就是說,實際達成的合同:一是不能夠將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都包括;二是不能夠將在所有這些事件出現時締約人必須采取行動、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責任都涵蓋;三是不能夠用準確的語言在有限條款中將這些內容描述得無遺漏;四是不能夠通過第三者(如法院)來將這些全部條款執行得包羅無遺。因此,合同總是有遺漏和缺口的,總有模棱兩可和歧義之處的,總是需要不斷加以協商和修正的。
銀行債權人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同樣也是一個不完全合同,債權債務合同是對未來承諾的交換,而這承諾從作出到兌現又是經歷時間的,在未來的(相對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言)時間過程中,充滿著不確定性、風險和不完全信息,只有銀行債權人積極參與到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中,利用其自身的監督優勢,密切關注企業動態,隨時采取相應措施參與到公司的財務治理中,才能有效保障其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完整性。銀行債權人如何參與到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中,筆者有三條思路可供參考:
(一)銀行債權人以外部董事身份進入董事會
從某種意義上講,銀行債權人也是企業的所有者。那么,銀行以外部董事身份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與企業建立主動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共同決策來最大限度地保證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銀行債權人以外部董事身份進入董事會不是說要去左右企業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決策,而只是通過這一手段彌補銀行處于企業外部的信息不充分這一缺陷,便于銀行根據所了解、掌握的信息及時采取保全資金的措施。
(二)銀行債權人以“外部監事”身份進入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的公司職工代表,其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等。不難看出,在這些職權中涉及到諸多影響財務治理的因素。如果銀行債權人能借助監事會這一公司內部組織行使上述職權,參與到公司的財務治理當中去,無疑為其權益的維護與保障增加了砝碼。
(三)銀行債權人以獨立董事身份進入審計委員會
根據2002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之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的審計委員會,其職責為: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從法規上被賦予行使公司會計、審計事務的監督職權并嵌入公司的財務治理系統中。那么,銀行債權人以獨立董事身份進入審計委員會,實際上也就作為一份子被嵌入到公司的財務治理系統中了,審計委員會治理效能的發揮為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一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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